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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的商标

发布时间: 2023-01-10 08:57:09

1、商标官司的典型案例

八年抗争 厦门“万杰隆”赢回品牌

厦门网 www.xmnn.cn 日期:2008-07-08

■两商标虽仅一字之差,但图案等“显著性”不同,所以万杰隆赢得官司。
■厦门本土品牌“万杰隆”已在全国开设近千家专卖店。(资料图片)

“万杰隆”终于可以扬眉吐气地使用现有商标了,而这一结果,“万杰隆”当家人——许木杰董事长等了足足8年。据了解,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万杰隆”集团的诉求,撤消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和一审判决,由此,“万杰隆”赢得商标之争的胜利。

“万杰”VS“万杰隆”

1998年,许木杰创建了“万杰隆”服装品牌,并于当年6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子、领带、腰带等。
“当时就想做自主品牌并把它做大。”许木杰说,创建“万杰隆”时他是抱着一种做番事业的心态,而此前的1996年,他被评为厦门“首届十佳外来务工青年”,因此创业也有回报社会的目的。
然而,2000年4月6日,一家远在山东、名为“万杰集团”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要求撤销“万杰隆wanjielong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其与注册在先的“万杰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当时的许木杰面临两种选择,即要么应诉,要么放弃。“放弃就意味着企业要么重新选择商标,要么就将被局限在加工领域。”许木杰表示,商标争议的风声一传出,当时就有一些品牌找上门来,商洽加工事宜,然而他最终还是决定“不抛弃、不放弃”,选择了应诉。

抗争7年仍输

时间一年一年过。2002年,“万杰隆”商标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2004年,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此间,中国乒乓球队主教练刘国梁还受聘担任“万杰隆品牌形象大使”;2005年,“万杰隆”在全国各地开设品牌专营专卖店1000余家;2007年,“万杰隆”品牌已在中国市场上驰名。
然而,“万杰”与“万杰隆”的商标争议在此期间并没有中断。终于,去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047号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万杰隆”与“万杰”仅一字之差,且都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万杰隆WanJieLong”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1047号裁定”出台后,“万杰隆”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的裁定,维持“万杰隆”商标有效。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万杰隆”又一次输了。

2008年峰回路转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万杰隆”人很是无奈,心有不甘。得知“万杰隆”败诉的消息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总商会、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纷纷伸出援手,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和厦门市全国人大代表也表示关注。
有了支持,“万杰隆”又一次上诉,这一回是告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本案。
许木杰说,现在评价商标是否侵权,除了进行“整体比对”外,司法界已更倾向于对商标“显著性”的重视,“万杰隆”此次上诉便在商标的“显著性”上做足文章。其间,厦门市全国人大代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写了关于“万杰隆”公司的情况说明,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也对“万杰隆”近些年来对中国乒乓球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进行了说明。这些材料对说明“万杰隆”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了很大作用。
终于,2008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万杰隆集团胜诉,“万杰隆”抗争8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地。
回忆8年抗争路,许木杰感慨地说,如果当年不应诉,就没有现在“万杰隆”品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灰心,不对“万杰隆”品牌进行宣传、推动和有效经营,即使今天赢了官司,也没有什么大意义。
“所以,‘万杰隆’今天不单是赢了官司,更重要的是赢了品牌,赢了市场和未来。”许木杰表示。

记者 陈毅彬

2、有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商标一定能获准注册吗

首先是不一定,因为除商标审查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外,商标延续性注册是否与其他在先申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还应当从该申请商标标识所蕴含的商誉进行考量。
其次若基础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能够使相应商标标识与商品提供者确定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能使相关公众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延续性商标与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誉能够延展至延续性商标,进而再去判断延续性商标是否会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若不构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时,可以予以核准延续性商标的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每份在商标申请的时候都会赋予它们各自的申请日期,商标审查人员到时会根据不同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的申请日期的顺序,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核准最先申请的商标(前提是该商标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没有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是没有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其余之后的商标申请会被驳回。这些只是商标审查的标准之一

3、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知识产权法》作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知识产权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A )
A、制造专利产品 B、销售专利产品
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进口专利产品
3、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 12个月
4、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B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D )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 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日 B、6个月
C、1年 D、3年
6、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D )。
A、为10年 B、为20年
C、为50年 D、不受限制
7、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 )。
A、同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各州省行政区划名称相同的
C、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的
D、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A )。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缺乏显著特征的
9、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
A、文字作品 B、产品设计图纸
C、地图 D、通用数表和公式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A )。
A、个人学习使用 B、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使用 D、公务使用
11、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C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B )。
A、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 B )。
A、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4、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 B )为准。
A、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
C、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C )。
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2、试述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具体表现和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抢注“雪糕刺客”,当心反被“刺伤”,这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近日,因为雪糕在选购时不知道价格,结账时却异常昂贵,被称为“雪糕刺客。“雪糕刺客”在网络上的爆火导致致个人和企业纷纷抢注商标,据记者了解,“雪糕刺客”的商标已经被李某在6月27日申请完成,引发网友热议,而大家比较关注的是,抢注“雪糕刺客”商标究竟包含了哪些法律风险?

