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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商标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4-15 11:12:55

1、三大案例回放:如何规避商标侵权的风险?

品牌重要吗?很多人都会说很重要。但是要说起商标,大部分人却说不出所以然来……若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品牌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品牌若是企业的灵魂,商标则是企业灵魂附着的肉体。

一、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商标真的那么重要吗?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人们往往把商标比作“商品的脸”、“无声的推销员”、“顾客的向导”、“企业声誉的象征”。所以在产品上市的前期,除了产品、渠道、媒体推广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外,我们应该全面的思考下,我们的商标准备好了吗?

1. 第一时间提交注册商标申请,避免被抢注。

很多企业在推广产品或者服务的前期,都会做一些传播中的预热,达到扩大知名度的目的,而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的商标还没注册,就有可能陷入商标被抢注的纠纷。

案例 一:阿里巴巴“菜鸟”物流商标险被抢注

阿里巴巴集团前CEO马云于2013年5月联合多家企业共同创办了中国智能物流骨干网(CSN)项目,并将项目命名为“菜鸟”物流。消息一经公布,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便于2013年5月29日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第39类(物流)的“菜鸟”商标申请。笔者不禁感叹其商标敏感度之高,抢注时间之快。但是马云已经提前一步,在信息发布会之前的2013年5月23日就向商标局提交了此商标申请,躲过了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点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该做好产品上市前的商标保密并在产品上市前做好商标申请工作,避免因商标被抢注而带来的侵权风险。

2. 商标申请前做好授权前景评估,避免在线相同商标或者在线近似商标

案例二:“西柚”变“美柚” 企业为商标侵权付出惨重代价

 手机应用软件“西柚经期助手”,在2013年4月正式上线,据其当年9月发布的数据,其用户总量已达1000万,日活跃用户超100万,用户量预计有望在年底突破2000万。

但遗憾的是,该公司APP软件并未申请第9类(软件)的“西柚”商标,该商标早已在2012年3月14日被另一家公司注册。由于涉嫌商标侵权,“西柚”软件被多家软件下载平台下架,对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企业最终不得不将产品名称升级为“美柚”。为了避免此类侵权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确认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如果相同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企业应尽快考虑策划新品牌,以避免产品上市后被诉侵权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点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推广产品前,请做好两个排查工作:其一,确认是否存在在先相同商标?其二,确认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排除了在先相同权利冲突之后,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如有存在,商标是否能够授权。

3.商标注册之后,如何维护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之后,企业即享有了商标专用权。此时很多企业便放松了警惕,事情是否真如企业所想,其实不然。商标注册后仍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企业可能因此再度陷入商标侵权的泥潭之中。

1)面对商品分类表的变化,是否及时补充新的商标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为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申请、商品选择、近似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现行的是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分类表。尼斯分类表每五年会有一次重大修订,每年会有一些小的修订。因此,面对不断变化的分类表,企业应及时关注其变化,避免因分类表变化而带来的商标侵权风险。陌陌科技公司正值IPO之际,不想竟被另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被诉侵犯其“陌陌”商标专用权。陌陌科技公司第9类(软件)“陌陌”商标申请于2011年9月8日,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为什么商标已经注册,还是被诉了侵权?被诉方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8月6日,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册。被诉方核准注册的服务为“交友服务等”。“交友服务”与“陌陌”软件提供的服务相近,因而被诉。

从“陌陌”被诉一案来看,我们除了要注意及时关注分类表变化,补充注册外,还提示了企业应该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如果陌陌科技公司及时在商标公告期监测到了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的公告,并及时提起异议申请,则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

随着知识产权产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维权应该纳入公司的发展战略中,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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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

1、某旅游品商店销售伪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区某旅游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产品包装标注抗美援朝系列“纪念酒”。

经查,当事人为开拓市场,吸引外地游客来丹东旅游时购买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标志认证的前提下,与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销售产品的外包装和包装箱显著位置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图案。

