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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要有

发布时间: 2022-07-12 14:18:58

1、什么可以称为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创新的前提,具有完善的企业制度创新机制,才能保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有效进行。

2、创新制度

创新制度可包括以下两点:

一 合理化建议制度

二 弹性奖励制度

构建全面的员工创新激励体系

1.创新制度建立

创新的企业文化得以运行,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体系为基础。特别是在对员工的管理和激励方面,事实上,整个创新的发起都是需要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投入才能得以进行。

2.体现创新勇气的行为规范

企业家和企业员工对创新的高度重视、理解创新、参与创新与重视创新;这里的重点在于鼓励与容忍失败。

3.创新与绩效挂钩

对创造性行为的效益进行准确的测量,建立对重要创新进行奖励的正式机构。企业应该容忍创新失败,同时对风险承担者进行高额回报,在此基础上建立其鼓励创新的报酬体系。

在对对创新奖励,企业应该进行公开宣传,将奖励公开化,同时对创新项目中对团队、个人的创新成果进行公平的奖励。刺猬对创新奖励的及时性往往代表了企业创新的决心,这对鼓励员工创新也有很大的意义。

1.形成崇尚创造性和创新的文化

企业应该强化对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对于产品品质和消费者需求的关注度,对于进入新的经营领域始终抱有兴趣,鼓励员工发现潜在市场。创新对于企业高层来说,提高创新的可能性途径有:决策者把创新的地位放在首位,清除阻碍创造性的一切障碍,比如官僚的组织结构设计和层层审批的制度。

2.促进创新的人力资源体系

加强企业内部之间的沟通,鼓励对创新的经常性交流,加强对创新的认同与宣传,企业的高层经理必须提高对突破性创新的重视。

注重团队之间对创意的交流,只要加强对信息和技术的共享广度和深度,才能产生好的创意,通过建立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对创新思想的良好沟通渠道,由业务交叉来产生创新思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促进交流,建设有利于职能部门、各层人员之间沟通的环境。
在全公司范围进行创造性的培训,学会对客户价值的把握,对创新进行高标定位,进行主动性创新。在日常工作中也应该重视创新,特别是高层经理应当成为创新的带头人。

3、什么叫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Institutional Innovation)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条件下,通过创设新的、更能有效激励人们行为的制度、规范体系来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变革的创新。所有创新活动都有赖于制度创新的积淀和持续激励,通过制度创新得以固化,并以制度化的方式持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这是制度创新的积极意义所在。

4、制度创新包括哪些

制度创新是指引入新的制度安排,如组织的结构、组织运行规范等。大的如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小的如具体企业的组织形态、运行机制。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作为市场微观基础的企业组织要适应这一巨大的变革,必须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及运作方式,也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企业制度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出资人制度。变国有企业为国家投资企业,经过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量化对企业投资的总量,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委托、授权转变为运营和投 资。政资分离后,那些代表国家专营国有资产的部门、控股公司、资产运营公司承担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2、建立法人财产权制度。企业总资产一方面来自出资人,一方面来自债权人,企业具有对总资产所表现出来的如资金、物资、人力、设备、物业等多种资源形态的优化、处置、组合权力,以其达到资产增值和扩充的目的。
3、所有者权益制度。国有出资人对投资企业,已经组织起集团的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充分建立起所有者权益制度,它表现为对经营者选择的控制、对投资回报的控制、对重大经营决策的控制。
4、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地规范和健全企业的治理结构,实现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变革。
5、企业的配套制度。主要指与制度创新的配套展开相关的基本制度。如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
企业制度创新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需要各不同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形成“合力”才能完成。

制度创新,就是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要不断对企业制度进行变革,因而通常也可以称之为企业制度再造。企业制度创新对企业来讲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企业对各生产要素的组合,实际上就是依靠企业制度而组合起来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不少人在谈到企业的定义的时候,往往都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将各种生产要素按一定制度而组合起来的经营主体。由此可见,企业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5、制度创新理论的制度创新理论的基本观点

科斯关于制度变化的观点,可以称为需求引致理论,即认为制度是在变化所得利益超过变化所需成本时改变的。这种观点确认了交易成本在影响制度安排选择中的重要性,它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支持,很多关于制度经济学研究方面的重要著作,就是循着科斯这一观点展开和深化的。例如,D.诺思和R.P.托马斯对欧洲封建制度起源的解释中,把欧洲封建制度的起源归因于以军人提供保护和公正换取农民提供劳役和其他实物支付的结果。这些研究的结论无疑都是富有见地的,更重要的是为我们研究制度变化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和框架。
1.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与其他物品一样,都有供给与需求。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就是制度这一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不断在动态变化中达到均衡的过程。
关于制度创新的供给,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制度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因而制度的供给主要取决于政治体系,具体说,就是取决于政治体系提供新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一个政治体系的这种能力和意愿,受制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的成本,现有的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公众的意识,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决策集团的预期净利益,等等。
关于制度创新的需求,制度经济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析。按照D.菲尼的分析,影响制度创新需求的重要因素有: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宪法秩序、技术和市场规模。
人口变化和技术变化常常是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变化的重要原因。人口的变化影响到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价格比值的变化,因此会形成对用较便宜的生产要素替代较为昂贵的生产要素的制度变化需求。技术进步也常常会带来类似需求的产生,例如用机械化来代替人工劳作,引发生产制度的变化。
宪法秩序的变化,即政权的基本规则的变化,能深刻地影响创立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利益,因而也就深刻影响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这方面第四部分的影响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在宪法性文件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制度变化,使得适用新制度行为的人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不用再冒什么制度环境的风险。
制度创新需求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市场规模。很明显,随着市场规模扩大,交易数量增多,交易的固定成本被摊薄,这样,制度安排创新的成本障碍就小了。戴维斯和诺思关于19世纪美国州政府公司一般法创立的论述为这个含义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1811年除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外,各州政府都在南北战争前要求每个新公司都须有一份独立的特许状。随着全国交通网的发展和新技术的进步,全国市场逐步地统一起来并扩大了市场的总体规模,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越性越来越突现出来,通过制定一套新制度规则从而大大降低组建公司成本和风险的需求就越来越迫切了。于是,1845年后,大多数州都陆续通过了公司一般法。
2.制度创新的两种类型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种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了。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①制度选择集合改变;②技术改变;③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④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些因素引发的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当然,这种创新是否发生,首先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因为制度结构由一个个制度安排构成,所以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不均衡就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许多制度安排是紧密相关的,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将因此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不均衡。因此,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可以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性,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所以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性服务。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而且国家有能力去设计和强制推行由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所不能提供的、适当的制度安排。

