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认证管理体系国家标准
1、质量管理体系有那些,体系认证的标准??/
质量体系认证,又称质量体系评价与注册。这是指由权威的、公正的、具有独立第三方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由国家管理机构认可并授权的)派出合格审核员组成的检查组,对申请方质量体系的质量保证能力依据三种质量保证模式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符合标准要求者授予合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的全部活动。
质量体系认证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认证的申请和评定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对接受申请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决定能否批准认证和予以注册,并颁发合格证书。
二是对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阶段,目的是使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夫各项应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
质量体系认真的具体程序简介如下:
1、申请:(1)认证申请的提出、(2)认证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2、检查与评定:(3)文加审查、(4)现场检查前的准备、(5)现场检查与评定、(6)提出检查报告
3、审批与注册发证:(7)审批、(8)注册发证
4、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9)供方通报、(10)监督检查、(11)认证暂停或撤销、(12)认证有效期的延长
质量体系认证的特点
独立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诞生于70年代后期,它是从产品质量认证中演变出来的。质量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点:
1.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不是该企业的某一产品或服务,而是质量体系本身。当然,质量体系认证必然会涉及到该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有的企业申请包括企业各类产品或服务在内的总的质量体系的认证,有的申请只包括某个或部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体系认证。尽管涉及产品的范围有大有少,而认证的对象都是供方的质量体系。
2.认证的依据是质量保证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往往是供方为了对外提供质量保证的需要,故认证依据是有关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为了使质量体系认证能与国际作法达到互认接轨,供方最好选用ISO9001、ISO9002、ISO9003标准中的一项。
3.认证的机构是第三方质量体系评价机构。要使供方质量体系认证能有公正性和可信性,认证必须由与被认证单位(供方)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而这个机构除必须拥有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人员、符合要求的资源和程序外,还必须以其优良的认证实践来赢得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信任,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4.认证获准的标识是注册和发给证书。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的质量体系,当评定结果判为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企业给予注册和发给证书,列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名录,并公开发布。获准认证的企业,可在宣传品、展销会和其它促销活动中使用注册标志,但不得将该标志直接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以免与产品认证相混淆。注册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冒用与伪造。
5.认证是企业自主行为。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两大类,其中安全认证往往是属于强制性的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和扩大销售量,一般是企业自愿,主动地提出申请,是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是不申请认证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自然形成的不信任压力或贸易壁垒的压力,而迫使企业不得不争取进入认证企业的行列,但这不是认证制度或政府法令的强制作用。
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的条件
企业要取得质量体系认证,主要应作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二是作好与体系认证直接有关的各项工作。关于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仍应从质量职能分配入手,编写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贯彻手册和程序文件,做到质量记录齐全。与体系认证直接有关的各项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策划,编制体系认证工作计划;
2.掌握信息,选择认证机构;
3.与选定认证机构洽谈,签订认证合同或协议;
4.送审质量保证手册;
5.作好现场检查迎检的准备工作;
6.接受现场检查,及时反馈信息;
7.对不符合项组织整改;
8.通过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9.防止松劲思想不能倒退,继续健全质量体系;
10.进行整改,迎接跟踪检查。
企业取得体系认证的三项关键是领导重视、正确的策划以及部门和全体员工积极的参与。
什么叫认证 ?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198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举例来说,对第一方(供方或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第二方(需方或买方)无法判定其品质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来判定。第三方既要对第一方负责,又要对第二方负责,不偏不倚,出具的证明要能获得双方的信任,这样的活动就叫做“认证”。
这就是说,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这就要求第三方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关系,或者有维护双方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
四、 ISO9000的由来
ISO9000是由西方的品质保证活动发展起来的。二战期间,因战争扩大所需武器需求量急剧膨胀,美国军火商因当时的武器制造工厂规模、技术、人员的限制未能满足“一切为了战争”。美国国防部为此面临千方百计扩大武器生产量,同时又要保证质量的现实问题。分析当时企业:大多数管理是NO1,即工头凭借经验管理,指挥生产,技术全在脑袋里面,而一个NO1管理的人数很有限,产量当然有限,与战争需求量相距很远。于是,国防部组织大型企业的技术人员编写技术标准文件,开设培训班,对来自其它相关原机械工厂的员工(如五金、工具、铸造工厂)进行大量训练,使其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会识别工艺图及工艺规则,掌握武器制造所需关键技术,从而将“专用技术”迅速“复制”到其它机械工厂,从而奇迹般地有效解决了战争难题。战后,国防部将该宝贵的“工艺文件化”经验进行总结、丰富,编制更周详的标准在全国工厂推广应用,并同样取得了满意效果。当时美国盛行文件风,后来,美国军工企业的这个经验很快被其他工业发达国家军工部门所采用,并逐步推广到民用工业,在西方各国蓬勃发展起来。
随着上述品质保证活动的迅速发展,各国的认证机构在进行产品品质认证的时候,逐渐增加了对企业的品质保证体系进行审核的内容,进一步推动了品质保证活动的发展。到了70年代后期,英国一家认证机构BSI(英国标准协会)首先开展了单独的品质保证体系的认证业务,使品质保证活动由第二方审核发展到第三方认证,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更加推动了品质保证活动的迅速发展。
通过三年的实践,BSI认为,这种品质保证体系的认证适应面广,灵活性大,有向国际社会推广的价值。于是,在1979年向ISO提交了一项建议。ISO根据BSI的建议,当年即决定在ISO的认证委员会的“品质保证工作组”的基础上成立“品质保证委员会”。1980年,ISO正式批准成立了“品质保证技术委员会”(即TC176)着手这一工作,从而导致了“ISO9000族”标准的诞生,健全了单独的品质体系认证的制度,一方面扩大了原有品质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导致了一大批新的专门的品质体系认证机构的诞生。
自从1987年ISO9000系列标准问世以来,为了加强品质管理,适应品质竞争的需要,企业家们纷纷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在企业内部建立品质管理体系,申请品质体系认证,很快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潮流。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积极推行ISO9000国际标准。
2、体系认证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设备标准:是指产品标准,中国的一般有GB开头的国标,以及部颁标准及企业标准。体系管理:那只是一个企业的管理标准,目前比较流行的就是ISO标准。两者不同。前者指产品,后者指企业的整体管理。
3、售后服务体系的服务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推荐,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是国家批准的国内、国际唯一合法从事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的专业机构。
参考网络:售后服务体系、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4、售后服务认证是什么?有什么用?
