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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总结

发布时间: 2023-03-20 09:27:06

1、在商标的应用中存在哪些风险

有了商标以后 就要按照规定使用!商标的使用规范内容包括: 1.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编辑本段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的本质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编辑本段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 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 5.反向假冒行为。 未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的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甩的行为; 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声为; 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编辑本段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三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编辑本段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法律责任 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2、如何进行商标维权和打假

认为以下要点,是打击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
第一,周密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是打击侵权行为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需搜集的证据包括:
1、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侵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第二,客观分析调查情报、证据材料,并结合权利人的主观倾向,选择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这是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中间环节。
第三,制作投诉书、起诉书并向相应机关递交,请求对侵权行为实施打击。这是打击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步骤。
商标侵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8、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9、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

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 侵犯商标权 的行为有哪些 商标 的 侵权行为 ,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法活动。 第一.未经 注册商标 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第二.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的; 第三.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 第四.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第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 商标侵权 应承担什么责任 商标侵权的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槐局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埋衡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赠礼道歉。 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 非法经营 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看完了上文介绍之后,我们发现其实现实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而上面的内容其弯明做实都还是为大家归纳总结了一下,实际侵权行为肯定是大家想象不到的多。而在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有侵权行为之后,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就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要是侵权行为构成了犯罪的话,则还需要同时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4、如果一个人用没有注册的商标合法地赚了钱,另一个人看到后抢先注册商标,可以要求第一个人赔偿损失吗

不能,因为这些钱是在他注册之前赚的,当时商标还没注册,不算侵犯了注册者的利益,可之后都算,在他拥有的商标的每一天,第一个人生产出来的东西都要赔偿,不过第一个人可以将注册者告到法院,剥夺注册者的商标权利,将商标转到自己名下,可以参考老干妈如何维权的

5、商标侵权整改报告怎么写

商标侵权整改报告可以按以下格式进行撰写:

1. 报告概述

首先,对于受到商标侵权行为的部门或企业,应起草一份商标侵权整改报告。报告应概述被侵权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侵权的影响及整改的必要性。

2. 侵权情况分析

接着,在报告中要详细描述侵权的情况,包括侵权者、侵权时间、侵权手段、侵权的范围及对受侵权方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侵权情况的分析,可以找出问题所在,为下一步的整改提供依据。

3. 整改方案

接下来,针对现有的侵权情况,制定一份完善的整改方案。该方案应包含各项整改措施的实施步骤、责任人及实施期限等细节。整改方案不仅要具体可行,还要注重实效好亏携性,即能够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4. 整改效果评估

整改完成后,要对整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整改措施的贯友伏彻情况、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效果对企业经营运行的影响等内容。基于评估结果,可以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进一步提高整改效果。

5. 总结

最后,对整个报告进行总结,对整改措施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总结性的回顾和完善。同时,对整个整改过程的成效等方面进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总的而言,商标侵权整改报告的撰写需要全面细致,重点是阐述侵权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评估整改效果和总结反思,以达到规范企业行为、保护自身空凳权益、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效果。

6、这种情况商标是否侵权?

您好!甲公司注册的是域名,用在网站上的,属于工信部负责,而乙公司申请的是商标品牌用在产品或服务上面的,是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是互不影响所以不造成侵权行为!9071知识产权提醒您,如果该商标是您公司的品牌或者乙公司使用该商标影响了您的权益,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我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谢谢!

7、私自绘制品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判断依据是什么?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商标是非常常见的,如果一个企业的商标特别出名的话,那么就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并且这个商标也可以有一定价值,能够做担保。所以国家对于商标的保护力度也是很强的,那私自绘制品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呢?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

私自绘制品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我们要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是商标法,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商标,一定要熟读商标法,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够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如果你只是想临摹一下品牌的商标,没有做商用,那么就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你把绘制的商标用作商用,并以此获得了很多的利益,这就属于侵权。可以私自绘制品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还要看这个绘制的品牌商标的用处,如果只是自己学习欣赏一下,那么只是个人的行为,如果将它售卖了,就是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呢?

