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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 2023-05-24 12:18:07

1、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十、超凡业绩

超凡成立10余年来为客户成功代理了上万件知识产权案件,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专权益,属受到客户的广泛赞誉与好评。近年来,超凡成功代理的案件有:
成功代理的 “锦竹JINZHU及图形”商标争议及行政诉讼案入选全国“2011-2012年度公众推选最具影响力的十件商标大事”;
成功代理张裕集团制止“张裕”在加拿大的商标抢注案件;
成功代理舞东风连锁超市抗击“东风”驰名商标异议案件;
成功代理客户抵御法国拉法基股份公司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
代理四川大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成功;
代理日本株式会社石田“石田”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取得成功;
代理北京华夏物证古陶瓷鉴定中心异议复审“华夏”商标成功;
成功为五粮液集团在韩国争回“五粮液”商标权,被客户和媒体誉为“商标专家”;
成功代理五粮液韩国维权案,被媒体称为 “中国酒企商标被假冒海外维权获胜第一案”。
……

2、商标专家的作用

商标专家是一种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商标注册和商标争议解决方面提供专业建议和帮助。商标专局液家可以帮助公司和个人确认商标实施的可行性,对商标进行评估和研究,确保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专家可以帮助申请人选择最合桐轿物适的商标类别和保护范围,撰写商标申请书并指导提交流程。与商标争议相关的问题,专家可以引导客户采取最佳解决方案,如通过对商标诉讼的辩护和代表客户或与第三方(如商标局)进行协商。因此,商标专家在确保商标合法性,争议解决和保护客户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帆慧的作用。

3、商标注册选哪家比较好呢?

找代办商标注册的机构需要根据多重因素来确定,例如该机构外界口碑、公司实力、是否具有正规办理要求、办理人员的专业度等等。

4、深圳注册商标去哪里注册

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代理机构一般经验比较丰富提交前会帮您检索,审查时不时有可能被驳回,给申请人合理的建议,给申请人降低了风险。

其实是很合算的,自己不检索直接报,浪费时间,浪费金钱。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10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企业法人我们可以在十个工作日拿到受理通知书。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异议期满后,无异议的,给予核准,并发出商标注册证。

这时候就真正的商标权了,可以10年后无限次续展

有需要可以直接联络我

5、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依据国家法律条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如下: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2、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3、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5、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6、具有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法律客观:

根据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规定,中华老字号(ChinaTime-honored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一、申请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二、申请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三、认定机构(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洞尘培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纳唯,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四、申请认定程序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兄判“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6、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商业发展的越来越好。人们逐渐对商品有了商标意识,很多商家为了更好的售卖商品,会注册商标,让人们记住自己的商品。那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可被宣告无效的情形近年来,恶意异议、恶意抢注等商标侵权行为频发。为了保护合法商标权,新《商标法》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呢?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3种情形:
      一是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包括(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旅岁   二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专家介绍说,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该法条,上述情况也可以由商评委被动宣告商标无效。不过,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扰镇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
二、个人是否可以注册商标根据最近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如果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与中缓枝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按照目前的收费标准,受理商标注册费是一件10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和证明商标注册的费用是每件3000元人民币;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是一件1000元;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是一件2000元人民币。
      商标局经审查符合上述要件的,即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将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而申请人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由于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对申请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三、商标中带有地名能不能注册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以,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的、申请人全程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等情形下,带有地名的商标亦能注册成功。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
      通过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注册商标的范围,以上内容就是本人为你整理的关于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7、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 G2000商标纠纷案专家评析

2007在10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赵华诉纵横二千有限公司(简称纵横公司)、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和缘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千盈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简称银泰百货)侵犯其“2000”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2006)杭民三初字第131号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一方面因为本案判决赔偿数额高,达到罕见的2000万元:另一方面因为本案是国际知名品牌“野和亏G2000”的所有人因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G2000”商标而非原告的“2000”商标,被判决赔偿2000万元给歇业的个体户。就本案一审判决简单适用“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被告使用的“G2000”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2000”商标的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纵横公司作为香港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等问题,请专家对“G2000”商标纠纷案进行评析。

