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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企业体系认证

发布时间: 2022-10-21 14:18:12

1、什么是BSCI认证?BSCI认证是什么? BSCI的定义是什么?BSCI验厂审核现场检查哪些内容?

BSCI定义

BSCI(Busines的社会责任审核,BSCI验厂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禁止歧视 、补偿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安全 、禁止使用童工 、禁止强迫劳工 、环境和安全等问题 。目前BSCI吸纳了来自1s Social Compliance Initiative),BSCI验厂即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对BSCI组织成员的全球供应商进行1个国家的180多个会员,大多数是欧洲的零售商和采购商,他们会积极主动的推动他们在世界各国的供应商接受BSCI验厂以改善他们的人权状况。

BSCI验厂现场检查内容,BSCI验厂审核员现场会查看哪些地方?

1、消防设备、灭火器及其安装地方

2、紧急出口、逃生路线以及它们的标记/标示牌

3、有关安全卫生的问题:设备,人员以及培训等等。

4、机器、电力设备以及发电机

5、蒸汽发生器和蒸汽排放管

6、室温、通风以及照明情况

7、总体的清洁和卫生

8、卫生设施(厕所、洗手间以及饮水设施)

9、必要的福利和便利设施,例如:病房,急救包,饮食区,咖啡/茶水区,儿童养育院等等。

10、宿舍/住房情况(如提供给员工)

。。。

BSCI验厂文件清单,BSCI验厂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1、公司性质、公司名称、公司成立年份的正式文件的副本。

2、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进行操作,运行机器的所有必要的正式批准。

3、客户记录单核生产部门记录单

4、有关员工结构的公司数字列表

5、公司的财政数字

6、管理体系和社会/行为守则审核的有效认证列表,代表其它组织,这些体系和审核在公司中已经进行,审核报告副本列表。

7、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职责的文件证据,实施BSCI行为守则符合性以及检查的操作标准的文件证据。

8、计算遵守最低社会要求所必需的财力、人力情况。

9、书面形式的费用计算。

10、书面形式的计划生产能力。

11、对员工进行BSCI行为守则培训的文件证据。

12、记录对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来源的检查结果,以及所采取的纠正行动(安全评估)

13、所有员工的个人资料档案。

14、分包商列表,包括生产部门名称和地址。

15、对分包商遵守BSCI行为守则作出承诺的书面声明

16、分包商工厂中社会绩效持续改进的证明

17、书面形式的公司社会方针

18、书面形式的工作规则

19、证明水是饮用水的文件

20、工作时间记录系统

21、关于员工所有津贴的文件证据,附带备注说明这些津贴是国家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

22、行业中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此信息来源的文件证据

23、公司规定正常工作时间、轮班、多班工作、休息以及假期的文件证据

24、法定/行业最低工资水平以及此信息来源的文件证据

25、员工工资条以及工资支付证明

26、证明社会保险金交税的支付文件

27、工资单以及工资计算情况,包括计件工人输出记录,包括工资和扣除的所有方面。

28、孕妇和产妇津贴的发放记录

29、固定计件费率的计算文件(计时工资则不需提供)

30、计件工人:每个员工生产的数量记录(计时工资则不需提供)

31、违反工作规则以及采取的纪律措施的文件证据

32、雇用合同/保安人员的服践合同(如果聘用了保安人员)

33、外包给监狱的生产过程列表,包括名称和地址(如果有关的话)

34、会议时间以及与员工代表达成的书面协议

35、员工投诉记录以及处理投诉所采取的措施及方式

36、员工宿舍的安全证明文件(防护、卫生等等)

37、室温、噪音以及照明的检查文件

38、急救培训学员列表,包括学员姓名、职位以及培训日期

39、事故次数记录,包括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类型、发生日期、损失情况并说明受伤人员

40、进行安全卫生培训的文件证据(疏散训练和消防训练)包括学员姓名以及培训日期

41、化学物品收条、使用、退回以及处理记录(包括出示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

42、工作对象为电力装置员工的合格证明

43、电梯、危险机器、电力设备的检查报告以及维护记录

44、机器、工作场所以及高压设备(如果有)的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说明书

45、消防设备的检查报告以及维护记录(例如:消防设备上的检查标签)

46、医疗人员资格证书

2、公司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认证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

1、 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其他具有法律地位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包括需颁发子证书的二级单位),非独立法人组织应提供其上级单位的证明材料。

2、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行政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都需要再有效期内)。

3、受控版本的管理手册、流程程序文件。

4、当申请认证范围涉及多个现场时,填写多现场清单

5.、需要申请不同管理体系的认证时,应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特殊工序及质量控制点;提供依据ISO9001:2000版标准对手册进行删减及分包要求的说明等。

