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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版权

发布时间: 2023-04-11 15:05:57

1、共产主义离我们还有多远,版权问题跟它是背驰么?

无私奉献个人劳动的行为就具有了共产主义属性,所以,共产主义离我们很近。
作为一种回社会制度,共产主义答离我们还很远。如今的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新专制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都要落后,连社会主义社会的毛儿都没沾着,更不用说共产主义社会了。
版费体现的是劳动私有的性质,不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内容,但却是社会主义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内容。

2、发达国家人民的版权意识强是真的吗?

这个答案是很明显的,发达国家的人对于版权专利这些问题看的是非常严谨的,毕竟这些东西对于他们来说,他们背后代表的就是金钱,他们不得不提高自己的意识。

版权意识相当于垄断

很多时候,人们都会去问”什么行业最赚钱?“,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很多人多明白,世界上并没有什么最赚钱的行业,要说最容易赚钱的方式那一定要是垄断了,当一个人垄断了一个行业的交易往来时,那么这个行业的规矩以及利益收取都由他来决定,那么他的钱难道来的还不容易吗?

版权意识说白了就是对自己财富的控制意识,在现在这个社会上,版权和专利这种事情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往往可以听到一个专业性的开发软件需要十多年的时间,可在上市后,这个软件被人用2个月的时间就山寨了,那么在这样的威胁下,这些开发者如何维持自己的权益呢?当然保护自己权益就是要提高的自己的版权意识·,而版权意识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建立专利来进行时间性的垄断,当垄断的时间足够后,这些开创者的利益也就得到了相应的满足,此后这些专利才会被普遍且免费的用于社会。

发达国家的人民从很早开始就明白了版权的重要性

外国多数国家的国家形态是和中国不同的,他们多数走的都是资本主义,其实资本主义的人们对利益问题看的是更加透彻,就拿版权问题来说,经过长年的控制与普法,许多创作者在早期的时候就会选择将自己的专利进行报备,同时他们还会在后期的发售运行上强调自己的版权问题,除此之外,许多外国人都明白侵害他人版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如果没有确切的漏洞可以钻,绝大多数的外国人还是不会去挑战别人版权意识的底线的。

3、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参考资料:网络及百度文库“知识产权”相关词条,感谢整理这些内容的原作者。

4、为什么说版权是恶心的资本主义产物

问题有误。
1、虽然版权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的,但它的存在具有历史合理性。专
2、尊重属别人脑力劳动的创造成果是一种美德,给予作者适当的经济报酬有利于人们去创造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
3、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坚持和完善版权制度。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版权制度自然消亡。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可以各取所需,衣食无忧,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5、列宁的出版自由思想对新中国实施新闻监管的启示

出版自由,是列宁从参加革命时起就憧憬的一种新闻出版政策,因为他生长在沙皇俄国极端专制主义的统治下,人民毫无自由和权利,“一切出版物,一切报刊都 处于奴隶的地位,得不到政府官吏的许可,它们就不敢刊载任何东西”,任何一种非官方许可的出版活动都被看成是政治罪而受到惩罚。[1]列宁本人早期在国内 从事的写作和报刊活动不得不处于秘密状态,多次被沙皇警察破获而坐牢和流放。

因此,列宁1896年在流放地起草的党纲中的最低纲领 中就提出了实现政治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的九条具体目标。后来在1899年和1903年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中,“绝对的出版自由”(又译为“出 版自由不受限制”)[2]被列为党的最近的奋斗目标之一。这种表述,直到1917年6月列宁为党的六大写的修改党章的材料,没有改动过,其行文是:“信 仰、言论、出版、集会、罢工和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3]

列宁1896年就实现政治自由的意义写道:

“工人最迫切的要求和工人阶级影响国家事务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争得政治自由,即争取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蚂凯兄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4]

二十闷袭多年后的1917年9月,即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再次谈到出版自由,他的定义是:

“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5]

这里面显然带有思想的连续性。为了全面理解列宁的出版自由思想,需要回顾他关于政治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的全部论述。

