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店放音乐侵权
1、商场内播放背景音乐 会不会侵权?
“我经常能在这里听到欧美或是日韩流行音乐。”常在淮海路某商厦购物的陈小姐说,对此她已习以为常。事实上,本市一些购物中心、大卖场内,不少商家都在播放背景音乐,曲目包括流行歌曲和经典钢琴曲等。不仅如此,一些设置在商场中的专卖店,也在各自播放不同风格的背景音乐。然而,前不久发生的一场官司,却给商场播放背景音乐的合法性打上了问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未征得权利人和音著协许可,在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和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构成侵权”为由,将深圳一家播放背景音乐的知名商场告进了法院。商场内播放背景音乐,会不会构成侵权?说法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徐强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音乐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因此使用有关作品时,使用人应依法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其实,从1994年起我国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就已经开始征收版权费。到2000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正式的收费标准,上海、北京、深圳、浙江、江苏等省市的背景音乐收费也随之铺开。这意味着,不少商家一直认为的背景音乐“免费午餐”,其实并不能免费享用。在公共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播放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2、店里做促销播放音乐算侵权但为什么没有人管
店里做促销播放音乐确实是一种侵权的行为,但是一般没冲和罩有人举报或者著作人不举报就不会有问题。
所以会有了没人管的现象。
商业活动播放歌曲的,如果未经著作权棚乱人同意的,是属于侵散闹犯著作权的行为,商业活动组织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3、商贩放周杰伦新歌被周杰伦撞到,这样放歌算侵权行为吗?
其实播放歌曲还不至于是侵权的行为。侵权其实说的是人有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指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在民法上需要负一定的条款责任,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行为。但是商贩播放歌曲并没有给歌主带来损害,并且还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喜爱这首歌曲,在一定程度上为歌曲的主人带来了粉丝,所以从定义上来说,商贩并没有侵权。
周杰伦的新歌出场,一下子销量破229万,深受大家的欢迎和喜爱,更是在刚出场的时候导致QQ音乐等的系统崩溃,因为当时听歌的人实在是太多了,系统直接崩溃了,也有人说出“借我三块钱,我想听周杰伦的歌”的玩笑语言表达自己对周杰伦新歌的喜爱之情。周杰伦在新歌出版不久之后,在一次街上遇到了一个商贩在播放自己的歌曲,周杰伦也是开心的跟着唱了起来,可以看出来周杰伦的热爱音乐。
从侵权类型也分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商贩播放歌曲并没有损伤周杰伦的财产利益,并没有侵占人身安全,而且还有可能会带来新的收益,所以从类型上看,商贩并没有侵权。
最后,我们看一下周杰伦本人的态度,在听到有商贩播放自己的歌曲的时候,周杰伦并没有生气或者追究,反而是开心地哼了起来,说明周杰伦前辈是同意这种做法的,所以说,商贩并没有侵权。
所以不管是从哪个方面来看,商贩播放周杰伦的歌曲并没有侵权。
4、咖啡厅、酒吧、书店等公共场合播放音乐这种行为侵权吗?
是侵权行为。
这个得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说起。音乐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据此,表演权可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现场表演,是指演出者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常见的如:演唱会、音乐节、商场演出、酒吧驻唱表演、咖啡厅钢琴演奏等。
机械表演,是指使用机器设备对作品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常见的如:商场、酒店、歌舞厅、酒吧、饭店、咖啡厅、超市、公园、音像店、飞机、火车等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
这些场所虽然一般来说都未因播放背景音乐而获取直接利益,但是这些场所明显都是带有营利性质的,通过播放背景音乐,营造了较轻松的氛围,从而提升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满意程度,一定意义上有促进商家销售的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因此,在这些经营场所播放音乐的行为,当然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约束,使用者需要向所播放音乐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相应的使用许可费用。
以咖啡厅的播放为例,商家应该怎样避免侵权行为?
在未知音乐权属的情况之下,咖啡厅所播放的音乐一般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1、标签有CC0(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授权的音乐,即权利人明确放弃著作权的音乐(有兴趣的可自行搜索相关网站);
2、已经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行使著作权的音乐;
3、未授权音著协行使著作权的独立音乐;
4、进入公有领域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财产权的音乐(指作者死亡超过50年的作品)。
使用第1类、第4类音乐的侵权可能性较低,但是这类音乐相对来说会比较冷门,不符合大众的聆听习惯,因此,商家播放得比较多的还是第2类、第3类作品,如果想完全合法播放该音乐的,应向权利人缴纳相应的许可费用。
可能有人会担心,就算我想购买许可使用,是不是还得检索一下每一首歌的版权人是谁,那多麻烦啊,生意还做不做了?这个问题倒无需担心,只要是拟支付费用合法使用背景音乐的,只需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申请即可。
据该协会官网介绍,他们针对机械表演背景音乐,实行的是年度一揽子许可收费(不限曲目数量、播放次数、播放频率等),使用者缴纳许可费用之后,可以使用全球范围的音乐作品(不管该作品是否委托音著协管理),如果有第三方主张其作品机械表演权的,由该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根据音著协官网介绍,许可费用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而定。以酒吧/咖啡厅/餐厅等为例,仅提供机械表演的,许可费如下:
(1)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5元。
(2)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 0.02元。
即:如果一个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咖啡厅,每天支付2.2元即可随心播放喜欢的背景音乐。
至于其他的经营场所的许可标准,有兴趣的可自行登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查询。
5、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
法律分析:餐馆播放音乐或电影构成侵权。在公众场合播放音乐或电影是需要经过权利人进行授权的,如未经授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若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抄写,剽窃,篡改,牟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6、在店里放歌需要版权吗
法律分析:需要。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使用,但应该支付报酬。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免费表演,因而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如果不支付报酬,应当被认定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