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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技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7-20 03:13:46

1、如何调动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如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属于管理学的激励理论范畴.所谓的激励就是领导者对员工的激发和鼓励,促进员工发挥其才能,释放其潜能,最大限度地、自觉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工作中做出更大的成绩.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 身体力行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前提和原则
1、 摸清“家底”.激励理论揭示,有效激励的前提:摸清每个员工的现实需求、对未来的期望和效价、对公平现状的评价.
2、 率先垂范.欲激励别人,先激励自己;要求员工争先创优,领导者必须先有争先创优的决心和信心.这样,领导者就可以一种无形的人格魅力感染大家,激励大家.
3、 公道.公道就公平、合理,它要求领导者对员工一视同仁,不能有亲疏、有厚保领导者是否公道,对员工的积极性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4、 信任.一个组织缺乏信任到头来是会致命的.任何一种激励措施依赖中的信任表现为领导者对下属的信任,以及下属对领导者的信任.信任是双方,单位的信任是不会长久的.在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中,每个员工都会成为重要的工作者.
5、 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辩证原则.从管理学的激励理论中可以看到,物质激励是基础,精神激励是关键.根据我们公司的现有情况,物质需求应先解决,当然,激励措施更多更重要的应是精神吸引.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公平理论关于激励措施的论述,领导者应关注物质利益和精神待遇上的公平,否则就会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6、 综合运用原则.任何两种激励措施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只存在是否因地制宜.激励的实际过程,不可能依赖一种方法来充分实现.一定时期内,往往存在某种激励措施效果的最大化,但并不排除或不需要其它激励措施.因此,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必须综合运用各用激励措施,克服单一性.
二、 灵活运用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方法
1、 民主管理,不要做统治者.统治者形象会引起员工的不满,长久必然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克服的办法就是民主管理,营造“我们一起干”的境界.对影响全体的事,均可采用匿名方式征求大家的意见,使每人都有“参与其事”使命感.有效的参与不仅能集思广益,更能以一种民主的方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2、 成人成事.抛弃传统的恩威并施激励方式,鼓励每一人成为人才,成就一项事业,满足每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高层次需求.其中大胆使用干部就是促进成人成事的一项举措,它是信任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关键在于“用人不疑”.充分信任员工,大胆放手使用,让下属承担具有挑战性工作,这是一种强大的激励手段,常言“有压力才有动力”,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大胆使用干部就是一种艺术性“施压”.但信任不等于放任,领导者应应向下属明显什么时间、什么事项、什么情况下必须向上汇报.
3、 沟通中的激励.通过沟通产生激励效果,首先是要尊重员工.现代人都渴望获得尊重,作为一名员工更希望能有人欣赏,而尊重是对他们最大的欣赏.要重视员工的价值和地位,如果管理者不重视员工感受,不尊重员工,就会大大打击员工的积极性,使他们的工作仅仅为了获取报酬,激励从此大大削弱.尊重是加速员工自信力爆发的催化剂,尊重激励是一种基本激励方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尊重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它有助于企业员工之间的和谐,有助于企业团队精神和凝聚力的形成.因而,尊重激励是提高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方法.
5、 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员工的后顾之忧主要来自家庭,而一个有后顾之忧的员工,就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作为领导者,需要的是随时掌握员工“后顾”情况的变化,如孩子入托、家属生病等,对经济特困的员工,除常规的精神安慰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 .一个有效解决员工后顾之忧的个案可以赢得一片人心.
关心爱护员工,这是调动员工积极性必要条件.领导干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遵纪守法,民主管理,爱护员工,时刻发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扬公司民主管理的精神,使每个员工都能感受到主人翁地位在加强,踊跃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建议、想主意.使员工视公司如家一样温暖,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亲切感和依赖感.努力解决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用亲情温暖员工的心,用信心鼓励员工努力工作,用关心解决员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6、 对创新的激励.创新工作是一项艰巨的脑力劳动.它的激励机制随着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重点在于物质奖励.对工作有重大贡献应予以重奖.
7、参与激励: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表明,现代的员工都有参与管理的要求和愿望,创造和提供一切机会让员工参与管理是调动他们积极性的有效方法.通过参与,形成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可以进一步满足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2、申请高企必须要有创新创业技术管理办法吗?材料是哪些?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2)创新创业技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3、如何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4、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

