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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公约

发布时间: 2023-05-08 22:28:20

1、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有哪四个法律?

关于商标的国际公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2、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协定注册国际商标分类有哪些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
一、国际商品商标分类(1-34类)
第一类(化工原料):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油漆涂料):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洗护用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四类(工业油脂):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灯芯;
第五类(药品制剂):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五金器具):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机械机器):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手工用具):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电子电器):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医疗器械):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家用电器):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车辆配件):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烟花爆竹):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珠宝手表):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乐器乐辅):乐器;
第十六类(文具办公):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橡塑制品):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皮具箱包):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建筑材料):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清,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家具工艺):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厨具日用):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缆绳帐篷):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线纱丝纺):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床上用品):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花边钮扣):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地毯席垫):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运动器械):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食品鱼肉):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食品米面):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生鲜农产):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啤酒饮料):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酒精饮料):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烟草制品):烟草,烟具,火柴。
二、国际服务商标分类(35-45类)
第三十五类(广告管理):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金融经纪):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修理安装):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广播通讯): 电信;
第三十九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按排;
第四十类(加工服务):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教育娱乐):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科技科学):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类(餐饮住宿):提供食物和饮料供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医疗美容):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及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法律安全):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3、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为例,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

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第一类条约包括:(以条约通过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通过。

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

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签订。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

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缔结,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通过,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简称《新加坡条约》,2006年缔结。《新加坡条约》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12年6月26日签署了该条约,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简称《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6月27日通过,2016年9月30日该条约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强制性限制与例外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灵活性。

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第二类条约共6个。这些条约是关于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的契约。

依据这些契约,所有的缔约方寻求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能极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与物力,降低其各项国际申请和国际文件呈报时的成本与时间,从而极大地促进这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这些条约包括:(以条约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商标)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

我国于1989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葡萄牙里斯本签订。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缔结。

我国于1993年10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缔结。

我国于1995年4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5年7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

我国于2000年5月4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8月4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第三类条约共4个,这些条约确定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各自下属类别的分类,并以此确定了易于检索的索引。

这些分类标准能够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整理为更易于管理的形式。 这些条约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61年生效。

我国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日内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71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6年9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5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7年6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85年生效。

4、第一个给商标下定义的国际公约是?

TRIPS协定是第一个给出商标定义的国际条约
协定第15条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组成商标。”

5、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有怎样的规定

你好,
自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的,现在这种保护正不断趋向于严格化。
《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
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还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6、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哪些形式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
《专利法条约》(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专利合作条约》(1970)。

7、商标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

商标的国际保护,商标的使用有悠久的历史。特别是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增长,国际贸易迅速发展,随之也产生了一些商人在他国仿造、冒用本国商标的行为。那么商标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商标的国际保护商标的国际保护是怎样的?《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最重要的一个公约。它保护的范围除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外,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等。1891年4月14日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是商标国际保护的又一重要国际公约。签订该协定的目的是建立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管理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该协定书以法文、英文、西班牙文签署,具有同等效力。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与商标国际保护有关的公约、条约、协定还有:《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在法国的尼斯签订)、《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6月12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9月26日在内罗毕通过)等。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进行全面保护并对知识产权执法和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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