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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警务创新

发布时间: 2022-06-20 22:18:24

1、如何创新发展城乡社区警务工作

放心发展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现在发展的很不错,那个应该那个加以创新。

2、当前公安机关如何搞好社会管理创新

浅谈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理念

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2009年中央政法委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今年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议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千头万绪,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究竟从何入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理念创新上入手。理念是科学实践的指导思想,有了科学的理念,才会有制定出科学的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和目标,才会决策出科学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措施和方法。用理性的思考指导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将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应。
一、树立“他人安则安”之思想
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始终要围绕“安”字做文章。首先,要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使老百姓得到“安”。从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来看,决定了我们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竭力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那么,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就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所有的警务活动都要体现在创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始终坚持把打造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作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战场。在社区警务、人口管理、公共复杂行业场所控制等工作中,就要千方百计地创新工作方法,做到辖区情况明、情报信息灵,法制教育和帮教到位,基层安保措施有力,辖区违法犯罪案(事)件减少或得到有效预防,营造一个风正气顺的良好治安环境,使老百姓感觉到安全。在对待社会群体性矛盾工作中,切忌墨守成规,一味采取“压”的强硬方法,要仔细分析各类矛盾的不同成因、性质、发展趋势等,要认真研究处理好各类群体性矛盾最有效的手段、方法,做到社会群体性矛盾得到合法合理合情化解处置,使社会大局得到安定。在侦破打击工作中,要开动脑筋,拓宽思路,把传统的侦破方法与现代的科技信息化结合起来,多一些新的侦查措施、手段和方法,多一些新的思维和点子,做到发了案破得了、案破了人抓得到、人抓了赃物追得回,使群众感觉到安宁。其次,要通过创新公安队伍管理工作,使老百姓得到“安”。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执法权,每一位民警都可以通过履行职责行使一定的权力,再则,公安机关是一个庞大的队伍,如果队伍教育管理不好,出现“冷硬横推”、“索拿卡要”等现象,甚至发生伤天害理、草菅人命的事情,人民群众就会感到揪心、寒心、不安,因此,在创新本职工作的同时,不能忽视公安队伍建设。在公安队伍建设上,要突破僵硬、呆板的说教法,寻找新的切入点,运用多样、灵活、生动的方式方法,把灌输式教育与谈心、走访、以案说教、开展警营文化等结合起来,把严格执行各条禁令、条令与提高民警政治待遇、经济福利结合起来,让民警把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做好本职工作、公正廉洁执法、热情服务群众变成一种自觉行动,使老百姓感觉到公安民警是社会治安的“守护神”、是人民群众的好公仆,使老百姓安居乐业,对公安机关满意放心。通过我们公安机关的创新工作,人民群众安居了,社会安稳了,我们也就安心了,创新工作也就达到了目标。
二、追求“科学实用、效率优先”最大化
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和刑事司法执法、服务社会群众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不要急于,不要盲从,不要赶潮流一窝蜂而上,在制定创新目标、措施时思路要清晰、头脑要清楚,要立足本职,因地制宜,做到科学可行,注重讲究“四性”。一是要讲究针对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不断经历着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公安机关担负起越来越多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在国家权力结构和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发生的深刻变化,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是比较复杂而广泛的,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也是非常艰巨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搞好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克服“一套办法”和“一个模式”,要尊重基层单位的首创精神,因事施策、因时施策,要从社会最为关切、工作最易出问题、管理手段最为落后、管理模式最不适应的环节突破,哪一方面工作最薄弱,就从那个方面改进和创新,对不同方面的工作要采取不同的工作对策,对症下药。二是要讲究可操作性。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创新了社会管理的各种措施、方法、手段后,不能把这些措施、方法、手段仅仅停留在会议上、停留在文件上而无计可施,在出台这些措施、方法、手段时要充分考虑到它的科学可行、实在管用,使这些措施、方法、手段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得心应手,发挥效能。三是要讲究效率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进行社会管理时,是需要人力和资金投入的,在进行这些创新工作时要充分考虑成本因素,比如,公安机关进行社会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不要把“门槛”提得很高,一些不必要的硬件设施当省则省,尽可能为老百姓节省一点开支。还有,“三基一化”工程等工作,就要避免重复建设,防止面子工程,杜绝劳民伤财之事。因此,一方面要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尽量减轻老百姓人力和财力上的负担,另一方面要以公安职能定位为关键,最大程度发挥人和物的潜能,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四是要讲究细致性。目前,公安工作还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许多方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在社会管理的手段、措施上还有许多陈旧、呆板、僵化的东西,在创新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改进。要从细节入手查漏洞,从细节入手定流程,从细节入手抓管理,不留死角死面,该要改革的地方都要谋划到位,该要创新的地方都要工作到位,使社会管理工作得到全面的创新提高。