教育、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第六条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布、宣传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对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三)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

(四)组织开展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业务培训、咨询诊断等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知识产权、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及推广、人才培训、产学研信息对接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

(六)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按照市场化方式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创新活动: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整合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的研发创新体系;

(二)加强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三)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建技术创新团队和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主导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模式;

(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制造智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

(七)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同国内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共建产学研基地或者实习实训基地。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或者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者奖励:

(一)开发、投产并经鉴定的新产品;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专利;

(三)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

(五)为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投保;

(六)首购首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七)引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享受补助、奖励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

5、如何管理创业资源?

人、技术、资源和市场是创业的四要素,人是这其中最核心的要素。对于一个新创企业,更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人员冗多或人手短缺,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工作效率的降低,甚至会使创业夭折。因此,与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对创业者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创业者应在下面几点多用点功夫,这将会有利于其企业更健康的发展。

创业者应根据创业战略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新创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就是指:根据创业战略,分析新企业行业环境中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状况,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有适当数量的称职人选在需要的时间段内做应做的工作,还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人”与“事”有机地结合起来,事得其人,人尽其才。

人力资源规划有利于企业达到以下目标:

(1)有助于预测人力过剩或不足的情况。

(2)有利于获得并保留企业所需要的适当数量与质量的人才。

(3)有助于帮助员工改进个人的工作技巧。

(4)有利于做好人员替换的安排。

(5)有利于配合其他部门的运营计划和工作安排。

人力资源规划是对企业需求人员供需平衡的动态管理过程。因此在进行规划时,必须要考虑企业的外部环境、战略规划、财务预算等,在此基础上预测企业内人力资源的供需状况,然后比较供需双方,如供需平衡,则不需要调整,否则就应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调整双方从而达到平衡。

创业常常是一个或几个人发起的,而且常常难以覆盖多种技术或管理工作。但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都需要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职员。人力资源的选择与发展就是从外部的人力资源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人员并不断提高他们多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主要是通过招聘和培训两种方式来实现的。

工作分析又称职务分析,它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找出某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责任及执行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分析完成后,可在组织内编制一系列的工作说明,这很有利于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

创业之初,公司有了适当的人选,又有良好的培训帮助他们发挥特长,自然事半功倍。这时,要特别注意激励机制的建成。

创业者有创业的激情,他们把这种激情传递给创业团队,从而形成创业精神,而后创业团队要把这种创业精神通过各种激励手段灌输给所有的员工,使他们积极地、创造性地执行创业计划,完成创业的目标。

创业者怎样做才能激励包括创业团队在内的所有的创业人员呢?通常,激励措施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目标激励、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目标激励是通过不断地树立新目标或让员工为自己树立新目标而激发他们的事业心,使其始终有所追求,不断创新;精神激励,就是通过给予员工各种精神奖励,培养其集体荣誉感,为其工作提供精神动力;物质激励就是为员工提供大于或等于与其付出相适应的薪酬。对于创业初期的企业来说,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都很巨大,不大可能拿出很多钱来激励员工,因此目标激励和精神激励所占的比重要大于物质激励的比重。

创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技术人员,往往有强烈的事业心与成就动机,大多都希望能够在所学的专业领域施展抱负,对他们而言,在专业领域取得成绩、获得名声、施展才华正是其理想实现之所在,要比对物质的追求更强烈。因此,对这些人更多的是精神激励,给他们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保证他们可以自由地施展才华。另外,技术人员的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还可以作为一种出资的形式折资入股,这不仅仅是一种公司的产权形式,更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对创业团队这一高层的企业管理组织而言,除以货币收入的形式把企业的收益分配给其团队成员外,还可以实行股权、期权的激励机制。股权分配的具体做法是将创业企业的部分收益转化为企业股份分配给创业成员,或设立管理股,让创业成员以企业股份的形式享受企业经营收益。

