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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见商标

发布时间: 2023-02-08 02:47:04

1、商标具体有哪些应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1、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虽未直接显现于商品之上,但以载有商标的卡片、标签等与商品连接起来,也属于此类使用。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2、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3、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英国1938年商标法禁止比较广告,其理论基础在于比较广告属于利用他人商誉的“搭便车”行为。但有观点认为比较广告有利于消费者增长知识、做出消费选择和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应当允许比较广告。这一观点在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10条(6)中得到了体现,这一条款被称为英国“土生土长”的条款。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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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商标法作了哪些修改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20多年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与商品经济秩序正常运转,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法分别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标制度。但是,该法自第二次修改以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包括两次修订中涉及的条款)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从2006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即开始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笔者拟结合对商标法的认识,立足于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商标实践,对该法的第三次修改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商标法的价值定位问题与立法宗旨

1.商标法的价值定位
认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需要明确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在我国过去的商标立法与实践中,对商标权保护从“管理”角度考虑较多。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可谓非常典型的例子。尽管在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中,“管理观念”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01年的修改,一个十分重要的特色便是开始重视商标权的“私权性”。[1]
这是我国商标法价值理念和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进步。这也是适应我国参加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的需要,因为Trips 协议已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但是,也应看到,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商标法这一修改尚不够充分,强化行政管理的“公权色彩”仍然比较明显。[2] 此次修改商标法,在价值取向上仍应适当突出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并且在商标法宗旨条款中做出反映。
2.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体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但在立法体例上有不同的特点。例如,在1946年,美国国会报告解释《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的双重目标是:(1)保护公众,以便他们能够自信地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产品,即在购买标示了一个特定商标的商品时,他们得到的正是他们所需要获得的;(2)保护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权人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以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付出的投资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重申了对涉及到商品最初来源混淆的禁止。美国国会报告还指出: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双重方面,即阻止其他人复制具有区别功能的商标,并维护通过广告等创造的商标的商业价值中的专有权。这是既保护公众也保护商标权人的确定规则。在《兰哈姆法》中,商标法的目的被界定为保护消费者针对防止混淆和垄断的利益、保护生产者在商标中的投资。[3]
从理论上讲,商标法的宗旨应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商标被赋予一个专有权的内容,它需要通过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以确保厂商利益,同时作为有效竞争的自由表达手段。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2)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立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3)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从竞争的角度看,商标的区别性功能为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提供了手段,商标法的基本目标是便利竞争性商品的流通,通过增进竞争而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了商标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立法目的的修改本身反映了商标法适应新形势需要而调整的内容和实现的宗旨。对照前面的分析,该条款仍然未突出商标保护的核心价值定位,而是在整体上强化商标法的管理职能。一种可能的修改模式可以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促进生产、经营者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实体问题的完善

1.自然人注册商标问题
商标法第4条规定了自然注册商标问题,这是对以前我国不允许中国的自然人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突破,也是强化商标权的私权性的体现。但是,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自然人基于并非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性目的而申请注册的情形并非少见。如果大量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而没有实际被利用,就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实际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商标法在修订时,可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更明确的限制,如规定不符合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得受理该申请。并且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时也应参照自然人注册条件办理。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拓宽商标保护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商标法缺乏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在使用方面,商标法没有对注册人、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以致在实践中对这类标记的使用出现混乱现象。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部门规章进行研究,将相关内容经修改后纳入修改后的商标法中。
3.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商标法并不排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上,未注册商标在有的情况下使用是必要的,例如企业未定型的试销产品或季节性商品就是如此。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使得在实践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除了在第31条涉及到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赋予了其所有人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在第48条规定了未注册商标管理问题,以及在第13条还规定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外,在其他地方没有明确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规定,以致使大量未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一般性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得不到规范,形成未注册商标调整的一个盲区。建议针对大量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商标法中至少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一种模式是统一规范未注册商标,将上述三个内容整合,集中规定未注册商标问题,并且应对第31条涉及的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如何界定作出原则性规定,使其既区别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也区别于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4.商标国际注册
随着我国的入世,我国企业实行跨国性质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化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作支撑。在获得国际竞争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利用商标这一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4] 我国已经在1989年10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该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根据该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国民都可以通过本国的商标主管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注册申请要求。申请人可就在本国已经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已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本国注册当局向国际局申请。
商标法没有对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做出规定,不利于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商标国际化经营。因此,建议在修改中增加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原则性规定。

