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付费网络内容产业
1、出版机构做知识付费是不是趋势呢?
过去在出版、教育等领域,知识总是与普适性、系统化挂钩,以书籍等产品进行付费输出,但如今消费者们更愿意为经验心得等非标准化知识产品掏钱,这就催生了知识变现的新浪潮。对于这波浪潮,业者如今已习惯将其称作“知识付费”。
喜马拉雅FM、知乎、得到……对于出版业而言,移动互联网知识服务的崛起更像是一记警钟。如今内容创业者们已经不再掩饰在互联网版图上重新建构新知识传播体系的野心,而作为传统时代内容和知识的提供者,出版业中的多数人只能眼睁睁看着互联网公司们利用技术与流量的优势,攫取内容产业发展的又一波红利。过去一年里,知识付费已在商业模式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各类付费产品也交出了亮眼的销售数据,一个新的风口已经到来,那么这一次出版业会继续错过吗?
换言之,目前所盛行的知识付费,核心是利用社群机制将有付费意愿的用户筛选出来,然后以增量内容通过人格化的课程设计迎合用户的兴趣需求,这种需求先于产品的逻辑带有鲜明的互联网色彩,而这背后有网红大V、社交平台、在线支付的催化,显然不是传统出版企业所能玩得转的。
实际上,这一次由社群所驱动的知识付费浪潮和过去互联网公司在内容领域所引发的变革极为相似:电商平台改变了传统图书发行模式,并将图书销售的一部分利润带走;而以网络文学和电子书为代表的数字阅读则一定程度改变了一般读者的阅读习惯。
知识付费这场变革背后隐含了消费升级中用户对于内容(知识)便捷易得的需求,不过,在垂直专业领域,不容易形成之前电商和数字阅读那样的大平台“赢家通吃”的局面,而这,也恰恰可能是出版业“最后的机会”。
人民法院电子音像社副社长张承兵直言:“互联网公司在机制和资金上的优势能够轻易抵消出版业的版权优势。然而,随着用户消费趋于专业化,基于认知盈余的产出未必能提供每个细分品类的优质内容,作为专业的内容生产者,在知识服务的将来出版行业仍然有很大的想象空间。”
2、网络产业包含哪些方面
网络内容产业是指网络文化内容的创造、生产和商业化,它包括网络文化商品和网络文化服务。
要界定网络内容产业,就不得不提到与之关系密切的数字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充分发展与应用而兴起的。网络游戏、电脑动画、互联网视频音乐下载、电子图书馆和“数字学习”等,都属于典型的数字内容产业。
在《2004台湾数字内容产业白皮书》中,数字内容产业被定义为“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内容,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并加以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其中,又将数字内容产业分为八个大类,分别是:
(1)内容软件:制作、管理、组织与传递数字内容的相关软件、工具或平台;
(2)数字影音:数字化拍摄、传送、播放的数字影视及音频内容,包括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数字音乐等;
(3)电脑动画:运用计算机生成或协助制作的影像,广泛应用于娱乐与工商用途;
(4)数字游戏:以信息平台提供声光娱乐,包括网络游戏、手机游戏、PC单机游戏、电视游戏和掌机游戏等;
(5)网络服务:提供网络内容、连线、储存、传递、播放等相关服务,包括内容服务、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及通讯/网络增值服务等;
(6)移动内容:运用移动通讯网络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的信息、数据及服务;
(7)数字出版典藏:包括数字出版、数字典藏、电子数据库等;
(8)数字学习:将学习内容数字化后,以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为辅助工具进行的学习活动,包括数字学习内容制作、工具软件、建置服务、课程服务等。
3、5000亿元网络版权产业如何崛起?
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中国网络版权市场迎来了从流量经济向内容经济的结构性转变,并带动了音乐、动漫、游戏、网文等版权产业的快速崛起。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产业总规模超过5000亿元,并以30%的年均增长率持续增长,或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动能之一。
由腾讯文学与原盛大文学整合而成的阅文集团于10月26日发布招股书称将于11月初赴港IPO,拟集资额超过70亿元,并将版权增值业务作为其未来增长点。而另一数字阅读巨头掌阅科技9月21日登陆A股,主要收入来源集中在在线阅读与版权运营等领域。
数字阅读领域企业盈利表现不俗,网络音乐版权产业、动漫游戏产业规模的增长势头也十分强劲。根据国家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20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06年至2016年的10年间,我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行业规模从163.8亿元增长到5086.9亿元,年增长率保持在30%以上,产业规模增长超过了30倍。
根据报告,目前我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规模已突破5000亿元。其中,我国网络文学产业规模为100亿元,题材从以往玄幻为主导的单一类型向多元化发展,并逐渐形成以网络文学为基础的泛娱乐IP开发模式,同时在内容出海方面成绩斐然,逐步抢占全球市场。
借助移动设备的普及,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规模于2013年超过美国。我国网络视频行业规模高达521亿元,10年间成长近百倍,在产业正版化转型之后,网络视频用户付费规模保持了极高的增速。网络音乐产业行业规模突破150亿元,付费音乐及在线演艺成为其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4、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
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在立法保护方面,随着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得到加强,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那么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网络版权保护网络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还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内容。2、2006年国务院颁布事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3、2005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及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进行了修改。
5、中国网络版权产值已经突破6000亿元了?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23日在京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为6365亿元,较2016年增长27.2%。
该报告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版权产业的界定,将网络核心版权产业界定为,依托版权保护,依赖于网络技术和应用,完全的从事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传播与展出、发行与销售内容产品的产业。
报告指出,传统文化产业正在积极拥抱互联网,加快数字转型。如数字阅读平台培育了用户的在线阅读习惯,电子竞技的飞速发展盘活了赛事推广、票务、赛事经纪等线下版权业务,移动K歌模式正在向线下延伸等。
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网络视频用户付费市场规模为218亿元,同比增长翻番,预计未来两年仍会保持超60%的高速增长;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2355亿元,同比增长32%;网络音乐市场规模达175亿元,同比增长22%;网络新闻资讯市场规模达305亿元,同比加速增长超过40%,其中移动端新闻收入占比超过75%,主要收入来源是原生信息流广告和头部品牌广告;数字阅读市场规模突破百亿元,同比增长31.1%。
报告称,网络直播打赏模式异军突起,拉动了整体市场规模的增长。2017年,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22亿人,产业市场规模近400亿元,成为仅次于游戏用户付费的产业。短视频产业也实现迅猛增长,用户规模突破4.1亿人,同比增长115%。短视频市场用户流量与广告价值爆发,预计2020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350亿元。
重视版权的保护,才是社会的进步!
