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家庭侵权不受理
1、法院已不受理计生罚款
法律分析:因为计划生育罚款,属于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只要被处罚人不按照处罚决定交纳罚款,只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法律依迟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局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码腊备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法院已不受理计生罚款
一般情况下,社会抚养费(就是你所说的罚款)的征收,针对的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这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要执行。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违法生育子女的,都得缴纳社会抚养费。
超生罚款新规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桐薯档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局乱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手羡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八十年代违背计生政策现在能否行政诉讼,哪级法院可以受理?
八十年代违背计生政策,现在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已经超过起诉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胡燃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世和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搜做盯。
4、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是否构成侵权呢?
1.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刘辉诉文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判蚂。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7日第7版
2.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赵某诉许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9日第6版
3.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号:(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
4.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袁某诉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芹简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5年第8辑(总第8辑)
5.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协助怀孕的女方终止妊娠,女方和医院均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李健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权纠纷嫌冲裤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更要从不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断何种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协商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女方单方同意进行流产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案号:(2006)启民一初字第05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司法观点
1.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本解释第九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5、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缓肆早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3、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扰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5、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6、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7、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8、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9、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10、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对下雹梁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