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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商标存疑

发布时间: 2023-06-17 06:55:38

1、我们公司接到一个所谓商标所的电话,说是我们公司名称有人注册商标了?我们要怎么处理?

需要及时更换公司商标,以免造成侵权

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52条第2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为你只是销售商,且你在进货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生产已构成侵权。

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你的销售行为虽然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停止销售即可。

适用该条规定免责的,需要你能够证明你在销售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权系侵权产品;同时你还要证明你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并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1)电话商标存疑扩展资料:

新商标法中的侵权判定标准主要体现为:

第五十七条的第(一)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

对照旧商标法的相应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难看出,新商标法的变化在于:第一,将原有的条款从内容上拆成(一)、(二)两项,结构更为细致;

第二,将第(二)种情形附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新条件。那么,这种变化会导致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发生什么变化呢?

1.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必须以“容易导致混淆”作为限制条件

在旧商标法中,侵权判定标准主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即应考察标识本身的属性,如外观、呼叫、含义等是否构成近似,换言之,应以标识本身为准,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不是应该考虑的主要方面。

显然,我国商标法并未采纳国际通行的“商标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而是和日本一样,在商标侵权标准上主要采用“商标标识近似”理论。由于这种思维过于注重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的保护,而漠视了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的保护,被有的学者称为“符号保护”。

尽管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的一个重要因素,却并不是必然条件。从逻辑推理和客观事实看,商标近似未必一定造成混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符号保护”的思维,与坚持“混淆可能性”的学界通说不可避免产生了冲突,令人对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但在先商标却因为并未投入市场使用而不具有商誉,按照我国旧商标法的判断逻辑,就会出现极不合理的结果。

符号近似的判定标准,使得个案处理显失公平,也导致了“垃圾商标”注册成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囤积商标的不良风气,而这种商标的注册目的,不在于自己实际使用,而是阻碍他人使用以获得高额转让费,或等待他人侵权以获得高额赔偿金。这种现象的出现,完全背离了商标注册管理制度的初衷。

正因为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混淆可能性”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融入到商标近似的判断之中。

规定商标近似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显然,新商标法的相应变化,正是对这一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进一步确认和法典化。

因此,在新商标法下,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必须遵循两个判断步骤:第一,是否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第二,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

如果商标和商品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则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还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只有同时具备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标和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或类似,则直接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再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在新法的背景下,如果两种商品或市场足够分离,则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完全可以同时使用同一标识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做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分别与不同消费市场相联系的两种商品的商标,即使高度近似,也可以并行不悖,不会造成混淆。

例如,在汽车类商品上使用的韩国现代汽车商标和日本本田汽车商标,虽然在外形上非常相似,由于两种商标都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并且由于汽车类的消费者注意力水平较高,不会产生混淆,由于彼此不存在市场利益的不当损害,因此也不存在侵权。

2、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直接推定“导致混淆”

前文提到,新商标法特别将国家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之中,那么,对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什么没有规定呢?

原因在于,对于此种情形,立法者直接推定会“导致混淆”,因而省略了规定。欧盟《商标协调指令》在序言11中指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绝对性。”

换言之,这种情形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以“混淆可能性”作为构成要件,实质是对商标权人提供了一种绝对保护。商标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绝对支配权,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属于商标专用权的控制范围。

显然,相同使用行为直接构成了对商标财产权的侵犯,至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已经不再重要,因为这是商标权的核心区域,而在商标权的核心区域排除他人的侵权,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正义的。

2、昨天接到一个电话01057329177,说自己是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审核员,说我的商标在公示期有异议,让我交5000元

自2000年以来,大数据显示,以010-5***开头的电话打来,不是诈骗就是推销

3、别人打电话说要注册我公司的名称为商标,是骗子吗?

若已注册即不要理会,这是相关代理商的一种商标注册推广手段而已。意思是预防商标被别人抢注,可以行使优先权利。

因为商标没有注册,那么是任何人都可以注册的,而且商标是分类别注册的,一共45个类别,注册一个或者几个,那么在其他的类别任何人都是可以注册的,包括和经营内容关联的类别,商标法规定,商标是申请在先原则。如果商标还没有申请,建议抓紧时间申请。

(3)电话商标存疑扩展资料

《商标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今天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商标被异议了,可是我的代理公司说不用管

商标异议是指来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自审通过进入公告期后,在公告期内,第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了反对意见,比如他认为你的商标对他所拥有的商标构成了近似,侵犯了其商标的专用权,或者对其现在使用的商标构成了影响,都是可能对你的商标提异议的,不过具体的异议情况要等到商标局下发异议通知书给你,了解到异议的具体理由和商标后,再对些异议进行答辩或不进行答辩,商标局均会给予裁决。如需要进行异议答辩可与我公司联系,在百度里搜律信通达即可找到我公司的联系方式

5、昨天在办公室接到个电话,说我们公司的商标别人注册了,问需要保护不?

你好!

打电话的应该是代理公司的,想要你们委托他们申请商标。

申请不申请商标是你们自愿的行为,不过从长期发展考虑还是应该申请商标的。现在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很强,很多企业在成立时就会同步注册商标。以免以后需要用时,却注册不了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你们也可以考虑考虑,毕竟商标资源有限,申请商标的人却多之又多。想要有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又可以注册的,不容易。

6、接到电话说商标过了争议期,要提交材料,让联系证件部,是真的吗?

假的,不要相信,拿到商标注册证商标就是注册成功了,放心!

7、刚刚接到一个电话:010-50913150。 说是国家商标总局欲审科的。哪位好心人能帮忙核实一下吗?

二货
你肯定被骗了
你接到电话肯定是这样一套说辞
”您好,我是商标局的XXX,现在有人递回交您的商标怎么怎么样答然后说有人要注册你的商标怎么怎么
然后会让你联系你的代理公司“
这个电话呢90%是你的代理公司打过去的,首先你的号码代理公司肯定知道
而且我敢100%的包证商标局是不会打电话给任何客户的
商标局的通知都是书面形式的,所以肯定是你的代理公司搞的鬼!
至于电话号码嘛
现在有软件可以把来电显示的号码设置成任意号码!

8、最近注册的商标被驳回了,总是有说是商标案件处理中心大电话过来,有没有这个机构,是不是诈骗的?

我遇到的自称是商标案件处理中心打电话来说我的商标被驳回的是骗子。
(我的商标是找代理商注册的,目前处于注册公告阶段,注册公告的时间为3-4个月,在注册公告期间,没人提出商标异议的话,商标就注册成功了。如果商标因为某种原因被驳回,一般会在形式审查阶段或实质审查阶段被驳回,并且被驳回是会收到书面文件的,驳回还分为全部驳回跟部分驳回,这不是重点,重点是那个自称是商标案件处理中心的人,在我的商标已经进入注册公告后打电话说我的商标被驳回,不存在的,极有可能是看到了我的商标公告才打电话来诈骗。另,她在告知我重新提交申请要交费时,我回答那我这个商标不用了,电话那头愣了几秒,马上挂断了。)
以上,推断题主接到的大概也是诈骗电话。建议:自己注册的联系商标局;找代理商注册的联系代理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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