6、网络版权产业发展速度有多快?
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意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会确立一个主题,各成员国围绕主题举办活动。中国也是其中之一,早在1980年,中国就加入了该组织。
对于知识产权,很多人都不陌生,近年来,IP(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更是在影视文化领域成为热词。通常而言,传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而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也开始引起关注,它的内涵更为广泛,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看视频、玩游戏、读小说、听音乐,传统文化产业也正在积极拥抱互联网,加快数字转型。在此情形下,网络版权产业也得到快速增长。来源:人民网
7、什么是版权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与版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文化创意产业渐渐成为主导产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及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战略规划。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自始就与版权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和基础。版权保护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决定了该国家与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成败。
一、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基础
版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基础作用,首先就体现在了“创意产业”的定义与界定上。我们今天所说的“创意产业”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1997年该国政府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并于1998年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但是还有不少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把“创意产业”就直接称之为“版权产业”,而且在时间的起源上也更早。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已经利用“版权产业”的概念来计算其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现今更是以与版权制度的关系将“版权产业”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边缘支撑产业”等四个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是采用的这种划分方法。无论是美国的“版权产业”还是英国的“创意产业”,其所包含行业部门都是相同的。所以有人就认为无论是“版权产业”,还是“创意产业”,都是“殊途同归”。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版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基础作用。
其次,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实际上目前各国和地区划分的“创意产业”绝大多数都对应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制度,其核心产品和服务的保护都是以版权制度来保护的。而且这种基础作用要远超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创新的保护与促进,版权制度直接成为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版权成为了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版权收入成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第一大收入,甚至有以“版权”作为直接交易对象的行业部门,比如说“版权贸易”。
再次,版权保护决定文化创意产业竞争的走势。各个国家与地区的版权制度的不同,对版权保护力度的差别,使得版权人及其投资流向版权制度完善、版权保护力度大的国家与地区,从而决定了各国家与地区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格局。诸如我国近来在加强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行动,要求所有品牌计算机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促成了微软从联想、方正、TCL等三家PC厂商处连获大单,但旋即换来了微软对我国打击软件盗版的认可和信心,已经与国家发改委达成了37亿美元的投资协议。
二、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不足与建议
基于版权保护的核心与基础作用,传统的版权保护在当前文化创意产业中具有不足之处。这种不足不是指版权制度对于版权人权益保护上存在重大漏洞,2001年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目前来看,内容还是相当完善的,没有太大的欠缺,版权人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但是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角度来说,我国版权保护的尺度还有加强的空间。因为版权保护能够决定文化创意产业竞争的走势,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重要扶持手段就是加强版权保护,包括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版权制度一些方面的保护尺度与国外一些国家还存在有差距。我国著作权法在一些领域,诸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权利,给予了保护,但是范围过窄,难以更大地促进其积极性。诸如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行业所涉及到的“录音录像”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其列为领接权保护的客体,给予了保护。但是权利范围较窄,录音录像制作者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像德国却有更为广泛的保护,录制者可以与表演者一起分享播放录音录像所带来的有关收益,还可以从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出借中分享一定的报酬,从空白磁带和录像带所征收的费用中分享一定的份额。这样看来,德国著作权法给予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要比我国著作权法广泛,相对来说对于这一产业就有着更大的吸引力。
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之初,在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和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不少人认为这是“超世界水平”的保护。如今,将其放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来看,意味着软件行业在我国受到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能够提高我国在与印度等国在软件产业发展中的竞争力,这种保护尺度未尝不可。
其次,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日益成熟,可网络版权保护还处于相对滞后状态。目前著作权法仅仅是笼统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具体的权利内容还有待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网络技术的发展,随时都有可能提出新的版权问题。这一领域不仅目前而且会持久地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问题之所在。据悉,《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即将出台,在这一领域内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解决。
第三,版权的“事后救济”保护不能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司法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手段,行政保护是主动的、经常的管理方式。可是因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保护的这些功效并没有完全发挥,更多的还是提供事后的行政救济,与司法保护无异,只是相对来说处理时间较快、效率较高,可一旦被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就连效率上的优势也荡然无存。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风险性,需求不确定,促使了该产业从一开始就必须拥有完善的版权保护,机会稍纵即逝,否则在市场丢失之后,事后的救济于事无补。这里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版权行政保护仍然处于“行政救济”领域的局面,更多更主动地去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北京市版权局联合华旗资讯等一些高新企业开发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来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和数字水印加密等,就是一个全新的尝试。这样在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上变“被动”为“主动”,化解了长期困扰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中的权利认定问题,必定能够极大地促进数字作品的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在围绕数字作品的文化创意产业,其它的文化创意产业一样需要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来保护其核心价值,产业才会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科学技术教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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