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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商标

发布时间: 2022-11-11 15:29:41

1、动态图片可以做商标吗?

现在还不可以,从明年5月1日起,新的《商标法》可以申请动态商标,包括“听觉、嗅觉”商标。新商标法第八条改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术语有哪些

显著性标志(SIGNDISTINCTIVE)
商业中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标记,如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显著性标志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能够传达有关产品来源和出处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易于辨认而且能帮助顾客进行重复购买,从而提供流通的效率。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在大多数国家,视觉可见的文字、包括姓名、字母、数字,图形,包括颜色的组合,产品及其他外观的形状,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某些国家,音像商标,乃至气味商标也受到保护。商标通过正确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可以降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时间成本,同时促使生产或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厂商保证质量、维护信誉,在现代社会中,商标还可以起到宣传促销的广告作用。
注册商标(REGISTREDMARK)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统一注册的商标。由于商标无形无体,注册有利于权力归属的公示公信,便于他人检索查询。在实行注册原则却权的国家,单纯使用不产生权利。在实行适用原则确权的国家如美国,注册不产生权利,但可以带来举证上的便利。
未注册商标(UNREGISTREDMARK)
直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单纯的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但在有些国家,使用市保护的前提,注册指示便于举证。对于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声誉的商标,有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商标如果驰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
商品商标(GOODMARK)
识别商品出处的商标。过去的商标法只保护商品商标,根据商标所有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将商品商标进一步区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制造商标(MANUFACTUREMARK)
由生产厂家为自己出产的商品直接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商标。大部分的商标都属于制造商标。
销售商标(COMMERCEMARK或PRAVITELABEL)
自己不生产,只负责拣选、分销商品的商场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SERVICEMARK)
服务企业为区别服务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虽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均有保护服务标志的义务,但服务标志在大部分国家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并不受商标法的专门保护,直到1946年美国兰哈姆商标法才首次以成文商标法的形式明确了服务商标的法律地位。商标法律条约也明确要求各成员国注册服务商标并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个体商标(INDIVIDUALMARK)
由当事人独立注册或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
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名义注册并由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CERTIFACATIONMARK)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保证商标(GARRANTYMARK)
即证明商标。
静态商标(STATICMARK)
静止不动的商标。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的视觉商标都还只是静止商标。动态商标(DYNAMICMARK)
在普通静止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一维——时间事的商标。它展现的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画面或形状。至于听觉商标、嗅觉商标,其表现形式只能是一个过程,因此也是动态商标的一种。
商标构成要素(CONSTITUENTELEMENTSOFMARKS)
又称商标权的客体及客体的成分。该要素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过去一般只包括静止的平面商标,现在已扩大到立体及动态的标记,有些国家则已突破视觉可见的标记,开始保护声音乃至气味商标。从具备识别能力的角度讲,商标客体的范围是无限的。
视觉商标(VISUALMARK)
视觉商标是最古老、最传统、最有效的一种商标形式。视觉商标理论上包括所有视觉可以感知的标记,但实际上姓氏、地名、字母、数字、口号、颜色商标的保护都曾受到过程度不一的限制,至今还有一些国家不保护立体商标,至于动态商标,则只是刚刚提到保护日程上来。
文字商标(WORDMARK)
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道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不一定是具有含义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识读。
姓氏商标(SURNAMEMARK)
使用个人姓氏的商标。纯粹的姓氏由于主要被认为是在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它们的出处,一般不会取得注册保护,但取得“第二含义”的除外。注册时一般要求使用本人的姓氏。
地名商标(GEOGRAPHICMAMEMARK)
地名注册商标一般受到严格限制: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应该留给同一产地的其他厂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产地的地名作为商标一般又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毫无关系而又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地名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TRIPSFL协议严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原则上,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保护。
字母商标(LETTERMARK)
由缩缩写、字头或者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乃至单个字母组成的商标。由于担心字母数量有限,字母的注册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两个以下的字母组成的商标通常不被认为具备固有显著性,或者必须结合特殊的字体或颜色,或者提供具备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否则不能得到商标保护。
数字商标(NUMBERMARK)
由于容易与商品或服务的型号混淆,数字商标的注册长期受到限制,但也有个别数字由于长期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后被接受注册,如著名的4711香水。
口号商标(SLOGANMARK)
