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商标侵权
商标专用权人遇到商标侵权时,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还可以到公安机关部门进行举报。商标专用权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为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以处25万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以重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营利性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还有哪些名字易被冒用?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通知,要求全系统主动作为、落实责任,开展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行动,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严厉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知名医院凭其医疗实力赢得了社会信誉和群众口碑,但有的医疗机构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欺诈、误导人民群众,在医疗活动中危害患者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正规医院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对此,社会反响强烈。
此次市场监管部门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是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彻查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屏障。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全面清理含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此次清理整治重在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引人误认是知名医院的商品或者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加大力度打击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及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行为;加大对知名医院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信用惩戒。同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
山寨医院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存在,大多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按照国家相关工商管理条例,北京协和医院不能独享“协和”二字,只能以“北京协和医院”六个字为注册商标。因此,一些地方的的“XX协和”依然可以注册经营。由此造成一种非常荒谬的现象:各地不断涌现的傍名牌医院,包括频遭曝光的某些山寨医院,不少却是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山寨医院具备了合法身份,就有了“拉大旗作虎皮”的便利和底气,不仅对患者增加了迷惑性,也获得了保护伞和护身符——相对于“黑诊所”和无证行医,常能游离于监管之外,难以及时得到查处和打击。
治理医疗机构“傍名牌”的乱象刻不容缓。除了要求正牌医院增强品牌意识,以及提醒患者提高警惕、提升辨识能力之外,最重要的还是要从强化监管和完善法规、堵塞漏洞做起。尽管有些山寨医院经过了合法注册,但其经营过程中却存在诸多打擦边球或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有的山寨医院自称“XX医院某某分院”,有的说是属于“XX医疗集团”,有的说是“XX医院的连锁医院”或“与XX医院是技术上的上下级关系”,无疑已经涉嫌虚假宣传甚至公然欺诈。而某些医院编造疾病、术中加价、诱导医疗,显然属于医疗违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对上述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监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此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而真正的治本之策,则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名牌医院进行有效的保护。现在,普通商品还存在严格的品牌保护,对涉及到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机构,应该有更为严密和严格的保护措施。还以“协和”为例,“协和医院”已然成为医疗领域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那么,就应当由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权威界定——哪个或哪几个医疗机构才是名副其实的“协和”,才有资格使用“协和医院”的名称,对此予以公示,进而禁止其他医疗机构再注册或称呼同样的名字;已经使用“协和”名称的,要限期改名,以免混淆视听。当然,前提是对相关法规的条款进行修订,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为了消除医疗领域长期累积形成的“傍名牌”痼疾、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相关工作应尽早启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无疑就是一个进步,值得期待。
3、商标权侵权该如何处理
商标权被侵犯时,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解决:1、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向侵权人说明对此商标拥有商标权,表明被侵害的商标权会带来的损失,要求对方应当停止侵害并作出赔偿,还可以协商赔偿等事宜。2、请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要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内容。3、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要求提交起诉状,并准备相关证据,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商标侵权如何维权
商标侵权维权方式主要是:1、搜集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有利的相关证据;2、根据搜集的证据材料等事实依据,结合被侵权人的主观倾向,选择最符合实际情况的维权途径,如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案件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审理周期,被侵权人提交了申请后需要与相关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并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商标被侵权怎么处理
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依法定程序进行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并可处以罚款。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一、被别人告商标侵权清楚方法有哪些?
(1)如果是有侵权行为,则是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其注册商品项目与自己注册的商品不符,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果对方曾多次投诉他人侵权,且索取赔偿,获得利益,对商标的使用不具实质性,可以以恶意注册为由提出申诉,同时向商标局对此商标做无效宣告。
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都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去执行的,如果在未经他人的允许下随意的使用他人的商标也是属于侵权的行为,那么被侵权方是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二、哪些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