三、视“群众利益为根本”
创新工作要以人为本,所有创新的措施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摆在首位,处处要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首先要强化保障,创新的各项措施不能与民争利。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中央专项政法资金管理好、使用好,要充分争取地方财政对公安机关的投入,确保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到位,从保障机制上杜绝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现象的发生,避免出台的措施都是围绕公安机关自己得收入、得方便、得特殊的问题的出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在社会行政管理方面,要千方百计地创新出让利与民的措施,使老百姓得到实惠。其次,要竭力打造民生警务。警务机制、体制的改革创新都要围绕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展开。在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户口、居民身份证、驾证车牌等管理工作,要从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上去创新;在对旅馆业、网吧等行业场所的管理中,要站在既要管好、管活、到位,又要不能管死、扰民的原则上去改革;在创新治安防控等基础工作时,要想尽办法有效控制发案或做到少发案件,给群众一个安全感;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多想一些办法,坚决做到规范执法,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努力为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不能让老百姓伤心又流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四、借势“社会资源共同发力”
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支撑。比如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它就涉及到乡(镇)政府、安监站、农机站、综治办、学校等多家单位。还比如说最近公安部领导批示的要推广鞍山市的探索复合式联调机制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它就以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4个基层单位为主,以矛盾涉及单位、公证处和其他社会部门为辅,形成“4+X”调解机制,多个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发力”,从源头上调解复杂疑难社会矛盾与纠纷。另外,外国人管理、出租屋管理、网吧管理、侦办预防网络电话诈骗违法犯罪等许多社会管理工作及侦查破案工作,从形式上看来是属于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实际上是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如果仅靠公安一家单打独斗、孤军奋战是很难把这些工作做好、做到位的。因此,在创新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同时,一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政府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和配合,有效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强大的社会管理合力,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社会化。
五、排除“思维观念梗阻”
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特别在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新期盼的形势下,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认真查找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要敢于突破传统的束缚,打破保守僵化、墨守成规、瞻前顾后、不思进取的思维定式,打破教条式地贯彻、机械式地照搬的经验定式,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弃旧图新,不断审视过去的习惯做法,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扬,大胆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大胆更新观念创新实践,通过扎实实践,努力破解制约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工作发展的瓶颈,致力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创新必然有风险,我们一定要敢于承担风险,克服畏难情绪。要支持、鼓励、尊重基层公安机关的创造性工作,只要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事情,不管障碍有多大都矢志不渝地去干、善始善终地去做;凡是有利于群众利益的事情,不管困难多大都千方百计地去办、持之以恒地去做。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创新永无止境,在创新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始终保持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风貌,做到困难面前不畏惧,矛盾面前不回避,找准关键点,勇破重难点,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积极探索,在思想解放上求突破,在工作创新上求实效,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创新能力,把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融入到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中。

