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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连带责任的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04-13 00:22:19

1、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11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李XX,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江都XX。
      原告湖北XX公司与被告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其垫付款项人民币212887.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709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XX贷款利率(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95791.3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LPR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脊御偿付之日止];二、暂计至2021年12月27日,利息为16714.5元,合计:229602.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以及由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1日,被告李XX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原告所售的商品房一套,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道××号××号××幢××单元××层××室,建筑面积为156.76平方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9542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李XX于2010年10月28首付人民币89420
      元,剩余购房款206000元办理XX按揭。2011年1月17日,被告与中国XX(下简称“建行
      黄冈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XXX借款206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5年。原告为被告的该笔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被告自2012年12月起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XXX按期还款,原告从2012年12月起陆续代被告向XX还款,截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代被告向XX共计还款117096.4元。2019年4月15日,XXX将被告及原告一并诉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9月12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鄂1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XX偿还XXX借款本金106831.26元(后期利息及罚息以106831.26元为本金,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及原告共同支付XX律师费5900元。(2019)鄂1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该判决义务,XXX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直接从原告的XX账户划扣了执行款
      95791.34元。2021年8月24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102执1347号结案通知书:本院根据(2019)鄂1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21)鄂1102执134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至此,原告代被告垫付XX借款、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212887.74元,并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了律师费15900.00元等各项费用。
      原告多次要求被纯亩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李XX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被告李XX于2010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购买合同,购买了原告出售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道××号××号××幢××单元××层××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95420元。
      4.《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向建行
      黄冈分行借款206000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5.《(2019)鄂1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2021)
      鄂1102执1347号结案通知书》、《个人还款凭证》、《李XX个人贷款代还明细表》、《代收执行做野森款票据》。拟证明:1.原告自2012年起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代被告向原告代偿了11709.4元XX贷款;2.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从原告的XX账户上扣划了95791.34元。
      被告李XX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月17日,被告与XXX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XXX借款206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5年。原告为被告的该笔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XXX出借款项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从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分27次向XXX偿还该贷款共计117096.40元。2019年7月17日,X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偿付全部本息,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鄂1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原告中国XX与被告李XX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106831.26元(后期的利息及罚息以106831.26元为本金,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湖北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XX、湖北XX公司向原告中国XX支付律师费59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XX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后,X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冻结、扣划了原告名下XX存款95791.34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
      现原告诉至法院,认为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应偿还其代偿款212887.7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212887.7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追偿利息损失,本院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3.8%计算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XX公司代偿款212887.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2887.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从2022年1月1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侵权纠纷,多名被告,非连带责任的案件有哪些

多人侵权,如果是各自实施侵权行为的,并且没有共同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那就是各自承担侵权责任,不连带

3、小罐茶告“小杯茶”侵权,一审获赔5万元,案件的始末有何细节?

6月24日,从天眼查记录的有关信息可以了解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五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大师杯公司使用的“小杯茶”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小罐茶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停止侵权小罐茶,大师杯公司被判赔偿小罐茶5万元,五指网络公司对上述赔偿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也记录了本案的判决过程和结果,而一审判决书也在近日公开,审理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小罐茶公司上诉状告被告广东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在“小杯茶”产品设计时涉嫌侵权,更是大量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其使用的商标、茶叶罐、茶叶标识膜、包装盒从整体上看与小罐茶的包装十分相似,很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被告在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上构成侵害小罐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小罐茶的品牌形象和产品构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法院认为,原告的小罐茶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被告大师杯公司、五指网络公司生产制造和包装的“小杯茶”产品对原告“小罐茶”的包装和装潢的侵权行为属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属实。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大师杯公司依法赔偿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五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五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小罐茶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创立于2014年,是互联网思维、体验经济下应运而生的一家现代茶商。小罐茶用创新理念,以极具创造性的手法整合中国茶行业优势资源,联合六大茶类的八位制茶大师,坚持原产地原料、坚持大师工艺、大师监制,独创小罐保鲜技术,共同打造大师级的中国茶。 

小罐茶自从通过对茶的全新定义,闯出自己的天地后,市面上就有许多商家对“小罐茶”产品的包装和理念进行抄袭,展开不正当竞争。而小罐茶也成立了专业的维权团队,针对其他商家的侵权行为展开一系列的维权和反击。

4、王老吉诉加多宝侵权案败诉的结果是什么?

