网易文章侵权
1、请问如何起诉网易,起诉流程是什么?
简化的描述下事情:用户A早年注册了网易邮箱(用的是名字全拼),并正常使用了10年。
今年同名同姓的用户B为了玩游戏也用这个账户,在登录时发现邮箱已被注册,于是尝试申诉的方式登录并重新绑定修改成自己的手机号码,用该账户登录游戏并充值。
用户A发现邮箱无法登录后,在客服的引导下通过上传身份证并视频认证申述找回了该邮箱账号。
用户B无法登录后,又一次在客户御绝的指导下上传身份证并视频认证申述找回了该邮箱账号
......
我用户A,这明显就是网易一个巨大的漏洞,客服只会让两人无线循环的重复申诉找会密码。
或者可以说网易见利忘义,把账号故意卖给会给游戏充值的玩家。(虽然用的是免费邮箱,这几年可没少看网易邮箱官方推送的垃圾广告。)这几天找投诉的渠道发现我这还不是个案,网易估计也不认为是漏洞就是为了盈利有意重复出售账号。
2022年2月7日 春节后复工第一天收到法院缴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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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上午 广州互联法院开庭,被告一开始就迟到10分钟(法院老早就通知过,开庭前还提前十五分钟大电话又通知了一次)。
我的诉求有一个是要求:网易公司的三个官方账号公开道歉。
被告代理人一开始就说自己不玩微博不了解公司微博账号营运情况(大概是这个意思)
起诉进行中被告代理人又多次提到原告我的微博怎么怎么点说发过什么内容。
给我感觉就是太不真诚了,还有关于我的索赔金额,我只是随便找了个索赔依据还揪着不放,更本不是钱的事情,如果要真揪着损失的话可以找个更大金额来索赔。(其中错过几封重要邮件就有造成一定损失,只是取证要麻烦一些不是很熟的朋友就没加进入)
手机码字太累,先不写了,总体看来很客观的,我要的结果就是网易书面道歉。
后续会制作一部纪录片。把整个过程剪辑出来,敬请期待(人比较懒,估计要一两年后再剪辑,还要投递电影节来着)
下次更新是法院宣判后吧
20220303
判决书结果出来了,胜诉,被告赔偿一千。当我要的书面道歉不予支持。害,我要的主要是道歉不是钱,所以继续在镇腊姿其他渠道投诉他们。
Ps:大家如果要起诉网易,一定要保留各种能证明网易公司的过错(截图、录音等),只要能证明网易过错过失的文件一定要保留在起诉的时候一起提交,只要能证明网易公司失职就一定可以胜诉滴,还有在互联网法院起诉真的很方便很简单,占用的时间不多但跨越的时间会比较长点,只要大家一起较真起来,网易才会认真对待我们,当然我们也是可以尽量不用他们的产品滴。
补充法院判决书
上面断断续续的记录了下过程。
现在就当时自己提出的问题在自己解答一下吧。
如何起诉网易?
1.网易侵权证据收集整理(非常重要);
2.因为网易注册地是广州,所以到“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官网注册用户名,然后按网站的提示进行即可。
3.注册后就可以起诉了,主要就是描述侵权经过并提交证据资料,之后法院会审核如果要补充什么的话也会通知你的。
4.法院审核资料通过后在正式起诉局孝前法院会还会安排一个诉前调解,如调解不成或者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在进入起诉环节。
5.调解不成(我这次是网易没搭理我)这时候法院会通知预缴诉讼费(我这次起诉网易是25元),这是预缴费用胜诉后会退回由被告缴纳。
6.缴纳诉讼费后等几天法院会通知开庭时间。提前下载指定的APP(或电脑端装软件)测试。时间到了就开庭了。
7.开庭过程,如果你之前写的过程有不明了的话法官详细询问,被告则会做功课主要针对你的诉求和证据提出质疑,一定做好充分准备。
因为自己是被侵权方整个过程是很清楚的并不需要请律师啥的,有律师朋友的话可以事前咨询一下,没有也没事。我这提出问题原本还指望有知友能提供一下意见呢,结果这都胜诉了也没个律师朋友给只招
庭审结束时,法官根据被告的质疑又让我当天补充了一些资料。我还以为还要在开庭呢,结果等了10天收到了判决书...
