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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标志是准许强制性认证产品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发布时间: 2022-03-01 04:28:42

1、3C是什么意思 ....什么3C品牌又是啥东西??

什么是3C?

“3C”即“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全称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它包括原来的产品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和电磁兼容认证(EMC),三者分别从用电的安全、稳定、电磁兼容及电波干扰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标准,整体认证法与国际接轨。它将取代原来的CCEE认证成为新一代认证标准,自去年5月1日后生产的电源产品都必须通过3c认证才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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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3C?

如何理解数字化3C概念:3C是计算机(Computer)、通讯(Commu-nication)和消费电子产品(ConsumerElectronic)三类电子产品的简称。现在众多IT产业纷纷向数字化3C领域进军,把数字化3C融合技术产品作为发展的突破口,成为IT行业的新亮点。3C融合,是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激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通过某种协议使这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满足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信息的融合应用,方便各自的工作和生活。简单说3C融合是将3种数字化电子产品的功能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使其功能更加智能化、多元化,使用更方便。
(http://www.greatwall-ic.com/3cgainian.htm)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power.net/psta/dzkw/408/455.htm

2、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十一)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

(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

(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认证信息;

(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

(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目录》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指定范围内的《目录》中产品认证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四)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五)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七)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

第二十六条《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等具体管理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如何查询某一个类商品的3c获证企业目录?

你说的这个目录存在不存在,都是个未知数,

因为这个目录需要人回来做统计,就答是公关人员做市场调查!

如果没有相关公关公司或公关人员来做这个市场调查,也就没有这个3C认证企业目录。

如果有的话就是你来寻找这个目录了,但是在网络中寻找很难找,如果你需要你可以去查阅下。其他的我也帮不了你。

4、3c认证标准 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3c认证标准由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3C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中国强制认证(3C认证)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对涉及到的产品进行国家强制执行的认证。

(4)3c标志是准许强制性认证产品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扩展资料:

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

1、免办3C认证申请书。

2、申请3C认证目录外产品确认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

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

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

8、委托书。

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5、食品认证标志有哪些

食品认证标志有QS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一、QS标志

QS是食品“质量标准“Quality Standard”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

二、有机食品标志

有机食品标志,采用国际通行的圆形构图,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而制定的标志。

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需要根据证书和《有机食(产)品标志使用章程》的要求,签订《有机食(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有机转换标志的使用手续才可以使用。

三、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

(5)3c标志是准许强制性认证产品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扩展资料

QS认证的意义:

1、获得入市资格:通过认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有效通行证。

2、规范食品生产:依照产品良好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产品的生产过程。

3、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产品实现全过程实施控制,减少质量波动、减少不合格品,从而有效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化管理,对每一项生产活动实施控制。

5、降低成本:通过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规范每一位员工的行为,科学、合理的运用资源,减少返工,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

6、电焊机需要强制3C认证吗?

1、电焊机需要强制3C认证。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焊接电源和类似工艺所用的电源及辅机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多功能弧焊机(多种焊接工艺组合)、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焊炬(枪)、电焊钳。需要办理3C认证。
3、3C认证的定义: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中国强制认证(CCC)标志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对涉及到的产品进行国家强制执行的认证。

7、请详细说说ccc认证的知识!包括办理的细节!

3C认证证书(新申请)指南

3C认证的定义: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中国强制认证(CCC)标志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对涉及到的产品进行国家强制执行的认证。

3C认证(新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3C认证意向申请书 (有固定格式)(必须)
2.3C认证正式申请书(3C认证申请人递交意向申请书后我们会确认意向申请书内容后回传给申请人)(有固定格式)
3.3C认证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企业非生产厂时,需另加提供生产厂注册证明和与之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必须)
4.3C认证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C认证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时必须)
5.申请3C认证的产品描述文件(区别于产品说明,产品介绍,有规范格式)(有固定格式)(必须)
6.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或线路图(必须)
7.关键元件、材料清单(有固定格式)(必须)
8.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3C认证申请企业应先以表单形式递交,审核后会发放规定格式的文件)(有固定格式)(必须)
9.一致性声明(企业送检之样品确属企业自己生产之证明文件)(必须)
10.产品铭牌(必须)
11.3C认证工厂审查调查表(有固定格式)(必须)
12.生产厂的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记录表单、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必须)
13.CB报告在有效期内(若有)
14.已通过的检测或3C认证工厂审查报告(若有)(为送样检测合格后的试验报告)
15.第三方委托授权书(若有)

3C认证证书新申请流程

1.申请人填写3C认证意向申请书http://cccwto.com/UploadFiles/2008323115849_287.doc,填写完成后连同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C证书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是同一企业,还需要分别提供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起传真至:021-51095580-807;
2.我处收到企业传真资料后预审,确定申请产品可办理3C认证后,我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提供资料的清单发至企业,企业根据清单上所列的具体项目,将资料一式四份邮寄至我处。(如预审确定申请产品不在3C认证目录范围内(CCC认证目录查询:http://cccwto.com/3cccmulucx.asp ),我处即电话或发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申请将自动撤销);
3.我处收到企业完整的正本资料并审核无误后,我处将已《CCC认证预收费通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付款,申请人须在款项汇出后将汇款凭证回传至我处;我处收到汇款凭证并确认款项到帐后传真或电子邮件《送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将样式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CCC认证型式试验。
4. 产品检测合格及我处确认申请人汇款到账后,我处将《工厂审查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工厂审查的相关事宜告知企业。
5.相应的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束后,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后发出3C证书。

8、消防产品的型式认证和3C认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 (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1)溶剂型木器涂料
2)瓷质砖
3)混凝土防冻剂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1)、入侵探测器
①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②振动入侵探测器
③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最近又增加了3种,共10个行业22类142种。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那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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