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会
1、创业和就业的利与弊
打工:利,领着相对稳定的工资,在好的公司有提升空间,除了时间之外,你也没有什么别的投资!弊,如果哪天你被辞了,你的收入来源就没了!
创业:通常来说创业是比较艰苦的,不单单是干事业,应该说和打工相比那是另一种生活方式,利,为以后的生活打基础,成功后成就感高,而且锻炼综合能力!弊,刚开始会很艰难,除了对资金实力的要求外,对市场,运营等各方面的能力都是很大的考验,如果不成功,会赔本!
2、团中央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属什么级别的单位
基金组织,没有级别
1、团中央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简称CFYEE)是由共青团中央主管、发起,国家民政部批准备案的全国性创业基金组织,基证字第0087号;
2、所以理论上中央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是没有行政级别的,但是由于其主管部门是团中央,所以参考为厅级组织。
3、巴林左旗创业就业联合会是政府扶持吗?
类似于这样的的联合会就是一种组织机构,一般是在政府的倡导下设立,以帮助辖区内人员创业就业为目的,政府会对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4、入大学生创业就业协会面试时一般会问哪些问题?
首先会让你进行自我介绍,然后询问一些和这个部门、这个领域相关的问回题。比如对于学生创业的看法、答如果自己创业,方向是什么之类。
5、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 Youth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缩写:CFYEE。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4000.00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和企业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一)关注、支持、资助、开发、推广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示范性项目;
(二)推动开展青年创业就业的研究和交流,营造有利于青年创业就业的社会氛围;
(三)与海内外关注青年创业就业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
(四)支持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青年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高的公共责任意识,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支持本基金会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经理事会授权组织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益资助;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实施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实施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6、大学创业就业活动的意义
创业能力是一个人在创业实践活动中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一个创业能力很强的大学毕业生不但不会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相反还能通过自主创业活动增加就业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大学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可以把自己的兴趣与职业紧密结合起来,做自己最感兴趣,最愿意做和自己认为最值得做的事情。在这个高度发展的社会,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才能,并实现自己的价值,这是大学生梦寐以求的生活。因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形成创业的风气,有助于建立价值回报的社会新秩序。
通过创业和创业实践,大学生可以充分调动自己的主观性,改变自身就业心态,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并学会自我调节与控制能力。对于一个能自我学习,懂得如何管理自己的时间与财务,善于拓展人脉关系,并能够主动调试工作心态,积极适应社会的大学生,其就业将不会存在太大问题。
青年大学生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的群体,如果失去了创新的冲动和欲望,那么中华民族最终将失去发展的不竭动力。大学生的创业活动,有利于培养他们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如果能把就业压力转换为创业动力,就会培养出越来越多的各行各业的创业者。一个国家最珍贵的精神遗产就是创新,这是国家强大与繁荣的根源。中国的未来在于大学生,中华民族的精神永恒则在于大学生旺盛的创造力与创新追求。
创业是大学生更多接触社会从而进入社会,对社会中层出不穷的现象及问题会有深刻的认识,甚至面对社会,进而在长期的适应过程中做到处之坦然,得心应手。同时,作为准成人的大学生,在面对困难,逆境时,只要有一颗顽强,乐观的心,高墙般的困难才能成为脚下的踏脚石。大学生创业之初的艰难险阻。恰为大学生在面对未来漫长的路途,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提供了试金石。
7、加入创业就业协会的申请书
加入创业就业协会的申请书如下:
尊敬的学校社团管理领导:
撰写这份申请,希望批准我们成立一个学校创业协会。我们在校学生,已经深深感受到了就业形势和工作压力的繁重,在校大学生也面临着毕业之后残酷的竞争。
我们应该理解这样一个客观形势的历史必然。因此我们在校学生应该居安思危,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能力。提前在校锻炼就业本领,这也是我思考成立创业协会的思想基础。
成立创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为学生服务,为广大有志同学提供一个才华展示舞台。通过在创业协会里面的锻炼,交流各自创业心得,交流创业经验。
通过各项积极有意义的创业项目,丰富大家的在校业余生活,也为大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据我所知,在目前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大背景下,许多大学生在校期间依然没有足够的创业动力,很多情况下是大学生在身边朋友中确实积极创业的朋友带动。
而成立创业协会,无疑能够积极带动一批有创业热情的同学,以他们的积极向上的热情鼓舞与激励更多的同学投入到创业大潮之中。
至于创业协会的管理方式,采取“内部和外部相互联系”的方式管理。积极参与学院举行的各项活动,在校我们将认真履行学校交给我们的任务,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互助学习,互相帮助。对外,我们加强社会实践,定期组织校外实践活动。
此致
敬礼
希望批准我们的申请!
8、大学学生会问为什么要进创业就业部,怎么回答?
现在的大学关于学生的就业问题越来越关注,一个学校的就业率也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学的重版要指标权。学生会这个创业就业部为学校的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尽快融入社会,正视就业问题。进入这个部门,更是为了尽快的锻炼自己,更多的培养自己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