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编组创新
1、如何加强民兵组织建设
着眼任务,注重实际,创新编组模式。着眼遂行多样化任务要求,紧紧围绕“打赢”能力这个核心,认真抓好民兵队伍应战应急力量编组。首先,坚持任务牵引,科学调整组织。始终以担负的任务为牵引,以提升战斗力为核心,科学调整组织布局和队伍结构,做到“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编,形势任务需要什么,就抓紧组建什么,下大力抓好、编实、建强”。其次,在编组范围上,坚持点面结合、主次结合。在编组范围上应做到“巩固一个基础、推进两个拓展、加大三个比重”,即巩固国有大中型企业民兵应急队伍的组织基础;向非公有制企业和新兴企业拓展,向退伍待业青年群体拓展;加大科研单位的编兵比重,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编兵比重,加大行业系统的编兵比重。逐步形成以企业为基础,以街道、社区为依托的组织建设新格局。再次,在兵员编配上,要广泛挖掘兵员潜力,最大限度的提高退伍军人比例和专业对口率。
拓展思路,改进方法,提高编组质量。面对新形势,要以新思路、新方法,创造性抓好民兵组织建设。应打破过去单纯从本地户籍青年中编兵的做法,调整民兵入队条件,在当地企业中选拔相对稳定的外来优秀员工,采取“就地编入民兵组织”的办法编兵整组,确保民兵队伍齐装满员。一是把基干民兵组织建设编在经济效益好、适龄人员多、兵员素质高、交通便利的单位;二是编组在工作性质相通、行政管理相融、装备器材相对应的地方单位,确保反应迅速、出动及时、作用明显。三是把编组对象的能力素质和可动用情况作为首选条件,把关入口;四是采取系统成建制编组、抽组的办法,根据突发事件具有区域性和局部性等特点,在重点目标附近单位采取就近定点编,以及在主要交通干线及附近单位采取线式编,确保编组的科学性,极大的改善和增强民兵组织建设的质量。
2、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民兵制度的发展进程是怎样的?
1950年5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提出在全国实行“普遍民兵制度”,把过去战争时期实行的自愿参加民兵的原则,变为按照规定的条件普遍参加民兵的制度。规定凡适龄男性青年,只要身体健康,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出身、教育程度,都有参加民兵的权利和义务。
1958年,为对付美国的军事挑衅和战争威胁,毛泽东发出了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全国从农村到城市,普遍建立了民兵组织。
1962年6月,毛泽东指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促进了民兵工作的健康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民兵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虽一度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但由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正确领导,民兵建设仍然取得了进展。
1976年10月,中央军委及时整顿和恢复了民兵的传统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的转变,民兵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都相应地进行了调整改革,武器装备也不断得到了改善。
1984年5月31日,颁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一步确立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新修订的《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工作的任务、指导原则、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等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推动了民兵工作的全面发展。这对增强广大人民的国防观念,进一步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维护国家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当代中国民兵,经过40多年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建立健全了民兵各级领导机构,从上到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
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也实施领导,组织和监督民兵工作任务完成。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1、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勤务,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基本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成连或营;城市以企事业、街道为单位编成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连、营或团,并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重要目标等,组建民兵高炮营、团。
民兵训练,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18-20岁期间,参加30-40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县建有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集中进行规范化训练。民兵的武器装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全国民兵配有步枪、冲锋枪、轻重机枪、高射机枪、高炮、地炮和反坦克武器等。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在平时,根据民兵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战时,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当代中国民兵已经遍及广大城乡,并拥有高炮、地炮、通信、防化、工程、侦察以及海军、空军等专业技术分队,能随时执行作战任务。
民兵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中,继承发扬革命战争年代的光荣传统,既是对敌斗争的战斗队,又是生产战线上的突击队,不仅在解放沿海岛屿、剿灭土匪、维持社会治安、镇压反革命暴乱、抗美援朝和历次自卫反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同人民解放军一起,建立军民联防,在海陆边防线上配合和支援人民解放军完成了保卫祖国的神圣任务。
仅据四川、广西、湖南等11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在1950-1953年的剿匪斗争中,参战的民兵达185万余人,作战10。7万余次,歼灭土匪30。4万余人,缴获各种武器32。3万余件,特别是侦察匪情、追捕匪首,民兵成为主力军。
从1950-1979年,全国共歼灭小股武装特务104股,827人,其中大部是民兵单独或配合军队歼灭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民兵的一项经常任务。1953-1961年,全国各地民兵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种刑事案件达139万起,捕获犯罪分子99万多人。在1983年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全国共出动民兵238万人次。
在发展生产,抢险救灾,植树造林,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事业中,民兵也常常起着骨干带头作用。如1976年7月唐山发生地震后,唐山市和附近各县、区投入抗震救灾的民兵达152万人,组成抢险队1。3万个,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一道,抢救出群众37。7万多人,转移和护送伤员17。6万人。1983年夏,长江发生特大洪水,沿江数省曾动员数百万民兵参加抗洪斗争,其中仅湖北省就有191。9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占全省抗洪总人数的64%,由15。29万名民兵编成4864个突击队,加固堤防540公里,排除大小险情1万余处。