一 列宁十月革命前为什么赞扬西方国家的政治自由

谈到列宁论西方国家的出版自由,给人们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他对西方出版自由的激烈批判和几乎完全否定性的言论,列宁这方面的言论均是十月革命后发表的, 当时新生的苏维埃俄国被国际帝国主义包围,遭到了全世界资产阶级报刊的攻击。而列宁十月革命前许多关于西方国家的人民如何享有政治自由的话,几乎没有被人 引证过。要全面理解列宁,就要了解这方面的论述。在列宁的著作里,使用“政治自由”的频率比“出版自由”更多些,前者包含后者,通常是指言论、出版、信 仰、集会、结社、罢工这六项自由权利。下面分国家举例来看列宁对这些国家政治自由的评价:

关于美国,“在美国,自由是最充分的”,“在美国和其他先进国家,不存在中世纪特权,全体公民在政治权利上是平等的。”[6]

关于英国,英国有政治上的完全自由,“是世界上最富有、最自由和最先进的国家之一。”[7]

关于法国,“那里的工人有政治自由,有自己的工会、自己的报纸、自己的议会代表。”[8]

关于德国,选举制“这个条件在有政治自由的国家中是不成问题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全体党员自然都能胸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9]

关于瑞士,“瑞士人民直到现在还享受着和平幸福和较多的政治自由。”“整个国家制度和国家管理机构方面最大限度地实行民主制”。[10]

关于比利时,“在比利时早就确立了巩固的立宪制度,政治自由早就成了人民的财富。工人有了政治自由,就有了宽广的道路。”[11]

正是借助于西方国家的政治自由,列宁得以在国外自由地出版党报和召开各种党的会议。列宁赞扬西方国家政治自由的同时,也指出了它的不彻底性,但一般情况下点到为止,这种赞扬是以俄国的极端专制制度作为对立面参照系的,因此是相对而言。

如果注意他论述时的背景,可孙庆以发现大多是在谈到这种自由如何有利于工人运动时讲的,其出发点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论述出版自由与工人运动的关系很相近。 列宁认为:争取出版自由“将使我们有可能进行广泛的、公开的和群众性的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使阶级斗争更自觉、更广泛地进行,使人民中最落后的阶层卷 入斗争,教会他们学习政治,学习如何捍卫自己的利益。”[12]

列宁肯定西方的政治自由,在认识上还有一层更重要的含义,即资产阶 级的政治自由是无产阶级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他写道:“除了资产阶级自由和资产阶级进步的道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其他道路可以使无产阶级和农民得到 真正的自由。我们不应当忘记,现在除了充分的政治自由,……没有而且也不会有其他手段可以加速社会主义的到来。”[13]直到十月革命前夕他写的《国家与 革命》,仍然持这个观点,他写道:“民主实行到一般所能想象的最完全最彻底的程度,就由资产阶级民主转化成无产阶级民主”。[14]

二 列宁十月革命后为什么激烈批判西方的出版自由

十月革命胜利后,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报刊和通讯社在对苏维埃俄国共产主义的偏见和对其感到恐惧的氛围笼罩下,有意(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敌视)无意(出于追 求耸人听闻的商业目的)地配合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俄国国内白卫军的叛乱,散布了许多关于苏维埃俄国和其主要领导人列宁、托洛茨基的谣言,即使报道了事 实,多数也是片面的和带有明显偏见。例如列宁取道德国回国直接参加斗争,竟被报道为他与德国当局有什么特别的关系。1921年在党的十大上,列宁总结了最 近几年西方媒体关于苏维埃俄国的报道,列举了美国一个公民团体的材料,指出:“这些人从各种各样的报纸上,把几个月来所有关于俄国,关于列宁和托洛茨基逃 跑,……他们逐日地把列宁和托洛茨基一次又一次被枪毙、被杀死的消息收集起来(这些消息每天都一再出现),最后,他们把它编成集子出版。”这种情况下,列 宁只能作出如下的结论:“同志们,情况是非常清楚的。全世界的报刊辛迪加----那里的新闻自由,就是99%的报刊都被腰缠万贯的金融巨头所收买---- 展开了帝国主义者的世界大进军。”[15]

