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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行政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6-09 18:45:35

1、面对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药品监管如何创新监管工作

当前食品药品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部门自身来讲,一是制约科学监管的问题和思想障碍还比较多,依法行政的思想未得到全面落实,监管工作定位不够准确。二是经费不足问题困扰着基层,一些工作任务无法落实。三是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要求。从监管对象来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经营机制和企业自律性还比较差,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医药产业和餐饮服务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没有完全形成;药品流通秩序不够规范,不合理用药现象仍然普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当前,党和政府把食品药品安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县委县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县“十二五”发展规划,专门进行部署。同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列为乡镇政府日常工作重点,作为年终考核乡镇政府的工作绩效目标之一。这些变化,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了有利条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构改革后,监管任务、监管体制发生了变化。监管部门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五大与公众健康紧密相关产品的监管,相关健康产品的监管相对集中,具体监管责任更重。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发生的变化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监管责任没有淡化,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的要求没有弱化,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根本任务没有变化。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水平濉溪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思路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牢固树立科学监管思路,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构建合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各项监管资源。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和能力。一方面要抓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另一方面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理念,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模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监管部门要增强监管责任意识,建立完善责任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及运行机制,优化诚信建设氛围,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以科学技术和手段为依托,继续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实现对相对人的远程监管,力求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和监测工作运行模式、组织体系,努力构建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配合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对认证发证、稽查处罚等重点领域人员的监督,实行权力分解、岗位轮换、集体审批,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防患于未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向社会公布药品监管法定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及服务承诺,确保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让公众参与监管,推进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

2、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是什么?

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2006-09-10 08:22:04)转载▼
标签:杂谈

摘要:
行政监督是整个国家监督的重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
正文:
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
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3、工商所如何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和监管执法效能

 基层工商是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前沿阵地。钱晓钟局长讲:基层工商是工商部门这棵大树的根,根牢了,工商部门的形象就上去了。所以,基层工商能否履职尽责、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事关全局,将直接关系到工商机关的整体形象和工商事业的发展。

目前,虽然基层工商在维护市场主体准入秩序,规范交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基层工商履职不到位、监管乏力等问题仍显突出,基层工商人员的素质和履职现状与当今经济迅猛发展以及严峻的监管形势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笔者认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念束缚了基层工商履职和监管效能。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表明了工商部门以监管为轴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履职机制初步形成。这就要求基层工商在日常工作中要以监管为导向,正确处理监管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但事实上,多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基层许多工作人员思想陈旧,进取心不强,监管理念不能与新时期、新职责的要求相适应,为监管而监管,不能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维权之间的关系。

二、素质制约了基层工商履职和监管效能。受队伍结构、干部体制和传统业务的影响,基层工商执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存在知识层面偏低、业务简单肤浅、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偏重于维持简单的传统业务,执法技能和技巧单一,缺乏创新能力。二是疲于应付日常工作,只局限于按部就班地按俗套操作,对一些突发性工作和新的执法领域显得束手无策。三是缺少复合型人才,精通法律、会计知识、商品知识、计算机等现代办案知识和技巧的高、精、尖人才缺乏,致使许多监管领域不能涉足,与实现高效能监管、达到高质量服务的要求还有差距。

三、体制影响了基层工商履职和监管效能。目前,县局以上工商机关内设机构是按职能以“条”设置,而基层分局则是按监管区域以“块”设置,基层分局接受“条”、“块”双重领导和多项业务指导,承担来自辖区“块”的工商管理职责和监管风险。而上级机关内设机构囿于职责区隔和任务的驱动, 许多监管执法工作缺乏统筹和协调,造成对下监督指导过于分散和缺失,导致基层工商难以与之形成有效的互动,造成有些管理工作无所适从或疲于应付,工作效能不高。

四、机制限制了基层人员履职能力的提升。在人才任用机制上,受体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年轻、专业性人才缺乏,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不够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内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够规范。

基于以上分析,基层工商提升基层工商监管效能,达到固本强基、履职尽责目标,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认清形势,提高履职尽责重要性的认识。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大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工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工商部门履职风险更加突出。一方面,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的监管责任明显加重,监管对象日益多元化,监管内容更加多样化,监管形式走向现代化,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压力不断加大,履职风险更加突出。而基层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还相对较弱,量大面广的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让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倍感压力。因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以“与时俱进履职尽责、适应形势狠抓监管”的思维,找准定位,科学探寻,加强监管,全面履行管理职能。