1991年夏,全国部分地区发生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据15个省、市统计,参加抗洪救灾的民兵有1100万人,抢救群众200多万人,抢救物资193万多吨,加固堤坝数万公里,其中仅安徽、江苏两省就组织民兵300多万人,抢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130多万人,转移物资130多万吨,排除险情4500多处。1987年5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动员民兵1。9万人,组成74个扑火突击队投入灭火战斗,受到灭火指挥部的表扬。
广大民兵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带头植树造林,成绩显著。到1984年,仅甘肃省民兵就造林1034万亩,占全省造林面积的63%。中国预备役史话
中国十分重视军队后备力量建设。在革命战争时期就建有赤卫队、自卫军和民兵等组织。这些群众武装除配合军队作战、保护群众、保卫生产、保卫地方政权外,还担负着军队的兵员补充任务,为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了士兵的预备役登记,在部分地区进行了预备役军官登记的试点。1984年重新颁布的兵役法,提出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使预备役有了新的发展。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要依法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要服预备役;服现役和预备役,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民兵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成员包括:所有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其中,基干民兵和28岁以下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士兵、地方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伍士兵及其他男性公民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服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根据需要转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成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伍士兵、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及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
为适应现代条件下军队快速动员的需要,国家组建了预备役部队,分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由预备役人员和少量现役军人编成,配有一定数量的武器装备,平时有计划地进行军政训练,战时能迅速成建制地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预备役人员在历次自卫反击战、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3、如何搞好城市社区民兵组织建设
如何搞好城市社区民兵组织建设
当前,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建设为宗旨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正逐步展开,如何紧紧抓住社区建设的有利契机,把城市民兵组织向社区拓展,把武装工作朝纵深延伸,是深化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加强城市民兵组织建设的一项新课题。
适应形势发展,积极探索社区民兵组织建设
按照“责权统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原则,依据国防、兵役法规,在社区建立民兵组织是未来城市民兵建设的发展方向。
因此,在社区中建立和拓展民兵组织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社区党组织健全,能有效地保证民兵组织的性质不变;社区兵源充足,能确保民兵组织的兵源质量和活力。
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社区特点的民兵组织
在武装工作上,要结合社区实际,加强力量,建立健全武装工作管理体制。街道社区组织,在上级军事机关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社区民兵预备役工作负有直接领导的责任。因此,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街道办事处武装部,从编制上设1名部长和1至2名干事,并在社区居委会成立人民武装工作办公室。社区“人武办”以2至3人组成,可设主任一名。根据党管武装的原则,“人武办”主任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兼任,办公室成员可吸收社区居委会治保协调、文体宣传等委员参加;并参照乡镇行政村设立专职民兵营长(或兼),社区民兵组织的建立,依据兵员储备的数量,本着“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原则编民兵组织,民兵营长(或分队队长)可由治保委员兼任,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政治教导员由社区人武办主任兼任,其他民兵干部由社区内思想素质好、军事素质过硬的退伍军人担任。也可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实际,将治保、文教、共青、民兵等相关组织职能合并在一起,一兼多职。
在民兵组织上,要结合社区的特点,着眼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建立符合社区特点的民兵组织,做到建为用、建管结合。当前,国有企业中兵员匮乏,有组织无兵源;而另一方面大量待业、下岗人员进入社区,有兵无组织。因此,在民兵组织上可以采取:一是吸收下岗、待业人员进入社区民兵组织。二是吸收民营、“三资”企业中的青年员工进入民兵组织。
在民兵编组上,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拓宽民兵编组的新领域。一方面可以依托社区划片编组,由分散型向集中型转变。这样可以使得流动的民兵队伍便于集中、便于管理、便于动员集结。另一方面围绕“三资”企业属地编组,由松散型向集约型转变。做到五个拓展,即: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拓展;由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其它所有制企业拓展;由厂矿企业向街道、社区居委会和行业系统拓展;由企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拓展;由一般产业向高技术产业拓展。对仍设有武装部的企(事)业单位,在目前改革过程中,可以采取保留现有机构设置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划片的社区,将其民兵组织划入所在社区管理,由社区统一编组。
拓宽财源途径,建立符合社区特点的民兵工作保障体系