该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某酒庄销售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酒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丹东某酒庄店内销售侵权假冒酒,包括五粮液、舍得酒、海之蓝、剑南春、奔富、人头马VSOP、马爹利蓝带等国产及进口酒。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地下室内发现橡胶水及毛巾抹布,用于涂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产日期,另有一套用于喷涂易拉罐啤酒生产日期的喷码设备。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罚款10万元,其他违法行为另予行政处罚。

3、宽甸县某文具配送中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3月,宽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宽甸县某文具配送中心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南孚”牌电池,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其店内销售及库房内存放的南孚电池,经商标所有人认定为侵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宽甸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处罚:1、没收侵权“南孚”牌电池29件;2、罚款4万元。

4、凤城市某增压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8月,凤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凤城市某增压器公司生产车间中发现了标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压器、增压器机芯、增压器涡壳、增压器中间体、增压器空包装箱。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注册商标品牌授权书、转让人与受让人协议书以及使用许可合同书,且无法提供出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冬开始无照从事增压器组装生产活动,直至2021年1月注册了凤城市某增压器公司,并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该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5、某甲诉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与被告某公司(乙方)签订《棋牌游戏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麻将游戏测试版交付后,双方一直就麻将胡牌不显示、分数计算错误、游戏规则、托管等问题进行沟通和修改,直至2017年12月12日。

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戏开发合同,双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讼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项,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3、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3)2017商标侵权案例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4、商标35类侵权的经典案例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日常生活中违反经济法的案例有哪些?详细一点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

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分析: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近日,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消费者杨某在薛家湾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出现高温情况,几次找商家处理,但始终解决未果,迫不得已,杨某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之后,立即联系杨某了解具体情况,并且针对具体情况联系商家进行核实,确认杨先生所投诉内容真实无误,确实是商家商品有问题。经过几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商家给杨某解决拖拉机高温问题,如不能解决,商家更换发动机,如还未解决高温问题,商家同意更换新的拖拉机。

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问题,所以杨某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中介敲诈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在西城区四合上院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屋。据介绍,该房屋是由我爱我家从原房东处包来后,再租给刘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双方签订1年合同,“我爱我家”收取了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中介费。

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涨至12500元/月。

刘先生对租金上涨的问题也没有太计较。而在刘先生打算交钱时他发现,费用里面又多出来12500元!一问才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刘先生一算,这相当于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爱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刘先生的义务。”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机构,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在合同中私自标注“中介服务”,强迫消费者缴纳中介费,如遭拒,则采取断水断电或者强迫换锁等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已经属于是一种假借中介服务为名实施的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敲诈勒索行为。

6、“微信”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00万,腾讯再上诉要求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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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迷之操作!香奈儿诉华为商标侵权败诉,你觉得两个商标像吗?

 近日,法国奢侈品牌香奈儿起诉了中国企业华为,认为华为的商标和他们的商标相似,这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法院经过取证,认为华为并没有构成侵权的行为,因为华为的商标和香奈儿的商标在视觉上的差异非常的明显,并没有任何的相似之处。

香奈儿对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认为华为的“双C”商标和他们的设计的非常的相像。但是法院还是继续驳回了他们的上诉,法院方面认为并没有任何的相似之处。

香奈儿是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它在全球都拥有很多的忠实用户,他们独特的商标也是他们出名的一个方面。华为商标的设计和香奈儿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就是他们“双C”的设计开口方向并不相同。香奈儿的开口方向在左右两边,而华为的商标在上下两边。其次,就是两个商标线条的粗细是完全不同的。香奈儿用的是很粗的线条,而华为用的很细,看起来很纤瘦的那种感觉。

 其实,像采用这种双字母或图形的设计有很多的,我们2008年的奥运会不就是五个圆形相结合的,还有一款车的车标不就是四个圆形?这样的商标设计非常的常见的。香奈儿和华为的商标放在一起是没有人会觉得他们两个的商标像的。

