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乐版权
1、请问谁知道有“古典音乐版权”的网站?
古典音乐没有版权,只要作曲家死了超过50年以上
2、古典音乐可以免费商用吗
自己演奏的不用,如果是别人演奏的话就需要授权。
或者直接在一些商用音乐购买网站上买也可以,比如AGM等等
3、民族音乐、古典音乐版权界定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关于作品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于195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在日内瓦签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交纳会费。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维持了国民待遇和独立保护的原则。对要求版权保护须履行一定手续的国家,《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要在作品上标有“C”(英文“版权Copyright”一词的第一个字母)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认为履行了手续。
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核心为关于C条款的规定,即作品受到国际保护的要件规定为:在作品各复制本的适当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发行年月,同时标有C这样一种符号。一个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作品,只要符合这一规定,即承认其著作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受保护作品范围。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
2、非自动保护原则。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保护期。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
4、无追溯力规定。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
5、以国民待遇为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翻译,或是享受与一般著作权同样的保护,或是发行7年后按法定许诺制度处理,二者任择其一。
7、如与伯尔尼公约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服从伯尔尼公约;如与美洲国家之间已经签定或以后将要签定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条款发生冲突时,则对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拉丁美洲国家适用最新签定的协定或公约;除上述情况外,各国之间已经达成的协定,如与世界版权公约发生冲突时则服从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
4、关于古典音乐版权问题
1.因为进一百几十年风云变幻,当时还没有版权一说,所以基本不了了之,但近几十年特别是国外,即使你死了,钱也会打入你的账户,供你后人使用,即使没后人,钱也会进入你的账户,银行会阁50年左右清一下死档、
2.网站盈利,是通过注册收费或广告来盈利,广告比较简单,点击1000下2元钱,就是说浏览的人越多越好,注册收费比如你听一个音乐要音乐币(这个做古典不推荐,除非你手上有很偏门的资源)
3.版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内打击一般,但有空子可以钻。国家规定了,传播,贩卖私人版权物品犯法,但可以模仿基点,只能听不能下载。对外可以说只是做学术交流是吧
4.古典音乐版权太难考究了,所以这次好像不在严打范围,我和几个音乐网站的管理人都很熟,没听到要严打的消息
5、古典名曲的版权应该怎么算?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回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答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是自作者发表至作者死后50年,所以播放古典音乐不存在侵权问题
至于继承的问题,在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之后,就不能再从中获取财产利益了
6、在电影中使用古典音乐有版权版税的问题吗
您好!这个需要看该音乐创作的时间以及其作者逝世的时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的版权有保护期限制,超过该期限便进入公有领域。具体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7、请问公司内部使用经典的古典音乐,会涉及到音乐版权问题吗?
公司内部使用经典古典音乐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 古典音乐的作品版权,古典音乐大多历史久远,超过了作品保护期,不存在版权问题。
2. 对于古典音乐载体的录音版权,只要是购买的正版唱片就没有问题。
8、用古典音乐还存在版权问题吗?
文化类产权的有效期是60年,60年后使用其作品不必付版权费
这就是前几年很多人反映迪士尼的米奇版权有效期已过,为什么还在收入版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