通常由简短的口号组成的商标。具有独创性的口号一般由版权给予保护,但只要该口号同时能起到识别商标或服务出处的作用,也并不排斥其得到商标保护。
图形商标(FIGUREMARK或DESIGNMARK)
由图形化的标记、符号组成的商标。最初的图形商标一般比较繁复,基本取材于自然世界,如各种植物、动物、风景、人物等,后逐渐简化,目前以抽象的线条和几何图形居多。1973年签订的《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分类维也纳协定》将构成商标的图形一共分为29个大类,144个小类以及1569个群。
颜色商标(COLORMARK)
由颜色的排列、组合及色差乃至单一颜色组成的商标。用其他显著成份结合在一起的颜色即可。但单纯的颜色尤其是单一的颜色是否可以保护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1995年QULITEX诉JACOBSON一案中首次明确认可,单色商标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注册和保护。
平面商标(TWO-DLMENSIONMARK)
只由两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迄今为止,绝大部分视觉商标都是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THREE-DLMENSIONMARK)
既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又称外形商标。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作为三维标记,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
外形商标(SHAPEMARK)
一般与立体商标同义,但有时特指由产品及其容器的外观构成的商标。产品容器如可口可乐瓶的外形,包括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外形都有可能具有内在显著性,但产品本身的外形通常被认为直接表示了产品自身的特征,除非经使用取得显著性,一般不能保护。
组和商标(COMPOSEDMARK)
同时包含文字和图形成份的商标。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是对商标通常都是整体识别,因此在进行侵权认定是一般不允许分割比较,但不排除对组合商标特别显著突出的文字或图形部分给予特别的注意。
全息商标(HOLOGRAMSMARK)
为了提供防卫水平,增加造价成本,一些企业已开始借助激光全息技术制作全息商标。此类商标的图案并无特别之处,只是必须通过一定角度光线的折射才能看见。
听觉商标(AUDIBLEMARK)
通过听觉可以识别感知的商标。听觉商标虽然没有视觉商标使用广泛,但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可能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例如米高梅公司拍摄的电影在片头中使用的雄师的吼叫声比文字幕更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声音商标(SOUNDMARK)
听觉商标的一种。虽然不是乐音但是比较特殊的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例如自然界的声音,演员特殊的嗓音以及汽车喇叭特殊的频率等在与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都可能具有识别性。
乐音商标(JUNGLEARK)
听觉商标一种。由优美动听的乐音构成的商标。乐音商标可以通过乐谱记载。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站已开始使用特定的音乐作为开播曲、欢迎曲。也有一些企业使用乐音商标促销其产品,如英特尔公司在宣传其芯片是播放的乐音。
嗅觉商标(OLFACTORYMARK)
通过不同的气息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商标,又称气味商标。嗅觉商标目前相对比较少见,世界第一个气味商标是美国的评审与上诉委员会(TTAB)在1990年在缝纫机上核定注册的一种“PIUME-RIABIOSSOMS花的刺激、清新、令人记忆深刻的花香气息”。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第二上诉庭在R156/1992-2一案中也首次核准了一种以新剪的草香作为嗅觉商标获得共同体商标注册。虽然香水的气息作为香水本身的价值所在而明显不能由一家企业独占使用,但浴液、洗衣粉的特殊气息完全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
气味商标(SCENTMARK或SMELLMARK)
即嗅觉商标。
味觉商标(TOUCHMARK)
通过味觉进行识别的商标。由于味道是食品或饮料本身的特点,通常不被消费者认为是在识别特定的出处,但至少从理论上不能绝对排出味道经过长期使用可能获得的显著性。
触觉商标(TOUCHMARK)
通过质地平整光洁程度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商标。一些企业在名片、信封、公司简介、包装袋乃至前庭接待桌面、员工服装上使用特殊的材料,以达到与众不同的效果。
联合商标(ASSOCIATEDMAEK)
为避免互相近似的商标分割转让而造成公众混淆的注册制度。最早由英国在1938年商标法中加以规定,后由多个国家和地区效仿。英文中的“联合”其实并没有“联想”的含义。各国虽然都有禁止近似商标分割转让的规定,但联合商标作为一种制度现已基本被放弃。
防御商标(DEFENSIVEMARK)
允许特别知名的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而不承担使用义务的制度。和联合商标一样,最初由英国在1938年商标法中正是引入,但实际的发展并不太理想。个别国家如日本最近修改商标法时放弃了联合商标制度,确保留了防御商标注册。
正商标(PRINCIPALMARK)
相对于可以只注册不使用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而言,企业必须履行实际使用义务的主要商标。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
即在一个国家的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的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该商标的所有人在一成员国虽然没有注册,甚至没有使用该商标,但基于其在该国驰名包括通过促销产生的知名度的事实,有权要求对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混淆。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驰名商标同样予以类似的特别保护。对驰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实在商标法中适用诚实信用之一普遍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目的在于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乃至使用在先原则可能造成的明显不公平的后果,从而将商标驰名作为商标取得保护的第三种依据。
著名商标(FAMOUSMARK)
最初在美国1995年通过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正式出现。其基本特征通常是至少具有相对显著性、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销售渠道多,在被告所在领域具有知名度,使用同样商标的第三人少,是否注册不是一个主要的衡量指标。就显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乃至驰名商标那样仅仅是相对显著,而必须绝对显著。著名商标因此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
声誉商标(MARKWITHREPUTATION)
欧洲共同体商标法中的一个概念,目前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人认为声誉商标无需像驰名商标那么知名,即只要具有吸引力和强烈的联想形象,一个不一定很驰名的商标就可以称作声誉商标。也有国家如法国认为,商标至少应在被告所在领域知名才能称为声誉商标。根据欧共体法院在GMY诉YPLON一案中解释,声誉商标是指在与该商标有关的公众的相当一部分中知名的商标。但欧共体法院没有明确声誉商标是否需要具有绝对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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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是商标吗?与商标有何区别?