6、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的特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制度创新的模式、方式和路径。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将以技术主导型的创新模式进行。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制度重新安排或新的经济制度的产生有两种基本的理论模式,即需求诱导型与供给主导型。所谓需求诱导型是指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单个行为主体为谋求在现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外在利润)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所引发的。这种模式假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主体总是力图在给定的制度约束下,谋求确定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这种需求能否转变为新的制度安排,取决于赞同、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集合与其它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力量优势明显,则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将被新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所替代,最后国家通过法律等形式确立有利于占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规则,从而导致制度变迁。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则是在一定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显然,这两种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式在互联网时代需要修改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因技术变革而引起的历史性的商贸革命,技术主导的作用超过了利益主导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技术主导下的制度创新没有利益因素。我们在这里强调的只是,人们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商贸活动时,首先而且主要的是以技术手段为条件的,也许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努力可能产生的利益格局。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方式是开放式契约方式。这是“由于普通合约按照比较优势促进了有效的专业化,因而对于队生产进程来说,一些在联合投入间的特别合约被共同用于队生产。不是由于所有联合投入的所有者的多边合约,而是一个集中的共同团体促进了队生产中的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合约形式形成了所谓企业尤其是适合于组织队生产进行的实体的基础”[4](p85)。网络经济的本质和发展形式及方法都要求,有关主体的经济权利特别是产权的交换和安排,都应该是一种自愿的契约选择过程,是按价值规律和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的交换过程。因此,网络时代的制度创新应该以契约选择为电子商务的灵魂,将具体的产权选择进行科学的量化,并以标准化合约形式反映这种量化产权,以经济行为主体的自愿选择来最终实现利益的市场交换和产权安排。这就是,“竞争和革新的陈旧的制度性障碍应该由那些不特别偏袒某一技术和行业的‘开放构架’的原则来取代”[1](p94)。对于这种开放式的制度结构,已有经济学家给定了许多原则性的意见。在美国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政策研究所就认为,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新经济的革新政策应立足于四项基本原则:在新经济基础领域投资,尤其是在教育、培训、科学和技术研究方面;建立一套灵活、开放、支持革新和发展的贸易规章制度,包括信息技术革命的政策;确保工人能够得到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顺利前进的必要技能;政府的重组和数字化,保证它的迅速、灵活、反应快速。显然,并不只这些。起码还需要将全球一体化作为原则和标准。因为网络时代是全球真正一体化的时代。任何创制,任何标准,如果不能适应这一特点,就不可能在网络中生存。但是,这并不是说,全球所有的网络企业制定的标准都是一致的。制度标准的全球一体化,是指各种制度和标准的兼容性。这种兼容性表明,网络时代的制度体系应该在共同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规则体系的这些基本原则应该是网络时代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路径是从制度整合到新制度的确立。网络时代的制度创新是在对现行制度规则体系的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实现制度边际效应的重组。这种制度边际效应的重组,首要目的是要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减少交易费用,实现制度规则体系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因此,考虑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些约束条件将决定制度规则边际效应重新安排的成本和实施的费用,是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所作的制度选择。但是,制度创新不可能象理论创新那样,可以完全自由地进行。事实上,一定的制度规则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制度之间的冲突反映了利益之间的冲突,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往往会千方百计阻碍新事物的发展,因而,也就从来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制度整合体系存在,任何制度边际效应的重新安排必定要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其中,现行法律对制度创新的影响和制度边际效应综合体的运行成本的约束是最主要的。现行法律特别是宪法决定了选择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国家一定时期的法律秩序,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法律确立并保护它认为必要和应该的社会规则。这并不是说,法律反对一切制度变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事实上规定了制度创新的方向。为了控制由法律界定的制度创新方向,协调好现行制度利益的既得者与新制度利益的获得者之间的平衡,国家权力中心一般不愿意采用激进的创新办法。尤其在中国这样实施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国家,维护权力中心的政治权威,将有助于稳定有序地完成制度创新的实施,减少谈判成本。可以说,个体收益是诱发微观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但它不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依据。经济制度真正的供给者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也就是说,我们在规范电子商务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法律对各种制度规则体系的界定。凡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电子商务的规则而予以确认和许可,否则,将直接触犯国家的法律规定,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制造新的障碍。只有对国家肯定的行为和保护的经济关系进行重组,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起码不会造成直接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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