END
2、迷你被告法庭结果如何
根据网易我的世界官方公告公告
一审结果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市迷你玩公司所运营的《迷你世界》构成整体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具体判决要点如下:
1、《我的世界》整体内容构成类电作品,受法律保护;
2、《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存在267个核心.元素实质性相似,导致基于该核心元素创作的两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迷你世界》整体内容侵犯了《我的世界》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游戏中267个核心元素;
4、被告向我司赔偿人民币万元。
仅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我会补充
第二次开庭审理
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辖终86号
上诉戚世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庭,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洋,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培仔拿
法定代表人:王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该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玩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吾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张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侵害其就《我的世界》享有的著作权,网易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天河区,属该院管辖区域之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迷你玩公司和华多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涉及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迷你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迷你玩公司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主张网易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的被告是否适格问题涉及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配搭,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是否适格问题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起诉必要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在立案、管辖权异议阶段必须审查原告是否适格。二、网易公司明显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实为拉取管辖的“连接点”,一审法院故意回避该问题,二审法院应当查明该相关事实。网之易吾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明确其为涉案游戏的独家运营方,网易公司不是诉状所称的共同运营方。涉案游戏《我的世界》在行政批文上载明的运营主体均为网之易吾公司,且我国对进口游戏行政审批规定运营主体应是唯一且获得独占性授权,所以网易公司不可能成为共同运营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三、一审裁定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乃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本案被诉的涉及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见,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该案件经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731号再审,再审裁定支持一审、二审裁定。
本案系软件是否存在抄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故不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能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迷你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在明显未获得任何著作权授权的情况下,突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停止侵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其用意是使本案由涉及软件不正当竞争变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从而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制造管辖。四、网易公司补充提交证据且称根据Mojang于2017年1月25日给予的授权函将诉权授权网易公司,与法律不符,网易公司不能据此获取任何所谓起诉权利。网易公司提供的该授权书缺页,故意隐藏不利信息,不应被采纳作为证据。即使该后补的授权书给予了网易公司单独起诉的权利,但并未赋予其任何实体性权利。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华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华多公司和迷你玩公司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分案处理后,再行确定管辖。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网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网易公司并未取得也无权取得涉案游戏任何权利。网易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补充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管辖权是依据起诉时的状态而确定。本案起诉之时,网易公司并未获得任何授权。也并非《我的世界》运营主体。退一步说,假设该授权书可以作为判断依据,该授权书中并未就涉案游戏授予网易公司任何实质性权利,仅是授予其就本案起诉的权利,网易公司不能据此获得诉权。(二)一审裁定认为,网易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区,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应由网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河区法院管辖。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增加诉讼请求意图改变案由,从而拉取管辖至一审法院,该行为极不正常。事实上,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游戏著作权实质性权利,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性质并不能因原告的诉请变化而改变。一审法院管辖的唯一连接点是网易公司所在地。如果网易公司不是适格原告,一审法院即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网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成为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三、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诉的是《我的世界》与《迷你世界》两款游戏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迷你世界》的运营主体是迷你玩公司,而华多公司经营的多玩网仅是一个提供游戏资讯的媒体网站,并未参与或联合运营《迷你世界》,并不涉及争议事项。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提出的异议,即网易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华多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是对本案实体争议提出的答辩意见,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上述问题应由一审法院通过实体审理,经双方充分举证论证后予以查明。二、即便二审法院认为在管辖异议中有必要审理主体资格的问题,网易公司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网易公司是《我的世界》中国版官网的运营主体,《我的世界》中文手游官网域名为
http://
在该游戏APPSTORE页面点击“开发者网站”时,将直接跳转至这一域名。且在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与版权方MojangAB联合召开《我的世界》发布会时也已向公众宣布
http://
为《我的世界》中文官网,MojangAB对《我的世界》中文官网的域名及官网运营人均认可。三、华多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推广侵权游戏《迷你世界》,构成共同侵权,是本案适格被告。四、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定义,结果发生地法院有权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以迷你玩公司研发并运营、华多公司运营的游戏侵犯其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请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停止侵犯其游戏所属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并删除侵权作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本案属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连接点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或查封地、被告住所地。
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张,本案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首先,本案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诉请保护的是整个游戏的著作权,包括各游戏元素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和网络传播权,并诉请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并非单一的诉请停止信息网络传播,故应依案件整体认定案由并确定管辖所应适用的法律;其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本案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前述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的管辖连接点并未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便网易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立,也不能依此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迷你玩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均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管辖限额为500万元以下,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主张成立,但其主张的本案应由迷你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因不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黄惠环
审 判 员庄毅
审 判 员蒋华胜
二_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传飞
书 记 员陈淑明
简要概括
一审结果 网易胜诉迷你世界删除抄袭元素
二审结果 网易败诉 终审移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转载网易新闻,表名出处了的。算违反版权吗?