一、品牌与商标二者概念不同


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而商标是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由文字、图案或文字和图案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从定义上看,它与品牌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商标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独占性,这种独占性是通过法律来做保证。而品牌定义:它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来区隔、识别和区分其他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并通过其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一切利益关系、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综合体验的总和。品牌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差异化的个性,这种个性是通过市场来验证的。


 二、品牌与商标的构件不同


 一般而言品牌构件比商标的构件丰富,商标的构件仅仅是静态东西如图案和文字或是二者组合体。而品牌的构件则是由静态和动态两大部分组成,静态部分包括名称、图案、色彩、文字、个性、文化及象征物等;动态部分包括如品牌的传播、促销、维护、管理、销售、公关活动等。品牌是一个复合概念,所以它的构件要比商标丰富。


三、品牌与商标使用区域范围不同


 商标有国界,品牌无国界。世界每个国都有自己的商标法律,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范围内使用受法律的保护,超过国界就失去了该国保护的权利,也是说该商标不在具有排他性。而品牌则与商标不同,如“虎”及其图案是品牌,在其他国家也是品牌。你可以使用,他也可以使用,只不过是所有者不同而已。


 四、品牌和商标的使用的时效不同


 品牌实效取决于市场,而商标的实效则取决于法律。世界各国对商标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年限,如一些国家规定商标的使用年限为2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为10年,如果到期限还可以续注,实事上商标具有永久性权利。而品牌则不同,即使法律允许你,但市场不一定接受你,品牌的生命力的长短取决市场,和经营者的能力。


  五、商标要注册审批,品牌之需使用者可自己决定


 商标这里是注册商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在注册成功之前称之为商标,宣称有独占性权利是不当的。一个标示,一个名称或两者组合能否成商标不取决于企业,而是取决于法律所属于的权利机构——商标局评审机构。而品牌则不同,公司随便去一个名称,请人画个图案就可以使品牌,而且用不用怎么用都不需要谁来批。当然一旦选定一个品牌,还是尽量去注册,这等到品牌做大之后以防别人抢注成商标,因为不是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二者延伸形式不同。品牌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可以从某一品类延伸到另外某一品类。如娃哈哈可以从一个营养液到果奶,再到纯净水等。品牌的延伸没有改变品牌,因为品牌的名称、标志和图案等没有改变。但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当品牌延伸到一种新品类时,就必须作为一种新商标重新办理商标登记注册。因此商标延伸必须进行申请注册,并标明用于什么产品。


总的来说品牌不等于商标,参考资料: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link?url=7MeD3IWARnY5qdd5-iMKiaDfMYoobvpQR674_

4、动态图片可以做商标吗?

