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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4-10 08:51:37

1、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3、四川一火锅店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法院判侵权,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这家火锅店侵犯了这位客人的个人隐私权。

罗某去市区一家火锅店,服务员告诉他,点餐前必须“关注”火锅店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否则无法提供服务。罗某提出用纸质菜单点菜,却被服务员拒绝。服务员为了继续服务,擅自使用罗某的手机关注餐厅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操作点餐。扫码点餐流程如下:打开微信,输入“德阳××××火锅”→点击“关注”→进入的页面显示“德阳×××火锅申请:您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性别信息”,页面显示“拒绝”和“允许”选项→点餐前点击“允许”。

罗某认为,火锅店收集个人信息,不合法、不正当、无必要,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于是诉至德阳旌阳区法院,要求火锅店删除个人信息并赔礼道歉。火锅店认为,微信头像、昵称、地区、性别属于网络别名,不存在侵犯个人信息的风险。法院认为,罗某没有必要提供手机号码、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于是,旌阳区法院判决该餐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罗某的个人信息。

其实一般来说扫码并不是违规操作,因为顾客可以让服务员自己点菜单,根本不用扫码。将订购与注册绑定,迫使一些客户填写他们的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只有经过这些操作,消费者才能进入订购页面。事实上,面对这样的操作,大多数餐厅也在努力记住顾客的生日,或者方便下一次与顾客的沟通。事实上,现在的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仅是扫码点餐容易泄露个人信息。我们在注册一些手机软件的时候,也会要求实名制注册。

4、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全国首例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二、“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件,判决书获评全国第三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
案例三、“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厘定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书获得第二届北京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大赛优秀裁判文书奖。
案例四、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此案系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
案例五、“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六、“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率先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并获得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的判决书对互联网行业特定名词的权利界限进行了界定,对于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颇具借鉴意义。
案例八、“极路由”路由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首例硬件厂商屏蔽广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此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学术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互联网+”背景下对于如何厘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体现了法官对互联网经济下商标分类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经营“思路网”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在201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本案获评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上述十个经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来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果。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将继续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保护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断提升海淀法院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5、2020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案例

法律分析:王菲与姜岩系夫妻关系,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族稿粗名为“北飞的兆镇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姜岩死后,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名称 “北飞的候鸟”。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其他网站转载。最后因人肉搜索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导致 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敬橡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被判侵权,这件事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

在手机微信越来越普及的情况下,生活中的许多场景都需要用到微信扫码这一用途。许多行业都纷纷利用微信公众号或扫码的这一功能来优化顾客体验。餐饮行业现在也逐渐使用微信扫码点餐替代了以前的人工纸质点餐,这样不仅效率更高,而且能够节省大量的中搜旁人力。

而德阳市旌阳区一位消费者在一家火锅店就餐,被要求扫码点餐后,消费者发现要填手机号、姓名、通讯录、生日等信息,该消费者认为这些信息与餐饮消费无关。于是就要求线下纸质点餐单,该火锅店的员工拒绝纸质点餐,并趁这位消费者不注意的时候拿了消费者的手机关注了公众号,进行了点餐。最后该名消费者就向法院上诉,认为行这这家火锅店侵犯了个人信息,法院在审理之后也判决了这个火锅店停止这种侵权的行为。那么,这个事件给了我们什么样的警示呢?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去看一看吧。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一定要有隐私意识,无论在任何场合都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尤其对于网络上一些需要填个人信息的链接或者公众漏桥号等,我们就要想一想自己所要填的信息与自己所要做的事情有没有关联?如果没有直接的关系,那么我们就要注意不要填。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如果被非法卖到一些商家或违法组织的手中就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进行商业宣传或者贷款,在自卖橡己不知道情况下,就损害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导致个人财产或生命受到威胁。

其次,对于商家而言,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在经营好自己业务的同时,也要坚守住住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要想着用违法的途径来提升或达到自己的利益,当消费者在自家消费完后为了自己的利益,将消费者出卖给他人或其他消费机构。只有守住法律底线。才能保证自己的生意持久地做下去。

7、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2个刑事、4个民事案件,涵盖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止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保障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规范网络平台依法使用个人信息等内容,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
一、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案——严厉打击网络科技公司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惩治物流人员出售个人信息犯罪
      三、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
      四、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商家服务遭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被认定为侵权
      五、杨某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贷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个人信息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六、李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平台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一、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案——严厉打击网络科技公司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蔡某某与尹某共谋,通过该公司向上游某软件公司购买含有电话号码、登录平台名称和次数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再以每条0.35元或0.5元的价格转卖给尹某。蔡某某指派员工刘某、李某具体负责信息买卖业务,至案发前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41238条,获利约50万元。尹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转售给刘某中、刘某翠等人(已判刑),获利66万多元陪裤搏。刘某中、刘某翠利用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组建“股民微信交流群纯闹”,后致被害人海某被骗。
      【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尹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蔡某某、刘某、李某作为对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某网络科技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某网络科技公司违法所得50万元、尹某违法所得661209元。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等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对涉案单位处以刑罚,全方位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
      二、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惩治物流人员出售个人信息犯罪
【基本案情】
      蔡某和庄某(另案处理)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于某物流公司,蔡某负责分拣快递包裹,庄某负责扫描快递包裹。2021年12月2日至10日期间,蔡某与庄某合谋利用上班的便利,用手机对快递包裹上的快递单拍照,非法获取寄件人、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再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取12884元。
      【裁判结果】
      普宁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蔡某与庄某、李某在共同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中,系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蔡某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蔡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2884元。
      【典型意义】
      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获取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个别员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扰公民生活安宁,也会破坏社会公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依法处置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不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安全感。
      三、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芦祥,周某某因担心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平台获取并记载的其本人信息有误或被泄露,致电该平台客服,希望平台披露收集到的其本人信息。该平台客服表示:“用户有填写的信息,可以在个人中心予以查看,且这些信息采取了加密的保护措施,不会泄露;对于用户没有填写的信息,平台无法展示。”同日,周某某向该平台隐私专职部门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请求披露其个人信息,平台未予回复。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是主张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个人重要的法定权利,依法应予充分保障。周某某作为平台注册用户,有权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某相关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相关情况供周某某查阅、复制。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对于防止个人因他人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而遭受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经营,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商家服务遭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被认定为侵权
【基本案情】
      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该商家的店铺排名因此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张某等人不构成侵权。该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故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加强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面。本案保障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
      五、杨某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贷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个人信息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基本案情】
      某互联网公司开发了某借贷平台APP,持有、保管贷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信息。杨某于2017年通过该APP借款4万余元。借款前,杨某按照APP要求注册登记个人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授权通讯录联系人等。杨某逾期未还款,杨某本人及其亲属、同事、朋友频繁收到自称是该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够提供杨某在该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应还款金额及还款账户等信息,还制作了诋毁杨某的图文信息,并威胁杨某要群发该图文信息给杨某通讯录所有人。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催收人掌握杨某与该APP之间的借款详情、杨某提交给该APP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且发送信息目的是催收欠款,足以表明是某互联网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相关个人信息。某互联网公司未依法保障杨某的个人信息安全,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个人信息,给杨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构成精神损害,故判决某互联网公司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网贷公司平台将收集、保管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本案有利于规范平台行为,平衡网络平台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李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平台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APP《隐私政策》在“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举了拟收集的用户信息,并未包括用户剪贴板信息,安装APP后手机页面显示的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李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APP的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李某某主动告知便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存在过错,该行为侵害了李某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李某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手机APP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对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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