三、与商标注册申请及核准注册后有关程序问题的完善

商标法对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可以商标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前和核准注册后为界限。在核准注册前的程序有关问题主要涉及到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注册审查,在核准注册后则涉及到商标权的权利稳定性问题,包括撤消与争议等制度。从商标法的实施看,这些程序适用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反映比较强烈的如申请注册案件积压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注册申请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法在公众中的声誉。
1.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获得注册。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异议人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恶意利用异议程序多次阻饶注册。另外,异议复审程序的设立使异议程序适用的时间较长,特别是经过2001年修改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修改稿主张简化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人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须经过商标局。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异议复审程序,而代之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避免过多的异议进入异议程序以及可能的诉讼程序,修改时似应对商标异议制度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可以异议的条件以及恶意异议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保障被核准的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人们商标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上升。面对越来越多的申请案积压问题,一种主张建议取消实质审查制度。这种观点在修改稿中也得到了反映。笔者则不主张取消实质审查制度。原因是,取消的后果有可能非常严重。本来在实行实质制度的情况下,仍产生了诸多注册商标问题,如与在先权利冲突、存在注册不当问题,与他人字号(商号)相冲突等。取消实质审查可能会使大量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并产生更多的与字号(商号)冲突或侵犯在先权利现象。相应地,会对人民法院商标诉讼增加压力,因为可能导致大量的诉讼案件出现。如何改革既需要克服申请案件积压、又需要保证商标注册质量的审查湿度,确实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
4.商标争议、撤消、终止规定的整合
现行商标争议制度仅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消制度。这两个制度都是为了建立被核准注册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事后”处置机制。另外,商标法中还存在一些自然终止商标权的情形,如:商标权的放弃、商标权保护期届满未进行续展或申请续展被驳回等,这就是商标权的注销制度。商标权的撤消与注销其法律后果不同。是否有必要引进国外的商标权的无效制度,将商标权的争议、撤消、终止等纳入该制度,建立统一的商标权的终止与无效制度,值得考虑。

