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百科 » 商标法第49

商标法第49

发布时间: 2023-02-14 11:26:08

1、商标法第49条是怎样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

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由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所以必须慎重。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正当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所谓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撤销的决定依法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标法律对商标复审作出规定,有利于商标审查、管理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是商标复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复审的理由,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结束复审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所谓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商标法作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可以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商标注册之后会不会失效

商标注册成功之后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商标注册之后会不会失效呢?这是很多商标持有人在商标注册之后常常问到的两个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统力知识产权是这样认为的:

首先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注意可能会造成很多不好的事情。
其次商标注册之后有可能会失效,造成商标注册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
一个是主体的灭失,比如一家公司,突然这个公司不存在了,倒闭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在一年之内没有转出,那么就会无效;个体户商标注册同理。2.如果商标注册三年未使用,别人就可以提出三年撤销不使用,使这个商标失效。3.
商标注册十年后,需要对商标进行续费,如果超过六个月不续费,商标也会无效。
其实在商标注册中商标失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相反商标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大。但是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对商标进行适当的保护,商标失效之后就没有了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时候都需要留心,不要以为商标注册之后就万无一失。

3、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适用:

解读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解读2:三年未用说明企业经营不行,商标对其意义不大,这种资源浪费是不合适的,所以三年未用可以撤三,让其他想用的来用,发挥出商标的意义。

科普下商标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标撤三申请→八戒知识产权回电咨询→准备资料→向商标局提起申请→形式审查→注册人举证→撤销商标/继续持有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讨论。

4、国家规定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附条件的中标无效和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均有附加条件,即“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违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即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中标无效。如何确认“足以影响中标结果”?这要从实施违规行为的情节、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中标是否无效。

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中标无效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只要出现所列举的行为之一,必然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对于中标无效的,该如何处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5、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怎么回事

您好!如果注册商标长时间搁置不用,不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标资源浪费,同时也会造成商标管理机关管理资源的浪费。为此,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即可撤销。谢谢阅读!
附: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法律性质探讨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如果经过注册的商标长期不使用,就会切断商标与商品的联系,失去了商标最重要的功能。经过注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注册商标长时间搁置不用,不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造成商标资源浪费,同时也会造成商标管理机关管理资源的浪费。基于上述理由,很多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一段时间不使用,即可撤销该注册商标。例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视为放弃商标权; 法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五年不使用即丧失商标权。我国修改前的商标法及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即可撤销均有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十九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如无正当理由至少连续三年不使用,可取消注册。
就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修改来看,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现行商标法增加了“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条件,即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才可以撤销;二是由原来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改为由他人申请,商标局方可作出撤销决定,商标局不再主动撤销该类注册商标。

现行商标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上述第一个方面而言,如果商标权人自己想使用商标,而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注册商标无法使用,此种情况下撤销注册商标,对商标权人有失公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此部分内容被纳入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就上述第二个方面而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人,通常是需要使用商标的人,赋予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以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权,可以起到监督注册商标使用的作用,及时撤销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

但是,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否直接导致商标权消灭;第二,商标权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后又恢复使用,他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否导致商标权消灭

从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权是否消灭,要看相对人的主张。一方面,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内容表明,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被控侵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主张权利,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只导致其请求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通常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主张被控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会提出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的主张,而此主张通常会得到支持,说明商标权并未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消灭。从此条款内容还可以看出,只有被控侵权人提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法院才会“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而如果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此抗辩,即便存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事实,商标权仍然不会消灭。

另一方面,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下,只有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并不直接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消灭,而要看是否有人提出了撤销申请。此外,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商标局发现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也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又恢复使用如何定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存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只要在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不使用抗辩,或者没有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始终有效。但这种有效又是不确定的,因为我国商标法既未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就直接导致商标权消灭,也未规定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后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这就有可能导致以下情况的出现:

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只要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他人就可提出撤销申请且撤销申请会得到支持。即使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后,商标注册人又开始使用商标,他人仍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这可以理解为,注册商标只要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其后的使用是否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要看有没有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现行商标法已将商标局依职权可主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删除)。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后的何种情形下提出的撤销申请导致商标权消灭,何种情形下提出的撤销申请不影响商标权的效力,这就使得注册商标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为,商标注册后,无正当事由从未使用过或者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者,商标专责机关应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废止其注册,但在申请废止时该注册商标已经使用,除(商标注册人)知悉他人将申请废止,而于申请废止前三个月内开始使用外,不予废止其注册。此部分内容说明,第一,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满三年,商标专责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他人申请废止注册商标,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第二,如果他人申请废止时,该注册商标已经恢复使用,则不能废止,商标权继续有效;第三,如果商标注册人得知他人欲申请废止,为了使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而在申请废止的前三个月使用,则不影响废止的效力,商标权归于消灭。就商标注册而言,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期限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超过此期限,除非是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否则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相比之下,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他人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并没有条件限制,使商标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合适。

为此,笔者建议在完善商标法时,增加相关规定,对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如果商标注册人恢复使用,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的,不予支持;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得知他人欲提出撤销申请而在撤销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比如三个月)使用注册商标的,则这种使用不属于商标的真实性使用,撤销申请应予支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周平)

(注:附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商标法》)

6、商标“撤三”意味着什么,该如何应对?

你好,

商标“撤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商标“撤三”,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7、商标法第49条是怎样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

8、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二、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注册商标撤销可分为两种情形,注册不当和使用不当撤销.注册不当:①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那么在先申请注册者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者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②已注册商标,但是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③已注册商标,但是违反了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1.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2.注册商标争议或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由于这类商标本来就属于不能被注册的违法商标,因而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使用不当: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需要重新注册商标)②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却未及时进行商标变更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却未进行商标转让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且不能提供使用证据的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热点内容
我要开店淘宝 发布:2020-09-09 12:06:51 浏览:854
十大相机品牌 发布:2020-08-29 10:57:46 浏览:788
淋浴器十大品牌 发布:2020-08-29 01:52:31 浏览:627
开店宝支付 发布:2020-09-15 10:25:50 浏览:560
技术专利申请 发布:2020-08-27 21:42:43 浏览:545
怎么扫条形码 发布:2020-08-29 10:28:31 浏览:538
怎么保护知识产权 发布:2020-08-29 01:30:26 浏览:535
济南创新谷 发布:2020-09-10 04:19:14 浏览:533
淘宝开店照片要求 发布:2020-09-09 12:08:29 浏览:532
开店美发 发布:2020-09-02 20:04:55 浏览: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