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网络侵权案
1、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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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年12月30日为什么百度影音,快播都无法下载电影了
是百度官方问题的。昨晚开始我都是这样子的。再加上近来是现在打着侵权官司的呢
我也是不知道删除安装了多少次的了。原来是这样子原因的呢。
百度影音昨晚开始不支持P2P点播功能的了
现在连那个百度影音里面的。连接都用不了的了。下载不了的了。
换播放器的吧
官方已经出公告的了
各位尊敬的百度影音网友,当您看到这里的时候,
不用怀疑,网站的百度影音播放功能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了,
12月26日起百度官方已经开始停止了百度影音新发布电影的P2P点播功能,
28日下午起已经彻底关掉了P2P服务器,所以电影已经不能正常点播,
其它网站的百度影音亦是如此。。现在是不支持P2P点播功能的了
3、国内最大网络影视作品侵权案告破了吗?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获悉,经过大半年的辛勤努力,国内最大的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告破,一度热闹的“迅播影院”被警方打掉。据悉,该侵权网站涉嫌非法发行影视作品34835部,数量为国内同类案件之最,主要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非法广告经营额800余万元。此案也是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国内外知名大片频遭侵权
2016年10月15日,镇江警方接多家影视企业报案:“迅播影院”未经授权方许可,在其网站提供包括腾讯影业、美国环球影业、博纳影业享有版权的《湄公河行动》《速度与激情7》《微微一笑很倾城》等多部影视剧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
经前期初步侦查后,镇江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迅播影院”网站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由于涉及非法播放影视作品量巨大、持续时间长,此案被国家版权局列为2016年重点督办的10起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例之一。
在镇江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2016年11月2日,专案组同时在长沙、厦门、广州实施抓捕,成功抓获姜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服务器18台,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个。
利用非法广告牟利800万元
“新的影视作品上映,除了电影院线、购买版权的网站,不少网友喜欢从网上寻找资源,许多非法的侵权网站就应运而生。其中‘迅播影院’以影片质量高更新速度快,一度大受欢迎。”办案民警陆振东告诉记者,当侵权影音作品达到一定数量、获利达到一定金额,就涉嫌犯罪。
“迅播影院”主打最新的美国影视作品,以此吸引观众群。如《神盾局特工(第四季)》,在“迅播影院”上累计点击率超过54万次。
此外,《湄公河行动》刚上映不久后,“迅播影院”就出现了高清视频。博纳影业表示,受非法播放影响,该片票房受损3亿元至5亿元。
网友免费观看,网站如何盈利呢?靠的就是广告。据陆振东介绍,“迅播影院”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姜某通过站长信箱以及论坛等,联系网游公司、境外赌博网站等广告商家。他们靠免费视频吸引高人气,获得非法广告经营额800余万元。
非法发行影视作品34835部
“这起案件共扣押涉案服务器18台,包括镇江13台,厦门5台,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个。”镇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大队长范利敏告诉记者,厦门的5台服务器主要是负责运营,镇江的13台服务器主要是作为存储的备份。不法分子之所以选择镇江的服务器,主要是镇江本地的服务器网络防护高,不容易受到攻击。
专案组查明,自2014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人许可,在其经营的“迅播影院”“mp4吧”“高清视界”“电影淘淘”网站,非法发行《速度与激情7》《湄公河行动》《诛仙青云志》等影视作品34835部,数量为国内同类案件之最。
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对该案的成功破获表示赞赏,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迅播影院”等4个网站非法播放相关美剧达1793部,中国警方强势出击,破获这起国内最大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所作出的努力。
侵权成本低没有技术含量
“盗版”网络影院投入较低,主要费用就是租用服务器。据记者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在镇江租用的13台服务器,每个月租金两万元,在厦门租用的5台服务器月租金8000元。犯罪嫌疑人通过第三方就可以租用服务器,并不需要他们亲自办理。
据陆振东介绍,网络“盗版”影院网上有教程,只要有基本的电脑知识就可以。具体到案件中,今年30岁的姜某,只有高中学历,曾在湖南当地电信部门工作过。另外两名嫌疑人全部都是初中学历,其中一人做过网管。
据嫌疑人姜某交代,“迅播影院”上的影视资源一部分是从其他网站资源站转载,部分为从网上下载后再发布,还有一部分是从片贩子处购买的。TC版《湄公河行动》仅花费了200元。
目前,3名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对网络侵权盗版“零容忍”
作为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该案是“剑网2016”专项行动期间,江苏省破获的最大一起网络类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政府各部门的统一协作和企业、社会的广泛支持。
近年来,很多斥巨资拍摄的大片在公映前都出现过被盗版传播的情况。盗版极大地影响着影片的制作、宣传和发行。
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起的“剑网行动”,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影视作品,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零容忍”。
镇江市版权局副调研员、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周连锁说:“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危害巨大,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还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4、没想到你是这种薯片 是什么梗?