三、与商标权行使、保护有关的若干问题

1.商标权共有
商标权共有是2001年修订时增加的内容。这一内容也被认为体现了商标权的私权性。但该法对共有商标权如何行使、共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协调以及部分共有人与第三者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如何认定等问题都缺乏规定。笔者主张对商标权共有问题补充一些内容。例如:商标共有人行使以下权利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1)转让共有商标权的;(2)放弃商标权的;(3)以商标权出质的;(4)许可他人使用共有商标的。另外,共有权利的行使中,有可能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也可以考虑进行规范。
2.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商标法在第13条、第14条、第41条等条款从国外未注册驰名商标注册保护、中国驰名商标跨类扩大保护、驰名商标认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商标实践中,驰名商标保护则存在以下问题:(1)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行政认定与司法个案认定两条途径进行,一些地区为了使本地驰名商标数量实现“飞跃”,不惜动用政府行政资源和经费展开驰名商标认定攻势,有的地方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实行几百万元奖励的政策,导致在认定驰名商标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或者变相地演变为一种政府行为,背离了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初宗。在司法个案认定方面,一些商标权人为了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而不惜制造假被告,或者为了恶意制止竞争对手而先行制造这种“驰名商标被保护记录”的“侵权案件”,严重扭曲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本意,给竞争对手和公众造成了严重不公,也严重亵渎了国家司法制度。(2)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广告或变相广告的行为进行商业宣传。这种现象可谓司空见惯,但笔者认为是不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对竞争对手极不公平的行为。驰名商标本身具有客观性,评判标准应交给消费者,却不能被其拥有人当成广告宣传手段。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1)在商标法中原则性规定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条件和程序;(2)增加司法认定内容,并对司法认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和程序,以避免造假事件的蔓延;(3)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商业性广告。另外,针对驰名商标的扩大跨类(扩大)保护问题,补充规定界定扩大保护的认定标准和条件、需要考虑的因素,并原则性或列举性地规定扩大保护的例外情形,以避免驰名商标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滥用权利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或非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例如,驰名商标与在先字号的冲突中即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3.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效地利用商标,既可以防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网络空间的保护失控,又可以利用将在有形空间形成的商标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从而可以进一步提升商标声誉和企业形象,全面提高企业在信息化社会的市场竞争力。在网络空间的商标使用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内容:商标在网络空间的有效维护和商标与网络域名的协调。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至少涉及到以下两方面内容:(1)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商标可能在全球范围内被使用。这就使得处于不同国家的开展相同业务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成为可能;(2)预防和制止利用网络侵犯企业的商标权。这种侵权通常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歪曲、篡改、变更、删除企业商标,或通过一定技术手段盗用企业的商标信誉。如在近几年来出现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常见的有通过超文本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网上搜索引擎关键词盗用企业的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等。[5] 商标法可以说完全没有“顾及”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和管理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空间对商标权的保护也特别重要。因此,建议商标法在修订时增加有关涉及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另外,网络环境下商标权还牵涉到域名与商标协调等问题。将他人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现象可谓司空见惯,将他人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也有。建议在修改商标法时,增加相关规定,以协调网络空间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关系,拓宽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说,这也是商标法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体现。当然,在具体修订时,需要注意和现行域名制度等涉及网络空间的规范衔接。
4.在先权利保护问题
商标法在第9条、第31条等分别从对商标本身的要求和商标注册申请角度规定了保护在先权利问题。这种原则性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没有规定在先权利的基本内涵。如何在商标法中进一步体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可以加以研究。
5.关于商标权与商号、地理标记等其他商业标识、名称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在我国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保护实践中,由于在权利获取途径、权利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商标权保护与商号权冲突的案件越来越多。应当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为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做了不少努力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涉及到这方面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体制和制度设计的原因,这些指导性意见和规定根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日益增多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也难以遏止日益增多的在商标注册中侵害他人登记在先的商号或者在商号登记时侵害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建议在这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对商标权保护与商号保护的协调有关条款。基本思路可以是,在清理现行关于商标与商号冲突或相关侵权问题的规定以及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基础上,将现有规定经修改后吸收到商标法中,并补充有关内容。当然,如果考虑从根本上解决商标与商号协调的问题,宜建立统一的商标与商号制度,如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建立统一的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未来商标法与商号法律制度改革,可以朝这方向走。只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恐怕难以进行如此大的动作。
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增加了对地理标记的保护。但在处理商标与地理标记协调方面仍然比较欠缺。商标法修改时有必要增加一些原则性规定。
另外,在商标权与其他相关的标志或名称协调方面,地名被用做商标以及将某一地区或行业中知名的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亦非少见。如将地名注册为商标,然后禁止他人在相关领域、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实际上,地名本身是公共资源,不能被商标权人独占。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应不受任何限制。商标法缺乏对地名商标的保护的限制性规定(关于商标权限制问题,下面还将谈到)。再以将某一地区或行业中知名的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为例,商标法在对这些知名名称保护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需要补充相关规定,以杜绝他人恶意
占有公共无形资源的行为发生。
6.商标侵权范围规定的完善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补充了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该项做了扩大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笔者主张,在修改商标法时对上述条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并保留最后一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以增强商标法的适应性。

