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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发布时间: 2023-04-11 00:25:45

1、试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对策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
而发生责任竞合的原因如下:(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具体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违反了法定的强行性义务。最典型的就是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的,依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其行为又为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侍核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前者的或谈兆典型案例如仓储或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者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非法侵占、使衫租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后者的典型案例如供电部门违约中止供电或建设施工单位不按约定施工而致建筑物倒塌,从而造成相对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受损害的。
(3)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请求,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运用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法律分析: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比如供电部门没有按照安全标准供电,或违约中止供电,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再如直销商提供缺陷产品,致买受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法律主观: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合行吵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汪带冲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困歼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4、侵权和违约关系竞合,应如何精准选择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一法律事实中二者交叉,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在无讼案例上违约侵权竞合关键词的搜索,下列合同关系中常见竞合:

(一)买卖合同。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运输合同。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出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故意、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四)雇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五)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可以出现责任竞合;

(六)承揽合同。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损害。(七)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产生损害时,比如在美容、整容服务中,被害人受损害请求赔偿的情形。。

在上述几种纠纷类型中,如何选择需要手续了解两种竞合关系的差异。

二、选择侵权和违约关系竞合的考量因素

(一)管辖地

违约责任的请求基础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概括地说是:有约定依约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即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有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且不能约定管辖。

所以,不难看出依合同违约提起的诉讼管辖地远远大于侵权行为地,例如运输合同中,侵权行为地较为难以把控,而依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一来可以便利原告,减少了异地起诉的成本。二来可以减少异地诉讼的不可控因素。但在买卖合同中,原告买卖电器导致发生爆炸的情形中,侵权地多为原告所在地,依合同纠纷则原告所在地则不一定有管辖权。当然,如果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现了和侵权纠纷的竞合,则使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无论选择何种请求权都不受管辖权的影响。

(二)举证责任方向和难度

侵权和违约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举证责任上侧重点有所差异。侵权责任需要对损害事实发生、行为人过错、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中,主要是对合同关系举证。相对来说,举证责任较轻。比如租赁合同中出现火灾纠纷,如果原告对火灾原因举证困难,没有消防或者公安的相关认定,很容易在诉讼中以难以认定侵权责任被驳回,针对同一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根据该规定,原告又丧失了以违约为由起诉的机会,则很容易陷入被动。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直接依据租赁合同中,《合同法》222条承租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房屋在租赁期间受损提起诉讼。至于对方认为火灾不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简单的一个选择,却巧妙扭转了诉讼的情况。

(三)特定请求

依据侵权还是违约向对方主张权利,二者都有特定的请求事项,例如雇佣合同中,被雇佣人在雇佣期间因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遭遇人身损害致亡,这种情况下,会选择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因为可以得到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等。而在违约纠纷中,一般不涉及到上述人身损害违约赔偿事宜。即便是有约定,也可能不被采纳。当然如果是物品受损,依据违约责任主张违约金则可能要多于侵权责任中的赔偿。

(四)诉讼时效

以违约提起诉讼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后开始3年。而侵权损害赔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诉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违约诉讼、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年。

所以如果1年时效已过,还可以依据合同纠纷,以对方违约提起诉讼。这可以说是柳暗花明又一村了。

(五)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

如果合同的相对方是和第三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发货方委托运输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将运输工作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其他第三方。后因发货方运输方出现矛盾,运输方伙同其他第三方将货物私自扣押。这种情况如果是基于合同追究运输方的责任,和基于侵权追究第三方责任。则可能出现诉累的问题,甚至会出现管辖不在一个法院的情况。而这也不属于诉可以合并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以侵权为由起诉运输方和第三方共同侵权,则比较便利。

二、竞合关系选择时遵循的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规定,在我国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责任竞合中选择一个请求。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二)侵权行为必须建立在合同关系上,如果是脱离了原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竞合关系。

(三)侵权违约竞合可以从约定,据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显示,当事人在事先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侵权或者违约的某一种时,可以从约定。

(四)变更只能在开庭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纠纷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前,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基于责任竞合的情形,则是在一审开庭前,因为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若开庭后提出变更则导致实质审理无效。

(五)违约侵权竞合发生在相同主体。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竞合是指相同主体之间同时出现了违约和侵权关系,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与一方系合同关系,与另一方系侵权关系。这种情况则不属于此处的竞合关系。最典型的就是转租引起的房屋损害纠纷这种情形。

5、侵权和违约的竞合

法律主观:

这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侵权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 【相关延伸】 问:侵权和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答:侵权和违约的区别如下: 1、侵犯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闭型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 侵权损害赔偿 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3、行为主体的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友亏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人,也可能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享有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实现;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 合同当事人 ,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承担的责任不同 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好态神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6、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1、禁止竞合。即合同关信带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宴御责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许和选择竞合。即原告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用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也应当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晌坦岩危险等侵权责任。