鉴于西方媒体对苏维埃俄国的全面诽谤,列宁这一时期关于西方出版自由的论述,不得不以揭 露和批判为主。这种言词激烈的批判重复率较高,以致他在一封致英国工人的信里说:“这一点我已经在报刊上解释过很多次,再来重复我已经感到很乏味了。” [16]在激动的情况下人会有些冲动,这时的论述,可能不够冷静,话说得分寸上把握不当,但首先要理解列宁,任何人处于那种情况下都要立即反击的。列宁当 时关于西方出版自由的论述,我们曾经经常引用的,下面列举几段:

“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有出版报纸的自由,就是由资本家霸占一切报刊。这种霸占的实际结果是使包括最自由的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到处都有卖身投靠的报刊。”[17]

“资本主义使报纸成为资本主义的企业,成为富人发财、向富人提供消息和消遣的工具,成为欺骗和愚弄劳动人民的工具。”[18]

“只要资本还保持着对报刊的控制(在世界各国,民主制度与共和制度愈发展,这种控制也就表现得愈明显,愈露骨,愈无耻,例如美国就是这样),这种自由就是骗局。”[19]

“在全世界,凡是有资本家的地方,所谓出版自由就是收买报纸、收买作家的自由,就是买通、收买和炮制‘舆论’帮助资产阶级的自由。”[20]

在这里,使用“一切”、“凡是”、“99%”或百分之百来说明问题是有些偏激的,如同列宁以前讲得那样,西方出版自由条件下工人运动还是获得了很大的活 动空间,那里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报刊,还有不少同情工人运动的报刊,以及公共性质的非政治媒体。“民主制与共和制愈发展,资本控制报刊愈无耻”,这样的论 证显然不够妥当,如果推论下去,只能得出民主制和共和制不发展反而更自由的谬误。

列宁关于西方出版自由的批判性定语,粗略统计有以 下十几种:假的、虚伪透顶的、资本对报刊奴役的、资本家的、富人的、制造资产阶级舆论的、压制舆论的、收买舆论的、收买报刊的、贿赂报刊的、雇用下流作家 的、毒化人民的、麻醉人民的、欺骗人民的、蒙蔽人民的、愚弄人民的、转移人民视线的、玩弄老百姓的、图谋反对劳动人民的等等。这些判断从总体上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应防止使用这样简单、独断的判断来分析具体报刊的具体报道,不然可能会发生判断失误。

从政治上看,列宁当时必须揭露和反击西方媒体对苏维埃政权的诽谤,这是捍卫新生政权的必要措施。从思想上,列宁对西方资本统治媒体这一基本实质的认识,并没有发生变化,即使在十月革命前,他也谈到过,只是当时的侧重点不在这方面,论述较少而已。

三 列宁关于出版自由的基本思想:摆脱资本

我们的思路常常固定在列宁肯定和否定资产阶级出版自由上,例如引证他于1920年写的下面这段话,作为肯定出版自由的依据:

“‘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直到19世纪成了全世界一个伟大的口号。为什么呢?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21]

这是十月革命后列宁唯一写到的肯定西方出版自由的话,十月革命后其他列宁关于西方出版自由的话,则成为我们现在否定资产阶级出版自由的依据。其实,就在 列宁写下上述肯定性的话的同时,列宁也说了非常激烈的否定性的话。不论是在十月革命前还是在十月革命后,列宁都是在承认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的历史价值的意义 上进行论述的,只是环境不同,前者论述其进步意义时,溢美之词多些,后者论述时,分寸感较强。列宁在这里讲得很明白,时间跨度是“中世纪末直到19世 纪”,而他写这段话时已是20世纪初了。

列宁关于西方出版自由的基本认识前后是一致的。十月革命前的1905年,列宁评论各种表现自由(包括出版自由)时写道:

“在以金钱势力为基础的社会中,在广大劳动者一贫如洗而一小撮富人过着寄生生活的社会中,不可能有实际的和真正的‘自由’。作家先生,你能离开你们的资 产阶级出版家而自由吗?你们能离开那些要求你做诲淫的小说和图画,用卖淫来‘补充’‘神圣’舞台艺术的资产阶级公众而自由吗?……资产阶级的作家、画家和 女演员的自由,不过是他们依赖钱袋、依赖收买和依赖豢养的一种假面具(或一种伪装)罢了。”[22]

