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创新费
1、土地测绘费收费标准
土地测绘费收费标准如下:
1、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
2、城镇规划范围内居民、农民个人建房测绘费按1.36元/平方米收取;
3、单位房改房及房地产开发登记发证测绘费收取标准为80-100元/户。
土地测绘是指使用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主要工作是进行地籍测量控制点、界址点的实地选点、埋石以及运用操作经纬仪等仪器对土地及其附属物的量距、水平角、垂直角、水准测量进行观测.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2、土地所有制的土地创新
土地所有制新型合作经济是一种与公共土地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生产力组织形式及运作形态,其直接目的是创制农民增收所需的增值效益和公平分配的有效机制。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是农村发展的基本物质前提,但是,由于农村经济本身的竞争弱势、以及农业在资源和获利上的局限,而达到这个目的的唯一出路,就是创制新型的合作经济。在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中,落实到个体的公共所有权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资格,从而使土地能够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资本。在这个前提下,农民才能够以一个利益整体实施市场运作和参与市场竞争,也才有可能实现基础单位内部的共同富裕,因为这实际上就是指合作共同体成员能够分享通过各种形式的产权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不过,新型合作经济不仅是农民自己的合作,而且包括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和行业、国家和社会及个人、城市与农村、甚至国内与国外等方面的合作,所以它既需要城乡统筹的支持,也是城乡统筹本身一个重要的具体内容和真实形态。甚至还不具有这里所说的“合作”性质和功能。新型合作经济的“合作”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合作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产权资格、合作组织或形式以成员能够分享增值利润而不是组织本身的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以及内部的民主管理。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和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模式不同,它主要是以公平原则来实施的一种合乎道德的经济组织及运作机制,所以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实际上也是它的合作内容。因此,具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形式固然会结合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特点(比如可以将股份与合作结合起来),不过它们都应该具有一个共同的优越性,就是可以以物权的方式使农民真实地拥有和使用土地产权,同时又以合作的方式保证公共(或共同)产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换句话说,新型合作经济作为一种具体的运作模式,将与土地的公共所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 主要是与实行公共土地所有制相关的一些运作机制,而各种创 制显然都有可以利用的现实基础和条件。比如,可以由村代表会议产生土地委员会,作为基层共同体的公共土地生产关系的资格代表,具体需要讨论落实的是这个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关系;政府属于行政体系,因此还需要规定土地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利益主体的代理应是针对产权合作的某种实体,可以由具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载体,也可以是由基层共同体内各合作组织另行设置的更为专门和综合的管理机构;现行的村民自治本来就具有农民自我管理的功能,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健全公共资格代表和利益主体代理的实施机制,包括对这种具体实施的监督。
3、浙江省土地补贴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公益性原则、补偿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是土地征用的三大要件,其中补偿原则是其核心。当前针对征地过程中存在补偿低等问题,许多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浦: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经营,征地费用分期补偿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速公路网入手,对准备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征用该土地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确定土地使用价值,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参与项目合作。补偿标准参照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平均收入水平,由项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的回报。
苏州:采用确定综合年产值,农民留地补偿的方法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发布的《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对征地补偿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了征地补偿的综合年产值。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如耕地、鱼塘、养殖场、园地、林地、宅基地等)按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按市和县级市分别确定。市区每亩2000元,所属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每亩1200元。第二,留用地作为征地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方式之一。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依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级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标准,核发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政府以文件形式,从位置安排、标准确定、权属管理、审批手续、开发经营、收益分配及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南京:以区位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型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测算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有所创新。一是以区位条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测算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保养费的测算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为三个层次,根据不同地类确定补偿标准。二是测算安置保养费时考虑区位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型。首先,对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货币安置,分为安置和保养两类;其次,在确定安置保养费标准时考虑区位条件,即将全市分为主城范围以内、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和五县范围3个层次区域;第三,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市政和非市政建设两类,确定不同的安置费和保养费标准;第四,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性别、年龄不同,分别予以安置或保养,并实行自谋职业、自行保养的原则。
温州、台州:按区位条件分类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对安置留用地实行优惠政策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相应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征地的各项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对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地段(即区位条件)予以充分考虑。温州市统一全市的年产值,水田0.2万元,菜地0.3万元,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地区,分类确定不同的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一类为9倍、二类为8倍、三类为7倍,安置补助费一类为6倍、二类为5倍、三类为4倍,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是通过政府发布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了“鼓励和支持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原则,提出“安排一定的用地计划,优惠用于解决被征地单位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用地”的措施,其优惠用地指标按人均占地面积计算,在留用地指标中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用地按照不同的地段划分比例。台州市在对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为主的同时,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留出征地面积5%-10%的土地,用于被征地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产业。
三是对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文件规定,市政道路、非经营性交通道路和绿化用地、学校、公园、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4、土地使用费怎么收取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土地使用费怎么计算
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应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上沿海地区高于内地,大中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华地段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在原有工业区设厂高于新开辟的工业区,利用原有企业改造高于新建工厂等。土地使用费的计算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人员安置费用以及公共设施费用。
土地使用费计算公式:
1、在各楼层面积相同的情况下:
100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40元(查土地划分:三级、四类)/8层(地上总楼层数)=500元
该企业全年应缴土地使用费500元。
2、在各楼层面积不相同的情况下:
应纳费=[(使用的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适用的标准。
土地使用费相关政策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土地使用费缴纳流程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费用包括哪些
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土地费用、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筹资费用、应由开发土地负担的简介费用.
7、土地开发费计算
土地开发费是进行土地开发时所投入的费用总和,即生地变成熟地所需要的总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及宗地开发配套费。另一解释: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8、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一亩地到底能补贴多少钱
每个地区有细微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8)土地创新费扩展资料: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依据:征地补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
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