现在还不可以,从明年5月1日起,新的《商标法》可以申请动态商标,包括“听觉、嗅觉”商标。新商标法第八条改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5、怎么注册品牌

一、怎么注册品牌
1、注册品牌的方式如下:
(1)费用。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支付270元官费;
(2)提供的手续材料。申请人请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是个体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时间。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的时间是4至6个月左右初审通知;
(4)填写注册申请表或者中国商标网下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二、品牌与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
1、品牌与注册商标二者概念不同。其实,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而商标是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商标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是用到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的,一般由文字、图案或字母以及这些元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标记;
2、品牌与注册商标使用区域范围不同。商标是有国界的,而品牌是无国界的。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是有自己的商标法律的,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也仅仅只能在该注册国内进行使用,并受到法律保护,若是越过国界就会失去该国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商标不在具有排他性;
3、品牌与注册商标的构件不同。一般而言品牌构件比商标的构件丰富,商标的构件仅仅是静态东西如图案和文字或是二者组合体。

6、国外一营销专家说"中国的企业只要商标没有品牌",试讨论其观点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我国注册商标量名列世界第一,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太少。
经过多年发展,国内许多企业已拥有较好的基础,规模和加工能力基本达到国际水平。但一些企业在培育知名品牌方面仍处于劣势,中国品牌在国际上知名度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这样的情形已延续多年,使得产品销售价格与国际名牌差距明显,不少企业基本上只能给国外品牌“打工”,成为挥之不去的隐痛。
仔细分析起来,导致我国品牌竞争力不强的原因很多。首先,许多行业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处于加工制造的低端环节,缺乏自主创新能力,难以形成品牌优势。其次,一些企业的品牌意识不强,习惯于追求数量和规模,只热衷于依赖价格竞争赚快钱,认为品牌可有可无。再次,国家支持自主品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机制尚不完善,也是品牌难以做强的重要原因。
产品竞争的关键点就是品牌,有了品牌附加值“撑腰”,企业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和定价权自然增强。摆脱“商标多、品牌少”的尴尬局面,让中国品牌走向世界,不仅需要过硬的质量,更需要转变思路。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创造品牌及提升品牌价值上,促进产业升级,将制造优势转换为高附加值的品牌优势。同时,品牌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企业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更需要脚踏实地、锲而不舍的努力,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7、品牌和商标有什么区别吗?

品牌和商标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概念不同。
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而商标是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由文字、图案或文字和图案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从定义上看,它与品牌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商标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独占性,这种独占性是通过法律来做保证。而品牌定义:它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来区隔、识别和区分其他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并通过其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一切利益关系、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综合体验的总和。品牌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差异化的个性,这种个性是通过市场来验证的。
二、构件不同
一般而言品牌构件比商标的构件丰富,商标的构件仅仅是静态东西如图案和文字或是二者组合体。而品牌的构件则是由静态和动态两大部分组成。
三、使用区域范围不同
商标有国界,品牌无国界。世界每个国都有自己的商标法律,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范围内使用受法律的保护,超过国界就失去了该国保护的权利,也是说该商标不在具有排他性。而品牌则与商标不同,如“虎”及其图案是品牌,在其他国家也是品牌。你可以使用,他也可以使用,只不过是所有者不同而已。
四、使用的时效不同
品牌实效取决于市场,而商标的实效则取决于法律。世界各国对商标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年限,如一些国家规定商标的使用年限为2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为10年,如果到期限还可以续注,实事上商标具有永久性权利。而品牌则不同,即使法律允许你,但市场不一定接受你,品牌的生命力的长短取决市场和经营者的能力。
五、商标要注册审批,品牌只需使用者可自己决定。
这里说的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在注册成功之前称之为商标,宣称有独占性权利是不当的。一个标示,一个名称或两者组合能否成商标不取决于企业,而是取决于法律所属于的权利机构——商标局评审机构。而品牌则不同,公司随便去一个名称,请人画个图案就可以是品牌,而且用不用怎么用都不需要谁来批。当然一旦选定一个品牌,还是尽量去注册,这等到品牌做大之后以防别人抢注成商标,因为不是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8、未注册驰名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区别