案情简介

原告赵华诉称:杭州市西湖振虹科技咨询服务所于1997年9月获准注册“2000”商标,使用在第25类“袜、手套、围巾、领带、腰带”等商品上。杭州市上城区蓝星体育用品商店(简称蓝星商店,系以赵华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2000年4月受让了该“2000”商标。2005年5月赵华又从蓝星商店受让了该商标。2000年8月,蓝星商店发现被告纵横公司和缘公司在大陆大量销售标有“G2000”商标的袜子、领带等产品,认为侵犯其商标权,遂委托律师向二被告发律师函,并向工商局投诉。广州等地工商局根据投诉查扣了部分使用“G2000”商标的商品。2000年12月,纵横公司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2000”注册商标,诉讼时效中断。2005年1月,商评委做出第0066号裁定维持“2000”商标注册。纵横公司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一中院作出第384号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赵华向北京高院上诉,2005年11月北京高院作出(2005)高棚陆行终字第350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第0066号裁定,维持争议“2000”商标的注册。原告认为,“G2000”和“2000”商标为近似商标:纵横公司注册的“G2000”商标,只能在其指定的“服装、鞋、帽”上使用;被告从未间断其大量生产、销售标有“G2000”商标的袜子,领带等产品,或销售外包装为“G2000”实为“G2”商标的上述产品等行为,侵犯其商标权。纵横公司授权和缘公司、千盈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纵横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连带赔偿责任。2006年4月,原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2006年9月,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万元。
被告纵横公司辩称:纵横公司于1992年12月在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了623170号“G2000”商标,指定使用在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2002年5月28日,纵横公司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商标,指定使用在25类“服装、袜、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G2000”服装自1996年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和喜爱,并成为知名服装品牌。商标局因纵横公司的“G2000”商标在2000年就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裁定蓝星商店2000年在“领带、袜子”等商品上申请的被异议“G2000”商标与纵横公司的“G2000”商标容易混淆,不予注册。原告的“2000”商标为普通阿拉伯数字,也表示公元纪年,使用在“领带、围巾、皮带”商品上显著性非常弱,因很少使用也没有产生知名度。因品牌定位考虑,所有“G2000”商品均在“G2000”专门店或者专柜统一销售,因此,在领带、袜子、皮带等商品上使用“G2000”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告关于被告使用“G2000”商标侵犯其“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和缘公司、千盈公司、银泰百货公司的答辩意见与纵横公司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受颂神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均属侵权。“2000”商标与“G2000”商标相比,两者均包含阿拉伯数字“2000”,且为主要部分,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读音近似根据生效的北京高院第350号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纵横公司确认两者属于近似商标,故认定二者属于近似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与原告“2000”注册商标相同的“领带、袜子、围巾、腰带”等指定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了与“2000”商标近似的“G2000”商标,构成侵权:纵横公司应对自行生产、销售或授权千盈公司、和缘公司销售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缘公司、千盈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需对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银泰百货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赵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三被告未按法院要求提交其侵权获利证据,无法查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推定被告纵横公司一直在自己或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时间长达9年。2000年11月,原告发律师函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纵横公司2000年12月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原告的“2000”商标也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赔偿数额从第一次中断之日(2000年11月)起向前推算2年,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8年计算,参照银泰百货的销售额,按被告有260家门店综合估算被告的获利远超过2000万元,确定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赵华2000万元。
纵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相关事实

2000年2月,蓝星商店(系以赵华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在25类“袜、领带、围巾、腰带”等商品上申请“G2000”商标,被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纵横公司提出异议。2005年3月,商标局作出第00366号裁定,认定纵横公司的“G2000”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经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G2000”商标指定使用在有密切关联的服装配饰用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标注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纵横公司,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裁定被异议“G2000”商标不予注册。赵华从蓝星商店受让该商标并申请复审,2007年8月,商评委做出第4710号裁定,认定蓝星商 店申请“G2000”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赵华“G2000”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
2007年12月,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07]第12891号决定,决定纵横公司于2001年4月申请的指定使用在“围巾、袜、腰带”等商品上的2023746号“G2000”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送商标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专家意见