建立街道、居委会两级社会保障工作网络,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区稳定发展的必然。在社区中建立民兵组织,民兵工作经费来源同样也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多辟途径,广开财源,建立符合社区特点的民兵工作经费保障体系,是确保社区民兵工作落实的基础。一是实行当地政府拨款。建立民兵组织是国防建设的需要,要逐步形成政府办民兵格局,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逐步增大保障比例,走以政府保障为主、其他保障为辅的路子。二是实行全社会统筹。城市民兵尤其是社区民兵组织要实行经费统筹,这是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社情,加强民兵组织工作保障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社区这个阵地,广泛宣传国防建设人人有责、国防经费人人均衡负担的思想,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相应的收费标准,避免“谁愈重视民兵工作,谁就出经费愈多,谁就愈吃亏”的做法。三是建立国防税种。从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看,采取税费并重、税费统一的征收原则,把国防义务与国防税种结合起来,是今后确保我国民兵预备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一条有效途径。从实践工作看,在目前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各地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立国防税种,是切实可行,也是合乎情理的。这样既能提高全民的国防意识,又能真正体现“国防义务人人共担”的宗旨,更重要的是使民兵训练经费的筹措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因此,有关部门应研究和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对全社会征收“国防义务税”,通过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按一定标准进行征收。这也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国际化、资本化,民兵预备役工作更加迫切需要制定出符合国际法规准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使社区民兵组织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唯一出路。只有在各项经费保障有力的前提下,社区民兵组织这支生力军才能真正做到在“两场”中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民兵的发展历程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有的则同预备役相结合,既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军,是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基础。
中国民兵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不断发展壮大,始终是我党领导的“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战争年代,民兵为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和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民兵在建设祖国、保卫祖国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民兵在武装力量体制中的战略地位。新时期,中国民兵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民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和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中国民兵实行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城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该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中国实行普遍民兵制。兵役法规定,中国“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根据普遍民兵制的要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只要符合民兵条件,都有义务依照这一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是一种依法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国防权利和承担国防义务的社会实体,这些组织都有义务支持建立和发展民兵组织、参加民兵建设。普遍民兵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军事制度,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时期国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我们仍然需要依靠人民战争的整体威力。中国民兵作为动员群众、武装群众的主要组织形式,只有保持它的普遍性、群众性,才能将人民战争之深厚伟力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实行普遍民兵制,将符合条件的适龄公民最大限度地保留在民兵组织之中,有利于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使我党我军这一宝贵的财富得以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大的后备力量动员基础,以应付各种规模和形态的战争对力量的需求;有利于通过民兵工作的影响,辐射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民兵分类、编组。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的编组是将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公民,根据人数,按班、排、连、营、团等建制序列分别编入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之中。
民兵训练。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通过训练,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并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分队能担负一般战斗任务。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基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术和战术基础训练。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一般比步兵训练时间多一些。为适应训练发展的需要,全国目前已建设了许多县级民兵训练基地,民兵大部分基地实施集中训练。根据需要,还组建了一批专业技术训练中心。这些基地和中心都达到了能吃、能住、能训练的要求。在训练手段上,大力推广电化教学和模拟训练,实施形象、直观教学,训练质量有较大提高。在训练中注意突出重点,民兵干部、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在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提高民兵建设的整体质量,是时代赋予民兵建设的一项新的任务。质量是民兵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提高质量是深化民兵改革的根本目的。近年来,中国民兵建设坚持在改革中提高质量、在创新中寻求发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指示,科学揭示了新形势下民兵质量建设的基本规律,系统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深化民兵工作改革的对策措施,解决了民兵建设与发展中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我们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拓展民兵建设的思路,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提高民兵建设总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在奴隶社会,自由民出身的男子都有义务服兵役,平时耕收,战时出征,后世称之为“民军制度”。常备军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后,不少国家则以种种形式和名称组织群众武装,作为常备军的辅助力量。
中国北朝时期已使用“民兵”一词。据《魏书》卷五十一记载,北魏文成帝兴安二年(453),淮阳王皮豹子曾上表:“臣所领之众,本自不多,唯仰民兵,专恃防固。”北宋时,民兵(亦称乡兵)逐渐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神宗熙宁三年(1070),政治家王安石变法,推行保甲,倡训民兵。熙宁五年,民兵隶属兵部。哲宗嗣位(1086)后,废除民兵。元顺帝时设立民兵万户府,下诏各地组织民兵(亦称义兵),结堡自卫。明朝也曾组织民兵(如民壮、土兵等),戍卫边疆,守护城池,维持治安。清朝乡兵(又称乡团或民壮)遍于各省。上述历代民兵,虽在抵抗外来侵略中起过作用,但多为地主阶级用以维持统治的工具。真正为抵御外侮、反抗侵略而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武装,有明嘉靖年间东南沿海人民反抗倭寇斗争中的义兵、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广州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中的群众武装等。