没想到你是这种薯片这个梗的意思
它的意思是形容某人展现出之前大家从未见过的一面,令人大跌眼镜,颠覆印象。
没想到你是这种薯片这个梗的出处
来源于乐视举报快播侵权案。在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庭审现场,快播辩护人提到,在国家版权局对快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显示投诉者为乐视网。于是大家在百度贴吧开始对话乐事薯片:“原来你是这种薯片,是你举报的快播,我再也不吃乐事薯片了!”,此后该梗就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家眼前。
没想到你是这种薯片这个梗的使用
1、用于感叹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比如,当大家的固有认知认为这个人是好的,但是没想到他却做出一些大跌眼镜的事情,就可以感叹,没想到你是这样的薯片。
2、用于调侃对方。现在很多梗都可以用来调侃别人,比如某个人,他有一些隐藏技能,旁边的人就会调侃他,没想到你是这种薯片,就是为了表达她做了一些出人意料的事情。
现在对于这个梗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大了,特别是今年年初的时候,这个案子又被翻了出来,所以大家又开始讨论调侃。
5、目前快播涉黄案进入休庭待判决状态,关注王欣是否有罪
判肯定会判有罪。但是真的无罪。不过有人要弄死他也没办法啦。我自己也是个软件工程师啦,做过视频软件,难道用我软件拍个小黄片还要判我有罪!?简直搞笑。
相关的国外案件多了去了。没一个判有罪的。比如日本的一个大神写了个什么软件被用来盗取国家机密,日本法院判无罪,原因很明白:技术无罪。
还有美帝判苹果越狱无罪也是同理。你水果手机越狱了用来玩盗版软件跟越狱的开发者有啥关系。
但是呢。中国式有罪。嗯。这就是王欣的悲剧
6、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遭遇哪些阻力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何其难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比如基于云存储的新技术为广大用户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内容,但也由此引发诸多视频内容版权纠纷;新技术新应用在创新过程中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本文从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析,特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从技术、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索解决路径,希望能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因聚合平台纷争再起,腾讯、金山与360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产业界探索发展新模式的拦路虎,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产业界代表与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聚合平台问题”“有关法律的适用将向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减轻和减少对权利人的利益分流、促进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创新方向发展”等设想。
规制聚合平台问题多
所谓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应用平台通过链接汇聚整合多种资源,以实现快速、准确地服务用户的目标。最常见的聚合平台是对视频网站的聚合,有些网络电视客户用户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功能,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嵌套链接等方式,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内容通过播放器提供给用户,在业内也被称为聚合类视频网站。此前搜狐视频、优酷土豆与百度、快播之间的争议也就在此。据介绍,嵌套链接是随着云存储发展而来的新技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还在探讨中。
关于聚合平台与用户、链接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巫霁认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确、简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对于平台而言,用户的点击量意味着其经济利益,所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对于权利人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不同情况。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权的,聚合平台设置的链接也是未经许可的链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起诉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诉被链接的网站。因为聚合平台的侵权事实与被链网站的侵权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有的聚合平台链接网站上存储的信息是获得授权的,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也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该合作范围超出了被链网站从权利人处所获得的授权范围,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致使网络用户直接从平台上获得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链网站来说,其与聚合平台的关系也分为两种情况:在许可链接的情况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链接未超出许可范围,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如果链接超出了被链网站的许可范围,被链网站可以基于合同或者侵权来起诉聚合平台;在未经许可链接的情况下,被链网站获得了相关版权内容的权利,而聚合平台未经许可链接就直接获得了相关信息,被链网站可以直接起诉聚合平台。
据介绍,目前权利人起诉聚合平台时,大部分是用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础是链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的间接侵权责任。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没有过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聚合类视频网站打开之后直接播放内容,并不显示链接的实际地址,也没有跳转页面,没有非常明显的来源显示,其链接的特质并不是非常明显。如果在不能证明它是链接的情况下,能不能就此认定其属于直接侵权?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对被链对象进行分类、整理,以达到使用户更便捷地获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推荐,能否就此认定它构成“应知”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深入探讨。
虽然现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讨论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聚合平台的行为?他们认为,聚合平台事实上利用了其他网站可能投入巨资引入的内容资源,汇聚整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用户的点击量,同时也吸引广告的投入,而用户的点击量和广告的投入,正是现在大部分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聚合平台和视频网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前者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需要明确。
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断革新技术,汇聚整合其他网站的内容,满足了用户更便捷获取信息的需求,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网站的资源,挤占了其他网站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导致这些网站降低技术投入,更愿意趋向链接,而不愿意趋向内容本身。长此以往,互联网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法律专家认为,在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和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面前,利益和技术应成为推动双方彼此促进、妥协的动力,以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对于聚合平台,是进行收费,形成有价值的产业链,还是通过向权利人一次性收费,获得一揽子的授权,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业界共同探索。
反不正当竞争难度大
近年来,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同样出现明显增长的还有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来看,虽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目前还不是很大,但是增长很快,争议比较大,审判难度高,调解难度大。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介绍,目前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纠纷,这类案件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数量的一半以上。第二类是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关的纠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是一个传播高效的媒体平台,因此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也非常突出。第三类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第四类是围绕商业模式引发的纠纷,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这类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技术措施破坏他人的商业模式,二是因为复制他人的商业模式引发的诉讼。
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有3个层面的原因:对技术的认识、市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
从对技术的认识层面来看,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对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浏览器过滤广告、竞价排名等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时,通常非常谨慎。从对市场发展的把握来看,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区分竞争手段的高低优劣,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对此做出规则的引领。可见,司法规则对市场发展方向、竞争规则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要凭借自身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评价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是非常困难的。