3、如何利用新媒体开展警务活动与社会沟通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正在迅猛的发展,随着公众利益表达方式的转变,新媒体实现了从“草根”向“主流”角色的嬗变,已成为公众利益表达的前沿阵地。各地公安机关主动适应公众利益的需求,纷纷开通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通过新媒体进行公安工作方式的创新,使公安机关的管理也进入新媒体时代。自2009年微博问世以来,全国各地通过新浪、腾讯认证的公安系统单位及个人微博数量达一万多个,这些微博对公安宣传的促进作用和影响力是非常大的。但我们又需看到其中不乏有为一时赶潮流的“花架子”微博、微信的存在。不客气的说就是为赶潮流,没有起到实际作用。公安微博、微信(官方)不同于草根微博、微信。后者涂鸦几个文字,发几张片片,抒发一时心情聊以自娱。而公安微博、微信则有一种社会形象和影响力,它可以直接为群众提供广泛的服务,它起到一种拉近警民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为提高自身形象起到促进作用。那么公安机关应该怎么来利用新媒体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呢?把已开通的微博、微信办得更好,更精彩,更吸引人呢?下面就我自身写博八年多的经历和感受,浅谈:公安机关该如何运用新媒体服务于民。

首先我们要搞清新媒体的概念,世上很多东西原本很简单却被复杂化了,简单地说:互联网的问世就意味着新媒体时代的开始,所谓新媒体,就是区别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既简单又方便并快捷的多种传播形式与内容形态的不断更新、不断涌现的新型媒体。当前比较热潮的,被人们运用得顺手的有微博、微信,“双微”网络信息平台已成为当今时代的宠儿受到人们的青睐。人们通过随身的手机可以拍摄手机照片,注入文字,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通过微博、微信向社会、亲人、朋友传递所见的时时新闻,同时又通过手机在第一时间内接受外界的新闻了解天下大事,这种新媒体已在人们的现时生活中显示出了巨大的吸引力和实用效益。

一,明确开微博、微信的宗旨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已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公安机关不仅要在这块阵地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还要树立在这块阵地上起主导作用的理念,思维的方式是成功的前提。一方面通过这块重要平台来展现公安这支队伍在和平时期为社会,为群众所付出一切贡献。让社会人来认定这支队伍存在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作为有权威的社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舆论的走向,对一些涉警舆情的发生,在第一时间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解答和回复,来让广大群众了解事实真相,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旗帜鲜明的告知网民,公安微博、微信就是公安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新渠道,加强警民沟通的新途径,作为服务群众的新型窗口。有了正确的目标和方向并由此去运用微博、微信功能,那么就会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总而言之,警务微博、微信,能服务于民才是硬道理!

二,加强管理,尽责尽职

所谓管理就是管住原则,理出思路,负责某项工作使其顺利进行。浩瀚网络诸多圈子、论坛、群,皆设有管理员,一个管理员负责与否对其所管的圈子、论坛、群的发展、壮大有着直接的关系。现在全国各地很多警察单位都开通了微博、微信,大有占据新媒体的燎原之势,已逐步形成了“微政道”的政务微博生态环境,并构建出政法微博系统发展的生态圈。这是时代所需形势所迫。这也是一个新的课题,选任一个称职的管理员来负责“双微”的正常运行已不可小视。就笔者所知,在公安系统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有严密的考核标准。如果视“双微”为公安办事机构在网络中的一种延伸,那么这套管理制度、考核标准皆可用于“双微”运行中。一个称职的“双微”管理员需象现实窗口接待员一样尽责尽职,热情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来访者,并且不厌其烦,百问百答。

三,不断更新,吸引读者

世间任何一个新东西问世都将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好奇,但如果停滞不前没有新义,久之,将被不屑一顾。无论微博、微信开办者的初衷和目标皆想拥有读者、粉丝,且多多益善。所以就要不断更新推出精彩作品,如成都锦江公安分局开办的微信“锦江警苑”版面设计新颖,内容丰富,贴近群众,几个专栏“锦警风采”“锦警快讯”“锦警相册”“政策法规”“防范知识”等很吸引微友。根据警情在微信平台上以图文并茂的方式,传送防范知识、典型案例、警方提示等内容,对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起到了广泛的实际作用。其中“锦警风采”展现出警营的文化生活,描述警察日常生活的文学作品,让读者感受到生命赋予的一切内涵,都在这些优美、活跃的文字中定格。在“女警如花”的栏目中让粉丝们赏悦了巾帼不让须眉的气魄和飒爽英姿,美丽柔情却不失刚毅的现代女性的风采。一幅幅国画在雪白的宣纸上印染出警花们绚丽的从警生涯。“锦江警苑”问世不过半年现在拥有大量的读者和粉丝,这就足以说明群众对公安微信的信任和关注是热心的,是期待的。“双微”是当今新媒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官方”与“草根”不对其经常更新也将是摆放在互联网上的一个躯壳,被岁月冲淡,被粉丝遗忘。