当然,现在还存在一些虽然传统却十分有效的激励方法。例如,某商业银行在创业初期,分配给第一批创业人员每人一套20多万元的豪华住宅,唯一的条件就是员工不跳槽,就可以无偿使用,否则企业就收回其住宅。在创业初期,这种做法起到了稳定军心的作用,使员工没有后顾之忧,他们就会努力、踏实地工作。可见,这不仅仅是一种激励的方法,还是一种留住人才的好办法。

作为一个创业者,尤其是作为一家公司的领导,不意味着你什么事情都得管,因为你所领导的毕竟是一家公司,一个企业,而不是一家小作坊。而有些领导在工作中也许喜欢大包大揽,希望公司里的每一件事情都经过他的努力,顺利地完成。但事实上,这种愿望是好的,但结果却常常事与愿违,甚至会适得其反。

首先,你的精力不允许你这样做。因为一个人的能力、精力都是十分有限的,就算你一天到晚24个小时不休息,每天都拼死拼活地去努力工作,你的公司也总会有许多事情是你无法照顾到的。更何况,你也不可能总是如此,因为你毕竟只是一个人,你也需要休息,需要一个普通人的生活。

其次,尽管公司是你创办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是你一个人的;退一步讲,就算你创业的公司算是你一个人的,那你雇佣了那么多的下属又做何用?你的下面有这么多不同等级的人,如果你把所有的事情都做了,他们又去干什么呢?

再次,如果一个人大包大揽,公司里的许多下属会对你的这种做法产生意见和不良情绪的。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事业心,这么做就等于使他们在公司里形同虚设,使他们的存在毫无意义,从而认为你是一个权力欲很强的人,并进而产生抵触情绪。

当然了,还会有一些你的下属会因为你长期的这样大包大揽,凡事都有你来过问和代劳,而养成懒惰、工作消极的毛病。久而久之,他们会疏于思考,遇到稍微有点难度的工作就会等着你这位“救星”出现,这就使得公司的活力大打折扣。

因此,一个领导者,你如果不想做这样得不偿失的事,那么在你刚刚上任的时候,你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去解决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事情,而是去了解你的下属们,看看他们每个人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特长,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然后去根据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特长,去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自己去抓一些影响公司前途和命运的大事,也就是真正做到分“分工放权,纲举目张”。

所谓分工放权,就是说你要大权集中,小权分散,把职务、权力、责任、目标四位一体授予合适的各级负责人,这是你用人的要诀。“事无巨细皆决之”、“事必躬亲”是封建时代领导者的做法,而在企业界里,这就是一种家族式的陈旧的作坊式的管理方法,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已经不再使用。

西方管理界有句行话叫“有责无权活地狱”,你把权力授予敢于负责任的下属,对你的下属来说是人尽其才,对你的公司管理而言是提高效能,这才是有效的管理者和领导者。所以,西方管理学者卡尼奇曾经说过:“当一个人体会到他请别人帮他一起做一件工作,其效果要比他单独去干好得多,他便在生活中迈了一大步。”

中国有句老话,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信任自己的下属,放手让他们去工作,如果你不信任就不要用,用之必信。对能力比自己强的人,不要嫉妒,不要担心“功高盖主”。有一些领导者或者老板总是担心自己的下属工作能力比自己强,因而不敢充分地信任他们,这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卡耐基本人对钢铁的制造、钢铁生产的工艺流程,按他自己的说法,他知道的并不多。但是他的手下有三百多名钢铁方面的精兵强将在这一方面都比他懂得更多,而卡耐基的卓越才干就是善于用人。卡耐基专门笼络能力比自己强的人聚集在自己的周围,这是他最终登上美国钢铁大王宝座的最重要的原因。

而与卡耐基相反的是被誉为美国汽车大王的亨利·福特及其孙子亨利·福特三世。福特汽车公司在市场上的沉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公司的用人方面。