另外,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商标法修改时是否应规定“反向混淆”问题。所谓反向混淆,按照有的学者的解释,是指一些知名度大的公司使用小公司的商标,通过广告营销对市场进行狂轰滥炸,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大公司商标与小公司商标相混淆,但却可能认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因而不能再自主使用自己的商标。在国外,美国的“梦工场案”是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与商标法规制的传统的混淆不同之处在于,它关心的不是在后商标是否会盗用在先商标的声誉,而是与在先商标交往的顾客是否会误以为他们是在与在后商标打交道。如在上述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关心的是在后商标的强度,特别是在后商标是否会吞噬不够有名的在先商标。[6]
在我国,笔者尚未发现有涉及反向混淆的既判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反向混淆现象,特别是当在后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时,人们在心理上和情感上关心的只是知名度不够的在先商标是否对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或其他侵害,而决不会想到在后的驰名商标对在先的不够驰名的相同商标的淹没,使在先的商标权人失去了独立发展的空间和机会。事实上,商标法对所有商标注册人是实行平等保护的——尽管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一些扩大保护的“特权”,在行使商标权方面与其他商标不应有任何特殊例外。假设与某注册在先商标甲相同(或近似)的某注册在后的驰名商标乙是在侵犯甲的商标权基础上逐渐知名的(如本来两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同类别,但乙从一开始就在甲所在的类别生产、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通常的禁止混淆规定以及商标法禁止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方面的规定和精神,表面上看起来难以判定乙侵犯甲的商标权,从心理上看法官似乎也难以接受“驰名商标权人侵犯非驰名商标权”的结果。但事实上,按照商标法第52条规定,这种行为仍然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事实上对在先的知名度小的相同商标权人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市场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地位,在商标法中也不应留下任何口子。如果对这种情况不予以规制,就会严重破坏商标法的秩序价值,动摇商标法保护的根基——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禁止反向混淆的规定,以平等地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实现商标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

四、商标法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1.商标法保护中的公共利益
商标法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联系。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到促进有效竞争、在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基础之上促进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等内容。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商标权人,这不是因为他创造了它或是存在特定的联系,而是因为该人被置于这样一个位置:强烈地刺激他保障使自己的商标具有识别其特定商品的作用,从而通过商标维护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商标保护产生了通过不被扭曲的自由市场的运作、确保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的一般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受法律保护商标的使用促进了公共利益,并且在总体上使社会受益。商标保护通过维护自由市场的完整性服务于公共利益。[7]
2.权利限制——商标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从商标法的规定看,其对公共利益的增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立法结构和价值构造上看,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是缺乏对商标权限制方面的规定,难以避免商标权人行使权利时侵害公众或竞争者在非商标意义上正常使用商标的权利,以难以避免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商标法时增加对商标权限制的一些规定。
商标权限制主要涉及到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商标法在修改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三种合理使用形式:(1)叙述性合理使用,它保护的是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描述的自由,实质上是赋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权利;(2)指示性合理使用,它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3)说明性合理使用,它是指为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涉及产品的基本信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说明性合理使用在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Trips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利”。[8]当然,对这种合理使用也需要相应地规定限制,如使用目应具有正当性、使用行为出于善意等。

4、商标评估是如何的

商标评估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
(一)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事实是有充分依据的,作出必不可少的假设是与事实相一致的,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
(二)合理性原则。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必须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
(三)重要性原则。要求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
商标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
2、企业简况、法定代表人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
3、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
4、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
5、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简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或技术产品说明书等技术鉴定资料;
6、企业销售网络分布情况;
7、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8、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
二、产权资料
1、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变更注册法律文书;
2、商标图案及释义;
3、涉及商标产权关系的相关批文或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
三、财务资料
1、企业近年(含评估基准日)财务年度报表以及财务年度分析报告;
2、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3、企业历年商标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
3、企业未来商标产品规划,追加投资计划;
4、企业未来商标产品收益预测(C表)以及预测说明;
四、其它资料
1、注册商标基本情况调杳表(见附表);
2、商标续展承诺书;
3、企业承诺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5、好听的商标名字有哪些

