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创新研究
1、互联网保险业 创新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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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将如何改变保险业
导语:互联网保险描绘了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在给保险业传统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和渠道销售带来挑战和机遇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传统保险企业必须积极主动改造和创新运营与服务流程,以适应新的保险业发展生态。
2011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轮廓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日渐清晰。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开放、平等、互助、共享”基因促成了网络与保险的融合。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络安全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使得互联网成本低、便捷性强、效率高等优势更加出彩。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引擎。互联网保险市场蕴含的巨大潜力,也使其未来发展被业内外所看好。
中国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1~2014年,国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每年增加约20余家,从28家增加至85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保费收入已实现858.9亿元,同比增速近200%,高于国内同期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现状:重要的新渠道业务
为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日趋活跃,线上交易的便捷性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新的交易行为。相对于实体店面对面的交易,线上交易不确定性的发生概率更高,从而激发了巨大的风险保障和管理需求。而互联网保险筑起了防范风险屏障,支持了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
例如,网络促销购物期间交易量陡增,网上卖家和买家都面临风险。卖家面临退货发生时的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等问题,买家面临卖家的信用风险等问题。近年来兴起的“双11”网购促销节日,每位商户平均退货率为25%,个别商户退货率已突破40%。谁来承担退货费用,是买卖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退货费用险的推出,有效解决了买家购物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卖家的低价利诱、虚假宣传、信息欺骗等信用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设置障碍、推诿拖延、退换困难等问题,着实令很多买家头疼。信用保险就是针对卖家信用风险应运而生的险种。该险种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释放了商户信用保证资金压力。
类似产品还有很多,如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安全险、手机碎屏险等,这些产品契合了互联网消费经济碎片化、小金额、大规模、高频次的特点,依托互联网平台,服务大众经济,很快被市场接受并迅速形成规模。
促进保险企业转型发展结构升级
一是新型技术的兴起运用推动整个社会加速走向数字化。互联网保险描绘了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在给保险业传统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和渠道销售带来挑战和机遇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目前,保险市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部分传统保险业务增速放缓,传统销售渠道业务增长乏力。随着生存环境日趋网络化,传统保险企业意识到必须积极主动改造和创新运营与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适应新的保险业发展生态。
二是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企业重要的新渠道业务。保险企业主动运用新技术创新产品和完善经营模式,通过自建、合建或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多种方式,在互联网专业化经营道路上努力前行。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互联网保险占行业总保费比例由2013年的1.7%上升至4.2%,对行业保费增长贡献率接近20%。特别是新进入保险行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借互联网实现了快速发展,其人身保险82%的保费收入来自互联网保险。
趋势:改变保险企业商业模式
随着新技术发展和应用成本的降低,作为数字化社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正在快速普及,并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移动互联技术、云计算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等在内的新技术,正在重构经济社会生活方式,网络化生存将成为未来趋势。
新技术改变企业与客户的沟通联络方式,推动保险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和客户消费体验同步提升
对“触网”企业来说,流量是关键。客户流量将从点式接触向面式接触转变,从链条式传播向网络式传播转变,从线下个体接触向线上海量客户转变。在单纯依靠实体网点和营销人员的销售模式中,销售终端的客户接触是有限的。销售终端植入互联网平台或场景中,在网络平台和终端接触到海量客户,将扩大客户接触范围,提高传播速度。
客户体验也从过去被动式接受向主动式购买转变,从干扰型销售向场景型营销转变,从介入式销售向植入式营销转变。在传统的线下个人营销模式中,代理人基于利益强势推销,客户体验消极。但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下,保险销售植入消费者生活场景,使消费者在网络场景中适时接受风险提示并激发投保意愿,客户沟通从单向反馈向双向互动转变,从受时间空间限制向全天候、全景式转变,从而提高沟通效率,改善客户体验。
而保险企业利用智能终端、互联网和智能电脑技术,构建全天候响应系统,打破客户沟通时空限制,实现双向智能无时空限制的沟通交流,亦将有效提升客户体验,改善行业形象,增强客户黏性。
新技术提升保险企业数据采集和挖掘能力,对市场需求快速作出反应,实现产品设计的定制化和个性化
