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部在职能开店吗
1、退休军官还算是军人吗?是否可以经商或在私营公司任职?
第一,退休军官毫无疑问仍然是军人,只是不“在职”了。。
第二,决定其是否可以经商(兼职、任职、合伙、入股等)的理由,主要为了防止其是否可以动用职务权利,以权谋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部队干部在职能开店吗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有资格享受离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2、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在职武警干部私自开公司犯法吗
首先这是犯法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允许开公司的。
对于以自己的公务员开公司的,国家对其直接开除。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不得在公司(企业)兼职,并且,通知第六条明确“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单位及铁路、邮电、专业银行、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干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该规定的含义,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应指“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3、我老公在部队现在还是士官,请问我想开店的话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随军的军属有优惠政策。没随军的没有优惠政策
4、军人做生意违反规定吗
法律分析:首先部队条例明文禁止部队在编军人做生意搞副业,其次只要不影响工作,利用业余不占用军队资源人员的情况下,部队也没法干涉这属于私事,基本属于民不举官不究,当然了前提是不要总是请假影响本职工作,否则对于目前暂时没有不良影响但对于长远还是有隐患的。最后军队对于随军家属经商是鼓励的也是赞成的,只要不是军人职权范围和家属形成利益输送关系,利用军用设施就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5、现役军人能不能在淘宝上开网店?
不能以军人身份开店
6、为什么要求现役军人不得经商?
军人经商,不仅有损军人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军人本职作战训练任务的完成,具有一定危害性。军人经商的行为有损国家国防利益,应当予以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三三制”原则编制。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新阶段。在部队编制上,按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陆军、海军、空军以及第二炮兵的编制序列和各级建制单位的名称,几经改革,形成了利于作战、便于管理的比较科学的合成军队的编制。世界其他国家军队的编制也都经历大体相同的发展过程,冷兵器时代,军队编成主要有车兵、步兵和骑兵,编制与通常的作战方式——密集方阵紧密相联。
7、国家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可以经商吗?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8、军人能经商吗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五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8)部队干部在职能开店吗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9、部队退休军官能经商吗
法律分析:军人退役后,完全可以经商。军人退役,部队会发给安置费,这笔费用包括自已择业经商的部分起动资金,且自主择业国家鼓励。只有部队专业的技术人员转业的,才会限制经商。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