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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商标法

发布时间: 2022-11-26 14:12:42

1、在大陆可以申请注册台湾商标吗?

您好,在大陆是可以申请台湾商标注册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申请注册商标。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可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注册台湾商标所需资料如下: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贸易或商业情况的说明;
4、商品或服务清单(包20项/类)。
台湾注册程序详解:
1、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2、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并下发注册证。
5、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注册所需时间:12-18个月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2、如何界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你好,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及功能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所谓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定义以列举的方式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在前述基础上对商标的使用的内涵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即新《商标法》第48条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可以界定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关商业活动中,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而在有关载体(如商品的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使用是商标发挥其功能的基础。从商标的基本功能上看,商标的使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标识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防止相关公众在消费过程中产生误认或混淆,既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存在多种方式可以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例如,直接以文字说明的方式在有关载体上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进行披露,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来源,但商标作为一种商业上的标记,它更容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和接触,也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随着商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知名度不断提升,商标在使用中除了可以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外,还可以发挥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
二、商标使用的一般特征
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有其特定的内涵,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商标在具体使用中的一般特征主要有:
1.商标的使用主要发生在相关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产生和使用,与商业活动的兴起和繁荣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商标的使用主要是指商标在相关商业活动(如商品的销售、广告宣传、展览等)中的使用,因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商标才最有可能向公众消费者展示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才最有可能充分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以及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相反,如果是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生产、经营者难以借助于商标向公众消费者传递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在此情形下,商标的功能自然也难以发挥。
2.商标的使用一般须借助于相应载体。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载体包括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与商品有关的交易文书或广告等。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尽管这些变化影响着人们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和认识,但互联网作为商标使用的重要载体应当予以认可。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条在对“商标之使用”进行定义时,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载体也包括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①相对于传统使用方式,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问题更加复杂,诸多新问题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
3.商标的使用应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在商标的多种功能中,标识或区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只有在商标充分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商标的其他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践中,如果商标的使用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则该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
三、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使用只有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使用。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观点指出,“任何权利的获得都必须基于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肯定性后果,所以即便这种对标记的使用行为确实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因其欠缺合法性使得使用人无法主张在先权。”②例如,尽管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且在通常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6条规定,如果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则该商标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并只有在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才能在市场销售有关商品。
2.实质使用。实质使用要求商标必须与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并在使用过程中能真正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相关公众能在有关载体上长期看到某一商标,而在市场上却接触不到与之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则该商标的使用就可能不符合实质使用的要求。在美国,规定商标注册与保护的联邦制定法是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商标获得联邦保护的条件是:(1)具有显著性;(2)与市场上实际销售的某一产品相联系;(3)已在联邦专利与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注册。③其中第(2)项条件即体现了商标实质使用的要求。
3.善意使用。善意在民法中仅指主观善意。④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就是商标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即该使用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在商标法领域,商标使用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或是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新《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对恶意抢注普通未注册商标以及第32条对恶意抢注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如果他人善意地注册了某一商标,且该商标与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善意使用人对商标的继续使用,如符合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相关要件,则善意使用人享有商标先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善意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对商标的使用应是善意使用,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4.连续使用。在我国法上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以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前提,所以,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连续使用的要求。例如,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某一商标从来没有被使用过――自然也不存在连续使用,这一事实并不构成阻碍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事由。但如果某一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为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存续,法律则会对该注册商标在连续使用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为注册商标不投入使用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无疑会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这种状态的持续存在也是对商标资源的一种浪费。王迁教授认为,“为维持商标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应当是真实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仅仅为了应付使用的义务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⑤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3、注册台湾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事先准备阶段
此阶段为商标申请人准备申请商标的资料阶段,细分如下:
1、申请人资格 在台湾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无须营业执照。
2、商标设计查询 在商标设计好之后,建议先进行近似商标的查询工作,然后根据查询结果决定商标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
3、申请所需文件
注册台湾商标,需要的文件如下:
①20份清晰的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
②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注册委托书一份;
③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
④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二、商标审核阶段
当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向台湾商标管理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后,商标将进入审核期,其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①台湾商标主管机关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指定审查员对该商标进行审查。
②审查员在接受任务后,将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申请书的内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等,如有错误或缺失,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③在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审查员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其内容包括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商标是否为法律禁止注册商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
④商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主管机关会将审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将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公报。
⑤商标公告期为3个月内,此阶段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如果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则核准商标注册;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申请人答辩不成功,则不予核准。
三、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台湾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再续展一次,即可获得永久注册资格(国际商标的续展一般都是每隔10年一次,台湾却不相同)。

4、台湾商标注册多少钱

法律分析:台湾商标注册分为两部分:官费+商标费用,官费是固定的,有商标局收取;商标费用根据您选择注册的商标类别数量来定,注册类别越多,费用越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请问,如果网站的标志被别人注册成商标,能否再用?