福特家族是靠制造汽车发迹的。福特汽车公司创始人亨利·福特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16岁时他到底特律在美国大发明家爱迪生照明公司当工人。当时汽车刚刚诞生不久,从1899年起,福特先后两次创办汽车公司,均以失败而告终。失败的原因是因为老福特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同时他又缺乏专业知识。

1903年,亨利·福特与几个同行合伙聘请了一位专家——詹姆斯·库兹恩斯担任总经理,第三次办起了福特汽车公司。他生产的汽车均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所以,福特汽车闻名于世。

库兹恩斯上任后,在老福特的支持下采取了三项重大的措施,即市场预测、产品价廉物美、建立销售网络。就这样,在不到七年的时间里福特汽车公司便一跃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制造公司,福特先生本人也因此而获得了“汽车大王”的称号。

1943年福特二世因病去世后,当时已经80高龄的老福特将在海军任职的孙子小福特招回,担任公司的副总裁。福特三世于1945年担任公司总裁。福特三世上台后很快使每月亏损九百多万美元的福特公司获得新生。在他经营的35年里,保住了其祖父传下的美国第二大汽车公司的地位。他所采取的革新措施是:首先,打破家族统治的传统,开始重金聘请外界管理人才,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让他们有职有权,并将原来只供家族人参阅的资料,毫不保留地提供给了他们。由于从外界聘请的经理能及时掌握情况,又有充分的权力作出各种必要的决定,公司从此走上了希望之路。

其次,对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集权制改为分权制。把公司分成15个自治部门,各部门经理全权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作出各种决定。

再次,开发了国外市场。20世纪初福特汽车公司是美国和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公司,业务上步步登高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20年后这个美国汽车大王的地位逐渐让位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福特汽车公司的这种颓势是如何造成的呢?

主要是现代企业的领导体制、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曾经历了四次大的变迁:家长式的行政领导“硬专家”(即精通企业生产技术的人)领导——职业“软专家”(即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人)领导——专家集团式领导。每一次变迁都给科学、技术及生产带来了发展的动力。凡是顺应了这个潮流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发展,反之则遭到了挫折和失败。福特一世没有顺应潮流,违反了领导体制及经济管理固有的规律,被企业的发展冲昏了头脑,在1915年辞退了库兹恩斯,实行他个人独裁,退回到了第一阶段——家长式领导体制中去。老福特独揽公司的一切,取消了经理制,公司的高级领导人员不过是虚设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他的“私人秘书”,公司里的一切重要决定、一切人事安排、一切生产和买卖事务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公司没有经理部,没有开过任何形式的讨论会或研究会。这种家长式的领导体制造成公司管理的极度混乱。在用人上任人唯亲,在公司担任高级职员的五百多个人中竟然没有一个大学毕业生。这种局面加速了福特公司的退化。同时,老福特还一意孤行,听不进忠言,凡有异议者,都被他视为眼中钉,因而使一些能干的人纷纷离去。而且,福特公司的车型生产非常单一,这与老福特的顽固、保守的作风相类似。这种做法与通用公司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所以,通用公司在后来能取而代之福特公司的霸主地位,实际上是一种必然。

福特三世刚上任的前几年,风行“选贤任能”的政策,使公司的业务扭亏为盈。可过了几年之后,他认为自己已经“毕业”,先后辞退了蒲里奇、康德森、米勒、艾柯卡等公司总裁,自己又重新掌握了公司的全权。可是在60年代企业进入专家集团式领导体制的情况下,福特三世又重犯了他祖父的错误,越来越独断专行。这一违背领导体制的做法,使福特公司不但无法发展,营业额也大为下降。他在用人方面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做法,主要是他认为公司是他家族的企业,他是这个家庭企业的主人,他要说了绝对算,绝不允许下属人员“功高盖主”。他感到有这种威胁时,无论这个人贡献有多大,功劳有多高,一定要将其解职。福特三世掌管企业的三十多年里,无法挽回企业昔日的雄风,这不能不说是他的用人上出了大的问题。到了1983年,福特公司终于易主,不再是福特家族的私有企业了。

