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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发票认证表二怎么填写

发布时间: 2022-04-09 03:56:41

1、外贸单位报税时,既有外销收入的发票又有内销收入的发票,在填附表2时怎么填

表二(FB01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1行,本期认证赠票抵扣联,份数及金额、税额;
第5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及税额
(另外做一份海关完税)
第19行,免税货物用,填写退税额
第59行,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赠票,份数、金额及税额。
总表(SB001一般增值税申报表),根据表一及表二的数据自动生成。
注:第20行数据检查公式:上期留抵税额
+ 本期抵扣税额 (认证结果清单属内贸税额)
— 当月开票实际销项税额 (开票清单中的销项数)
= 期末留抵税额

2、外贸商业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应该怎样填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同样与其他企业有所区别。由于很多会计同行因不理解政策,而造成申报错误的情况较多,主要表现在:

1、混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用途。外贸企业为出口而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而非抵扣凭证,属于税法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况,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很多人在申报时将其误记入进项税额参与抵扣。
2、混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概念。处于辅导期的外贸企业未区分内销和出口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情况,笼统认为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税额都要延迟一个月抵扣,其实,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不准抵扣范围,也就不存在延迟一个月抵扣和“先比对、后抵扣”之说。
3、混淆“免、抵、退”办法退税。有的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时,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经退税机关审核的退税额,与从事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取得的退税额相混淆,错将外贸企业的退税额也填入了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
[b]商业外贸企业应如何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1、外贸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其销售额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及第8栏“(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及其“附表一”第三项的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一般在17栏“未开踞发票”项。

2、外贸企业当期购进供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并经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不在主表反映,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及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附表二中的第一、第二大项均不能出现数字。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专指的商业外贸出口业务。
另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 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7.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8.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11.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1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1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1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1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18.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详细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3、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1.附表2的填写

一、.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前,先把8月已认证的用于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逐张输入“不抵扣发票”栏明细,并提交。
二、8月出口货物开具的外销发票张数、金额填入附表1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
三、有没有结汇与增值税申报表没有直接关系。
四、外贸企业退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反应。

4、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发票当月认证的金额,应该填写在增值税进项附表二的第几栏?

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专票应该在认证后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6、27栏,等正式申请退税后再填写在第28栏抵消。

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根据财税2012 39、国税公告2012 24号的要求,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作为退税凭据,即不得“一票两用”。那么外贸企业对于用于退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呢?

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待抵扣处理,即认证后发票金额和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栏,等正式申报退税后再通过第28栏抵消;二是上海、河北、陕西等地区所采用的先抵扣再转出的办法。

一、待抵扣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额通过待抵扣处理,原国税函2008 1075号文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包括外贸企业购进用于进出口的货物。该文被在2016年发布的国税公告2016 34号废止掉了。

现在我们对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是按国税公告2016 13号的规定填写申报表的: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那么外贸企业取得用于退税的专票是不是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呢?显而易见是属于的,财税2012 39号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库存和进项税,若购进时无法确认是否用于出口的,也暂按出口货物核算;同时国税公告2012 24号规定,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办理退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政策已经规定了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购进时就知道该业务是内销,或是直接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可以直接认证抵扣,其他情况则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

5、请问外贸出口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怎样填写申报表,都是哪几行?谢谢

外贸出口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用于出口退税用的,先认证,国税纳税申报时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中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及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及“四、其他”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方位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补充:按理来说,你认证发票的当期应该在纳税申报报表上反映发票的相关信息的,难道这一点税务局不问你?是否需要补报,你问一下你们当地的税务局吧。进行税额转出是在表二,但是要看你是属于什么情况转出。你想问的是不是进项税额与退税额的差额部分?我以前做的时候税务局告诉我商业外贸企业不需要填进项转出,所以只是在账上作为出口商品的成本。但还是建议你问一下你们那边税务局。

6、外贸没内销企业,本月申请退税。增值税附表二填写哪一栏?求大神指教

您好,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认证平台中办理退税认证。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在26、27和28行。

7、报税时由于公司是到税务局认证发票,表二数据不能自动读取时怎么填写?

在税务局认证的发票,在采集发票时选择远程导入,附表二按发票信息生成的,发票没有采集的,附表二是不能填写的。

8、外贸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你这个填的方法是对的 但是第3栏不要填 你这个外销的进项发票是要退税的 不要出现在第3栏里

9、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一、主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一般情况下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二、主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如发生的业务是内销,获取的进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税金,如发生的业务是外销则需作进项转出。

三、附表二填写

1、内销货物

(1)外贸企业购进内销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8栏。

(2)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外销货物

(1)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8栏。同时在

(2)同时将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在第13、14栏填报,作进项转出。

(3)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9)外贸公司发票认证表二怎么填写扩展资料

对于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的企业来说,在发生出口业务时,是否会及时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存在一定问题。

如果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未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及时做转出处理或根本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且在发生内销业务时将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就会造成“一票两用”(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存在既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又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规定。

10、外贸企业上月认证的发票次月出口增值税申报表表二当月的和次月的分别怎么填

对于外贸企业购进的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当月认证后,应填制在附表2“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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