 其实,随着香奈儿这个看似事“维权”都行为,还可以给我们的华为打一波广告的。华为虽然很有实力,但他的知名度还是比不上香奈儿这样多年的奢侈品品牌所积累的知名度的,香奈儿这样把华为以告,反而给华为做了一个很好的广告,让华为能够更加的走向世界。

8、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商标抢注 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对商品功效的客观描述不构成欺骗性(《 商标法 》第十条) 代理 广州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 商标 评审委员会“怕上火喝王老吉”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典型案例。经过长达10多年不断的宣传、推广,“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户晓。然而,在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时却遭遇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本案判决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最终认定该商标并未违反该规定。 案例2 仅在线词典收录而专业词典未收录不能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代理奥托马克公司诉商评委“SeaFoa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含义为“海泡石”,用于第4类“润湿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点。代理 律师 在 诉讼 程序中,从申请商标文字的词源、词汇解释、外文商标的公众认知度、词汇的产生时间、商标的使用注册、消费者的认知、商评委的 举证责任 等多方面阐述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证明其与“海泡石”之含义、之表达、之产品性质、之市场认知等多个方面毫无联系,成功推翻了商评委的裁定,成为推翻缺乏显著性认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驰名商标 对老字号的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李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正理代理)“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6-2017年度优秀代理案例”。 判决书 认定,引证商标作为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4 驰名商标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代理雅培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雅培YAPEI”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评委和 一审 法院均未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 二审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雅培”商标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具有复制、摹仿雅培公司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对“雅培”商标施以跨类保护。 案例5 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 代理UMC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UMC”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代理关系”的认定。与被代理人具有商业往来的代理人的下属公司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抢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行为当然应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限制或者认定“恶意串通”情形。二审法院认为,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曾存在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故可以认定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形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纠正了一审法院和商评委的错误认定。 案例6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于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代理 北京 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熊猫看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标近似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指出,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 商标权 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引证商标不能因为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进而阻挡其他含有熊猫素材且具有一定区分的商标使用或注册,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标不构成 商标侵权 代理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曹利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指出,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 商标注册 人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确认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车玻璃贴膜、建筑膜”等商品使用“强生”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8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代理丝芙兰(SEPHORA)诉 上海 兰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闵行区将该案件作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非按其核准注册的“兰诺诗芙兰”商标样式进行使用,而采用了“兰诺”与“诗芙兰”分列的形式且“诗芙兰”三字的字体明显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诗美兰”文字,弱化“兰诺”文字,进而攀附原告“丝芙兰”商标享有的良好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9 侵权人多次抢注权利人商标加重法定赔偿 代理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侵权人多次恶意抢注权利人商标作为考虑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额。判决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国内取得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应当知晓"霸王醉"商标已为原告核准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先后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霸中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且在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注册,并以收到的《 商标注册申请 受理通知书》为理由不断宣传和销售带有"霸王醉"标识的白酒,其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且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对原告"霸王醉"商标美誉度和市场价值造成了较大损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案例10 商标确权商标不近似认定不等于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不侵权 代理彩妆一世公司(MAKE UP FOR EVER)诉广州市唯魅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作出的商标不近似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当然成为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将被告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对于现在我们就要从中启发,在销售任何一件产品的时候,只要是自己的,那么就必须要先注册,然后再来售出,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标抢出去,让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损失。

9、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案例

北京育达威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称育达威公司)系“温莎”商标(核定使用在玩具、书籍等商品上)及“Windsor”商标(核定使用在幼儿园等服务上)在中国境内的独家被许可人,经授权创办了多家温莎品牌幼儿园。
育达威公司称,其发现自2015年起,北京温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温莎公司)开办了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并在招生宣传册、教学图书、园服、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园内墙面装潢等宣传资料和文书上使用“温莎”及“Windsor”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此外,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在其招生和宣传过程中故意攀附原告的商誉和品牌知名度,温莎公司擅自将“温莎”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育达威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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