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有机食品认证号
1、如何识别有机食品上的有机认证标识?
有机食品的包装上通常都会有“IOS”的图标,这个是代表该食物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同时这个标志也可以成为快速区分食品的分类的方式之一
2、如何鉴别有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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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没有有机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标志
1)有机食品都会有一个有机标签,上面会有两个标志:一个是有机食品标志,不同国家的有机标志如图1;
2)另一个是认证机构的标志,可以是不同的认证机构。国内常见的机构有南京国环OFDC有机认证机构和中绿华夏有机认证机构,如图2;
3)只有贴上同时拥有有机食品标志和有机认证机构的标签,才是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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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有机认证证书
每一款经过有机认证的产品,都会有对应的认证证书,这些证书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超过期限的,就不能算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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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有机码
1)经过认证的有机食品,都会分配到一个一一对应的有机码,它就像该有机食品的身份证号码,在有机标签上刮开即可看到,如图1;
2)有机码的鉴别如图2,身份码或者序列号是方便企业识别和管理产品用的,不作为鉴别是否有机的依据;
3)您可以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进入“有机码查询”目录,输入有机产品上的有机码,如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即是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如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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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起来,专业辨别有机食品的方法有以下四点:
1、认清标志;
2、看认证机构;
3、查看证书;
4、网上查询
3、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何辨别真假
通过查询SC编码辨别真假。
SC编码可实现食品追溯编号,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SC编码代表着企业唯一许可编码,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实现食品的追溯,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同时,可通过SC标志,能够了解食品里面有哪些添加剂。
SC是“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后跟14个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号、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3)伪造有机食品认证号扩展资料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的通知,“服役”多年的QS标志,从2015年开始更新为新的SC编码,并逐步取代。到2018年10月1日,QS标志停止使用,以后购买食品只认准SC编码。
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部分地区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还未换取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新版SC生产许可证,并更换新标签。各区将在10月1日后开展执法检查,对10月1日之后生产的食品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依法予以查处。
4、企业生产的食品未经过有机认证而在包装袋上注明“野生纯天然”或“野生原生态”是否违法?
按照现在实施的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管理办法,如果没有取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是不能在包装上标注“有机”等字样的,但是“野生”字样没有规定,所以你“野生”字样是可以用的。“原生态”算是擦边球吧!
5、我们公司生产的食品用连卷袋,生产许可证号码打错了,会有什么后果?
现在有打假的专门找这种情况,拿到你的许可证号码去网上查,一旦查出问题就可以告你们无证生产(此号码查不出)或者侵权行为(错误号码是别家企业生产别的东西的)。一旦投诉,工商局也会介入。
因为你这种情况属于明知产品标识有误仍然销售,还有可能有侵权行为。 虽然被抓到的风险较低,但是成本会很大。如果生产的量不多,就内部消化掉吧。千万别走商超。
6、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如果很大,公安介入立案了那就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
生产许可证号的前4位数字是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4位是食品类别。你的生产许可证号给我一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做什么食品的。
另外证书上是有水印的,伪造生产许可证顶多短期内骗骗外行人而已。
7、开副食品店办食品流动许可证时需要一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请问是什么
**便利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与供货档案相对应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出资人签字: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出资人签字: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出资人签字: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出资人签字: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 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出资人签字: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出资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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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机食品防伪码怎么查
正规有机产品,必须统一附加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而且有惟一编号和认证机构名称标识。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一要看“标”,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圆形,外框绿色,上部有“中国有机产品”字样,还绘有绿色丝带环抱的红色种子造型。这个标志的防伪性很强,数量控制严格。
有机产品的“有机码”采用暗码形式标注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旁,刮开涂层即可获取,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址:food.cnca.cn)中输入该有机码,产品信息就一目了然。
查询步骤:
1、登陆中国农产品认证系统网址food.cnca.cn。
2、点击有机码查询,然后输入有机码和验证码。
3、点击查询,跳转页面,该产品的认证信息就出来了,仔细核对网页信息是否和产品包装信息一致。
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2012年7月1日之后出厂销售的有机产品将统一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唯一编号(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标识)。
9、企业没有认证有机食品而宣传是有机食品会受到处罚吗
企业虚假标注有机食品,遭罚款1万元
中国有机农业网 时间:2015.09.27
近年来,有机食品以其健康、污染少的优点受到消费者青睐,标注“有机”的包装食品在市场上越来越普遍。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有机食品“高质高价”的特点,随意标注“有机”、张贴假冒认证、超范围使用认证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怀柔工商分局就查处一起虚假标注“有机”食品的违法案件。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怀柔工商分局先后接到两位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某公司购买了标注为“有机”的预包装食品,购买后发现并非有机食品,要求该公司予以退款。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站宣传其销售商品,在是否为有机食品的标注上注明为“是”,而该公司无法出具证明该款产品是有机食品的认证文件。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为虚假宣传,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认为自己仅因为一个字就被处罚上万元,觉得太冤枉。经过执法人员对其详细解读了有关法律法规后,该公司意识到虽然一字之差却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表示将吸取教训。工商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客观的、真实的宣传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避免因为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违法,当被查处时往往得不偿失,并且会给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法规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