从卡耐基和福特公司正反两方面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在用人上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成败。只有“分工放权”,企业的管理才有“纲举目张”,事业也才能蒸蒸日上。所以,健全的、科学的用人制度是一个企业的生命。

6、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7、大学生如何实现创新创业

大学生如何实现创新创业随着大学生创业团队的不断壮大,我们发现,只有创新型本科生才能在许多项目中取得成功。这表明我们大多数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意识仍需提高。那么,大学生如何提高他们的创新和创业能力?让我们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提高创新意识以及企业精神

许多大学生经常不注意创新和创业实践,这仅仅是因为大学之前的教育告诉他们,课堂上讲的东西最重要,但是课本之外的学习以及社交活动更加重要。生活中到处都有新知识,作为当代大学生,除了老师教的课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开设自己的第二堂课,那就是自己的社会实践。只有他们的社会意识提高了,自己的能力才能随之提高。只有进行课外实践的机会多了,与其理论相结合所产生的创新思维才会增多,进而运用创新思维指导实践,实现“实践到意识,意识到实践”认知的双向飞跃。


2、参加实践活动以提高自身的素养

在了解创新创业精神的前提下,大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并积累自己的创新创业经验。有四项主要的有效实践活动,小编在此举出:

(1)科学培训:在讲师的帮助下进行科学研究培训可以充分利用大学的实验室和科学研究资源,指导自己对科学前沿的理解,并提高实验能力。

(2)素质教育:参加更多的读书会,由此读一些专业之外的书籍,以扩大知识面。积极参加艺术和体育活动,参加辩论赛或演讲比赛,锻炼自己的口才。培养人文的爱好,如绘画、摄影等等。

(3)实习培训:积极参加校外兼职活动,锻炼专业技能,了解利润链的整个运作过程;参加工业基地或公司实习,并在扩大社会资源的同时找出公司的基本运营程序。


3、选择正确的创业方向

我们应该广泛参与实际活动,这样将充分的了解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以及自己的兴趣和缺点。结合自身的利益和能力优势,选择与创新创业有关的方向。确定方向后,了解有关方向的理论知识,并深入研究相关方向的实际活动。合理的安排学习时间和课外学习时间,在项目中学习,并在学习中取得进展。如果大家在一个方向上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则可以准备自己的创新和创业主题。

8、有关创新创业方面的法规有哪些

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9、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参与高校要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负责,由教务、科研、设备、财务、产业、学工、团委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校级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要进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参与计划高校教学管理部门要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同时要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
3.要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导师队伍建设。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参与计划高校要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导师,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4.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条件建设。参与计划高校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各级重点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参与计划高校的大学科技园要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任务,为参与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5.参与计划高校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学校还要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6.参与计划的学生,如发现本校实施该计划时有违反教育部要求的情况,可以向教育部投诉。投诉的问题要确切,并且署真实姓名。我部将在调查核实之后予以处理。投诉邮箱见相关通知。

10、南京市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模范马路创新街区、广州路科技商务街和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江东软件城),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模范马路创新街区范围东至中央路,西至护城河、秦淮河,南抵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宁夏路、古林公园、虎踞北路、北京西路沿线,北至黑龙江路、福建路、察哈尔路,同时包括南京财经大学福建路校区。

广州路科技商务街范围东至中山路、西至虎踞路、南至汉中路、北至北京西路。

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江东软件城)范围东至经四西路、西至滨江快速路、南至集庆西路、北至汉中西路。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科技创新园区可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园区发展应当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将园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新兴产业先导区、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园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园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园区发展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落实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协调园区有关重大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服务园区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参与编制园区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开展促进创新资源整合、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以及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园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编制园区规划,应当征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

园区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法定程序对园区规划进行调整。第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园区重点产业发展。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入园项目的评估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统筹园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利用。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会同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园区建设用地应当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园区范围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将存量土地用于各类创新载体的建设。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对企业使用园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编制本市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时,应当优先将园区产业技术项目列入全市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在园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园区设立科技工商所,负责科技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企业法人。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申报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园区设立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园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承担重点科技项目,开展产学研结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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