杨叶璇(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我感觉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标法究竟保护什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手段,手段一定要为目的服务,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让生产者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凝聚商誉,通过商誉来谋取正当的合法利益,实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是商标法的宗旨,法条是根据这个原则立的。一份商标侵权判决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只要看判决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者的利益?还是保护投机取巧者的利益就清楚了。
过去因阿拉伯数字缺乏显著特征,禁止注册为商标。后来放宽标准,认为阿拉伯数字经特殊设计或通过使用产生一些显著性的,也给予保护,本案“2000”商标可能属于这种情况,但这样的商标依然是显著性很弱的商标,不能给予与显著性强的商标同样力度的保护。商标保护从注册特征上来说,普通阿拉伯数字的“2000”根本就不是用来凝聚商誉的载体,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本案“2000”商标因特殊书写才获得显著特征勉强给予注册,在保护当中特殊书写的才是你的保护范围,不能延及普通字体的“G2000”。
商标近似的判断不是智力游戏,在侵权案中判断商标近似时,既然有市场使用行为,就要看在市场上消费者是否混淆,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窃取了对方的商誉,根据市场上是否产生混淆倒过去看商标是否近似。本案消费者中,很多年轻人都熟悉“G2000”服装,“G2000”商品只在专卖店里卖,不会和“2000”混淆,如果消费者购买时不会将二者混淆,这个商标应该判断为不近似,谈不上侵权问题。
商标法规定赔偿有两种计算方法,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这个“因”非常重要,绝对不能丢,如果丢掉了“因”,就丢掉了知识产权赔偿的填平原则,丢掉了商标法的公平和正义。两种计算方法只是在某一种方法不便计算时,选择另一种来模拟。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应该是大致相当的,否则法律就不公平了。本案被告的“G2000”商标很有名,难道说他们所获的全部利润都是因为利用了“2000”商标的商誉所得吗?
董葆霖(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本问题是什么是侵权假冒?把自己的商品混淆成他人的商品,利用了他人的商誉抢占他人市场,窃取他人商誉的行为才是侵权假冒。被告“G2000”的商誉很高,使用自己的商标卖自己的商品,原告想搭被告的便车申请注册“G2000”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后回过头来告被告侵权,颠倒了是非,如果说侵权要搞清楚谁侵权,谁占有别人的商誉,冒充别人的商品,谁就侵犯别人的权。
2000年,“G2000”已经是公众熟知的服装商标,应受到类似驰名商标那样的扩大保护。被告在自己的专卖店里把自己服装上的知名商标扩大使用到相关的服饰商品上,完全利用的是自己的“G2000”知名商标商誉,而非窃取他人的商誉,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客观上也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谈不上侵权问题。另外,商评委已裁定纵横公司的“G2000”商标在腰带、领带等商品上初审公告,行政确权程序还没走完,这种情况下应该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原告从索赔50万到2000万本身就是漫天要价的过程,既然没有根据,算不清楚,就应按商标法里规定50万元以下赔偿,判高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在生产经营中商标使用是否侵权,要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商标保护的不是一个标识,而是商誉,商誉是将标识和商品建立起联系后,通过持续使用来凝聚和建立的。“G2000”商标在先注册、持续使用,产生了知名度,建立起了服装、服饰商品与G2000商标的联系,原告企图注册“G2000”侵占他人商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判断商标侵权时割裂这些因素,从表面上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简单适用“相同或类似商品加上相同或近似商标就等于侵权”的判定标准,就违背了商标法的宗旨,怂恿了不正当竞争。即便侵权成立,赔偿数额首先应该是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其次才是被告因侵权的非法获利。仅因为被告不提供证据就推定20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证明损害赔偿不是被告的举证责任。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一个判决要对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正面引导,滥诉是一种权利滥用,判决应规制滥诉,而不是引导。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制度,现在被有些人滥用进行不正当竞争,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初哀。我认为,实现其初衷的关键在于正确划分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能过度扩张。
从“2000”这个纯阿拉伯数字商标的显著性看,非常接近于不予注册的情形,如果用手写体或书法形式,可以考虑有一些特别显著性勉强给予注册,但注册后它的保护范围显然不能和那些独创性商标一样大,“2000”手写体商标的保护范围不能扩大到含有普通印刷体的数字上,否则就等于变相使采用普通阿拉伯数字形式的“2000”数字获得商标注册,将公有领域的“2000”数字专有化,从而违反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很多人注册时为了获准注册故意搞成特殊字体,维权时又反过来干涉别人使用普通字体,这里也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知识产权不能没有边界,授权的时候给你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多大,保护的时候应回归这里去判定是否落入你的保护范围。