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法律适用单一。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远远超出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预设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是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时,往往不是特别清晰。此外,赔偿数额也是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争议双方往往无法通过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最后只能由法官进行酌定。
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护性,如家乐福与沃尔玛,肯德基和麦当劳,他们采用基本相同的商业模式各自经营,这种同业竞争有利于向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但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属于法律可保护的范畴,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主张。其次,法院会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已经不限于同业竞争关系,应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两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此外,法院会审查行为正当性,并注重考虑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纳入民事侵权的范畴。实践中,主观过错一般体现为故意做出夸大虚伪的宣传,行为对原告具有针对性、歧视性,或者为迎合部分用户短期需求做出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开发设计等。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认为,加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交流互动,有利于人民法院立足网络环境、企业实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表示,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中力求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并愿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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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
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
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媒体往往更倾向于对侵权人侵权技术的赞赏,这无疑对网络侵权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那些侵权者也只洋洋得意于自己的技术成就,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产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能真正扞权的却是少数。[1]“让侵权人以为在网上找到了为所欲为的自由天堂。”[2]网络在不断更新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的些许立法,公众无法理解也无从得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起步也晚,再加上公众的法律意识淡漠,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
2.2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新型化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3],使得网络侵权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侵权行为新型化,涉及领域愈加广泛,从原先着作权侵权发展到涉及网络域名权纠纷等。网络侵权案同时涉及技术和法律等多层次因素,不断挑战着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4],中国互联网发展有史以来最为激烈的2010年“3Q大战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相关法规,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立法较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相当的滞后性。传统三部法对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会阻碍权利人正当权益在网络侵权中得到保护。
2.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
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被发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证据留存难、最终责任落实难、法律赔偿难上难。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衍生与泛滥,给相关司法认定带来种种难题。[5]
无纸化、新型化、多样化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模糊。证据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经常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对侵权行为、索赔数额出具有力证据,但证明侵权的证据一旦被删除,便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网络技术更新使得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距离缩短,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复杂化。“3Q大战”使得网络消费者感到不安,从360和QQ两公司的口水大战中,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也无法进行取证,只待两大公司和解后,才又同时享有使用二者的权利。
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
3.1提升网络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及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比现实犯罪显得更容易和轻松,这成为网络知识产权被侵频发的一大原因。人们对网络侵权行为表现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和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通过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倡导和鼓励全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提升全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法只是一种外在约束,自觉遵守法律需内心意识的提高及自律,能够做到发现侵权时自觉维护、抵制和打击。全民自我防范意识提升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才会减少。
3.2设立专项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目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较分散,缺少专项立法,且立法级别低,均体现出现有立法调节力度不够,因而,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是必要和必须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应包括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则,通过分则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内涵、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定义、明晰责任主体、确定侵权类型、规定侵权范畴、厘清侵权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如果出台专门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立法,在北上广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专业化,也使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程度提高。具体完善措施如在电子证据方面,可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在证明责任上,可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网络经营商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证明“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时,还可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先进经验,寻求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
3.3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
同我国现阶段很多问题一样,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执法监督机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同样能起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作用。国家版权局已开展了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使我们看到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案件的态度和做法。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在严厉打击这些行为的同时[9],还需要注重规范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网络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Q大战”
使得上亿网络用户受损,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企业就会丧失起码的商业公德。企业必须自律,在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百度文库案件中,百度清空了一些非授权作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业内充分合作,只有行业自律,才能取得网络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胜利。
参考文献
[1]许子薇.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8.
