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证
1、香港企业要在国内提起诉讼需要公证认证吗
香港企业在国内提起诉讼,需要办理香港律师公证
提供香港公司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明,公司会议纪要,公司会议决议,诉讼有关的证明文件,进行律师公证。
香港公司律师公证步骤:
中国委托公证人对公司文件进行公证
其次送往香港高等法院加盖转递章
2、香港公司是被告主体资格材料必须公证吗
根据证据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任一方是香港公司,就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否则不予立案,但是作为原告的国内公司怎么得到这家香港公司的资料呢,后续公证能办吗?其实这些问题很容易解决,香港公司的材料都是可以公开查询的,因此只需要知道这家香港公司名字或注册号,就可以查到这家香港公司在政府备案的所有文件,要对其公证,只需要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到注册处查册这些资料,然后就可以办理公证了。
3、涉港、澳、台地区案件时律师如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汇总
涉港澳台的案件,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1、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1)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3)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香港主体资格证明办理手续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是指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在大陆叫做营业执照。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在大陆使用,还须进行香港律师公证。
5、香港企业作为被告主体资格资料公证怎么办
香港企业作为被告主体资格资料公证流程: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6、香港注册公司作为原告主体资格及授权书公证怎么办
根据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境外公司作为原告,在内地法院诉讼的,需要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诉讼,要办理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及授权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对于香港公司目前视作境外公司,要办理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转递手续。
香港公司法律诉讼公证的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的手续”,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规定。
香港注册公司是原告公证所需文件: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需要香港的中国委托人进行查册,然后送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7、国内如诉国外企业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怎么办
国内公司起诉国外(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怎么办?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外(境外)企业拖欠中国国内企业的货款现象,"赖账"的企业多起来了,国内企业往往束手无策,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可以在中国境内对在国内国外(境外)的企业提起诉讼,使馆认证网经常遇到此类案件,鉴于涉外起诉与国内不同,根据实践简要介绍在在国内如何对国外(境外)企业提起诉讼。
随着中国与境外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增多,中国公司或个人与境外公司之前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中方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院一般都会让原告提供被告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这个是必须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第(3)项进一步规定,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能够提供的情况下,提供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认证文件是最好的,这样可以加快诉讼进程。境外公司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其在境外公司登记注册部门的留档备案文件,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可以公开查询的,这样就可以先去查询,然后在办理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流程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境外公司主体资格文件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主体资格进行公证
1、香港地区。对于在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2、澳门地区。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3、台湾地区。对于在台湾公司主体资格,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公司主体资格进行公证
1、美国。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美国进行公证,或从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核证副本;将公证过的公司主体资格送美国外交部或州政府进行认证;将经过美国外交部认证的公司主体资格送中国驻美使馆认证。
2、英国。由英国公证人进行公证;送英国外交部进行认证;将经过英国外交部认证的公司主体资格送中国驻英使馆认证。
3、加拿大。由加拿大国际公证人进行公证;送加拿大外务省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送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做使馆认证。
8、香港公司在国内诉讼,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9、如何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文件公证认证
涉外民事诉讼文书公证认证:
准备好需要公证的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填写一份认证申请表格
先由国际公证律师公证
其次是外交部认证
最后为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0、境外机构在国内起诉主体资格授权书公证认证需要哪些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英国(包括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和开曼岛)、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公司秘书处(公司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书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关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可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无设定押记/按揭,无需亲自前往就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只要交纳少量查询费就可以了,不过只能以港币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由律师或客户制作一份文件,证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因为有的国家其公证机关不接受类似“全权代表”的说法,会要求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体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签署哪些法律文件,该文件的用途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谁签名?这是一个问题,可由公司秘书签名;实践中咨询过法官,由委托人的负责人自己签字证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是接受的,法院非常注重该文件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我觉得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与委托人保持充分沟通,仔细考虑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涉外案件的公证认证程序繁琐,从国外寄法律文件到境内会耗费一些时间,收到文件后发现有瑕疵,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案情紧急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因为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的法律文件要求为中文(某些仲裁适用英文的情况除外,仲裁员本身英文水平比较高),因此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接下来会提到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时,最好起草中英文对照的版本,这样公证认证版本可直接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从我经历过的几个案子来看,美国、开曼岛的都是中文和英文版本分开公证认证的,估计是公证机关不接受中英文对照形式的法律文件。但是,法国当事人准备的材料是中英文对照版本,由当地法院公证。
授权委托书(POA)
制作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尽量制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或几份单独以英文、中文书写的版本,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此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案件后期执行等情况,把授权权限写全,避免执行阶段出现另外制作授权委托书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麻烦。
国外主体资格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流程: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