针对雪糕刺客抢注商标一事,有相关律师表示,以法律热词注册商标不一定具备法律合理性,可能并不会申请成功,因为《国家商标法》规定,想要对某些商标进行使用,只有进行相关商标注册,但带有讽刺和恶意的网络热词是不被允许进行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必须拥有法律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也要符合国家有关商标法的规定,有一定意义的网络热词知名度会比较高,申请注册该商标并不会成功,不过申请该商标注册的李某有权撤销申请,如果李某申请请成功,则代表着只有他拥有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抢注“雪糕刺客”商标则引起了相关产权局的关注,可能会被当作“蹭热点”的行为,也会依据《商标法》相关标准驳回,甚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国家产权局也根据此次事件特别发布相关声明,警告个人和企业不得利用“蹭热点”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并且表明将会严厉打击此次行为,减少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抢注“雪糕刺客”,已经违反了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商标注册的李某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会被批准该商标注册,甚至会对该商标进行没收销毁,工商管理局的相关部门也会视情况大小进行罚款,严重者可能会被拘留。

5、知识产权法选择题(不定项)

B AB B B D
D ABCD

6、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商标抢注 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对商品功效的客观描述不构成欺骗性(《 商标法 》第十条) 代理 广州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 商标 评审委员会“怕上火喝王老吉”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典型案例。经过长达10多年不断的宣传、推广,“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户晓。然而,在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时却遭遇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本案判决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最终认定该商标并未违反该规定。 案例2 仅在线词典收录而专业词典未收录不能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代理奥托马克公司诉商评委“SeaFoa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含义为“海泡石”,用于第4类“润湿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点。代理 律师 在 诉讼 程序中,从申请商标文字的词源、词汇解释、外文商标的公众认知度、词汇的产生时间、商标的使用注册、消费者的认知、商评委的 举证责任 等多方面阐述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证明其与“海泡石”之含义、之表达、之产品性质、之市场认知等多个方面毫无联系,成功推翻了商评委的裁定,成为推翻缺乏显著性认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驰名商标 对老字号的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李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正理代理)“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6-2017年度优秀代理案例”。 判决书 认定,引证商标作为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4 驰名商标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代理雅培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雅培YAPEI”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评委和 一审 法院均未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 二审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雅培”商标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具有复制、摹仿雅培公司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对“雅培”商标施以跨类保护。 案例5 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 代理UMC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UMC”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代理关系”的认定。与被代理人具有商业往来的代理人的下属公司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抢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行为当然应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限制或者认定“恶意串通”情形。二审法院认为,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曾存在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故可以认定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形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纠正了一审法院和商评委的错误认定。 案例6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于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代理 北京 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熊猫看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标近似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指出,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 商标权 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引证商标不能因为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进而阻挡其他含有熊猫素材且具有一定区分的商标使用或注册,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标不构成 商标侵权 代理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曹利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指出,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 商标注册 人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确认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车玻璃贴膜、建筑膜”等商品使用“强生”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8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代理丝芙兰(SEPHORA)诉 上海 兰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闵行区将该案件作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非按其核准注册的“兰诺诗芙兰”商标样式进行使用,而采用了“兰诺”与“诗芙兰”分列的形式且“诗芙兰”三字的字体明显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诗美兰”文字,弱化“兰诺”文字,进而攀附原告“丝芙兰”商标享有的良好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9 侵权人多次抢注权利人商标加重法定赔偿 代理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侵权人多次恶意抢注权利人商标作为考虑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额。判决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国内取得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应当知晓"霸王醉"商标已为原告核准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先后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霸中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且在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注册,并以收到的《 商标注册申请 受理通知书》为理由不断宣传和销售带有"霸王醉"标识的白酒,其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且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对原告"霸王醉"商标美誉度和市场价值造成了较大损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案例10 商标确权商标不近似认定不等于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不侵权 代理彩妆一世公司(MAKE UP FOR EVER)诉广州市唯魅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作出的商标不近似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当然成为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将被告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对于现在我们就要从中启发,在销售任何一件产品的时候,只要是自己的,那么就必须要先注册,然后再来售出,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标抢出去,让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损失。

7、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销售真品侵权吗

最近有老板想小编反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后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今天呢企盈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商标还没注册就使用会有哪些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什么是“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
二、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三个风险
1、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所以说,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就是商标无法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能使用该商标。
举个例子:A企业生产的"大地"牌拖拉机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A企业没有注册"大地"商标,其他厂家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拖拉机上打上了"大地"字样出售,从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被他人成功抢注,企业可能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之前花费在宣传该商标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
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会让双方对薄公堂。若最终认定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会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4、商标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形成商标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无法形成商标权,也就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现在明白了吗?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不小,商标不注册这些风险你永远不可能躲过。
四、如何安全快速的注册商标
1、申请注册商标前先做好商标查询
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
通过商标近似查询,可以降低商标被驳回的概率,从而缩短商标的注册时间。
2、组合商标最好分开注册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均要保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
如果未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一旦某个要素存在近似,则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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