[2]崔立红.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3]王迁.论着作权意义上的“发行”[J].知识产权,2008(1):25-27.
[4]蔺巍.由3Q大战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3):69-72.
[5]苏江丽.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从“谷歌事件”说起[J].新闻界,2010(1):13-15.
[6]刘丹丹.论网络着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7]郭素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4):234-235.
[8]周植明.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12.
[9]雷山漫.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研究[J].法学评论,2010(6):12-14.
7、王欣归来的最提情况?
王欣归来快播不再:他还能跟得上这个时代吗?
人们心照不宣地在互联网上转发王欣的归来信息。今天下午,他完成了3年半的刑期,出狱即刷屏。
很少有哪类视频软件可以做到像快播这样拥有如此多的拥趸,宅男们对黑红配色的快播图标有着高度的认同感。在快播的鼎盛时期,你甚至可以在大街上看到有人穿着印有快播图标的短袖。它拥有近5亿的用户,是当时中国最大的视频播放软件。
但它从未真正地走向台前。从本质上说,快播并不产出内容,只输出技术。所有的内容都来自于用户的分享,这使得它成为盗版与色情的温床,并最终将自己引向灭亡。
王欣归来快播不再:他还能跟得上这个时代吗?快播涉黄案庭审现场。新京报记者 李飞摄
110天的逃亡与5亿用户
王欣的最后一条微博发布于2014年4月18日,那一天他接连发布了2条微博,均是歌曲《领悟》的歌词。
这像是某种预兆。
4天后,警方查封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的快播公司,王欣仓皇外逃,快播就此倒下。随之而来的还是高达2.6亿元的罚款。
快播的员工在出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王欣。110天后,王欣在韩国济州岛入境时被扣押,随后被押解回国。被抓的前一天晚上,他给自己的妻子打了一个电话,说到了。
法院在2016年9月13日下达了对快播一案的判决,王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100万元。
后来在焦点访谈的节目中,王欣对着镜头反思快播的过往。他穿着囚服,头发剃的干干净净,哽咽地说:“做到最后即便是做大最强了……也不会有好的结果。”
王欣归来快播不再:他还能跟得上这个时代吗?王欣接受央视采访。图片来自节目视频截图
盗版和色情,是快播诞生之初就伴随的原罪。在互联网视频的草莽年代里,版权意识薄弱,盗版资源满天飞,快播是其中的“翘楚”。
王欣不是不知道快播可能存在的隐患,他曾经尝试着作出一些措施来限制盗版,但收效甚微。后来也就随之放之。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总要有人去做一些有益于用户,但看上去不是很风光的事。”
但市场总会走向正规。2013年11月,国内的几家主流媒体网站联合对快播提起了诉讼,快播被国家版权局认定具有侵权行为,被处以25万元罚款,并停止侵权行为。
风向就是在那时发生改变的。这时距离快播被查封还有4个月的时间,很难说快播是否作出了改变。它因方便快捷的下载盗版资源而受到用户的喜爱,而一旦封禁资源,势必会造成用户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