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准则
1、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1.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专家讲解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2、商标如何注册和申请版权?
(1)如您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如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4)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2015年10月15日起每件600元,如您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需再交纳数额不等的商标代理费用,市场价在100——2000元之间。
中基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版权注册又叫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3、我国商标的注册实行什么原则
你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或全面注册原则。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此项原则主要从“管”字着眼,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极个别国家仍实行强制注册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严格地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大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特点。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上述六项原则贯穿在《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中,构成我国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4、注册中国商标应该遵守什么原则?
注册商标的原则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误导公众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商标注册规则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自愿注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侵权的危险。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3、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某商标获得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
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商标专用权确定了,并有了保障,商品流通领域的秩序才会稳定,竞争才能正当,商品经济才能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在先申请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申请在先的商标,该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后申请的商标就会被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是同日使用或者是从未使用的,由商标申请人抽签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法遵守申请在先原则,但是如果是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该商标也是不予核准注册的。
2、自愿注册原则;
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强制性要求注册的,可以注册之后使用,也可以未注册使用,主要还是取决于申请人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是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驰名商标除外。
3、强制注册原则;
虽然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可是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是要实行强制注册原则,现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烟草制品。
4、显著性原则;
申请的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方便消费者识别。本来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方便消费者选择心仪的产品,因此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而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5、禁止抢注原则;
商标法有规定,申请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了,商品的生产者就会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会被扰乱。
(二)商标注册的要求;
商标注册的条件大概有以下几点:
1、主体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条件:符合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要求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程序条件:符合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申请的程序条件:
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种。
6、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7、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1.注册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自愿注册原则;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法律分析】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