可以继续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请看这篇文章(转载):

论商标在先使用权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汪泽

由于我国服务商标的注册保护始于1993年7月,但服务商标的使用历史要早于保护起始时间,如果一无一例外地实行注册原则,服务商标注册人就有权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而不论此种使用发生在服务商标注册保护前还是注册保护后,如此就会对服务商标在先使用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为了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平衡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设定了过渡条款即条例第54条,为服务商标在先使用人提供保护。实际上,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此项不足不仅仅体现在服务商标上,商品商标也面对同样的尴尬。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笔者认为,为了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全面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应当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含义
1、世界诸国或地区相关立尖例之比较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标图样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所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为限。依该款规定,商标在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有:(1)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实;(2)使用人的使用须基于善意;(3)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

《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在日本国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就已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作为区分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至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在消费者中驰名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前述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依该条款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有:(1)在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已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2)使用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3)当他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时,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与先使用人业务有关的商品的标志已在消费者中驰名;(4)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持续使用该商标。

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强调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即使用人的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或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两者的不同之外在于日本商标法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作为区分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至他人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在消费者中驰名"。本文认为,日本法有关在先使用商标驰名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商标权取得注册原则的权威,但不利于保护善意 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而且,如果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在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在消费者中驰名,那么该他人的申请就可能具有不正当因素。因此,日本法有关在先使用商标驰名的规定过于严格,不宜采纳。

根据《英国商标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在他人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在特定地域内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志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此处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标志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但该法对"在特定地域内"未作规定,留由法庭作更为明确的界定。

《美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在商业中并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权使用的商标可以准予并存注册。产生并存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在后申请人对其商标的商业使用必须先于在先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之日,否则不存在并存注册。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审决定一个以上的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可由专利商标局长准予并存注册,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地点或者有关商品的条件和限制。

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没有在字面上就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作出规定,美国商标法更注重在使用后果上要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者欺骗"。以美国立法例给予在先使用人的救济最为有力,它不但承认在先使用人可以有条件地继续使用,而且可以有条件地予以并存注册。

两大法系的商标先使用权制度的共同特点在于: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必须先于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的权利限于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这对于我国构建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2、本文有关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界定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意义集中体现在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具体而言包括:第一,保护公平竞争,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给在先使用人带业不公平的后果。第二,就制止抢注而言,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赋予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不?quot;抢注人"注册商标的限制。同时,为商标在先使用人启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赢得时间。由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商标,而不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权,因此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行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总之,使用人的善意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理论和立法上所能确立的原则是,使用人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在先使用人有经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是该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方式等必须受到限制,唯此才能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公平竞争关系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分述之:
1、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 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2、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学者将商标注册人的此项权利称为"附以防止混淆的标志的请求权",而且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此项请求权的主体还包括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美国商标法》也规定专利商标局长在准予并存注册的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地点或者有关商品的条件和限制。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6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本文也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3、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4、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在商标法修订过程中,也曾设有商标在先使用权条款并规定有地域限制。本文认为,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辨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抗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请求。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以加上适当标示为条件,从而与注册商标形成区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只要满足这一区分要求,就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因此,不宜限定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的地域范围。(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6、想要注册台湾商标,需要准备的资料都有什么?

注册台湾商标要准备好: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国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资料:以个人名义申请台湾商标,需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申请台湾商标,需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副 本。商标图样:应以坚轫光洁之纸料为之,其长与宽均不得超过五公分。需十五张商标图样,如为彩色者,应另附黑白图样三张。具体申请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注册的类别,商标注册委托书签字并盖章的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优先权声明:若有申请人有要求优先权,需提供一份优先权声明。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架构是建立于1973年,03年5月28日修正后商标法共分10章、94条件,引进许多新制度。地区英文缩写:TW,商标只有单一注册这一种途径。如果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及欧共体注册,则可申请优先权。正式注册文件后,4周取得受理回执,10-15个月完成,领取商标证书,有效期限10年,可续期 。

台湾商标注册程序:审查阶段,程序审查: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没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缴纳注册费(申请人应于审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届满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公告;未于规定期限缴费者,必须在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双倍的注册费。

缴纳注册费后,一个月后进入公告期(每月1号、16号为固定公告日),公告期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核发注册证,公告日当天就会寄出商标证书。台湾注册商标查询在所有可供注册之类别查搜相似及相同的商标里10日内以电邮或传真通知查搜结果。

7、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适用:

解读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解读2:三年未用说明企业经营不行,商标对其意义不大,这种资源浪费是不合适的,所以三年未用可以撤三,让其他想用的来用,发挥出商标的意义。

科普下商标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标撤三申请→八戒知识产权回电咨询→准备资料→向商标局提起申请→形式审查→注册人举证→撤销商标/继续持有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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