第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能是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局《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在《依法认定和保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有关法律问题》(下称《有关法律问题》)中规定“认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7)该名称不是注册商标”
由上述规定可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权不能重叠,获得注册商标授权的商业标志则不能重复主张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基于至少三点原因,有不少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长期不能取得注册。
第一个原因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批期间漫长。我国商标局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审批程序通常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通过商标局初审后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如遇异议,则可能深陷商标局异议程序、商评委复议程序,乃至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的泥潭。一些商品如网络游戏等运营周期本身也只有3-5年,运营商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其次,不同的命名方法使不同商标的显著性具有巨大差距。“Exxon”、“Lenovo”、“国美”、“雅戈尔”等与特定商品之间毫无联系的臆造词或任意词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康美公司的“妇炎洁”(药)、青岛海尔的“即时洗”(洗衣机)、“聪明风”(空调)等商标直接指示了相关商品特性,显著性显然较臆造词商标要弱。
最后,基于与特殊权利冲突或与社会观念的不合,也可能导致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能注册。比如青岛海尔取得奥运会赞助商资格,可以合法使用诸如“08奥运风”(空调)商标,但并无权将“08奥运风”申请注册商标。“流氓兔”是韩国知名卡通形象,在中国申请注册玩具等类别上的商标时因含有流氓二字而被驳回。韩国另外一知名卡通形象“倒霉熊”也被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只能自认倒霉。
对于上述虽有一定显著性、或者通过实际使用取得一定显著性,但尚不满足商标注册要求的商业标志,如视其为普通未注册商标则在先使用人无权排斥他人使用,其保护力度远不能满足权利人需要。因此立法特设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规范,为这类尚未获得注册但急需较强的法律保护的商标提供保护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实质就是知名的未注册商标。相关法规规定注册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已经反映立法者意识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完全可以重叠。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服务公司从1999年起多次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小肥羊”服务商标,均被商标局以“直接反映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不具有显著性”等理由驳回。在持续使用“小肥羊”以达到驰名程度并最终获得商标注册前,小肥羊公司即在各地法院多次依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知名服务特有外观成功赢得不正当竞争诉讼。
第二,取得法律保护的途径不同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主张商标专用权必须以权利人有申请、受让等获得注册商标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完全是经营者的一种市场成果[6]”。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在于判断主张权利者是否有通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使之达到“知名”状态的事实行为。
国家工商局《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有关法律问题》也规定,主张权利的人应当是该名称的在先使用人。可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以(在先)使用为必要条件。最高院《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司法机关也将实际使用和宣传作为知名商品的认定依据。
由于注册商标权保护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取得方式不同,就权利主体及客体的举证内容亦有不同。注册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应向主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交商标注册证,或许可合同等授权证明。而寻求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则需证明系争权利人使用在先、商品名称是“特有名称”、该商品特有名称通过使用已达到相当知名程度等至少三段事实。对权利客体的证明与权利主体的证明往往证明过程中交织在一起。
由此可见,就权利主客体的举证内容而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对注册商标复杂的多。值得一提的是,注册商标权利害关系人需证明的基本是静态事实。例如商标注册证可以在所有的案件中直接用来证明主体资格。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利害关系人需就知名度举证,其证明对象始终是动态事实。这就更增加了举证难度。
最高院《解释》第1条要求法院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根据其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显然司法程序中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遵循个案处理原则。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法律问题》则直接规定“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要根据个案认定的原则来进行。”比较而言,由于在权利取得方式上的相似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与驰名商标认定规则相似
第三,垄断性强弱区别
根据《商标法》第51条、第52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合理使用等法定条件外,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完全排他的垄断权。商标获得注册可以在全国,但认定知名商品则有地域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原告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巴比”馒头为原告在上海地区经营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判决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在宣传中突出使用“巴比”、“巴比馒头”,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相应,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除受合理使用限制外,和注册商标权相比还受地域性的限制
最高院《解释》第1条第2款前半段规定“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知,即使被告在后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只要能在证明其善意且行为地在相关知名地域之外,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除保护的地域性差别外,注册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保护力度和救济方式上也有差别。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及销毁侵权商品。最高院《解释》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10]。尽管最高院《解释》未明确排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利人请求其他救济的权利,但立法所体现的倾向性显然是在能通过附加标识区别商品来源的前提下责令被告改变而不是完全停止使用相关特有名称。
第四,法律部门不同
现行商标权保护立法上的一个特点是既在作为一般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做原则规定,又制定《商标法》作为特别法专门保护。侵犯商标权行为往往同时对商标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一般法和特别法重叠保护的实质是法条竞合,而不意味可以对一个侵权行为予以两次处罚。司法和行政实践需遵循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无规定才援引一般法的法律原则,适用《商标法》审查商标权纠纷。
相比商标权主要由《商标法》规范和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则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法》除第31条外,基本对此没有涉及。商标权是民事私权,《商标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私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被认为属于带有更多公法色彩的经济法,其主要保护对象也被认为是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不是私权。有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并不存在正当竞争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原告行使的只是一项请求恢复正当竞争秩序的消极权利。现行法律体系使商标权保护与实质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呈现一分为二的格局。