大数据时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数据的采集,可以建立起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仓库。在大数定律基础上,通过挖掘、整理、分析和应用,可以推进产品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
具体来说,综合大数定律、大数据、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产品推送将向更加契合客户保险需求,实现保险产品推送实时化、场景化,针对性和成功率不断提高。通过实时化的产品推送,还可以满足客户碎片化、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海量数据的积累和分析,有助保险企业切入客户日常生活场景,向客户推送相应产品。基于客户特定消费场景下衍生出某种风险管理需求时,及时应景的保险产品推送可以大大提高产品销售成功率。
同时,消费者在收入水平、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风险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传统的标准化保单很难满足。通过自主化的投保购买方式,可以满足客户个性化保障需求,使客户“主动”消费感受增强。产品定价的科学化、个性化、精细化,也有效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大数据运用下的产品费率厘定则更加精细化,尤其是移动互联等技术的普及推广,使得特性数据可以运用到产品动态定价中。
新技术正在提升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远程化、实时化和智能化
新技术运用在远程化方面,将实现远程核保、核赔和风险监控,可以突破空间时间限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主要是移动互联技术运用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快速掌握风险发生状况,有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客户。同时,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可以真正实现全天候风险监控和预警,实时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醒客户及时采取灾害预防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可能导致的损失,既保护了客户利益,也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顺应智能化技术发展趋势,保险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的运用,逐步提升工作智能化水平,有效地降成本、提效率。
方向: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
“互联网+”时代,保险企业需要紧紧抓住“以客户为中心”主线,倾听客户心声,深入挖掘用户需求,不断提升产品满意度。保护好客户信息资料,维护好客户合法权益,珍视客户对保险企业的信任。同时,保险企业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必须要在监管边界以内。
产品服务的设计要以客户需求为切入点
传统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开发模式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和定制化需求,这也成为传统保险销售模式无法提供良好客户体验的主要原因之一。大数据、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的综合运用,为保险企业提供了采集、挖掘、分析客户数据的工具和平台,为实现碎片化、个性化的客户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以跨界视野谋划,从细化客户需求入手,着力专业化,突出差异化。充分掌握客户市场需求,分析客户行为变化,把产品开发的定制化和个性化建立在细分客户需求、着力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基础之上。细化后的保险需求要通过费率分解进行对应,以便客户进行个性化选择。保险产品创新设计在由“产品导向”向“需求导向”转变方向上要更进一步,不断提高产品的便捷化,产品合同条款的简约化、通俗化、亲民化。将互联网思维融入产品设计,能够以网络化语言和表现形式向客户展示产品简介、合同条款、购买流程和服务衔接等内容。
切实保护好客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保险高度依赖网络信息系统,对系统运营维护、授权管理、硬件保护、软件运行、数据加密、灾备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很高要求。客户购买产品的过程,也是客户个人信息向保险企业传递的过程,数据公开和客户隐私安全的矛盾相伴而生。保险企业要不断完善保险交易认证过程和用户身份认证,具备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库、数据传输的安全,加强数据备份。尽管数据公开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特征,但数据具有的资产性特征仍需要对客户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与内外部诸多系统对接时,因销售支付等业务交易行为存在的数据交换,会面临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拒绝服务等各种可能的风险。保险企业在跨界对接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征信体系等领域时,要充分评估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在监管制度体系内创新发展
产品创新能力决定了保险企业在互联网道路上能够走多远。创新需要企业具有快速洞察互联网全局的视野,需要快速调整精算思路和风控理念,需要不断自我挑战产品研发和业务运营体系。但是,保险企业也要时时牢记,创新要坚守底线思维。保险企业要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保护。尽管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互联网保险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但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中小保险企业表现出的较弱的风险承受能力、传统销售渠道和网络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等诸多问题,决定了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仍然需要在持鼓励包容态度的监管体系下完成。互联网保险企业要适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加强信息披露,切实认真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实现以外部监管促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杜绝销售误导,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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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疫情加速互联网保险转化率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保险业不断创新销售渠道,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型保险产品,并根据监管要求积极调整和规范发展。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2019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696.3亿元,占行业总保费的6.35%,较2018年有所增长。