1、如果网易没有明确严禁转载不算侵权;
2、如果网易有明确的文字“严禁转载”的字样,那么就不能转载,否则就是侵权;
3、转载门户和其他网站的原创新闻,一定要注明出处。
4、网易中引用别人的日志算侵权吗
需要注明原作者和转载出处,不然就是侵犯著作权。如果日志作者限制了读者范围是面向所有人吵晌虚,而是面对限定范围内的读者,那么在限制范围外的转载也是侵权。
处理方式:停止侵害,也就是把这转载下架升燃或者注明转载,而这里的经济谨慎损失不大容易确认。
5、关于《网易云阅读开放平台注册协议》中的一些产权与版权疑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许可,复制、发行、表内演、放容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方式。注册协议的含义表明,只要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易平台,上述使用方式均授权给了网易。当然,作者仍然保留著作权。
纵横法律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陶虹律师
6、写科普读物引入网络上信息(比如网易新闻),没注释出处,侵权吗?
您好。
原创型文章、图片、视频未收到授权擅自使用,都是触犯了版权问题。
但是,如果你引用的是时事新闻,那么就不会,因为著作权不保护时事新闻。但是如果该信息标注是“不可转载,转载要经授权”等意思,那么就要拿到授权。
没有拿到授权的,非商业用途的,如果作者不追究,问题也不会太大,但注明出处以及作者比较好。商业用途,在文案中、视频中应声明下(注明出处以及作者),并留下你们的联系方式,让权利者可以联系你。这样的话麻烦就相对会少很多。
谢谢。
7、网易文章被告怎么办
网易文章被或升谨告应删除文章停止侵权,协商赔偿损失。文章侵权的处理是衫基著作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笑搏等民事责任。
8、谁有“隐私权”“肖像权”侵权案例?
案情梗概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联手推出了“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网蛙公司负责撰写此次活动在网上发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银财宝”的名义介绍此次评选活动的主题、宗旨、评选方法,并在未告知且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臧天朔、韦唯、赵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为 “十大丑星”候选人的照片、文字介绍以及评选结果和相关评论。网易公司对上述文章未进行删改。评选期间,上述文章分别在网蛙公司所属的三九网蛙音乐网站和被告网易公司所属的网易网站的音乐频道上以网络链接的方式发布。有近万网民参与了评选,选票为415363人次。还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义在网站上发表的对此次活动的评论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评选结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数名列“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举办上述评选活动时,没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为“丑星”候选人之一,也未征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发布候选人名单中使用了三张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对照片的使用没有经过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对臧天朔的文字介绍是“有人说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啊!”文字介绍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乐生活报》上关于臧天朔的一篇报道的标题。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组织的“评丑”的行为,强行将其本人列入所谓“歌坛丑星”候选人的行列,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可以在网上随意发表针对臧天朔人身评论的平台,招致广大网民的随意攻击,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平等、独立的人格权利,也破坏了其健康向上的职业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为提高其网站知名度,谋取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加,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华社通稿》、《音乐生活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和网蛙、网易、新浪和搜狐网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原告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和公证费1500元。 被告网蛙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是专门从事音乐娱乐活动的网站,“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是一个带有网络时代轻松、幽默、诙谐语言特色的网上调查活动,目的是为了促进网民和歌手间的交流,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主观动机。“评丑”活动虽是网蛙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性机构的自主经营行为,但网蛙公司在此次活动中没有获得商业利益,相反通过网民的参与,还提升了原告在社会中的知名度,获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誉权和人格权的问题。在评选过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会上公开的演出照片,使用公开的照片不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易公司则认为这次活动仅只是客观地“评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征是客观事实,不以他人的评说而改变。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公司无法控制众多网民的行为。我公司对网民在活动过程中上网散发的网帖中的言论,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国内较知名的歌手,是公众人物。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国外的法学理论,对公众人物的保护都呈弱化趋势。我公司的行为仅带有一些调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歌手臧天朔与被告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人格权和肖像权一案,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网蛙公司和被告网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臧天朔赔礼道歉的声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臧天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其中网蛙公司赔偿1125元,网易公司赔偿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权赔偿臧天朔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权赔偿臧天朔人民币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原告臧天朔认为二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
9、关于网络小说,是否侵权,会不会被人告,赔钱的问题!
如果不是纯粹的商业利益(也就是你没有上架开始赚钱)而且你对于WY并没有使用侮辱性预言的话,这种事情他们会把他作为一种对于他们公司正面的宣传来看,不是和你计较,反而会比较欣赏你的做法。
这么多年,还没有见过些大话、梦幻能够上架的,所以我们借着传奇的网络小说为例子,同样是写游戏,人家也上架赚钱了,没见什么公司每天闹着侵权的事情,所以,如果你对于WY没有心存恶念,他们是欢迎这种行为的。
但是你问了权利,就和我上面说的一样,没赚钱的时候没有,赚钱以后就有了,这一点是需要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