拓展资料

IOS认证步骤

第1步:制定一项实施ISO质量体系标准的计划;

第2步:参照ISO质量体系标准对现存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

第3步:采取正确行动来遵守所有ISO质量体系要求;

第4步:建立文件和记录系统;

第5步:完成质量手册并使之行之有效;

第6步:让注册团体安排一次评估前的审核;

第7步:被认证组织为正式评估做准备;

第8步:注册团体实行评估审核。

过程

ISO9000认证在正常情况下在美国需要花1年或更长一段时间来完成。如果现存的质量体系已包括所有的ISO9000要素,那么所用的时间会少于1年。需要一支实施队伍在正常情况下付出3至6人1年的劳动,还需要注册团体提供3年有偿服务。注册团体的外部成本将保持在75000美元至150000美元之间,而这将取决于被认证组织的规模。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大致相当。

ISO9000质量体系提供了信息及工序控制机制用来更有效地管理企业。ISO质量体系可以控制质量成本,减少浪费和提高生产率。顾客将对来自有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更感兴趣,行之有效的质量体系也能改进产品质量,这两个因素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在开放市场的中的竞争力。

3、工程质量管理依据是什么

建筑工程不仅整体的周期特别的长,而且普遍都具备投资金额都是比较大的这些特点,所以后期出来的质量标准必须是高效的才能够保证工程能够正常地投入生产和使用。而建筑单位要保证并且不断的提高工程质量是立足的根本所在,并且我国关于 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了。 工程质量管理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人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的管理,特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 招标 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 代理 。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2]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 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 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住宅单体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 第四章 工程勘寨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二十八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设、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三十四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六章 材料构配件设备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 购销合同 ,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九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 商标 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七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 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 民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 (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和供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其 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可见对于建筑领域内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自己在参加工作之前全面的了解一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就是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要求当地的行政单位以及建筑和施工单位等共同配合来完成项目工程的建筑,对于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有着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的。

4、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要求有: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工程质量合格;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企业申请环境体系认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除了必须要提供的最基本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 一般还需提供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清单(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使用设备清单
3.人员情况(有无倒班,有无分包,有无季节性用工,及分场所人员情况,在建项目人员情况)
4.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
5.管理手册,程序文件ISO(包括Q,E,S,F体系)
6.组织机构图
7.厂区平面图(尤其是:污染物排放点分布图)
8.环境因素及重大环境因素清单(应对应至各部门、各生产区域的具体设备及工序点)
9.国家、行业及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清单
10.环境评估监测报告
11.环境守法证明

6、三体系认证范围总承包和劳务分包有区别吗?

正常来讲是没有区别的!!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要准备那些材料?详细一点!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2、企业计量及检测设备的检定报告;

3、特殊岗位的上岗证书;

4、包含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在内的一、二、三级文件;

5、企业供销方面的资料;

6、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

7、企业简介及现有员工数;

8、管理评审、内部审核、满意度等资料。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

申请ISO9001认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步,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

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第三步,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在现场审核前,申请方的ISO9001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行时间应达到3个月,至少提前2个月顾问认证中心提交质量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7)分包企业体系认证扩展资料:

ISO9001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从质量体系的建设角度讲,应强调几个问题:

1、体系文件一般应在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才正式制订,必要时也可交叉进行。如果前期工作不做,直接编制体系文件就容易产生系统性、整体性不强,以及脱离实际等弊病。

2、除质量手册需统一组织制订外,其它体系文件应按分工由归口职能部门分别制订,先提出草案,再组织审核,这样做有利于今后文件的执行。

3、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应结合本单位的质量职能分配进行。按所选择的质量体系要求,逐个展开为各项质量活动(包括直接质量活动和间接质量活动),将质量职能分配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质量活动项目和分配可采用矩阵图的形式表述,质量职能矩阵图也可作为附件附于质量手册之后。

4、为了使所编制的质量体系文件做到协调、统一,在编制前应制订“质量体系文件明细表”,将现行的质量手册(如果已编制)、企业标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记录表式收集在一起,与质量体系要素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新编、增编或修订质量体系文件项目。

5、为了提高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效率,减少返工,在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加强文件的层次间、文件与文件间的协调。尽管如此,一套质量好的质量体系文件也要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多次反复。

6、编制质量体系文件的关键是讲求实效,不走形式。既要从总体上和原则上满足ISO9000族标准,又要在方法上和具体做法上符合本单位的实际。

8、物业三标体系认证对企业经营,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物业三体系认证对物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有很大的提升,对物业成本控制,资源集约化管理等都有好处,提升物业形象,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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