注:外圈为2019年,内圈为2018年。
结合疫情情况分析来看,根据复旦大学联合腾讯微保发布的《后疫情时期中国保险需求的18大发现》显示,2020年疫情之前,互联网保险转化率较去年同期平均增长73%;疫情期间,互联网保险转化率较去年同期平均增长232%。可以预见,此次疫情将会不断促进保险也从线下业务向线上业务转移布局,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线上成为健康险的爆发点
同线下渠道19.4%的年均增长相比,从2016至2019年商业健康险在线上渠道的保费年复合增长率达到94.6%。线上渠道增长快离不开其基数小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虽然线上渠道的整体规模仍然十分有限,但是如果可以继续维持高增长态势,互联网渠道必将成为未来商业健康险市场上中坚力量。
在中保协发布的《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到,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结构持续调整。在所有人身险险种中,除意外险出现下滑外,寿险、年金保险和健康险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虽然在规模上寿险仍为线上渠道主力险种,但是健康险整体增幅最大,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36亿元,同比增长92%,在互联网人身保险中的比重继续提升到12.7%,同比增长2.4个百分点。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4、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买保险,我们通常会在线下,和保险经纪人了解清楚后,认清读清楚条款户,才付钱购买。而互联网保险跟着时代潮流出现了,那么购买互联网保险有何优势?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互联网保险有什么优势
互联网保险让客户能自主选择产品。相比传统保险推销的方式,客户可以在线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费透明,保障权益也清晰明了,这种方式可让传统保险销售的退保率大大降低。
服务方面更便捷。要说互联网保险有什么优势,网上在线产品咨询、电子保单发送到邮箱等等都可以通过轻点鼠标来完成就是优势,但这也可以说是劣势,毕竟什么都在网上进行,你也不敢保证咨询的答复一定正确。
理赔更轻松。互联网让投保更简单,信息流通更快,也让客户理赔不再像以前那样困难。对于互联网保险有什么优势的这一点,只有确保你购买的互联网保险是真的,前面的都没有问题才能达成。
保险公司同样能从互联网保险中获益多多。首先通过网络可以推进传统保险业的加速发展,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据有关数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
这就是互联网保险有什么优势的介绍,但是前面也说到了,有优势也会有劣势,所以知道互联网保险有什么优势后,还需要学会辨别互联网保险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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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有哪些创新应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6、中国太保探索互联网保险创新 以商网建设为核心
互联网保险在过去近20年里经历了兴起、发展以及不断成熟的过程。我们将这一过程归纳为四个时期,分别包括长达10年之久的萌芽期、突飞猛进的探索期、正在经历的全面发展期和即将到来的爆发期。
一、萌芽期(1997年-2007年)
1997年底,中国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专业中文网站——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诞生。2000年8月,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2000年9月,泰康人寿在北京宣布了“泰康在线”的开通,实现了服务的全程网络化。与此同时,各保险信息网站也不断涌现。
然而,鉴于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加之第一次互联网泡沫破裂的影响,受众和市场主体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市场未能实现大规模发展,仅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随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探索期(2008年-2011年)
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为中国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伴随着新的市场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开始出现市场细分。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涌现。有些网站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在这个阶段,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保费规模相对较小,电子商务渠道的战略价值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在渠道资源配置方面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带。保险电子商务仍然未能得到各公司决策者的充分重视,缺少切实有力的政策扶持。
三、全面发展期(2012年-2013年)
在这一时期,各保险企业信托官方网站、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业务,逐步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其中,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保险行业也在这一年取得跨越式发展,以万能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引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