给商标怎样取比较好听的名字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比较好听的商标名字两个字
【美达】
这个名字其发音为měi dá,仄平声相结合,读起来具有起伏感,整体是一个比较好听的商标名。而且,达字是开口音的字,放在名字的最后很响亮。美达作为商标的名字也很简洁,两个字的寓意都很好,可指产品非常精美,优质。
【众新】
此名的谐音有很多,例如重心、众心等义,但所表达都是积极正面之义,故可延伸此名内涵,并且此名字好听顺口,且有比较高的知名度。适用于广告公司,表示让制作的广告能够在万众中凸显出来,从而能够吸引广大群众,所以给广告公司商标起这样一个名字,寓意很好,代表商标有创新能力。


二、比较好听的商标名字三个字
【嗨小样】
嗨字是一种常用的见面打招呼的方式,那么用作休闲零食上,十分合适,可以带给人的快乐、带有嗨翻天的意味,所以是很合适的。而小样也是人们经常会说的口头语,用在名字中非常贴近生活。嗨小样这一名字简单好听,顺口大方,贴近消费者心理和零食特点,是值得借鉴的。
【怡乐源】
怡字指的是快乐,愉快的意思,乐字也代表着快乐之义,而源字有着源泉的内涵,用作商标名字,可以寓意顾客购买产品会享受到非常多的快乐,名字给人非常喜庆的感觉。并且三个字从发音的感觉上都比较柔美,给人温馨的感觉。声调搭配错落有致,平仄相间分布,很有韵律感。怡乐源是一个好听的商标名。


三、比较好听的商标名字四个字
【施黛前沿】
此商标看上去就十分符合美妆行业,其中施黛所表达的是使用胭脂水粉之义,而前沿则所指行业前列的含义,运用此商标名,是希望自己的品牌能够走在这个行业前列之义,对自己品牌充满未来的期盼和祝福。故施黛前沿这四个字的商标名称寓意十分美好,读起来也很好听,很适合美妆品牌。
【森系女孩】
这个商标名的发音为sēn、xì、nǚ、hái,属于平仄仄平的音律结构,读起来十分好听,给人清新、梦幻动人的感觉。其中森系是寓意此公司所的主打理念是森系,而女孩作为商标名字,能够直白的表明,这个品牌针对消费群体是女孩的意思。
四、比较好听的商标名起名技巧
商标也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在起商标名的时候,不仅需注重名字的好听,也需突出行业特征,那么下面整理的比较好听的商标名起名技巧,为大家详细介绍。


技巧一:抓住关键字进行搭配
在给商标起名的时候,首先就需要抓住关键词进行匹配,不管是什么行业的商标名,都需要找到符合行业的最关键、最核心的字词。然后再使用这个字词与其它字词进行搭配,所起出名字会非常不错。例如治疗感冒的药品商标,可使用康字进行命名,感康就是如此的名字。名字好听又顺口。
技巧二:巧用具有美好谐音的名字
一个比较好听的商标名字,可以从发音着手,而使用谐音是个不错的选择,能够使名字达到一语双关的效果,也能使名字好听悦耳,还能给人很有趣味的感觉,非常具有吸引力。例如做枣类产品的商标起名为枣说,与早说谐音,不仅很符合行业特征,而且好听有韵味。
技巧三:注意字音的搭配与给人的感受
若希望商标名顺口又好听,这便离不开字与字之间的发音,这是可以使用发音好听的字,进行搭配使得韵律好听又顺口。如广顺达就符合平仄相间的音律,听起来是比较好听悦耳的。另外,好听顺口的商标名字还是主要给人的感受,一般那种听起来比较有温馨感觉的名字,会让人觉得更加好听悦耳。