7、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你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解释如下: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2] 例如:甲委托乙修理一台电视机,乙却把电视机擅自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种请求权,就会导致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8、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律明确规定受害方有选择的权利,其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亦可以选择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也就是多个责任堆在一起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出一个事故但是应当承担多个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性,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民法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法行使前提的体现,即要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9、《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
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庆键好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亮孙起两次诉讼?
      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特别义务,侵权行为系违反不可侵犯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前者是后者的特别形态。因此,同一事实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要件时,应优先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得主张侵权责任。
      请求权竞合说则主张,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的要件时,应根据各个规范独立判誉铅断,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实现,则另一个请求权因目的已达而消灭;其中一个请求权无法实现,则另一请求权仍然存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则认为,同一行为符合多个规范,并非产生多个请求权,而是一个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
      分析本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民法显然没有采用法条竞合说,因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显然未把违约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并优先适用。因此,我国法未采纳法条竞合说。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也未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出现了两次“要求”,此即两次请求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据此可知,我国亦未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也有观点认为,我国系采用请求权竞合说。因为,从本条规定来看,在同一事实或行为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场合,债权人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两种请求权相互独立。
      在此意义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两种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
      (三)本条的要件事实构成
      本条的要件事实构成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就要件事实构成而言,通说认为责任竞合均应以同一行为满足两种以上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
      合同法因贯彻了私法自治,决定了它以实现当事人的意志为中心,因而保护合同债权构成了其利益保护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以救济合同外的私权为目的,由此决定了其必然以绝对权为主要保护对象。即侵权责任因应行动自由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以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且具有公示手段的绝对权为主要保护对象。由此履行利益主要归属合同法规范;固有利益主要归属侵权法规范。
      但主要保护对象毕竟不是各自法保护的全部,违约责任以当事人约定的给付利益为核心,对固有利益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合同法保护功能的范围与强度。当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可能会发生竞合。因此,关于“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理解决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亦构成了责任竞合构成中的核心问题。
      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情形大致有三种类型∶
      (1)仅侵害固有利益,如违反合同保护义务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绝对权受损;
      (2)同时侵害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且两者范围完全重叠,从合同法视角来看,属于侵害履行利益(固有利益),从侵权法视角来看,属于侵害固有利益,例如保管人故意毁损保管物;
      (3)同时侵害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但两者范围并不重叠。例如,购买产品在发生自损的同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
      通说认为,上述三种情形皆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聚合说仅认可前两种情形,认为第三种情形构成责任聚合。对本条的解释应持通说立场。在法律坚守各自规则体系内在逻辑统一性的前提下,解释论的方向只能是忽略全面救济的不足,坚守法律形式主义。聚合说的观点从立法论角度立论,主张如认可此种情形为竞合,则对于受害人全面救济过于不利,这显然与我国法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界分的整体逻辑不符。
      (四)本条的法律效果
      本条的法律效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就法律效果而言,涉及如下四个问题∶一是本条仅能调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是可以拓展调整范围;二是竞合选择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方式的范围;三是何为“有权选择”;四是何时选择。
      (1)在《合同法》语境下,仅谈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恰当的,但本条属于《民法典》总则中的规范,仅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则明显失于过窄。因为尚存在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单方允诺场合产生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之间的竞合等情形。
      因此,有学者曾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范基础。从方法论上来看,本人赞同该种观点。但鉴于条文的内容无法如此解释,故从解释论视角来看,弥补此缺陷的方式可为参照适用,即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为竞合的样本,其他类型的竞合可以参照适用。
      (2)究竟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还是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方式的竞合?
      通说认为,本条中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仅指损害赔偿的竞合;但亦有观点主张扩展至全部责任承担方式。本人认为,一方面,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都有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发生竞合的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责任择一适用的主要情形即在于在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对未来风险的预先分配与全部损害之间的选择,故应遵循通说观点,在解释论上应认为本条中的责任竞合仅指损害赔偿的竞合。
      (3)既然“有权”而做出“选择”,所以是否可以不选择就成为一个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在受害人没有做出选择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充分认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不同价值和功能,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责任形式。
      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支持了这种观点。但也有观点指出,该种做法有违法官中立地位,有违辩论原则。本人认为,在受损害方能选择而不选择的情况下,为避免诉讼僵局,从全面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可以由法官进行选择,这也不存在脱离规范目的的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三十条赋予了请求权人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有学说主张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两相对比,应赞同司法解释的做法。这是因为“一审辩论终结前”这一时点已经基本代表着审判程序的完结,选择责任变更就意味着此时要将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推倒重来,这不仅是无效率的,且这种突然袭击式的选择也对被告方极度不公平。

10、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同时承担吗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可以同时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就是在存有竞争的情况下,选择其一使竞争得以消除。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编”规定的约定义务,又违反了“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法定义务,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有:
(1)存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2)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结果条件。“没有损害就没有伤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3)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必须做出选择,以一种民事责任向加害方提出请求。不能骑墙居中,含糊其辞,或者同时提出请求加害方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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