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品牌logo图片大全
1、乔丹有哪几种标志?
有两种标志,一个是中国的,一个是美国的。
1、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标志被称为“飞人”。
2、乔丹(中国)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下图左侧为中国乔丹标志,右侧为美国乔丹标志:
(1)乔丹品牌logo图片大全扩展资料
2·23乔丹商标案
2011年年底,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准,2012年即将挂牌上市。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突然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由此引发“2·23乔丹商标案”。
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6年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但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乔丹 (中国体育用品品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jordan brand
2、logo是一个跳起的人,手里举着篮球是什么品牌?
是美国运动品牌飞人乔丹牌。
标志含义:乔丹品牌标志的图案源于jump-man在参加扣篮大赛里的最经典的罚球线起跳惊天一扣,取飞跃空中的一霎那的剪影作为乔丹(AIR JORDAN)品牌的商标。Air jordan品牌推出至第30代球鞋。
品牌故事:空中飞人 (Air Jordan) 是耐克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
1985年,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以高薪合约被当时还是小厂家的体育用品生产商耐克(Nike) 签约至旗下,耐克 (Nike) 更随即为乔丹推出了第一款以乔丹命名的球鞋,即空中飞人 (Air Jordan) 系列的第一款。
(2)乔丹品牌logo图片大全扩展资料:
迈克尔·乔丹商业代言:
乔丹是历史上最值钱的体育偶像之一,他是Nike,Gatorade,Hanes,McDonald's和MCI的主要代言人。他在1988年首次出现在Wheaties box的广告上并随即成为了他们的代言人。
Nike为乔丹设计的系列签名鞋叫做“Air Jordan”。后来Nike把这条生产线从自己的厂家分出来,专门叫做“乔丹牌”也叫飞人牌。
3、乔丹标志是什么?
Air Jordan品牌Logo是一个投篮的运动员标志;而国产乔丹则是一个运动员在运球的动作。
正品的Air 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标志只有一个——投篮的运动员标志。
但在中国有一个品牌叫做乔丹,标志是一个运球的运动员,属于福建注册的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中国)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3)乔丹品牌logo图片大全扩展资料
1985年,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以高薪合约被当时还是小厂家的体育用品生产商耐克(Nike)签约至旗下,耐克更随即为乔丹推出了第一款以乔丹命名的球鞋,即空中飞人(Air Jordan)系列的第一款。
AIR JORDAN外底具备坚实的牵引力和出色的柔性,凹槽模仿人类脚的自然运动而设计。 Jordan Brand的汤姆Luedecke解释说:“它的纬向工程实际相匹配的足迹。我们正在寻找一个脚印发现鞋的磨损最初发生地方,适量的牵引模式”。
乔丹品牌开发的专有编织技术和标准碳纤维并不会有什么不同,但它的大小和形状是有不同的。它提供了适量的刚性,同时还允许脚自然弯曲。
4、乔丹标志有几种?
有两种标志,一个是中国的,一个是美国的。
1、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标志被称为“飞人”。
2、乔丹(中国)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下图左侧为中国乔丹标志,右侧为美国乔丹标志:
(4)乔丹品牌logo图片大全扩展资料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