二、提高素质,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基层工商处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第一线,许多具体工作要由基层去开展和落实,可以说,基层工商干部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职尽责到位,事关工商事业的发展和工商的整体形象。所以,基层工商要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从强素质、练内功上下功夫,加强学习和岗位练兵,抓好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是要加强政治学习和修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增强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加强法律学习,执法的必要前提是知法、懂法、会用法,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对工商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学习,谙熟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应用,使每个人都成为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行家里手。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对商品知识、会计知识、电脑知识、写作知识等知识技能要认真学习和钻研,做到常学习、勤操作,学会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操作技能,提高我们的监管执法工作效能。

三、固本强基,加强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工商履职效能。首先,优化配置抓机制建设。一是完善用人机制,科学用人、用人唯贤,重视干部交流、聘用和选拔,使一批顾全大局、业务过硬、善于学习、扎实敬业的干部进入执法重要岗位,成为我们基层工商执法的中坚力量。二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有的放矢地开展执法培训、学习、研讨、技能演练等活动,使整个执法队伍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三是完善执法办案机制,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执法人员、机构、职能配置,强化基层分局在辖区内执法监管权威,大力提升一线执法办案水平。四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以鼓励学习和工作业绩、增强责任意识、激励斗志为主旨,进行督办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相结合,不断完善执法队伍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永葆基层工商队伍的活力和执法战斗力。其次,完善制度抓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是工商部门保持旺盛生命力、战斗力的根本。当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监管形势日趋严峻,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我们基层执法监管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清醒地认识到加强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针对问题研究、探寻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要通过加强各种制度建设,使基层工商各项工作和行为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依法、科学、规范;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干部的言行举止;建立廉政制度,廉洁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督办考核制度,定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再次,规范言行抓形象建设。基层工商是执法前沿和展示工商形象的窗口,加强形象建设可以说成在基层、败也在基层。在新形势面前,基层工商队伍应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既要树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形象;又要树立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也要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高效的办事形象;还要注意风纪严谨、举止端庄、体态适度的仪表形象,充分展示现代基层工商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突出重点,全面履行职责。以监管为重心,努力实现“四个统一”。在服务、发展、执法、维权等方面全面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加强服务。一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把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时刻想着服务,自觉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优质服务。二是完善服务手段,健全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规范业务操作,创新服务方法,让人民群众满意。三是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四是大力开展服务工作,将服务融入到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在登记、监管、执法、维权等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力促发展。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有利于发展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把优化经济发展作为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履行工作职能中谋划发展,在办理执照时想到发展,在执法检查时维护发展。围绕招商引资、企业改组改制、项目建设等,立足工商职能,主动提前介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手续,做到繁事简办、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同时,大力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尽心维权。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热情接待和受理消费投诉和群众举报,无论是一双鞋、一件衣服、一个电筒,只要接到投诉,就及时受理、妥善解决。同时,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消费维权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网络“天眼”作用,实现维权投诉的方便、快速、省事,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强有力的手段是监管执法。市场监管是工商部门职责履行的“重头戏”,所以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强化责任意识,要以监管为重心,提高监管水平,拓宽监管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加强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同时,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对危害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勇于负责、执法如山,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安全稳定尽职尽责。

总之,基层工商是工商事业的基础和根本,只有我们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在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在全面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前提下,履职尽责,务实工作,基层工商的监管执法效能才能提升,工商的神圣职责才能得以实现。

4、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一、制度创新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从制度创新的方式来看,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自上而下直接推动制度创新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是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主体,在制度变迁中充当初级行为主体,通过设置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准则。以制度供给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实施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模式在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运行机制的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建设以及政府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表现尤为具体。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效率、民主、法治和公平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效率来自合理的制度安排,民主是现代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公正是制度设计的内在价值。对于效率低下、民主缺乏与公正丧失的制度安排,社会迟早会提出制度创新或改革的要求。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是国家处于市场化和工业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阶段,针对传统官僚制下行政成本高、追求权力本位和等级制度以及缺乏对公众的回应性等一系列弊端进行的。制度创新的目的就在于使政府不断以新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制度框架来确保以民主、法治、科学和公正的方式处理政务,为公众提供适时的、优质的服务。

