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科技创新
1、如何有效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顺势而为 构建大科技格局
思维决定观念,思路决定出路。科技创新覆盖面广,内涵丰蕴,极具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但是在一些地方往往就科技抓科技,局限于一些具体工作,不善于共享科技资源,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度还不强,因此思路还不够清晰,目标还不够明确,重点还不够突出,特色还不够鲜明,可以说,科技创新任重而道远。
适应形势,顺应潮流是基层科技创新发展的根本所在,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把创新创业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地方各级顺势而为,科技创新氛围日益浓厚,比如嘉禾县,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创新扎实有效推进。然而,当前一系列综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迈入深水区,处于攻坚期,各种利益格局需要新调整,各类矛盾交织凸显。要化解这些矛盾,破解种种瓶颈,必须适应形势,依靠科技进步,力促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不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着眼全局,立足高远是基层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所在。科技创新虽然无小事,但更重要的要办大事,办特事。重点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特色产业发展,当好参谋,搭好平台,打牢基础,寻求突破。在推进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要多一些思考,多一份积累,立足高起点,重在强基础,认真做好前瞻性、服务性、特色性、重点性等工作,循序渐进,凸显成效。
激发活力,攻坚克难是基层科技创新的核心所在。善于借助各种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与机制,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搭建、高新技术企业创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交易、基层信息点培育、科技项目对接、产学研结合,以及专家工作站建立等方面有所作为,有所突破,着力聚焦科技创新闪光点。
基层科技创新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氛围不浓、意识不强、主动作为不够是制约和影响基层科技创新的一大因素。认为科技工作多一些少一些无关紧要、无碍大局,致使有的认识缺乏,有的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为科研投入了,一时又难以见成效,造成科技推动乏力。如何破除这些不良倾向,就是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激励为辅助、社会参与为手段,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科技创新的浓厚氛围,并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媒体,注重典型引导、重点指导,积极采取“帮、扶、引”,逐步形成点面结合、条块互动、上下联合的大科技发展新格局。
一些重点工作难以在短时期内有较大进展。由于基层科技创新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产业科技含量还不高,科研投入相对不足,导致科技创新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比如:科技项目对接欠主动积极,普遍认为争取科技项目难高攀,即使申报也是一些小项目,影响力不大,因而在立项申报时有些缩手缩脚,寻找切入点的办法点子少,特别是结合实际研究上级科技政策还不深入、不透彻,存在得过且过、抱无所谓的思想,工作一般性推进就行了。纵观当前科技发展趋势,科技创新的重点正在往基层倾斜,科技投入将进一步加大,适用新型等应用技术项目将得到青睐,基层科技创新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比如:创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这项工作程序复杂、要求高、难度大,既要从源头上注重培育现代式管理企业,又要从方式方法上注重上下配合、协调联动,更要从长远发展上重视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流程,促进产业往更高层次发展。再比如:科技成果转化,一方面可通过产学研结合,加大科研技改力度,扩大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切实增加一批他无我有、他有我优的自主产品;另一方面,也可将国内较为先进的科技成果加以应用和转化,使之成为地方特色产品,着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这些都需要找准切入点,寻求突破口,认真扎实、有条不紊地强力推进。
科技与金融结合还不够紧密,财政奖励帮扶力度还需加大。企业发展,产业升级,创业创新,资金是一个最大的瓶颈。如何破解科技创新这一融资难题,关键靠地方政府及科技、经信、财政、金融等部门高度重视,至上服务,创新理念,可以借鉴学习常德经验,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部分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贴息等办法,并通过成立科技担保公司,鼓励银行更多地向企业放贷,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也可尝试成立地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影响带动强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企业。
科技创新活力源于积累和发展
科技创新既讲求一个过程,更需一种结果,过程与结果都至关重要。在目前县级科技机构即将整合的新形势下,重视和加强地方科技创新更显得尤为紧要和紧迫。
必须牢固树立科技创新的永恒地位。尽管机构被整合,但科技部门的职能职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科技创新的地位不能忽视,只能提升。要注意借势借力,多方整合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有利优势,一如既往地抓好科技事业,推动创新发展。
必须重视和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需要人才支撑,更需队伍作保障。稳定和发展科技人才队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要务。在今后的实践中,要全面实施科技人才引进工程,鼓励和支持团队(个人)创新企业,建立健全“院士专家工作站”,抓好大学生创业园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平台建设,为企业发展、产业升级提供强大支撑。与此同时,要借机构整合这一时机,充实和加强科技工作者力量,激发他们的干事创业热情,着力解决不敢担责“不敢为”、不想理事“不愿为”、能力不足“不会为”等行为和现象,倡导从事科技工作的同志熟悉业务,强化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不动摇,执行力不减退,尽心尽力,继续以满腔热情和跟踪落实的韧劲抓好科技创新发展。
必须形成一套良性循环、行之有效的科技创新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重大科技专项培育机制、科技特派员服务机制、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奖励机制、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接机制,以及产学研协同创新互动机制、产学研结合专项引导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投入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科技创新优惠措施、政府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督导和考核,力求科技创新不流于形式,不作表面文章,善于顺势借势造势,真正将科技事业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潮流中。
2、我国科技创新的措施?
