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证认证代办公司
1、沈阳市公证处
你好,要找沈阳公证处,可以在百度地图上查找,也可以打查号台查到电话号码联系.如帮到请采纳,谢谢
2、沈阳哪个公证处办得快
沈阳公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
7、证明商标注册,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
10、证明劳务合同
办理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1、沈阳市第一公证处(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4号1-3层(市自来水公司、辽宁妇女会馆斜对面)
2、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东煤地质大厦七楼)
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3、请问沈阳第一公证处 公证后能办认证吗
持户口本与居委会的证明到沈阳市司法局第一公证处就可以办理亲属关系的公证书至于认证需要到中国驻瑞典国领事馆办理不过有了公证书不需要在办理认证即领事认证的因为公证书的法律效力足够了
4、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双认证~我手里是单认证的~ 那应该去什么地方办理双认证
无犯罪证明双认证,需要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完整的认证流程如下:
该国国际公证人公证
该国外交部认证
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5、沈阳市皇姑公证处的地址及电话
沈阳市皇姑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城建地产大楼)二楼公证处
联系方式:024-86863298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
平台介绍
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是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平台。平台将公证服务搬上云端,用户可以通过网页、app、微信等多种方式完成公证申办,材料审核及支付等操作,最多跑一次即可获取公证书。
通过系统自动化指引及1对1人性化咨询服务,让当事人可以快速、自助、便捷地利用互联网方式办理公证,实现“足不出户、公证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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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收费
公证费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主要原因如下:
1、全国各省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
2、除公证费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3、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4、副本费根据您所需要的公证书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5、翻译一般是找外面的翻译公司翻译的,收费不一。
因此,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公证处不同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都是不同的。
6、沈阳哪里有公证处?
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56号10门
电话:88713215 邮编:110042
二、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富路30号
电话:24223957 邮编:110015
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7号601
电话:25836596 邮编:110141
四、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58号
电话:89864047 邮编:110121
五、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85号12门
电话:89138330 邮编: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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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7、公证认证在哪里办理?
国内的文书公证认证在中国进行即可
先到公证处公证
再到外交部认证
最后到该国驻中国使馆认证
公证认证会在文件出具国家进行,如您是美国的文书,则就需要在美国进行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