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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原因结合

发布时间: 2023-04-11 01:52:00

1、民事侵权数行为如何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侵权数行为结合造成一个损害结果,对侵权人责任承担规定了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由于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区分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和随意性。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区分则成了正确适用《解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的关键问题,理清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显得非常必要。一、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含义1、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相互作用、耦合、凝结,密切联系,不以其他行为为媒介,造成某一结果的发生,则数行为属直接结合关系。直接结合的特点:(1)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于结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都无法区分;(2)虽然数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耦合造成一个结果;(3)、相耦合的数个行为作为一个原因引发了结果的发生,是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4)、相耦合的数个行为的性质一般为同一类型;(5)、数个行为一般是同时间、同地点进行。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直接导致结果发生;二是数个物或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行为的性质一般相同。例如A、B、C因与D有矛盾,三人不约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三人分别所下毒量虽均不足以致人死亡,但三人分别所下毒的总量加在一块,却足以致人死亡。A、B、C三人之间虽没意思联络,但都实施了下毒行为,而三个下毒行为的凝结合造成D死亡的后果,符合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如果A、B二人不约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二人所下毒量不足以致人死亡,D服毒后就医途中被C开车将D撞死,A、B、二人之间虽没意思联络,但都实施了下毒行为,而二个下毒行为构成直接结合,但不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为,而C开车撞D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为。2.间接结合,是指某侵权行为需以其他侵权行为为媒介,造成某一结果的发生,则某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构成间接结合关系。间接结合的特点:(1)多个行为的结合程度不紧密,对于结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能够区分;(2)一般数个行为不是同时间、同地点进行,或同时、同地进行,但数个行为属不同类型;(3)、对损害结果而言数个行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导致结果的只能是多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二是各行为相互偶然性结合;三是只有数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与结果存在果因果关系,其他行为只构成结果产生的条件。如,夜间甲所驾驶尾灯损坏的货车在前面正常行驶,乙在后面驾车超速行驶,造成追尾事故,导致后车所载人员死亡,甲的货车尾灯损坏的事实并不直接、必然地导致后车所载人员的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它只是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一个条件,因此,甲所驾驶尾灯损坏的行为与乙在后面驾车超速行驶行为属间接结合。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应当根据各自过失大小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笔者认为,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应该结合《民法通则》、《侵任法》及《解释》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立法原意、归责原则、警示和惩戒作用来加以理解。既要考虑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考虑不能使侵权人的责任扩大化。判断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其目的是为了正确适用归责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树立按份责任是常态,连带责任是特殊的司法理念。根据侵权法理论,在适用归责原则时要首先考虑适用按份责任,在不能适用按份责任且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时才可适用连带责任。2.侵害是否具有直接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否直接指向的加害结果。如:两个人对受害人进行攻击,均造成受害人血流不止死亡,且伤口流血量的大小不能分辨,各自的加害行为直接指向一个后果,则认定是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按份责任处理。3.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直接结合,因果关系是内在的条件、因素关系,如果存在外部的条件关系,则认定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是直接、密不可分的一个紧密体,而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呈松散的、彼此互为中介的链条式的结合。如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他们的行为都与受害人受伤的结果密不可分,则认定直接结合。比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中介,行为之间是一环套一环,是可以分割的,是间接结合。4.时、空是否同一。数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同一,则首先考虑直接结合,否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在侵权时间、地点上都具有同一性,是直接结合。如果甲车肇事致使行人受伤后逃逸,后来乙车路过没注意到躺在路中的伤者而将其轧死,则甲乙的行为是间接结合。因前后车过失行为时间不同,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责任。5.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如属于同因一果,则考虑直接结合,如各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偶然性,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甲的受伤是两人共危险同行为造成的,其原因不可分,属一因一果是直接结合。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媒介,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属多因一果。是间接结合,小孩的监护人、砖垛的所有人、电力部门应按照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

2、生活中会有很多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狭义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所控制、管领的对象或人的动静。这种广义上的侵权行为是人的行为的延长或延伸,亦构成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比如公司法人对其员工执行职务行为侵权的情形,饲养藏獒的人对藏獒伤害他人负担责任的情形等,都不是责任人自己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这些情形属于本法中的广义的侵权行为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也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就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据此,一般认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用了侵权行为的广义概念,调整所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即“民事权益”,并且对具体的民事权利逐一进行列举,明确了本法的权利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来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由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身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是绝对权利。由于绝对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并非基于特定当事人请求基础上,所以,这类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本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获得保护。这就与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有明显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但是,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既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也没有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债权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其就是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为绝对权利的一种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权行为一般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之所以要把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使不存在过错,行为人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这需要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认定无过错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因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特别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这也与违约行为有质的差异。违约行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产生的,即违约责任产生于法律支持认可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3、《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4、多种原因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问题

某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在某路段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将路面渣土挖起,堆放于施工坑的四周,但未在来车方向放置标准警示牌,只是竖了根杆子。当天晚上,朱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送其朋友秦某回家。行至该路段处时,因车速过快,碰撞到该施工路段右侧堆放的路面渣土,驶入施工坑内,致使朱某、秦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之后秦某将朱某和该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朱某和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但朱某和施工单位都推说责任在对方,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原因竞合,原因竞合是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侵权行为类型。

在这则案例中,该路段在施工时,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其设置的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不能认为已经尽了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朱某酒后驾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两种原因的偶然竞合导致了朱某、秦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损害后果。因而,朱某和该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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