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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一般认证公司改进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8-03 22:01:02

1、海关AEO认证中企业会涉及哪些硬件改造?

海关AEO认证过程中会对企业的很多硬件设施进行检查,尤其是针对申请高级认证的企业。
根据谷岸关务高级AEO认证辅导师孙凯的经验来看,一般来说,企业可能涉及硬件改造的位置有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档案存储设备、信息备份系统、围墙和保安人数。

可联系谷岸关务进行实地考察后提供最为经济且符合海关认证要求的改造方案。

2、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几年复核一次

高级认证企业在获得了相关的资格证书后,并不能代表着从此以后可以永久的享受最优惠的海关政策,还要受到相关的监督。每三年就要重新再做一次认证,而且为了激励和监督企业在各方面做得更好,海关方面还推出了“动态管理”制度。尤其每一次的高级企业认证都需要企业在很多方面做得更好。

1、高级企业每三年重新做一次认证,但这样的认证并不是说你曾经已经通过了认证,这一次的认证只需要再重新提交一次申请或一些简单的数据报表就行。这一次认证属于是一种重新再来的状态,认证的标准和曾经第一次进行认证时是完全一样的。重新认证的时间是认证到期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2、那些一般认证企业将会在不定期的时间里进行重新认证,是海关对于这部分企业的监管和一种正面激励。相对来讲海关认证是优先针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另一方面海关对于那些一般企业的认证时间是不固定,也许三年内只有一次,也许次数还会多一些。以这样的目的使得更多企业做好自我的份内事。
3、针对高级企业的认证,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一次性并没有通过,海关方面也会针对企业存在的情况发出一份整改通知。如果企业当年内还是无法通过高级企业认证,则必须接受降级。
但是在降级以后企业依然可以再次进行高级企业认证的申请。另外如果一家企业的认证标准连一般企业都达不到,那么至少一年以后才能再次申请认证后高级企业。

按照海关目前的规定,一般企业下面还有两个级别,分别为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一旦被降为失信企业,则会进入到一个长达两年的“冰冷期”。过上两年以后才能再次申请高级企业的认证。因此必须要经常自查问题,同时对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企业问题清查整改。

3、海关AEO认证的单证纠错制度应当包含哪些?

海关AEO认证标准中的纠错制度是指在单据审核、单据缮制、单据复核过程中可以体现出具体过程并加以记录,当出现单据申报错误的时候可以倒查回造成错误的具体原因和个人,并且通过制度加以弥补防范。谷岸关务拥有一套完整的可具操作性的纠错规范,完全满足海关认证要求且可以做到单据质量追溯。

4、海关AEO一般认证企业的政策公告哪些?

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AEO认证的政策公告共有七项,分别是:
(一)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海关总署2018年第32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海关总署2018年第33号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四)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五)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六)海关总署2018年第181号公告(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海关总署2019年第46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5、企业申请海关AEO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怎么开展?

AEO新标准10大准备工作:
1.先评估是否有条件申请AEO;
2.成立AEO项目委员会
3.财务指标规范
4.培训体系回建设答
5.信息化系统建设
6.制度流程建立并有效落实
7.硬件改善
8.改善推进(认证档案的建立)
9.内审体系建设
10.模拟认证。
更多具体建议帮助,可以咨询云关通AEO认证辅导培训服务顾问老师及网页查看攻略案例。

6、AEO认证时企业四大制度是什么?

国际上对AEO经认证的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要求
▪1.可采信的对海关法规的遵守
▪2.具有对商业纪录进行管理维护的相应能力
▪3.经济可靠性
▪4.磋商、合作与沟通
▪5.教育、培训及提高意识
▪6.信息的交换、取得及保密
▪7.货物安全
▪8.装运工具的安全
▪9.经营场所安全
▪10.人员安全
▪11.贸易伙伴安全
▪12.风险管理和灾后重建
▪13.测评、分析和提高
▪14.自动化和科技发展

7、海关AEO一般认证/高级认证是什么?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及相关文件,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认证等级不一样,享受的通关便利措施也就不一样,等级越高,便利越多。所以AEO认证基本上是每个进出口企业长远发展必须要考虑的事情,申请AEO认证需要辅导的话,可以找云关通辅导机构,有丰富的辅导经验。

8、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29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9、10、11、12、14、19、20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企业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其是否通过认证。
六、关于企业认证档案留存
操作规范或者海关认证企业文件记录检查表中明确需要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海关应留存书面或电子文档,存档期限为长期。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第五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 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0、咨询一般认证企业适用哪些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来共和国海关企自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1)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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