这可能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唯一 一次从根本上批判资产阶级的自由,从语言特征和论述的思路看,与他十月革命后的论述是相同的,只是由于斗争的背景不同,俄国当时这种自由也残缺不全,他首 先要在政治上争取彻底的资产阶级自由,因而这方面的批判性论述很少讲。列宁当时也谈到了他在出版自由方面的理想:

“我们要创办自由的报刊而且我们一定会创办起来,所谓自由的报刊,是指它不仅摆脱了警察的压迫,而且摆脱了资本,摆脱了名位主义,甚至也摆脱了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个人主义。”[23]

这里他谈到的四个“摆脱”,前两个属于自由的体制范畴,即解决封建专制对出版自由的箝制、资产阶级出版自由对资本的依赖。后两个“摆脱”属于公民享有出 版自由时的文明水平问题。列宁当时还处于争取摆脱警察的压迫阶段,但是他想到了第二个“摆脱”,甚至连道德范围的第三、第四个“摆脱”都作为理想提了出 来。

1917年二月革命爆发前夕,第一个“摆脱”实际上实现了,当时列宁用对1905年革命的描述,表达了他对即将爆发的二月革命 在出版自由方面成果的认识:“出版自由争到了。书报检查干脆被取消了。任何一个出版者都不敢向沙皇当局呈送审查样本,而当局也不敢采取任何措施来加以干 涉。在俄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彼得堡和其他城市自由地出版革命的报纸。”[24]

但是很快,列宁就不满足这种已获得的出版自由了。 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前夕,他认为:“资本家(许多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因无知或守旧而追随他们)把取消书报检查和各党派可以自由出版任何报纸叫做 ‘出版自由’。实际上并不是出版自由,而是资产阶级富翁欺骗被压迫被剥削人民的自由。”[25]因为虽然当时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布尔什维克三个社会主 义政党在两个首都获得了四分之三到五分之四的选票,但是他们的报纸发行份额只是现有全部报纸发行量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资本以强大的经济力量控制了报纸 发行量的绝对多数,媒体实际上作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资本主义大企业在运作。列宁写道:

“问题不在于‘出版自由’,而在于剥削者对他们占有的印刷所和纸张拥有神圣的所有权!!!”[26]

于是,列宁开始计划实现他在出版自由方面的第二个“摆脱”的理想,即使报刊、印刷所和纸张、广告从资本的控制下解放出来。

列宁在实现出版自由的理想方面,从1896年谈到“保证全体公民享有出版自由”到这时(1917年9月28日)强调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 一切意见”,落脚点始终在“全体公民”如何能够获得出版自由上。就一点而言,列宁关于出版自由的思想是一贯的,思维特征都没有发生变化。为了达到这一目 标,他一再强调的便是剥夺资本家对出版业的所有权。他的思路如下:

关于广告,他设想由苏维埃国家垄断经营,“宣布除了省、市苏维埃 出版的报纸以及彼得格勒中央苏维埃出版的全国性报纸,其他任何报纸不得刊登广告”。[27]这样,就把现有的资本家控制的大型报纸的财源掐断了。列宁设 想:“要是能出版刊登各种广告的大型苏维埃报纸,就完全能够保证更多的公民发表自己的意见,譬如能够保证每一个征集到一定数量签名的团体发表意见。经过这 样的改革,出版自由实际上就会变得更加民主,更加完备。”[28]

列宁设想,要把所有的印刷所和纸张由苏维埃国家公平地分配,分配方案如下:

首先给国家,这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特别是大多数贫苦农民的利益。

第二,分配给在两个首都获得10或20万张选票的大党。列宁当时设想的国家政权是同一社会主义方向的多党制,他从1917年4月回到彼得堡后一直这样设 想,例如他在1917年7月写道:“执政阶级和各政党的更迭本来是有可能在苏维埃内部和平地进行的”。[29] 1917年10月写道:“各政党在苏维埃内部进行和平的斗争,保证通过实践来考验各政党的纲领,保证政权由一个政党和平地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30]

第三,分配给比较小一些的政党,以及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或有某些人签名的公民团体。

列宁认为,“只有这样分配纸张和印刷所才是公平的;在苏维埃掌握政权的条件下,实行这种分配是毫无困难的。”[31]

