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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败诉

发布时间: 2022-12-24 13:30:29

1、个体户被起诉商标侵权,一定会败诉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理由,商标侵权需搜集证据,然后到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最后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进行投诉或者起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注意,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奥地利红牛联合创始人马特希茨去世,与中国红牛的商标权争夺战将何去何从?

红牛创始人奥地利商人马特希茨去世,泰国天丝集团与中国华彬集团的红牛商标之争再起新剧情。经此一战,大家终于知道,原来红牛也是不同的,市面上所销售的红牛并不是一模一样的,红牛也不是中国的本土品牌。

马特希茨可以称得上是红牛的“鼻祖”。马特希茨刚从学校毕业的时候,在许多公司做过销售工作,后来一次到亚洲出差,意外了解到功能型饮料。而当时这种饮料在欧洲市场上并没有出现过,欧洲人也不了解这种饮料,马特希茨看到了商机,决定将这种饮料引入欧洲。后来他与泰籍华裔商许书标共同创立了红牛品牌。马特希茨还为了迎合欧洲人的口味,在欧洲的红牛中加入苏打水。从此马特希茨在自己的事业上一往无前,创下了自己的红牛帝国。

而泰国商人许书标为了将红牛引入中国,与中国华彬集团的创始人严彬合作。许书标的泰国天丝集团为中国红牛提供商标授权以及技术和专家方面的支持,华彬集团负责红牛的生产与销售。经过两人的合作,红牛在中国创下了一段段销量奇迹。后来许书标去世,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就展开了关于红牛商标的纷争,而且这场纷争持续了6年之久,一直没有结果。现如今,红牛鼻祖马特希茨也去世,红牛的品牌之争再次火热起来。

天丝集团的董事长许馨雄表示,红牛在中国销售之后,天丝集团没有拿到过一分钱的分红。而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则表示,红牛在中国销售完全是由华彬集团负责,包括一些宣传等等。现如今红牛在中国做出的成绩都是来自华彬集团的努力,而天丝集团完全是想坐享其成。现如今再起纷争,虽然一直没有结果,但是对红牛这个品牌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最终的结果也不过是两败俱伤。

3、“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结果是什么?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结果是海底捞败诉,河底捞胜诉。河底捞并不构成侵权,海底捞诉讼失败。

事情的起因非常简单,海底捞餐饮觉得河底捞餐饮有蹭热度之嫌,觉得河底捞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进而把河底捞告上了法庭。单看名字,一个是海底捞,一个是河底捞,虽然相似,但的确是一个海里一个河里,并不是一个概念。但海底捞毕竟是大牌连锁,觉得河底捞之所以会起这个名字,主要是想蹭海底捞的热度,进行顾客的引流。其实,若不仔细看,也许是有可能想去海底捞的顾客,会走进河底捞餐饮。但如果是这种思维,也可以认为想去河底捞吃饭的顾客,还非常有可能走进海底捞。

所以,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只是纯粹站在了自己的立场之上考虑,觉得自己是店大,就占主导优势。其实,海底捞和河底捞是不同的菜系,河底捞是湘菜,而海底捞众所周知是火锅非常出名。因为是不一样的东西,可以这样解释,想去海底捞吃火锅的人,即便是走错了,进入了河底捞的店,难道就能立马改变初衷去吃湘菜?很显然这样的可能性并不是很高。反之,想去河底捞吃饭的顾客,即便走进了火锅店,极大的可能是退出来,另外寻找湘菜馆。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之所以会败诉,主要是河底捞的门头设置和海底捞截然不同,根本不存在任何模仿海底捞或者想蹭海底捞热度的想法。而且河底捞虽然不是大店,湘菜做得也是一绝,是非常出名的,根本不需要蹭海底捞的热度。虽然河底捞胜诉了,但他们依旧非常大气的改了名字,目前河底捞已经改名为河底鲜。

4、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1、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商标法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香奈儿诉华为logo侵权败诉,他们的商标相同之处很多吗?

香奈儿诉华为logo侵权败诉,他们的商标相同之处很多吗?其实可以说比较像,但也可以说完全不像,这完全是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

香奈儿是国际知名美妆奢侈品品牌

香奈儿(Chanel ),由加布里埃·香奈儿,1914正式创办了香奈儿品牌,香奈儿所包含的产品极多,包含了香水,护肤品,服装产品等,演变至今是一个举世闻名的奢侈品品牌,而其经典且具有标志性的logo是两个字母"C"相背交错,而这个字母C也是加布里埃·香奈儿的别名当中“Coco Chanel ”的"COCO"的字母C,这样也具有标志性和象征性。

华为是国产知名智能手机品牌

而华为的logo本是一朵花,一朵太阳花,并且作为一款国产品牌,如今也是面向了国际,那么就有人好奇,一朵花和两个字母“C”是怎样会牵扯到一起的呢?而华为在我国的知名度就不用再过多赘述了,但是是华为旗下计算机硬件logo再像欧盟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时恰巧让人想到了香奈儿,而香奈儿本在国外知名度就很高,所以就钉子碰板子。可以说完全不相似,但硬要说相似的话只不过是横过来会有那么百分之一的相似,毕竟两个字母“U”和两个字母“C”还是很明显的。

两者纠缠四年就为了一个商标权,如今香奈儿败诉

华为的logo本来是一朵太阳花,那么这样两个完全毫不相关的品牌logo是为何会被说是侵权呢?其实最主要还是因为华为在为自己旗下的计算机及硬件商标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时被发现其logo是上下交错的两个半环形,一时间让人不禁联想到了香奈儿的logo于是乎又引起了香奈儿的注意力,两者才有了争议,继而产生了这样的长达四年的纠纷。

综上所述,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补充讨论,欢迎关注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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