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商标
1、如何区分相似商标与近似商标?
认定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方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对比,综合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差别的,认定相同,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认定相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商标近似的12个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如下: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12、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如何认定近似商标
法律分析: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是: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普通买家不能以普通的注意力区分,则属于类似的商标。一般买家包括最终的消费者中间商,但不包括有特殊利益的鉴赏家。如果一些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公众中有较高的认可,以及具有较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功能,那么就要先认定两种商标本身是否相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法律依据:《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如何认定为近似商标
认定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方式:
1、根据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构图、着色、外观,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2、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3、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
4、认定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