售后服务认证,又叫售后服务星级认证,其全名为“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由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首个国家批准的全行业服务认证。根据各项评比得分,共分为4个等级,95分以上即评定为符合最高级别“五星级”要求。
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意义
1、权威认证,通过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企业,证明其在全国全行业范围的服务领先性。
2、大型企事业单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和资质要求。
3、消费者认可,通过认证企业在产品及包装上可标识“售后服务认证”星级标志,具有说服力和证实性,供消费者放心选购。
4、企业服务达标,通过认证的企业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能强化服务管理水平及服务能力。
5、持续改进服务,完善服务体系,建立良好售后服务口碑,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利润链持续收益。
5、ISO系列质量管理认证体系都有哪些?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OHSAS1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
ISO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HACCP 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
ISO/TS16949:2009 汽车行业技术规范(也称: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3485:2003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ISO10012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27001:200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ISO20000 IT服务管理体系
ISO2600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代替SA8000)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商品质量信誉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商品在获得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通过注册加以公布后,就可以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有利于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提高商品质量水平,全面推动经济的发展
商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及时解决在认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加强国家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促进商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还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
3、提供商品信息,指导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效益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从认证注册公告或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标志中获得可靠的质量信息,经过比较和挑选,购买到满意的商品。
(5)服务认证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商品质量信誉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商品在获得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通过注册加以公布后,就可以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有利于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提高商品质量水平,全面推动经济的发展
商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及时解决在认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加强国家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促进商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还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
3、提供商品信息,指导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效益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从认证注册公告或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标志中获得可靠的质量信息,经过比较和挑选,购买到满意的商品。
6、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怎么认证
1、认识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什么,什么是认证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保证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管理体系标准之一,是一种要求,一种组织声称拥有持续稳定提供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及顾客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并且通过体系的应用与改进,能够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实现顾客满意。同时也是一种最佳实践,可应用于任何不同类型、规模的组织。
认证是指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即,由权威机构出具信用证明的相关活动。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就是由认证机构证明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标准要求。注意证明的是管理体系,不是产品和服务。
2、认证前需要组织已经建立运行了管理体系,并且自我评价达到认证条件
要通过认证,组织必须先按照标准的要求策划、建立、实施、保持与持续改进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等形式,证实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之后,可以提出认证。
一般的流程可以表述为:组建团队推进体系工作、培训标准、评价现状找出差距、策划建立、讨论批准、要求宣贯、试运行(不低于三个月)、内审与管理评审、整改验证、持续运行、提出认证申请。
整个阶段一般在4-6个月不等
3、认证机构的选择
目前通过国家批准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150多家,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证。需要注意的是,批准的认证机构中由于其自身能力如审核老师的差异,需要通过国家的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进行认可,需要在核准有能力的范围内发证,并在证书上有其CNAS标识,可在。