本案“G2000”商标的“2000”采用普通阿拉伯数字,没有落入原告采取了特殊字体才获得注册的“2000”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郑胜利(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商标法用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立法宗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G2000”跟手写体的“2000”是否构成近似,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注册时只能跟已有的商标图样比较,没有别的办法。但到了侵权判定时,就要以特定的消费者是否混淆为原则,不混淆就不近似,不侵权。本案判决商标近似的依据错了,侵权诉讼中判断的 侵权和近似的依据是消费者是否混淆,市场测试,“G2000”服装比较高档,又是专门渠道销售,被告将“G2000”知名商标延伸使用到相关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属于正当使用。跟“G2000”比起来,“2000”没有知名度,消费者在“G2000”专卖店看到“G2000”服饰时,当然不会将知名的“G2000”误认为不知名的“2000”而发生混淆,认定二者近似毫无根据。
本案直接引述北京法院在商标行政确权判决中认定的“2000”和“G2000”近似的事实,再看商品是否相同,从而简单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得出了结论,这是不对的。行政判决中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与民事判决中不同,不能直接引用的,更何况两个案子请求保护的商标及知名度也是不同的。赔偿额计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时,要把正常的商业利益剥离掉,法院把被告正常经营利润全赔偿给原告了,显然没有考虑“因侵权”因素。将被告的全部经营利润赔偿给原告的做法,仅适用于主观恶意明显,以假冒他人知名商标为业的造假者,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何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律咨询专家):我在香港开知识产权会议时,香港人问我“G2000”和“2000”混淆不混淆?我说不混淆,没想到还有这么一个案子。首先,被告在“袜子、围巾、领带”上的“G2000”商标最近已被商评委初步审定,基于该裁定,对纵横公司在25类其他商品上使用“G2000”商标,应该做出不侵权的初步判断。其次,从纵横公司这么多年使用“G2000”商标的情况看,可判断纵横公司是善意的,既然“G2000”初审了,就应该中止审理,等商标确权的结果。所以,在讨论本案是否侵权时,应当做全面、深入、客观的评价,不能简单化。如果被告使用“G2000”对于公众不发生混淆,消费者能够将“G2000”和“2000”正确区分,就不侵权。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教研室副主任):商标权的效力无疑同其图案的显著性相关。通常,显著性强的商标在认定是否构成混淆时较之显著性低的商标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救济。基于“2000”商标的显著性很弱,可非常容易地推出“2000”商标与“G2000”商标完全不相似。“2000”商标仅因采用特定字体而具备显著性,由印刷体构成的“2000”图案则不具有显著性,属于共有领域;原告商标权的效力尚不能及于印刷体的“2000”图案,更何况“G2000”商标呢。
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商评委受理被告申请撤销商标案对其主张侵害其商标权行为构成障碍的话,则不应将被告的申请行为作为原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一审判决由此得出赔偿数额按8年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程永顺(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在涉外(含港,澳,台)案件中非常突出。纵横公司作为“G2000”商标的权利人是否适格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将其列为被告是可以的,但如果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就要明确主张并证明其具体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法院在判决时要予以查明,剔除不合格的被告。纵横公司作为香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大可能在中国大陆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本案很可能存在被告不适格问题。
本案有一个是与非,谁有恶意的问题。“G2000”和“2000”商标从注册到产生纠纷,再到起诉和判决,从整个过程看恶意在哪方应该是明显的。如果抛开过程,单独说“2000”是有效商标,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G2000”,别的都不看都不谈,只看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使用商品是否类似,就判定侵权,确实会出现机械办案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但可能会背离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
商标有保护范围问题,显著性强的保护范围大,显著性弱的保护范围小。知名度高的保护范围大,知名度低的保护范围小。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要考虑显著性和知名度,并给予不同的保护范围和力度。纵横公司在商标审查行政确权程序中主张“2000”跟“2000”近似,在商标侵权程序中主张“G2000”不跟“2000”近似,看似矛盾,其实是有道理的。两个程序中判断商标近似的方向完全相反,行政程序审查的是不知名的“2000”商标是否会对知名的“G2000”商标造成混淆,而侵权程序审查的是知名的“G2000”商标是否会对不知名的“2000”商标造成混淆,就像大家会把一个长得像明星的普通人误认为明星,而不会把明星误认为是某个普通人一样。一审判决不考虑两个相关商标各自知名度完全不同的事实,径行引用行政判决所认定的“纵横公司确认二者属于近似商标”的事实做出侵权判决是不妥的。

8、商标注册可以带“专家”字样吗?

从理论上说,“专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回特点产生误认,是答不允许注册的;但实际上含“专家”字样的注册商标有很多,而且不乏单独的“专家”二字。
个人感觉,一是因为目前的消费者都很精明了,不会仅仅因为挂着“专家”的牌子就轻易相信,二是因为这个词本身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有专门技能或专业全面知识的人”,符合这一条件的,都可以尊称之为专家,而并不仅限于某些顶尖的专业人才,做某一行的,一定会懂这一行的专门技能,也都可以尊称之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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