比较好听的商标名还有很多,如果以上没有选择到合适的名字,可以从比较好听的商标名大全中挑选所喜欢的商标名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01)、嘉合兴
(02)、达昌
(03)、盛嘉
(04)、鹿原华鹏
(05)、爱都
(06)、瑞姆路得
(07)、龙源泰
(08)、经纬畅想
(09)、真景金优
(10)、友诚
(11)、雅康
(12)、万家福
(13)、艾诺威
(14)、华悦
(15)、洋思亿拓
(16)、吉顺
(17)、绿丰
(18)、添喜
(19)、乐宜嘉
(20)、迅畅盛羽
(21)、伟思德溥
(22)、宜仕德
(23)、扬创华科
(24)、亨通
(25)、显通今日
(26)、游学环宇
(27)、凯利特
(28)、天泽
(29)、四海
(30)、欣美家
(31)、建信赛星
(32)、梦时禾尚
(33)、凯智腾龙
(34)、中意
(35)、靖浩
(36)、卓晶锐森
(37)、风雅
(38)、今日美家
(39)、通达
(40)、尚古印象
(41)、湛新
(42)、永嘉
(43)、时世威磊
(44)、汇香源
(45)、诚信康正
(46)、豪嘉利
(47)、赫思缇
(48)、扬派
(49)、环硕润宝
(50)、昆腾
(51)、新一代
(52)、库弘
(53)、中艺
(54)、华严诚明
(55)、超前
(56)、三禾
(57)、昀康
以上就是小编今日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6、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一个优秀的商标一定要具备如下的特征,再去注册商标时,才能在商标注册时有所突出,今天小易先为各位列出几个,具体细节可以继续咨询我,希望能得到您的采纳~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有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专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属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7、国内十大婴儿衣服品牌有哪些?

国内十大婴儿衣服品牌:巴拉巴拉、拉比、丽婴房、圣宝度伦、蒙童、皇家宝贝、亿婴儿、全棉时代、童泰、超级宝宝秀。

1、巴拉巴拉

巴拉巴拉童装品牌创立于2002年,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时尚大众童装品牌。巴拉巴拉主张“童年不同样”的品牌理念,为孩子们提供既时尚又实用的儿童服饰产品,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活动,让孩子们享受美好自在的童年。巴拉巴拉产品已全面覆盖0-16岁儿童的服装、童鞋、配饰品类。巴拉巴拉注重消费者购物体验,一站式的零售空间提供多样的专业时尚产品,持续创造选择丰富、物超所值的消费价值。

巴拉巴拉通过对孩子的深刻洞察,提出“童年不同样”的口号。在巴拉巴拉的世界里,每个孩子都是不一样的,调皮捣蛋、古灵精怪、爱玩爱闹都是孩子们的天性。

“巴拉巴拉”定位为城市大众家庭的儿童服饰品牌,以儿童生活文化为核心,以“丰富儿童美好生活,开启自由成长世界”为企业使命,倡导“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儿童新成长理念,独特的品牌理念和品牌文化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广告语“童年不同样”更已为众多消费者耳熟能详。品牌个性:充满欢乐的,多姿多彩的,自由自在的。

2、拉比

拉比定位于中高端婴幼儿品牌,全国有1000多家自营和特许加盟店,致力打造婴幼儿亲肤专家。注重品质,亲肤baby第一层肌肤。20年行业积累,蕴含拉比的设计奥秘和科学严谨,包含baby一针一线的贴心呵护。品牌logo由双熊图形、LABIBABY中、英文字三部分构成。双熊图形是甜蜜依偎的熊妈咪和baby,传承母爱博大细腻的情感呵护。灰绿代表树叶,卡其色代表树干,象征自然绿色、亲肤baby的第一层呵护。

3、丽婴房

Les enphants,取自法文「孩子们」的涵义。我们希望能够带给孩子快乐和美丽,更希望能够将孩子最本真最自然的一面展现出来,给予孩子一个自由平等的空间。

和平与希望是创办丽婴房的理念,小象是Les enphants的标志,由词组Les enphants中提取ph两个英文字母,并将其创意组合成为小象的外形。用孩子稚拙的笔触描绘出他快乐可爱的憨态,他仿佛是孩子们喜爱的玩伴,好奇地睁大眼睛,歪着脑袋朝向孩子们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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