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1、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考试用· 求正确答案 谢谢
我国的通说,行为违法性,违法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四要件。
至于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这不是这个问题要考你的。
2、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二)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3、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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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理论上讲,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在诉讼上,以上四项内容必须要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人进行举证,当事人必须全面地论证自己的观点。理论上讲,这是一项很困难的举证责任,相比较合同严格责任来说,诉讼请求人需要强得多的诉讼举证能力,这也是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最重要的区别之一。但这一孑然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诉讼参与人忽视了,这也是近两年来人身侵权诉讼比例大幅度上升、且胜诉率不合理性偏高的关键因素。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5、简述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责任是行为之后的后果,所以在这里我们就有必要对侵权行为做个说明,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法律直接规定和保护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以下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从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上可以知道,要承担民事责任,那就说明你违反了法律,也就是说你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没犯法就不用承担责任,所以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
第二,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中将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行为的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并希望产生该种后果的发生。如抢劫、盗窃等。
间接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其后果的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失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未预到指使这种结果终于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轻信凭自己的知识技术和经验可以避免,最终这一结果还是发生了。
第三,有损害的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受到某种损失的客观现象。损失既包括财产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有些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还会转化为财产损失。
(一)人身损害事实
1、身体上的损害即生命的终结或人身某种生理组织的损伤。
2、人格上的损害。即荣誉、名誉、肖像、姓名(名称)受到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
3、身份上的损害。即基于身份的监护权、同居权等所受到的损害。
(二)财产损害事实
1、由于侵害致使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不能行使权利。
2、使他的财产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3、使他人失去了应得的财产利益。
4、使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财产失去控制等
第四,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两者之间不是孤立、互不联系的。如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果关系的认定:
1、事实求是地进行分析,找出因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2、把握因果之间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
3、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
4、把主要原因和次要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