四,相互尊重,礼尚往来

“双微”已经走进了很多人的生活,特别是微信有它独特的魅力,人们在追求新潮、体验时尚、展示自我的过程中就少不了与人交流。纵观当前许多“官微”在与平民交流上还存在一些心理屏障,如果说,公安“双微”的开办就是搭建一座警民沟通的桥梁,那么这座桥梁就需双方来维护。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公安系统开展了如:“开门评警、三访三评、大走访、警民亲。”等,一系列活动。笔者认为,搞这些活动的宗旨就是要拉近警民关系,重树人民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实践证明,通过这些活动的确在很多地方搞好了警民关系,促进了警民和谐。但我们又需看到现实中还有一些部门“生、硬、冷”的现象存在,冷漠的面孔让群众望而生畏,群众对这些现象是有意见的,但面对面的指出者还心存顾忌。但网络不同,可以敞开心扉。吐露心声。新媒体就是一个公众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的交流应该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礼尚往来的基础上。生活就是一种理解,网络现实皆如此,有时候,一声问候、一分微笑,甚至是一张小小的字条,都可以让人无比欣喜,这就是“双微”的魅力。要想把“警务微博、微信”办得长久实用,就应该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助、有访必回。我敢预言:“警方在新媒体上所有的真情付出,必将获得丰厚的硕果”

后记:公安实名政务“双微”平台的问世,就是一次“警务微创新”创举,它既是沟通工具也是服务窗口,将实体派出所、警务室功能延伸到辖区群众家中,为辖区群众和在外人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快捷服务。群众在享受这些服务过程中感受了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惠,同时也增加了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支持与配合。“警务‘双微’”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在此说真话,警方在此亦能听到来自民间的真实声音。根据群众所急所需去解决问题,有的放矢,充分发挥新媒体的强大作用,了解时时动态,提高办事效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4、网上警务室的创新对公安管理起到怎样的作用和意义

主要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各个部门的监管起到有效的管理及视察,改善内了一些人的行为作风,促进容了管理部门行动的积极性,和时效性,增强了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能力,改善了警民的关系,为各方起到双赢的作用,值得推广和加强网上警务室的扩展和沿伸,意义深刻,这道题作为警校的作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有利于学生开动大脑去加强社会实践,为警务室的开展出一份力!