现在发放的证书中,可以看到,如果有CNAS标识,是证明有能力,是国家合格评定中心担保的。如果证书中无标识,其信任程度可能会受到影响。(一些认证费用的高低也受到这些影响)。
选择认证机构时,建议到CNAS网站上查询下机构有无相应的认可范围。
同时根据组织自身的投资计划选择不同实力的认证机构。一般国内较大较早的、国外来华的机构收费会高一些,当然提供的服务增值也会好一些。一般低价位的多为小的机构,证书也可以用,但是一份价钱一份服务的道理,都懂得。
4、认证的基本步骤
提出申请阶段:提出认证申请、组织提交资料、认证机构受理审核、沟通确定认证申请的范围;
认证审核准备阶段:商定审核的安排、策划审核方案、认证机构指派审核组;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按照计划第一阶段审核看组织的实际情况及体系的是否建立实施、问题提出;
第二阶段现场审核:整改后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管理体系的实施符合性及有效性、提出审核结论与不符合项;
资料审批发证阶段:问题整改、验证关闭、认证审核资料整理审批、符合要求发证。
整个过程一般在1-3月,根据体系的复杂程度、符合程度、问题整改的顺利与否及认证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决定。
综合开始决定推广ISO9001开始到取得认证证书,时间一般在5-9个月不等。
5、关于ISO9001标准最新版本的注意事项
当前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最新进展是2015年9月15日ISO批准发布实施2015版本,国家认监委也发布同意按新版标准进行认证。但是国内的标准还没有完成转化,预计2016年会完成国家标准的发布。
原来ISO9001:2008版本标准认证的证书有效期到2018年9月15日止。在之前已经获得2008版本认证的组织请与发证机构联系,在到期前进行转换认证。现在计划进行体系认证的,建议按2015版本准备。两个版本间变化还是非常大的。
7、什么是iso20000标准,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ISO/IEC20000标准发展于BS15000标准,始于1995年,后来几经发展迭代,成为了由两部分内容构成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并且被IT服务管理广泛接受的标准。
一、IT服务简介
1.1 什么是IT服务管理
世界IT领域的权威研究机构加特纳和IT服务管理领域的国际权威组织IT服务管理论坛(itSMF)都有不同的理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研讨,IT服务管理国际标准ISO20000对IT服务管理提供了简洁明了地定义,即IT服务管理就是“管理服务以满足业务要求”,这个概念直接明确了IT服务管理的目标是必须满足业务的要求,而服务管理的内容则落在其定义的十三个过程及其管理的管理。同时ISO20000鼓励在交付被管理的服务时采用综合的过程方法,以满足业务和顾客要求。
1.2 为什么要实施基于ISO20000标准的IT服务管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现在的企业必须持续不断地和快速地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和变革。这些企业的业务很大一部分越来越依赖于其IT系统来提供使客户满意的服务,为了实现高质量的服务管理,可以借鉴服务管理的“最佳实践”。这些实践在英国商务部开发的ITIL系列指南和英国率先开发的国家标准BS15000实施基础上,最终形成了ISO20000国际标准。
经验表明,企业通过实施基于ISO20000的IT服务管理方案可以取得良好的效益,包括:
(1) 将IT和企业业务进行更好的整合;
(2) 提高IT服务质量,降低IT服务成本,从而提高了IT投资价值;
(3) 使IT成为更有效的业务变革手段;
(4) 更好的发挥员工的作用,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而IT服务提供商通过基于ISO20000有效实施IT服务管理,就能向其国内外客户广泛地证实其服务提供的能力,给客户提供广泛认可的信心,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优势。
8、ISO20000,ISO20000标准,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什么是ISO20000标准
ISO/IEC20000源自于BS15000标准,BS15000是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针对IT服务管理而制定的一个标准,最早始于1995年,后来几经改版,成为了目前由两部分内容构成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标准,并且被IT服务管理广泛接受的标准。
IT组织从产生到发展的很长一段时期,一直是以搞好技术,做好技术支持配角为特征的。但今天的信息系统已不单纯是企业的技术支撑,信息化由“技术驱动”向“业务驱动”转变,IT部门的角色也逐步开始从单纯的信息技术提供者向信息服务供应者转换,职能的转变,客观上也要求信息管理向IT服务管理模式转变。
随着IT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组织基于IT技术构筑自己的价值链,需要IT的支持来支撑组织的运行,IT构架已经成为影响组织生存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等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组织。而且随着逐年IT的投入,建设了大量的软硬件系统,对客户要求的提高,对故障发生的恐惧,对投入成本逐年增加的不安,都促使现在的组织要采取措施规范IT服务的管理。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质量控制标准(如ISO9000系列标准),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保持较高的水准(如较高的产品合格率),同时也可以降低产品制造成本。而对于服务提供(运营)过程来说,遵循相关的服务管理标准(如ISO20000)可以实现服务运营的输入(Inputs)和生产流程(Process)的标准化。只有将过程标准化了,才能保证最终的服务质量和成本符合预定的标准,才能实现过程控制,从而达到质量控制的目标。
在传统的IT管理模式下,IT部门是作为技术支持的角色被动地存在的,而在新的IT服务管理模式下,IT部门是作为一个主动的服务提供者向其客户和用户(企业的业务部门)提供赖以支撑组织业务运作的IT服务,IT部门和IT外包商往往需要向客户提供服务目录(SC)并和客户签订正式的服务级别协议(SLA)。
全球的IT服务业正逐渐走向专业化和外包化。随着企业和政府组织的业务运作越来越依赖于IT,越来越多的组织考虑将其IT服务运营外包给专业的IT服务提供商或对内部的IT支持部门提出更明确的服务要求,以确保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降低因IT服务中断所导致的业务风险。
如何控制这个IT服务的整体风险(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提高IT的整体服务水平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而ISO/IEC20000就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指南。
9、什么是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是针对服务的认证,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我国认证分“管理体系、服务、产品”三类认证中的一种。目前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体育场所服务认证、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环境服务认证等。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目前服务认证涉及面最多最广的服务认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贸易、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认证。
(9)服务认证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
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