王老吉诉加多宝侵权案败诉 3亿赔偿等诉求被驳回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

(2)福建加多宝:被告

● 结果及涉案金额: 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由原告广药集团负担。

● 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编号为“2015-060”的公告,其中提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于2015年6月2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对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加多宝”)提起诉讼并收到起诉福建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的事宜。

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福建高院关于广药集团与福建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初字第84号】(“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被告: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石狮大道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即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容器;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给原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9月16日,广药集团向福建高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上述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二、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由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初字第84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

5、赵丽颖多起维权案将开庭,起诉多家化妆品公司侵权,发生了什么事?

赵丽颖与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

赵丽颖多起维权案将开庭,起诉多家化妆品公司侵权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秀公司”)和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卡利公司”)被诉,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原告赵丽颖肖像的面膜并添加其姓名。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抖音用户“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以下简称“丽颖化妆品店”)未经许可,销售带有赵丽颖肖像及姓名的涉案面膜。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侵犯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丽颖化妆品店造成损害范围进一步扩大,应在其行为影响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微播公司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凯秀公司、博卡利公司和丽颖化妆品店在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向赵丽颖赔礼道歉;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赔偿赵丽颖经济损失50万元,丽颖化妆品店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想来是应该没有接收到授权,就私自用明星的肖像

关于公司侵权明星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毕竟属于低成本犯罪,还能借助与明星打官司的效应,在网络上免费火一把,又是一种变相宣传,而且这些公司最后肯定是输的,赔钱也就是个几十万,还能得到有效的宣传,这种事很多不知名的小企业都愿意去冒险尝试一下。

而在此前赵丽颖也是起诉过很多公司的,甚至还起诉了21名网友,今年有关于侵权赵丽颖的案子是非常多的,因人格权纠纷起诉云南春都花卉有限公司、云南花间密码花卉有限公司及重庆佰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看来这种侵权明星的案子是越来越多,低成本的犯罪确实太多公司尝试了,还是要制止种行为的,构建法治社会。

赵丽颖是一个很正能量的女星

赵丽颖的家庭环境大家应该是很熟悉了,一个很普通的农民家庭,但是对于成名后的她却并不避讳,还很真诚大方的向媒体透露说“很感谢爸妈给了我这么一张脸,没把我生得像农村人”。这么多年对事业也是非常的努力,在娱乐圈也是有知名度的。

赵丽颖长着一张娃娃脸,眼睛很大,给我们留下了可爱又呆萌的印象,我喜欢的赵丽颖是长着柔弱的身躯,但内心却是很强大,她的性格爽快,大大咧咧不矫气,能吃苦,活的很真实,就连刚出道时候的她被骂滚出娱乐圈时,也只是默默靠着自己的作品说话,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努力,也是非常具有正能量的明星。

6、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书,如何解读赔偿连带责任和赔偿数额划分

您好!
1.关于问题1,关于判决的生效,因为我国法院裁判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所以,要看这个案件是法院一审还是二审,从您提供的情况来看,很可能是法院一审,那么,该判决书的生效有一个时间段,即15天(《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假如对方(ABC三人任意一人即可)没有提起上诉,则该判决会在送达全部当事人(《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埋神行弯哗判决书。)15日后(从送达之日起的第二天起算)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该判决的生效与否,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定的。
2.关于问题2,连带责任的意思,为A和B任意一人均负有全部赔偿责任直至将所赔偿的债务全部清偿为止,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划分一人一半。因此,原告既可以向A主张权利,要A全部偿付法院所判决的债务,也可以向B主张全部偿付,也可以同时向A和B主张,要求AB一起向原告偿付,假如瞎链A优先向原告清偿了全部债务,则在AB内部产生一个追偿责任,A可以向B主张一半的债务,即在AB内部对债务的承担是一人一半,但是仅限AB内部问题,对原告没有影响(说白了,那是人家AB之间的问题了,原告只要获得全部赔偿,就没原告什么事儿了)。
3.关于问题3和4,法院判决文书属于法定司法公文的一种,要求严肃凝重和简洁,C为保险公司,C所承担的责任为保险责任,是有专门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的,因此,判决文书避免冗长的叙述,就会省去对C赔偿数额的具体表述,并不是该判决缺乏严谨性,所以,在判决生效后,并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
另外,如果判决确有错误,如出现错别字及赔偿数额写错,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补正该判决,而法院通常会出一份裁定,对判决中出现的纰漏予以补正,且该补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纯手工回答,希望以上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7、判决书上写没有连带责任怎么办

9660位粉丝
共同犯罪中有个别判决书中没写连带责任,应依据法院判决履行。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谈乎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渗雹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应由其他的当事人负责赔偿,之后再进行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上,各债务人之间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含喊悉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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