将一般意义的,或者说原来资产阶级意义上出版自由,改造成为摆脱资本控制的全体公民拥有的出版自由,列宁以充分的理想主义勾划了这样一幅崭新的出版自由 蓝图,这在国际共运史上是创造性的。列宁面临着即将发生的革命,使他有可能将计划付诸试验。他早在1906年就设想过这样一种情景:

“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真正能够毫无阻碍地结社、集会、办报、亲自颁布法律、亲自选举和撤换一切负责执行法律并根据法律进行管理国家的公职人员的时 候,才能得到保障。也就是说,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国家的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属于人民的时候,才能完全地和真正地得到保障。”[32]

四 列宁实现出版自由理想的实践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11月8日,彼得格勒革命军事委员会查封了一系列刊登临时政府号召反对苏维埃政权呼吁书的报纸,逮捕了有关人员,接收了这些 报纸的印刷所。但是,其他没有参与反抗的资产阶级商业报纸和政党报纸,照常出版。11月9日,列宁签署“苏维埃政府关于查禁敌对报刊的法令”,法令指出: “临时革命委员会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反对形形色色的反革命报刊。”法令同时承诺:“一旦新秩序得到巩固,所有不利于报刊的行政措施都将废止;根据这方 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规定,在对法律负责的范围内,新闻将得到充分的自由。”法令宣布了封闭报刊的三种情况(均是维护政权的政治行为),并声明只能根 据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才能临时或长期封闭一家报刊机构。法令最后宣布:“本法令是临时性法令,在公众生活恢复正常后将被一项特别法令所取消。”[33]在这 个文件中,体现了列宁对社会主义条件报刊管理的法治化设想。

同时,列宁基本上将他关于无产阶级出版自由的设想变成了现实。胜利的当 月(11月),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国家对广告实行垄断的布告》,在向原来的广告经营者支付了必要的补偿(特别是偿付小经营者和股票持有人的投资)后, 将所有广告企业收归国有,广告只能由政府及各苏维埃的出版物刊载。这项措施就如列宁此前在9月28日讲到的,主要目的是掐断大型的反动报刊的经济来源。而 对商业性的小报纸来说,它们主要依靠发行量,广告本来就很少。列宁在解释这道法令时说:“它意味着:争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设想,向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过渡 可能采用渐进的办法----不取消私人报刊,而使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服从国家的领导,把它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法令规定国家垄断广告业务,也就是设想还保 留私营报纸而把它作为一种常规”。[34]

但是,尽管“苏维埃政府关于查禁敌对报刊的法令”是有节制的,还是在苏维埃政权内部引起 了严重的分歧。11月17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左派社会革命党的委员和部分布尔什维克的委员反对这个法令,最后会议以34票对24票通过了 “关于出版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的草案是列宁亲自写的。列宁以简洁的语言重复了他在9月28日论证的他关于无产阶级出版自由的思想:

“工农政府认为,出版自由就是使报刊摆脱资本的压迫,把造纸厂和印刷厂变成国家的财产,让每一个达到一定人数(如1万人)的公民团体都享有使用相当数量的纸张和相当数量的印刷劳动的同等权利。”[35]

这个决议还决定设立一个委员会调查报刊和资本的关系,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库存纸张,将其归苏维埃所有,“按照各政党及各团体的现实思想影响、即按其支持者 的数目比例,利用技术上的印刷手段”。[36]这意味着列宁设想的按苏维埃政党影响大小分配的出版自由设想变成了法律。

但是,这个 决议以及11月9日的“苏维埃政府关于查禁敌对报刊的法令”引发了左派社会革命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共29人,参加11月17日会议的可能近20人) 和部分布尔什维克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共62人,参加那次会议的可能约40人,这次声明辞职的8人)的辞职。前者声明“见诸报端的、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 大多数通过的决议是政治恐怖制度和点燃内战之火的明显的、剧烈的表现”,他们因“拒绝承担这种有害的恐怖制度”而辞职。后者声明,他们不同意“用政治恐怖 手段来保持纯粹的布尔什维克政府”,因“不能对这一政策负责”而辞职。[37]这一最初的分歧表明,鉴于俄国长期的专制统治,各政党缺乏在民主制的条件下 从事政治合作的传统,动不动就以分裂相威胁。各社会主义政党共同执政和享有出版自由,在俄国并非易事。