小编也在上面对私自绘制品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这一行为进行了判定,那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判断依据是什么呢?第1种就是未经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认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商标。第2种就是未经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同意,将注册的商标更换到别的产品上,并且投入了市场,这种行为就被称作假冒行为。第3种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诋毁他人的商标产品。

总结

所以如果你想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一定要注册一个商标,在注册商标之后就能够获得商标法律的保护。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商标,你就可以将对方起诉到法院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商标侵权的行为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总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侵权行为与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是违法法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9、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应当收集哪些定案证据

3月,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的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进入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在专项行动中立案查办的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也将依法结案。现整理归纳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各地学习参考。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应当收集哪些定案证据?
答:根据案件类别,除主体资格证明外,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收集下列相关证据:
(一)对被侵权人:1、属被侵权人投诉的,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同或类似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证明被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的相关证据等;2、属他人举报或工商部门检查发现的,应将涉嫌侵权产品包装和标识送达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要求其对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定。如果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出具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要求其提供上述1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对销售侵权商品的经销商:1、购货发票及证明进货来源、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2、销货发票及证明货物去向、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3、现场提取侵权产品及包装物、标识、标签等材料,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对库存的侵权商品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5、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广告宣传证据材料;6、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7、询问调查笔录等。
(三)对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首先对其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实施现场检查。1、在包装车间调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影像证据;2、在产品仓库查清待售的侵权产品数量;3、在原材料仓库调取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查清未使用的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数量;4、对现场检查的1、2、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5、对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均可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其次要求企业提供:1、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印制合同及付款凭证;2、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入库单和领用单具;3、侵权商品的销售凭证及相关证据;4、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5、询问调查笔录。
(四)对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印制企业:1、印制合同;2、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稿样及其他材料;3、涉案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的出库单据;4、收款凭证及对应的财务记录;5、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6、对侵权商标标识和包装物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7、询问调查笔录等。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影响侵权案件的定性?
答: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保护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规定表明其中一种权利的申请和取得都不得损害他人已合法取得的另外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商标专用权,也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中,对如何处理两种权利冲突作了两点答复:(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二)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且商标专用权取得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使用在其商品或者包装上,则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指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四、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
答:我们认为,在目前缺乏相应的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司法解释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如何把握?
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是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取证过程中就要向当事人制发《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提交证据作出具体的要求,当事人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即证明当事人确有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证据的行为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是要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等外围取得证明其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及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如果仍然无法取得说明从外围也无法了解情况。当事人拒绝提供、工商机关穷尽所有办案手段也无法获知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六、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答: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法律。常见的是侵权人既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又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当事人实施这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和客观后果相同,应认定当事人只实施了生产经营假冒他人商品这一个行为,只是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同时采取了两种方式,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这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
对于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一并认定、择一重处。在办案实际中,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较重且易于操作,我们倾向于适用《商标法》处理。
七、依法没收的侵权物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前有效的相关依据还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228号)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89年出台,98年修订),但因上述依据中关于没收物资处理的规定均很抽象,执法实践中对没收物资的处理成为疑难。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没收的物品多数属于有使用价值(不宜销毁)的侵权商品,在确保安全和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处理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选择处理方式。一般应当公开拍卖,但是公开拍卖的费用与拟拍卖的物品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可以变卖;2、分离侵权标识。在处理前必须采取剪裁、撕毁、粘贴或者其他手段将侵权商标标识与商品分离,防止侵权商品再次原样流入市场;3、签署买卖协议。无论是拍卖还是变卖,无论买受人是被侵权人还是其他人,办案机关应当与买受人签署书面协议,载明“没收物品处理”字样,并约定买受人对物品的处理方法;4、后续监督。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方法处理物品,办案机关应当派人跟踪监督或者查验处理后的检验结论,防止买受人简单更换商标标识,将侵权商品改头换面为“正品”出售。

10、商标侵权赔偿怎样计算,商标连续侵权怎样赔偿

一明凳、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春槐大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扒竖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仔细理解《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合理的开支,应当只有在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时才能计算进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操作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作为律师而言,凡是商标侵权的案件,无论采取那种方式计算侵权赔偿都喜欢将合理的开支计算进去,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大家一定会问什么合理的开支?那些是合理的开支呢?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

六、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在侵权,但是被侵权人很晚知道或者出于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诉,那么又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问题?大家比较关系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人都知道是两年,但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释中也有规定: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说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应当知道?不用管了,这么说就好理解了:直接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计算赔偿了。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日往前两年以上的除外)×单个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

※:这个公式是不科学的,具体计算还是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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