在世界其他国家,英国是较早以“民兵”为名组织群众武装的国家之一。16~18世纪,英国基本上采用民兵制。1588年,英国民兵是抵抗西班牙入侵的主要武装力量。美国民兵在1775~1783年独立战争中发挥了很大作用。1792年,美国国会通过《民兵法》,把民兵制列为国家的军事制度。1903年,美国以国民警卫队取代民兵。法国在1789~1794年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推翻波旁王朝的统治,在城市、农村分别组织了工人自卫军和农民自卫军,统称国民自卫军。1870年普法战争期间,国民自卫军参加了巴黎保卫战。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依靠巴黎工人武装起来的国民自卫军,成功地举行了巴黎公社起义,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见彩图)。俄国于1905~1907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下建立了由工人组成的赤卫队。1917年,赤卫队遍及各大城市及工业中心,成为无产阶级为争取苏维埃政权的胜利而斗争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十月革命”后,俄国共产党(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建立无产阶级的民兵。1923~1939年,实行了正规红军与民兵相结合的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朝鲜等国的群众武装,在反法西斯斗争中都起过重要作用。目前,第三世界国家为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保卫国家安全,大都建立了民兵组织。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兵是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支新型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
随着工农革命运动的兴起,1922年1月,在香港海员大罢工中产生了第一支工人纠察队;1924年8月,在广东成立了第一支农民自卫军。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时期,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有了很大发展。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提出,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军。彭湃、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广州、武汉举办农民运动讲习所,为开展农民运动,建立农民自卫军,培养了大批骨干。广东农民协会颁布了最早的一个《农民自卫军组织大纲》。广东农民自卫军的发展,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民自卫军的建立和发展。湖南农民协会的梭镖队声势更大。1927年3月21日,在周恩来等领导下,以上海工人纠察队为骨干,成功地举行了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一度解放了整个上海。南方各省、市工人纠察队、农民自卫军的迅速发展,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势力,大力支援了北伐战争。
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建立人民群众武装作为创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条件之一。毛泽东在领导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中国工农红军的同时,广泛建立了群众武装。1931和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赤卫军组织法》和《苏区少先队组织条例》,规定了赤卫军、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将革命根据地的群众武装统一为赤卫军(队)和少先队。赤卫军由23~40岁的青壮年参加,少先队由16~23岁的青少年参加,均不脱离生产,负责保卫地方,配合工农红军作战,并挑选部分强壮勇敢成员组成模范营,作为随时调遣保卫革命根据地和参加红军的基干队伍。革命根据地的赤卫军(队)和少先队,多达250万人,配合红军多次粉碎了敌人的“围剿”。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由赤卫军(队)和少先队发展成为民兵和自卫队。1941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人民武装力量包括主力军、地方军和人民群众武装(即民兵和自卫队)三个部分。民兵和自卫队都是广大群众保卫家乡、保卫抗日根据地的不脱离生产的武装自卫组织,民兵是骨干。按照中国共产党关于普遍组织民众武装的方针,各抗日根据地所有乡村和城镇普遍建立了民兵和自卫队。1945年,民兵发展到268万余人,自卫队1000万人以上。民兵和自卫队在配合八路军、新四军,开展游击战争(见图),进行反蚕食、反封锁、反扫荡,粉碎敌人的“三光”(烧光、杀光、抢光)政策,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的斗争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扩大民兵组织”的指示,各解放区重新整顿民兵组织,加强民兵军政训练。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民兵达550万人,自卫队达几千万人。在粉碎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进行战略反攻和向全国进军中,民兵不仅源源不断地补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而且一批又一批地参加支前队伍,随军参战远征,为解放全国大陆作出重大贡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民兵制度法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1984年5月31日,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其任务是: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③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和未到部队服现役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成为民兵中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力量。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民兵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编有高炮、地炮、通信、侦察、防化等专业分队。
5、如何搞好基层民兵组织建设