5、如何创新勤务模式,提高警务效能

(一)开展基础信息调研,以准确的情报信息引导完善勤务。针对当前对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基础信息掌握不系统、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建议在全市交通秩序管理岗位开展一次大调研,首先从支队开始,与各大队一起对队伍、装备、岗位、辖区道路、驾驶人、车辆、设施、危险点段、交通流量、群众出行规律等基础信息进行摸排、调研、统计,建立台账,形成范本,逐步在大队、中队推广,建成一套规范、完整的基础信息体系,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有效发挥信息的引领作用,为完善勤务模式奠定良好基础。
(二)给基层松绑减负,为完善勤务模式提供良好条件。当前,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上级部署的各种名目繁多的任务很多都压到了中队,基层民警完成这些任务占用了大量精力,再好的勤务模式如果没有人来落实也会成为空谈。因此,建议对如何给基层松绑减负进行研究,尽量减少与交警中队职责业务无关的工作任务,让他们有时间、有警力来谋划、组织开展勤务工作。
(三)最大限度解放警力,并对现有警力进行合理配置。从目前的现状及工作的规律特点来看,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城区保畅通、郊区防事故。城区目前交通违法量较小,疏堵压力大,保畅通、保秩序、查纠静态违法是管理重点。目前各大队全部招录了交通协管员和协警,我们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这些协勤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他们维护秩序的能力。二是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 “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规定,为协勤人员配备拍照设备对静态违法进行抓拍,城区勤务改由少量民警带领协勤人员完成。这样,我们可以把腾出来的警力调整到乡镇中队,加大严重交通违法查处和事故预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民警的执法效能。
(四)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完善路面管控手段。建议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城区的堵点、郊区的事故多发黑点及危险路段视频全部接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除负责抓拍交通违法、调度情况外,还要对上述堵点、黑点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一旦遇有恶劣天气或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及时调警处置,对事故预防起到积极的作用,有效解决警车不能昼夜巡逻的瓶颈问题。同时,各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还要利用目前支队建设的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科技手段,有效发现在路面通行的列入“黑名单”的套牌车辆,并调动附近警力进行查处,强化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
(五)转变理念,创新模式,努力营造对交通违法行为高压严管的氛围与态势,着力打造严管品牌。近几年来,我们的交通违法查纠模式多数是单兵作战,这种形式单一僵化,效果也不理想。现在,越是对驾驶人处罚力度大、影响大的交通违法,仅靠一、两名民警查处很难有效果,比如查纠酒后驾驶,要大规模作战;查纠大货车违法,要采取小分队突然袭击的办法。因此,我们建议在查处交通违法上要机动灵活,模式多样。另外要经常开展大规模集团化作战,营造规模宏大、高压严管的态势,用“势”来管理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努力打造严管品牌。

