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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程序有版权吗

发布时间: 2023-04-10 01:39:15

1、请人制作网站的版权归属问题

版权归谁有你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配戚,合同没有明确的,版权归软件开发方也就是本案的网站所有。

法律依据:
计算机滑闭软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信卖裂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2、网站请其他公司制作,制作后网站版权归属该公司所有,使用权归我所有。

不论网站大小,版权不是自己的,做事情都会受到一些影响!你自己付钱做网站,版权就应该是你自己的,为什么只有使用权呢?

只有使用权的有两种情况,1、有很多公司购买或者自己开发的一套建站平台程序,所有的网站羡消都是进行二次开发,需要什么功能只需要从这个平台上选取既可,所以,后台程序并不是开放的,因此,你是拿不到版权的!2、部分网站的开发公司不愿意给你程序,可以作为要求你在这个公司续交相关费用的筹码。其实,都是一样的不旅羡论第一点还是第二点都有这个嫌疑!

作为网络公司,这是一条霸王条款,但是,你可以选择的,很多网络公司都是可以给客户版拆派拍权的!

合同上最好能体现!

3、网站可以申请版权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可以,软件著作权也是属于版权的一种,你们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所需材料
填写申请表
《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填写指南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 、委托开发: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 、下达任务开发: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需要说明以下五点)
a.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简要说明(不超过600字)
b.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分类号(查我方提供表)、软件版本号(若不是原始版本号如,V1.0,还要提供原始版证明,见我方提供的证明);
c.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总条数)
d.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
e.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f.软件的全称(所有文件统一名称)、开发完成日期、发表(公开)日期;申请人、版权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说明关系;
g.著作权利范围:全部还是部分(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部分权利)。
h.签署委托代理书(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档中不要出现外国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 、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 十一 ) 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 30 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 60 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一般情况下,程序每页不少于 50 行,文档每页不少于 30 行。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2、例外交存:在栏中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并提供相应材料。
3、封存:分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样品两种。选择封存源程序的,应填写页数。选择封存样品的,应提供光盘。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 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封存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4、网页是否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网站网页通常会涉及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界面(版式设计、布局编排)以及网页源程序等多个构成元素,具有很强的视觉艺术效果。网页创作者能否对其网页主张版权保护,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裁判规则
      1.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熠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吵此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页如果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但汇编作品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的集合,仅仅体现独创性选择或编排的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由于网页的版式设计不属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故其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这些不构成作品的内容,如果对其的抄袭、剽窃行为损害到竞争秩序时,应当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在于涉案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
      案号:(2016)沪73民终278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6辑(总第136辑)
      2.算命服务网页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铜陵某文化公司诉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站经营者提供的算命服务,该行为属于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7日第3版
      3.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网页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举此纷案
      案例要旨:网站网页中具有很多公有领域的因素,但其首页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26辑)
      司法观点
      1.网页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通常具有美感和可复制性
      网页是构成网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载各种网站应用的平台。网页是用超文本正碰迅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通过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并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从形式上看,网页是基于文字、图案、美术、摄影等具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特定信息集合。网页一般分为主页和次级页面,主页是网站的首页,即点击网站地址出现的页面,次级页面是主页以下的网页。对于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而言,网站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门户,是展现企业形象、介绍产品和服务、体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因此,企业会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进行网页设计,力求使企业网页既具有实用功能,有助于商业经营,又具有树立企业形象的宣传功能,风格独特、定位准确具有一定的美感。可见,网页并非是现有元素或资源的简单堆砌和叠加,而是综合了多项需求和分析的基础上,由设计者创作形成的智力成果。此外,网页存储于服务器中,通过网络能够传输、复制和打印,具有可复制性。
      (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8页)
      2.网页作品不属于汇编作品
      由于网页的电子数据载体形式以及内容组成元素的丰富多样,因此不能将其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别,之前关于网页作品应归属于何种作品,还存在着“视听作品说”“计算机软件作品说”“汇编作品说”等观点,但目前司法实务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网页作品归入汇编作品加以保护;一种是将网页作品归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汇编作品说”认为,网页作品是将零散的文字、图案等作品和非作品的信息材料,根据一定的构思进行选材和编排,并在互联网上以数字化形式固定,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具体来说,网页是由一系列图片、文字作品和视频等构成,并通过制作者或设计者独创性选择、编排布局而成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将网页作为汇编作品保护,并不妨碍对网页组成部分诸如视频、图片、文字作品等分别进行著作权保护,部分内容未达到构成作品的标准或者已属于公有领域,并不影响整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而且,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有用是否构成汇编作品来衡量网页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例。
      笔者认为,网页作品与传统的汇编作品之间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仍然有差异。相似之处在于:(1)两者都是不同信息资源(作品或者非作品)的组合;(2)编排方式都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创作高度,反映了作者(设计人)的个性、价值观和审美情趣等个人特点。差异之处在于:(1)汇编作品基本上都是同类作品(文字或者美术等)的集合,即使有少数其他类型作品的出现也仅是点缀或说明性质的,作品的最终形式是统一的,而网页作品是文字、美术、动画特效等各种不同信息资源的集合,各个信息元素是并重的,给观者带来的视觉体验不同于传统的作品,很难统一到一种作品形式上来;(2)汇编作品选取的是各个信息资源中有意义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受众观赏时能够被感知和接受,而网页作品选取的信息资源有的是一种难以言传的感受,在受众观赏时未必能通过直观感知;(3)汇编作品对于各个信息资源的编排是有一以贯之的原则,作者的个人倾向贯穿每个信息片段的选取,而网页作品由于还受制于实用性、技术手段等,作品会呈现多种风格的混合。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所谓“多媒体”,是指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制品”。目前,许多商业网站网页的设计目的是实现商业模式,为迎合个体化需求,不同客户看到的网页可能会有差异,网页的设计越来越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灵活性,因此再将网页作品归入汇编作品,与其本来的概念内涵只会相去甚远,但鉴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种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网页作品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判决并没有将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而是直接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作品基本概念的规定,将有独创性的网页认定为作品。
      此外,对于嵌入了商业模式或具体某些功能的网页,在整体页面无法达到独创性要求时,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并不必然局限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9~51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来源:法信
      原标题:《【法律讲堂】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5、网站能否申请软件著作权

网站也是可以申请著作权的,只要您的网站代码可以转换成计算机可以运行的代码就可以申请著作权,换句话说就是你有源代码就可以申请著作权的。
申请过多次了,证书早就领到了,放心申请吧。

6、可以帮忙申请网站软件著作权吗

网站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网站属于计算机程序的一种,而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指的计算机软件的范围,所以网站作为一种计算机可以申请著作权,属于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7、网站能申请版权吗,如果可以怎么申请?

网站的版权一个是网站的源程序,作为软件申请软件著作权,一个是网站的界面设计,以作品著作权方式申请版权。这个做网站内部的计算机源代码是可以申请版权的。准备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计算机源程序,到版权局申请即可。
自主原创的计算机软件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网站是一种计算机编程语言的组成,属于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
以上仅供参考,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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