民兵应急分队是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支拳头力量。近年来,后备力量战线按照“政治可靠、队伍精干、机动快速、作用明显”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民兵应急分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有必要采取更为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这支应急力量的建设。 编实编强队伍。要认真贯彻“编组出战斗力”的思想,按照有利于人员相对稳定、有利于提高编组质量、有利于遂行任务的要求,着力抓好应急分队的组织建设。依据民兵应急分队担负的任务,围绕提高人员在位率和队伍出动率,优先在退伍军人中精心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相对稳定的人员编组,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员在位率和队伍出动率;打破过去单纯依靠国有企业进行编组的束缚,积极向“三资”和民营企业拓展,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区街道辐射,把民兵应急分队尽量编组在地方经济效益好、适龄人员多、兵员素质高、交通便利的单位;针对民兵应急分队遂行任务紧急、准备时间仓促、要求反应迅速的特点,按照城市为主、就地就近、人装结合、便于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原则,采取就近联片编的方法,在重点地区周围或附近单位以交通沿线组建民兵应急分队,以达到以点制线、以线控面的目的。 培育过硬作风。民兵应急分队肩负的责任重大,要经得起复杂情况的考验,圆满完成任务,必须确保政治合格、作风优良。因此,平时要认真开展法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国防义务观念;广泛开展战备职能、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广泛开展社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革命人生观。 落实应急措施。抓好应急分队平时的管理,是提高“平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的重要工作。为此,要针对“市场”与“战场”的特点,按照“双赢”的思路,完善管理机制,创新方法手段。要建立密切的联系制度。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要与其所在单位的武装部或劳资部门建立联系;对外出打工的人员,应与其家庭和本人建立联系,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现实表现及联系方法。要进一步落实流动兵员定期归队、外出请销假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理定责任人、定奖惩。 加大保障力度。应急分队寓兵于民,居住分散,执行任务时间紧,遂行急难险重任务较多。因此,要根据民兵战备建设管理规定和民兵应急分队所担负的任务,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应急库室,如器材室、给养室、作战室等,通过完善硬件设施,不断提高民兵应急分队的战备建设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要搞好有线、无线等通信工具的配备,从人武部到民兵应急分队都要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建立畅通的联络网和通信联络责任制,确保一有任务能通得快,联得上。要根据担负的任务,想方设法搞好交通运输工具、应急制式器材等保障,做到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什么任务,就有什么器材。
6、我国为什么要坚持民兵制度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有的则同预备役相结合,既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军,是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基础。 我国民兵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不断发展壮大,始终是我党领导的“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战争年代,民兵为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和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民兵在建设祖国、保卫祖国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民兵在武装力量体制中的战略地位。新时期,我国民兵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民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和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我国民兵实行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城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 我国实行普遍民兵制。兵役法规定,我国“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根据普遍民兵制的要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只要符合民兵条件,都有义务依照这一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是一种依法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国防权利和承担国防义务的社会实体,这些组织都有义务支持建立和发展民兵组织、参加民兵建设。普遍民兵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军事制度,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时期国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我们仍然需要依靠人民战争的整体威力。我国民兵作为动员群众、武装群众的主要组织形式,只有保持它的普遍性、群众性,才能将人民战争之深厚伟力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实行普遍民兵制,将符合条件的适龄公民最大限度地保留在民兵组织之中,有利于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使我党我军这一宝贵的财富得以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强大的后备力量动员基础,以应付各种规模和形态的战争对力量的需求;有利于通过民兵工作的影响,辐射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民兵分类、编组。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的编组是将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公民,根据人数,按班、排、连、营、团等建制序列分别编入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之中。 民兵训练。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通过训练,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并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分队能担负一般战斗任务。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基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术和战术基础训练。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一般比步兵训练时间多一些。为适应训练发展的需要,全国目前已建设了许多县级民兵训练基地,民兵大部分基地实施集中训练。根据需要,还组建了一批专业技术训练中心。这些基地和中心都达到了能吃、能住、能训练的要求。在训练手段上,大力推广电化教学和模拟训练,实施形象、直观教学,训练质量有较大提高。在训练中注意突出重点,民兵干部、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在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提高民兵建设的整体质量,是时代赋予民兵建设的一项新的任务。质量是民兵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提高质量是深化民兵改革的根本目的。近年来,我国民兵建设坚持在改革中提高质量、在创新中寻求发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指示,科学揭示了新形势下民兵质量建设的基本规律,系统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深化民兵工作改革的对策措施,解决了民兵建设与发展中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我们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拓展民兵建设的思路,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提高民兵建设总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