6、如何通过改革创新,提高公安行政服务能力

警察行政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警察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此长彼消的,即警察行政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行政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在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警察行政权的行使严格进行规范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进一步实现公安行政执法公正,必须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具体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并且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一) 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公安行政执法中案件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在分析认定案件性质时,往往把握不准案件事实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法律属性,对是与非,此与彼的界限混淆,将一般违纪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将合法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将违反此法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彼法的行为,等等;
2.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3.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实有极大的关系;
4.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行政相对人责任认定错误。过错责任(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是案件事实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不分轻重,各打五十大板,不认真剖析具体案件中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只是简单从事,粗略了解前因后果即主观断案的做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5.公安行政执法中不重视把握案件事实情节。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虑事实的法定情节和与适用法律相关的其他重要情节,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确定法律责任不适当。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年龄的法定情节的考虑却被忽略了。再如,妇女违反了公安行政管理,在决定对其给予公安行政处罚前,对其是否怀孕的法定情节应当注意而未加注意。此外,对有些案件事实情节虽然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但对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予以考虑而没有考虑。
(二) 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适用法律,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将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中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甲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法;(2)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规范中的此条,却错误地适用了彼条;(3)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规范;(4)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不完整、不全面或者画蛇添足。本来应同时适用几个不同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款,却错误地只适用了其中的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条款;本来只适用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条款,却错误地适用了几个法律文件或者几个条款;(5)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公安行政执法中,不注意掌握法律规范生效的期限,不了解或者不认真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错误地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后颁布生效的法律规范来评价、制裁(处罚)法律规范生效前的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安行政执法错误;(6)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一般不能再适用,除非对发生在宣布废止或者撤销前的行为进行处理才有适用价值。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对此问题没有予以注意,对发生在新法生效,旧法废止后的违法行为仍然适用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7)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一旦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抵触或者规定的处罚权超越高层级规范规定的范围,该规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和适用的依据。但在具体的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不注意相应法律规范是否有效的现象却较为普遍;(8)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对公安行政相对人有行政管辖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却错误的适用了对公安行政相对人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 在履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的总称。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检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规则、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人。作为公安行政执法的很重要组成,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尚未受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足够重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这主要表现为:
1 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不按规定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到后不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采用非法手段调查取证等。
2 做出行政行为时虽然符合法定方式,却违反了法定方式的具体要求。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盖印章,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和理由,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记载决定的日期、决定的内容等。
3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步骤。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普通程序有:传唤、讯问、取证、告知、听证、裁决六个步骤,办理的治安案件只有经过这几项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才符合法定程序。
4 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时间限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12小时等。
三、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制建设方面
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行政立法体制不完善,权限不明确,技术不成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 公安立法呈分散状态
公安立法的分散状态削弱了法制的统一协调性,尤其是由于公安行政执法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许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公安行政执法,警察的权力看起来很大,但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有效、准确和便于执行的法律法规,造成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却管了,使执法处于无序状态。
2、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
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有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程序规定,有的程序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中,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没有明确的界限,标准不一。
3、 执法实体规范存在滞后和被动局面
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一些特定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客观上造成了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无法可依。
4、 少数法律法规脱离实际,操作困难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项概念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又缺乏必要的选择,导致难以遵循,操作性差。
(二) 执法素质方面
1、 法治观念薄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形成的专制和人治专权思想难以根除,在一些民警特别是领导中还时有反映,导致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律权威。
2、 服务观念淡化。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民警对于法律手段的保护和服务功能认识不足,片面强调打击功能的重要性,忽视了服务是宗旨,忽视了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效益的提高。
3、 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旧,就案办案,目光短浅,思路局限,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差,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来修理具体的执法事项。缺乏程序意识,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
4、 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以各种理由强调执法的难度,满足于被动应付,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和压力认识不足,不能与时俱进,思维方式落后,执法方式滞后。
(三) 执法监督方面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科学,责任机制不统一,对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不力,尤其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形不成合力。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不强,不适应外部监督的客观要求。奖惩机制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落实不到位,难以操作。
(四) 警务保障不力
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后勤保障不力,靠收费罚款来补充经费的不足,得以维持正常运转,造成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受利益驱动,滥收滥罚现象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
四、 对策与建议
根据以上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 进一步完善国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或者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个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2) 尽快组织力量对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对那些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安行政管理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除和修改,对那些相互不能衔接、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力量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整顿公安行政立法秩序,改进公安行政立法体制。为了改善公安行政立法的混乱局面,尽快规范和统一公安行政立法权限和各种法律形式和名称,通过整顿和规范公安行政立法活动,从而为公安执法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4)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之能高效、合法的开展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
(5) 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安行政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杜绝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消极执法倾向,整顿公安行政执法秩序。理顺公安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6)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国家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计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均能全面、系统地制度化、明确化,使行政执法监督真正做到科学、有效,使上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能够形成合力,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以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水平。
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决定了公安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信赖,这是一项艰巨而刻不容缓的任务,不仅需要理论的研究与讨论,重要的还是付诸于实践。

7、我国现代化治安管理的问题?如何创新治安管理?

创新警务机制紧随时代步伐

三论加强和创新治安管理工作

□本报评论员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灵魂,也是每项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主动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改革的勇气,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公安工作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再立新功。
近年来,治安管理工作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实践中形成了许多有效的警务机制,在预防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群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以更开阔的视野、更宽阔的眼界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律特点,以创新治安管理警务机制为重要突破口,不断提升动态社会环境下驾驭社会治安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努力使治安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跟上新时代。
创新治安管理警务机制,必须首先坚持眼睛向内,在挖掘自身潜力、盘活警务资源上狠下功夫。要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建立与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同时把巡逻、巡访、巡查作为主要勤务模式,真正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要积极推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等勤务制度,彻底解决老百姓上班我们也上班,老百姓下班我们也回家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把警力部署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群众需求的重点时段和部位上,实现对社会治安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控制,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时时感到警察就在身边,为人民群众提供“贴身服务”。
创新治安管理警务机制,必须同时做到眼睛向外,在发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上做好文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治安防范工作,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发展壮大专职群防群治力量,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对治安防范资源的配置作用,积极引导开展有偿安全服务,通过多种途径,发动和整合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安防范工作,以无限的民力弥补有限的警力。要改变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包大揽的做法,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上,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上,依法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高单位内部自我防范的能力。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要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治安管理工作就一定能够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现新的跨越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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