互联网保险绝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商业模式的全面颠覆,是保险公司对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保险并不是把保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售卖这么简单,而是要充分挖掘和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应运而生的保险需求,更多地为互联网企业、平台、个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保险行业已摸索出一套相对可控、可靠的体系和经验,确立起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保险公司进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四、爆发期(未来)
历经十几年的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行业的影响正在不断加深。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等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为保险行业的电商化奠定了产业及用户基础,保险电商化时代已经到来。
未来,移动展业净土掀起互联网保险新一轮高潮,它将围绕移动终端开展全方位的保险业务,包括产品销售、保费支付、移动营销及客户维护服务等一系列业务活动。保险业在移动终端的应用可分为四步走:第一是无纸化,将纸质保单转换为电子保单;第二是智能化,在无纸化基础上,实现展业、投保等业务简易、规范操作;第三是客制化,为客户提供回归保障本质的高级定制保险产品;第四是打造智能移动保险生态系统,包括高级定制的产品线,也包括打破时间、空间局限的全方位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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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探索
不同于此前的直播招募保险代理、直播科普保险干货,近日水滴保险商城创始人沈鹏、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官陆敏、华夏保险总精算师李建伟变身主播“直播带货”,更是赋予直播以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新身份。
不同于“口红一哥”、“淘宝一姐”直播推荐的口红、食品、个护等快消品,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产品,其价值在于保单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且该承诺是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开发、设计、备案、销售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对于直播卖保险这一新兴模式,首先需要厘清其合法合规问题,而后才是商业效率最大化的问题。
1、直播卖保险合规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因此直播卖保险也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销售资质、销售范围、销售人员、销售文本等都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从直播后台看,电商直播平台、社交直播平台、泛娱乐直播平台等都不具备销售资质——保险机构仅可将直播平台作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渠道,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提供流量入口,万万不能越界。
从直播前台看,主播需具备展业资格、“持证上岗”,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产品介绍合规准确——保险机构需承担起直播营销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其他互联网渠道保险营销有关规定。
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问题,河北银保监会也于6月1日印发《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这也启示保险行业尽早做好自律工作。
2、直播卖保险有效吗?
直播卖保险将保险产品交易与互动直播形式进行融合,是通过直播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保险销售的全新模式。其所具备的海量用户、线上场景、沉浸体验都赋予保险营销以高效。
首先,庞大的用户体量是直播营销变现的前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其中在2019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达2.65亿。
其次,新型的消费场景是直播营销变现的依托。直播依靠以险企高管为主力的“明星型”主播、以精算师为代表的“专家型”主播、以自媒体大V为大流的“实力型”主播,通过重构“人、货、场”关系,一方面为保险产品销售创造线上化场景,另一方面也为融入线上化场景的碎片化保险定制提供契机。
最后,沉浸的消费体验是直播营销变现的支柱。研究表明,沉浸式体验会显著影响网络购物者的购物体验。移动直播给观众带来了临场感和虚拟体验,实时互动给观众带来了自主感和交互体验,这都提升了消费体验与用户粘性,推动直播营销快速发展。
3、直播卖保险怎么做?
保险机构在踊跃尝试直播卖保险时,还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方能高效开展工作。
直播是工具,电商是基础。直播是电商迭代创新的方式之一,直播卖保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险电商化的路径之一。电商渠道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也将成为疫情结束后保险业经营的有力抓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保险行业更应加快电商化进程,积极采用直播等创新工具。
直播是形式,产品是内核。虽然销售的形式变成了直播,但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却不会轻易改变。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直播保险产品管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需一如既往地对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严格管理,为直播售出的保险产品提供不次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
直播为卖货,带货方长远。卖货致力于短期出售保险产品,带货则旨在发挥主播对于保险产品的长期带动作用。因此保险机构应不仅仅在单场直播中“以保费论英雄”,还应持续优化场景聚焦、商品展示、咨询答复、主播导购、销售实现全流程,充分发挥直播中的情感、价值和品质效用,打造“引流→激活→留存→变现→裂变”的营销闭环。
直播正加速成为新的商业基础设施,也将迎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另外值得期待的是,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随着技术赋能以及监管加码,直播或将为保险行业开启崭新而宽广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