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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3c认证证书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5-04 21:29:47

1、销售无3c认证必罚五万吗

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CCC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申请并获得CCC认证的企业才是遵守市场经济法则的好企业,才能塑造企业好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最终获得更大的利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还可能适用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没有3c认证怎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3、生产销售假冒没有3C认证的电器产品应该向哪个单位举报

生产销售假冒没有3C认证的电器产品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2365,流通领域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关于奖励。

依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到6%,3到4%,1到3%,0到1%给予奖励。

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到5%,2到3%,1到2%,0到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生产假冒产品定罪办法

我国刑法中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明知道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工商部门对无3C认证怎么处理

涉及3C认证问题,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可以从几个方面查:

1、是未取得3C认证标志而冒用的,按《质量法》冒用认证标志处罚;

2、应当取得3C认证标志而未取得的,可以抽样鉴定,不合格的,按《质量法》处罚,合格的移送质监部门处罚。

3、擅自印刷3C标志的。

4、未取得3C认证而在广告中宣传取得了3C认证的虚假广告;

5、《反法》当中第五条第四款当中,写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属于虚假表示。工商部门是负有查处虚假表示的职能,所以是可以查处伪造或冒用3C。

(4)未取得3c认证证书行政处罚扩展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5、无3C认证产品需要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未取得3c认证证书行政处罚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6、没有3c认证怎么处罚按质量法处罚还是按认证认可条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假3c认证销售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会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8、定制的东西,没有3c,工商会怎么处理

一、涉及到3C验证难题,工商局在流通业能够从好多个层面查:
1、未获得3C认证证书而冒充的,按《质量法》冒充认证证书惩罚;
2、理应获得3C认证证书而未获得的,能够取样评定,不过关的,按《质量法》惩罚,及格的移交质量监督单位惩罚。
3、私自包装印刷3C标示的。
4、未获得3C验证而在广告词中宣传策划获得了3C验证的虚假宣传;
5、《反法》之中第五条第四款之中,提到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归属于虚报表达。工商局是承担依法查处虚报表达的职责,因此是能够依法查处仿冒或冒充3C。
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反规定应用“3C”标示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
1、《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仿冒、冒充、交易认证证书或是产品认证证书的,按照《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查处。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等品质标示。第三十八条:经营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等品质标示。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人不可在货品上仿冒或是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品质标示,做让人误会的虚报表达。
4、《诈骗消费者市场惩罚方法》第四条:经营人向顾客出示货品中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可以表明自身确非蒙骗、欺诈顾客而执行此类个人行为的,理应担负诈骗消费者市场的法律依据:??市场销售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品质标示的货品的。
5、《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品质标示的。
 【拓展资料】三、按照法无明文不罚的标准,对仿冒或是冒充及市场销售_有释放“3C”认证证书个人行为的相关相对罚则为: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要求转到到按《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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