(1)为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党和政府制定了国家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
为了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我们党和政府制定了国家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863计划”等。
(2)近年来,国家相续出台了一批支持创新的政策,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批支持创新的政策,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如:确立企业
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自主开发和再创新;高度重视原始性创新
和集成创新;抓住关键,重点突破;以提高自主创新为核心,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以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主体的科学创新体系;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
系,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等。
长远规划有:
¤ 重点基础研究规划
¤ 科技攻关计划
¤ “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
¤ “973计划”、“863计划” 。
重要措施有:
¤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 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 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切实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自主开发和再创新 ;
¤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建立以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主的科学创新体系
3、科技创新的焦点是什么?(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4、我国为促进科技创新颁布了哪些政策
普惠性政策
1,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2,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
3,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引导性政策
1,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
2,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3,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
4,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松绑性政策
1,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2,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3,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
4,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5,完善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
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4)政策科技创新扩展资料:
创新思维
进行科技创新,思维方式是很重要的。科技创新思维要讲求缜密性和前瞻性,还要借助于一些科学的思维模式。掌握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思维模式,可以使我们找准研究的方向,在面对科研难题时设法寻求解决之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扬长避短,取得科学研究的优异成果。科技创新的思维方式,包括类比式、联想式、跨越式等思维模式。
类比式思维是通过比较而进行的思维,常常是把较为陌生的事物与较为熟悉的事物加以类比,获得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指出,类比作为一种推理方法,提供的只是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通过类比得到的推论必须经过实践的验证,才能加以认可。
尽管如此,类比式思维提供的“可能性”为解决问题拓展了思路,依然是弥足珍贵的。类比式思维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思维模式。譬如,声音和光线都是直线传播,都有反射、折射和干扰现象等,而声音呈波动状态,由此可得出推论:光也呈波动状态。
联想式思维,是不同事物的表象之间存在的某种关联引发了人们的想象,进而产生的思维活动。联想式思维在科技创新中有重要作用。譬如从变色龙到伪装服的研发思路。研究者从变色龙能够适应环境色彩变化而改变身体颜色的特性中得到启示,研发出了用于军队的伪装服。这是联想式思维的一个成功范例。
5、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有哪些政策措施?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加力”的突破性政策措施。取消审批备案把权力归位于科技创新主体
■ 取消审批、备案,相当于给科技创新主体吃上了“定心丸”,对于形成以科研人员和科研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取消强制评估把产权交易归位于市场
■ 国资监管部门把具体成果定价的流程回归到单位自身,通过在单位进行公示而实现监督,让市场的无形之手替代政府有形之手,对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规范和约束。避免“一放就乱”强化事后监督、内控管理
■ 放权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而是要在尊重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监督与市场着眼于运行转化的“双手合力”。
6、粤港澳大湾区有什么政策是可以帮助创新及科技发展的?
粤港澳大湾区可以帮助创新和科技发展的政策有:
支持深港科技的创新合作区建设;
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实行通关便利;
放宽内地人类遗传资源过境港澳的限制。
参考资料:粤港澳大湾区官网
7、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8、最新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哪些?
0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02
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03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04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5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06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07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08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09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10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11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13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5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16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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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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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政策依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