9、亚马逊开店品牌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亚马逊开店品牌与商标的区别分析如下:

1、品牌与商标的构件不同,一般而言,品牌构件比商标的构件更丰富,商标的构件仅仅是静态东西,如:图案和文字或二者组合体。而品牌的构件则是由静态和动态两大部分组成,静态部分包括名称、图案、色彩、文字、个性、文化及象征物等;动态部分包括如品牌的传播、促销、维护、管理、销售、公关活动等。
2、品牌与商标使用区域范围不同,商标有国界,品牌无国界。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商标法律,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范围内使用会受法律的保护,超过国界就失去了该国保护的权利,也是说该商标不再具有排他性。
3、品牌实效取决于市场,而商标的实效则取决于法律世界各国对商标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年限,如一些国家规定商标的使用年限为2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为10年,如果到期限还可以续展,而品牌则不同,即使法律允许你,但市场不一定接受你,品牌的生命力的长短取决市场,和经营者的能力。
4、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在注册成功之前暂还称之为商标,所以宣称有独占性权利是不当的。一个标示,一个名称或两者组合能否成商标不取决于企业,而是取决于法律所属于的权利机构——商标局评审机构。品牌则不同,公司随便起一个名称或者请人设计图案就可以作为品牌使用,而且用不用、怎么用不需要谁来批准。当然一旦选定一个品牌,还是尽量去注册,以防等到品牌做大之后被他人抢注成商标,因为只有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5、二者延伸形式不同,品牌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可以从某一品类延伸到另一品类。如娃哈哈可以从一个营养液到果奶,再到纯净水等。品牌的延伸没有改变品牌,像品牌的名称、标志和图案等都没有改变。但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当品牌延伸到一种新品类时,就必须作为一种新商标重新办理商标登记注册。因此商标延伸必须重新进行申请注册,并标明用于什么产品。

10、静态微电影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静态微电影商标总申请量1件
其中已成功注册0件,有0件正在申请中,无效注册0件,0件在售中。
经八戒知识产权统计,静态微电影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
第1类(化学制剂、肥料)
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
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
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
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
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建材、金属材料)
第7类(机械设备、马达、传动)
第8类(手动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
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成人用品)
第11类(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
第12类(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
第13类(军火、烟火、个人防护喷雾)
第14类(珠宝、贵金属、钟表)
第15类(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
第16类(纸品、办公用品、文具教具)
第17类(橡胶制品、绝缘隔热隔音材料)
第18类(箱包、皮革皮具、伞具)
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
第20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
第21类(厨房器具、家用器皿、洗护用具)
第22类(绳缆、遮蓬、袋子)
第23类(纱、线、丝)
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5类(服装、鞋帽、袜子手套)
第26类(饰品、假发、纽扣拉链)
第27类(地毯、席垫、墙纸)
第28类(玩具、体育健身器材、钓具)
第29类(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0类(面点、调味品、饮品)
第31类(生鲜、动植物、饲料种子)
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
第33类(酒、含酒精饮料)
第34类(烟草、烟具)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
第36类(金融事务、不动产管理、典当担保)
第37类(建筑、室内装修、维修维护)
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
第39类(运输仓储、能源分配、旅行服务)
第40类(材料加工、印刷、污物处理)
第42类(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
第43类(餐饮住宿、养老托儿、动物食宿)
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
第45类(安保法律、婚礼家政、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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