不管怎样,列宁领导的苏维埃 俄国的出版政策,并不是革命一胜利就封闭了所有资产阶级报刊和非布尔什维克的政党报刊,而是基本按照列宁在革命前夕设想的,将反动的大资本的报刊及其印刷 所收归国有,将广告的发行权由国家垄断,按各社会主义政党得到的支持率的比例分配印刷所和纸张。直到1918年9月,俄国至少有226种资产阶级的商业报 纸和235种非布尔什维克的政党(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无政府主义者、劳动派等等)报纸合法发行。

随着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国内 白卫军的叛乱,苏维埃俄国处于危机中。这时不甘心于与布尔什维克联合执政的社会革命党企图挑动德国对俄国的进攻,炸死了德国驻俄大使;孟什维克与叛乱的白 卫军勾结;俄国资产阶级拒绝接受和平改造,资产阶级报刊在阶级决战时刻绝大多数站到了新政权的对立面。这样,就使这两个曾与布尔什维克联合执政的党变成了 非法的党,其报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资产阶级报刊的反抗,使得和平利用和改造资产阶级报刊成为不可能。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到1918年底,大部分资 产阶级报刊和非布尔什维克的政党报刊被封闭。这些报刊并不是一下子根据一道命令封闭的,而是各有各的封闭原因,陆续封闭的。有的报刊封闭时还给予了改正错 误的机会,但是在恢复出版后仍然持敌对立场,才最终封闭。例如右派社会革命党由于勾结反革命军队而在1918不6月被驱逐出苏维埃,当他们于1919年2 月放弃与苏维埃进行武装斗争的尝试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取消了当初的开除决定,准予其代表参加苏维埃的活动,并建议审判机关释放被拘留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

再如查封孟什维克的《永远前进报》,看来当时还是比较慎重的。该报1919年2月因发表《停止内战》的社论而被中止出版。中央执行委员 会的决定指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允许对苏维埃政权的一切方面工作的实际批评,并认为它是有益的”,但是正当红军平息白卫军叛乱的时候,发表这样的文章 无异于支持白卫军。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中关于中止该报出版的行文是:“直到孟什维克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他们决心同高尔察克一刀两断并坚决保卫和支持苏维埃政 权的时候为止”。决定还指出,禁止发行该报是作为孟什维克改变反苏维埃政府态度之前的暂时性措施。[38]

五 列宁十月革命后出版自由思想的重点:保障人民的实际自由

资产阶级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已经在二月革命后宣布实现了。十月革命与二月革命在出版自由方面的区别在于,把形式上宣布的出版自由变成全体公民的实际上的 自由。二月革命宣布了出版自由以后,报刊、印刷所和纸张大都被大资本掌握,因而实质上并非所有公民可以享有出版自由,列宁1917年9月所阐述的他的出版 自由观,主要揭露了这种自由的不公正性质,讨论如何使所有公民享有出版自由。他提出的措施是剥夺大资本对新闻出版的所有权。十月革命一胜利,列宁立即将理 想付诸实践。当这种所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基本转到苏维埃手中的时候,他这方面论述的侧重点,变成了如何将形式上宣布的自由转变为实际的自由。1919年2月 列宁在党纲草案中强调指出:

“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和议会制同苏维埃的或无产阶级的民主制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是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 宣布各种自由和权利上,实际上却不让大多数居民即工人和农民稍微充分地享受这些自由和权利,相反地,无产阶级的或苏维埃的民主制则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体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是着重于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预国家管理,实际使用最好的集会场所、最好的印刷所和最大的纸库(储 备)来教育那些被资本主义弄得愚昧无知的人们”。[39]

1918年7月苏维埃五大通过的国家宪法,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也体现了列 宁此后论述的这个思想。有关条文(第十四条)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表达自己意见的实际自由”,不使“出版物依赖于资本”,要向工人阶级和贫农提供出版发 行报纸、小册子、书籍以及其他一切出版物的所有物质、技术手段,并保障这些出版物在全国自由散发。[40]

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党纲,完整地阐述了列宁起草党纲时的思想,党纲写道:

“资产阶级民主在形式上把集会、结社、出版权等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扩大到全体公民,但实际上,行政上的实践、主要是劳动者经济上的从属地位,总是使劳动 者在资产阶级民主下即使享有一点点权利和自由也不可能广泛使用。与此相反,无产阶级民主首先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是实际上将这些权利和自由给予 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各阶级的居民,即无产者和农民。为此,苏维埃政府要从资产阶级手里没收建筑物、印刷所和储藏的纸张等,把它们完全交给劳动者及组织。” [41]

列宁的这种“实际自由”的思想,经常出现在他的论述中。例如他在1918年3月在党的七大上说:“把重心从形式方面转到具体条 件上来。如果说过去保证集会权利特别重要,那么现在我们对集会权利的看法是:现在谁也不能妨碍集会了,苏维埃政权只需要提供集会用的大厅。对资产阶级来 说,重要的是一般地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他们说:‘所有公民均有集会权利,但是只能在露天集会,我们不提供会场’。而我们说‘少讲空话,多做实事’。必须 夺取宫殿,……关于集会权利我们则不谈。”[42]

列宁极力维护劳动人民获得自己出版物的权利,他的关注,甚至具体到工厂、旅客列车、 农村阅览室的报纸必须达到几份。他对党政机关占有大量报纸而基层群众看不到报纸的情况进行过调查,指出:“张贴用的报纸,即给最广大群众看的报纸,少得惊 人。供给首都‘各机关’等等的报纸----大概是由‘苏维埃官僚主义者’(军人的和非军人)侵吞和官僚式地使用的----则多得惊人”,“资本主义不是一 下子就能取消的。它在‘苏维埃官僚主义者’,即用各种借口侵吞报纸的苏维埃官僚的身上得到复活。……应该坚持不懈地进行工作,以‘打击’官僚,不让他们侵 吞报纸和书籍,减少官僚分得的份额,……经常不断地减少这个数目,我们是能够而且应当做到的。不这样做的共产党员,那是口头上的共产党员。”[43]。在 这样具体的问题上,列宁提出问题的角度,依然是将口头说的变成实际做的。

从上面的引证看,列宁把无产阶级自由放在资产阶级自由的对立面,主张变形式自由为实质自由,其前提当然不是否认资产阶级自由本身,而是要保障有利于承认这些自由的手段。

从另一个角度看,列宁显然是以“人民主权”的原理在论述问题。他企图解决资产阶级政权难以解决的官僚主义问题,通过人民获得的各种自由权利来使被委托者 (权力的具体掌握者)受到监督。例如他谈到苏维埃的民主原则时写道:“这就是说,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 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

6、我国拥有四大发明,知识产权法为什么最早没有在中国形成?

印刷术及造纸术的发明和传播导致了“版权”的最初形态-------“印刷翻印权”的出现,不过这是由封建国王或由代表国王的地方官授予的特权,而远非现代意义上的私权性质的版权。私权性质的版权的产生远非由此决定。否则它无法解释为何中国具备了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的技术条件,但却没有诞生私权性质的版权。

而欧洲的德国也在欧洲最先具备了这些技术条件,但私权性质的版权却最先在英国出现。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封建国家尊重人权、财产、自由。 因此,版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这为私的版权提供财产权、人权的哲学依据。

总之,私权性质的版权的产生、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即有特定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所决定。

7、印度盗版俄制武器的行为比中国少,是因为印度是一个尊重版权法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因为印度的克隆技术不行

1、关于“盗版俄制武器”这个概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前苏联是没有《版权法》,而其也是不赞成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他们认为这样不利于人类科学技术、生产力的发展。

3、所以在俄罗斯颁布版权法之前,对其武器的仿制是合法的行为;

4、印度主要是技术水平太低。不要说是盗版。就是俄罗斯、英国、法国正式同意其仿制,并且提供正式图纸、技术咨询、人员顾问,在这种状况下都无力制造。

5、要知道印度IT产业很发达,可以是重工业水平极度低下。时至今日,连子弹都无法自给自足,还要靠进口。

8、为什么有的电视剧需要会员

有的电视剧需要版权,比如芒果TV买了某个电视剧的版权,是要花钱的,所以我们也要花钱才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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