三、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以利益调整为核心渐进式进行制度建构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制度是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规则,它包含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利益诉求是制度创新的动力之一,反过来,制度创新必然会引起原有体制框架下既得利益关系的变化,原因在于制度创新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界定和重新调整。因此,利益因素影响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是一项系统的配套工程,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体战略相一致,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创新选择的是渐进式改革路径。所谓渐进式的改革是指在旧体制“存量”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在增量部分首先实行新体制,然后随着新体制部分在总量中比重的不断增大,逐步改革旧体制部分,最终完成向新体制的全面过渡。这种改革路径的特点是在不改变根本制度的前提下,以利益诱导的方式逐步对旧制度进行创新,在程序上采取先易后难,先局部后整体,先试点后推广,通过局部推进实现全局的转换。其优点是通过改革能够使多数人得到利益分配,从而调动各方利益主体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改革阻力,降低由于改革带来的摩擦成本,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巩固改革成果。

四、制度创新的工具——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

目前,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成了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外部动力。全球化是资本积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和网络通讯的应用发展、国际组织和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的政治结构和管理体制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各国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其管理能力,以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而且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我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以及创新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5、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

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近40年来,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改革开放中深入推进,政府治理不断创新、效能持续提升,使人民群众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级政府职能加速向服务型转变,大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更加注重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建设,有力推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5)创新行政监管扩展资料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具体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全面深化的崭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把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这个阶段,各级政府牢牢抓住简政放权这个“牛鼻子”,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引领,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供给。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了44%,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极大提高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效。

6、如何为创新驱动发展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行政监管体制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把创新驱动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转变思路、创新举措、统筹推进。创新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之首,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为目标,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重要任务,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增创新优势,加快形成以创新为动力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综合研判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本质属性是深化改革;当前重点是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要加快培育新动能又要提升传统动能,既要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把供给侧作为主攻方向又要做好需求侧管理,从我省实际出发, 解决好“去什么、怎么去”“降什么、怎么降”“补什么、怎么补”的问题。要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职能转变、政策支持、人才保障以及全面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等入手,

7、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什么创新监管?

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

8、如何创新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措施和监管模式的探析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农民合作社、有机农产品、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督导巡查,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细化部门职责。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生产过程管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监管力量薄弱、准入准出等制度,在规划制订,统筹推进审批,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质量安全技术推广: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检验等制度、自治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样品采集、包装标识,做好农民培训、各直属机构,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 二、评估和监督抽查、经营管理,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严格巡查抽检,提高准入门槛、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五,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提高风险防范,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牧。 六。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徇私枉法等问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推进标准化生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力量配备,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生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近年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坚决打击假冒行为、制假售假等案件。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瘦肉精”,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各地区,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明确考核评价、绿色食品,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6号 各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注水等行为,国务院各部委。 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逐步向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储存,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国务院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加强工作力量,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督查督办等措施、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农产品收购、执法取证

9、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______政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

深化“放管服”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明确权责归属,处理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政府职能更多向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治理等方面转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简政放权应当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契合,使改革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9)创新行政监管扩展资料

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应当同时颁布相关法律规范或政策性文件,为公共服务的连续性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政策依据和制度支撑,防止未经法定程序任意变更或终止公共服务。

对行政机关不当变更或终止公共服务的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寻求相应救济。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力的进行追责。

10、谈谈如何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

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需要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治理能力。

(一)构建有效协调的宏观调控新机制。加快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政策体系、决策协调体系、监督考评体系和保障体系。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就业优先政策为主要手段,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完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科学稳健把握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对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发挥民生政策兜底功能。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加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资源能源储备体系。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重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加强社会预期管理。

(二)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监督问责。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三)强化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完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推动货币政策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型。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规则。加强薄弱环节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消除监管空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依法依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四)全面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编制新一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使国家科研资源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单位。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在重要领域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投入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公共事件科研储备和支持体系。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形成机制和组织实施机制,更多支持企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五)完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体系。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健全有利于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推进实施机制,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六)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七)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易+”工程。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加强违法惩戒。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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