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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82条侵权责任法31条

发布时间: 2021-07-26 05:24:45

1、民法总则涉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包括了侵权责任制度,其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形态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应负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应负民法、刑法“双法”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条款,这是我国个人信息权写入民法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著名的2016年8月,山东省高考考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9900元大学费用,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强烈关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因此也被一些媒体称作“徐玉玉条款”。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我国将公民个人信息权写入了《民法总则》,公民的人身权利将会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在《刑法》和《民法》的法律意义上有本质的区别:

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而应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3、《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民事责任类型?

一、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无聊动工———危林堆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 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38条)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58条):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75条)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损害(81条)
(5)建筑物等及其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90条)
(8)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91条)
二、无过错推定责任情形:高建无车用——劳动产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2条)
(2)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34条)
(3)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35条)
(4)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时生产者的民事责任(41条)
(5)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48条,《道交法》76条)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65条以及第8章)
(7)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时作业人的民事责任(69条以及第9章)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78条以及第10章81条除外)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6条第一款)
三、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1)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4条、《民法通则》132条、《民法意见》157条
(2)收益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3条、《民法通则》109条、《民法意见》14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5条
(3)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31条、33条第1款、87条
(4)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涉及补偿义务的:《民法通则》93条、《民法通则(意见)》132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1款)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总则183条体现了什么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玉平、张荣波等见义勇为先进模范的事迹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老奶奶摔倒了扶不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社会负能量也不断地困扰着人们,一定程度上令许多人在应见义勇为的时候犹豫不前。为了肯定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前相互帮扶,《民法总则》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和见义勇为者造成受益人损害时免除责任。《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我们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一定要鼓起勇气、见义勇为,因为我们不仅有着道德的支持,更有着法律的保障。

5、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您好: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1、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再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个人信息保护入民法总则,侵害行为表现形式明晰。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前段时间,“一个手机号能查出全部个人信息”的新闻被公众热议,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随意叫卖他人的各种信息,给大家带来了不少困扰,然而,公众讨论的重心都在于“信息到底如何泄露”这个源头,被侵权的群众只能追究“泄露者”的责任,而且取证相对困难,对“信息贩子”的追责也只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保护相对薄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清晰明确,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强化。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全部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的公布,在民法总则的条款中,有了很多的创新点。尤其是对于公民的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例如,在民法总则,对于隐私权给予了确定。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将有利于打击隐私犯罪,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

6、民法总则侵权新规定有哪些

是有的,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讨论的主要问题是:

一、规定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

立法机关倾向于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内容,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倾向于采纳原来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一个确定的立场。争议在于,如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的免责条件。《草案》的基本意见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7、民法总则有哪些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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