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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法治

发布时间: 2022-05-27 13:43:57

1、请从法治角度谈谈,如何为创新保驾护航?

首先要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保护创新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打击创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大力宣传创新,推崇创新,使社会上人人尊重创新,人人争相创新,为创新创造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

2、思想主张、制度创新、法制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思想主张、制度创新、法制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思想主张为制度创建提供理论基础;
2、法制建设是制度创建的保障;
3、思想主张在制度创建和法制建设完善中体现。
二、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
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政治、经济和管理等制度的革新,是支配人们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更,是组织与其外部环境相互关系的变更,其直接结果是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使不断创造新的知识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社会财富源源不断的涌现,最终推动社会的进步。
同时,良好的制度环境本身也是创新的产物,而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创新型的政府,只有创新型政府,才会形成创新型的制度、创新型的文化。目前科技创新存在和面临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等诸多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能否以改革的精神拿出创新型的新思路,同时政府从经济活动的主角转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努力创造优质、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的综合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和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切实执行好已出台的政策,激发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三、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人民的要求做出反应。

3、创新与法制的高中作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则要看全民守法的情况如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未必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历史发展表明,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觉,自觉守法要靠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培育。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也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一点一滴培养起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在全民教育基础上,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将法治教育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只有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教育、培育,遵法守法的意识才能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并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4、为什么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保障 简答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在四中全会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将跨入崭新的历史阶段。要实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遵循法治思维,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制度化。实践证明,社会治理不能仅仅靠行政手段,而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规范运作,任何改革和创新都需要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也需要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
法治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需要从法治层面予以解决。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维系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有效的法治是实施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
第一,法治可以使社会治理活动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完善社会领域的各项法律制度可以构建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规则体系。合理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可以保证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有效运转,对社会治理对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过程都离不开必要的法制规范。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将社会治理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就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法治可以增强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一方面,所有的社会治理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而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强化社会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促使政府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维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法治使社会治理有序化、具有可预期性。良好的社会秩序既需要宗教、伦理、习惯和政策的调控,更需要法律的健全和保障,法治为控制社会无序与混乱提供了制度规范。加强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增加可预期性和安全感来减少政策风险和人为风险,进而取信于民。通过法治化来明确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秩序,可以使各主体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

5、如何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的创新
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推陈出新,关键在于不断产生适应时代要求的新思维、与时俱进的新理念,必须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深化和准确认识。一是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密不可分的部分和重要内容。二是法制宣传教育,“法律至上”理念是至要,要使公民由对法律的实用需求上升到对法律内在的价值目标和权威的崇敬。三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不应再是普及性和灌输式的说教,而应注重服务,重在帮助群众提高认识和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法制宣传教育,要与依法治理紧密结合,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必须把法治理念真正植入心脑,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五是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不懈,滴水穿石。六是法制宣传教育,既要靠责任,靠精神,靠奉献,更要靠制度,靠机制,靠法律。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自身的法制化,本身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七是法制宣传教育要增强市场意识,政府主导的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强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也必须精心研究。
(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创新
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是影响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方法、手段、载体必须要不断推陈出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是要积极拓展载体。首先要充分利用媒体营造氛围。要巩固好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已经是百姓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这些媒体上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办成系列,办出特色,形成氛围。同时要研究和利用好新兴媒体,把法制宣传教育从群众在法律上一个简单的获取过程变为群众与普法者互动互融过程,实现“普法网站”、“手机报”、“电子报”的“报网互动”、“台网互动”功能,体现宣传教育的多元化、开放性、生动性和及时性,让群众喜闻乐见,潜移默化,寓教于乐。其次要占领阵地巩固平台。发挥好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街道的橱窗、板报、电子显示屏等基础宣传阵地作用,寓法制宣传教育于日常生活的时时刻刻;依托好党校、中小学校等社会教育阵地,创办各类法制学校,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域;构建好家庭学法阵地,通过编印发放法律读本、法制宣传台历、挂历等,将法制宣传的触角延伸到与群众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方方面面。二是不断创新手段。既要坚持传统的做法,在各类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又要不断创新普法手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大法制文艺创演力度,增加城镇建设中的法治元素,落实“订单式普法”和“靶式普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三)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创新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是深化普法教育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法治城市(县区)创建活动,把法治城市(县区)创建活动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制定创建活动的指导性意见,制定评先表彰条件和检查考评办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使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扎实推进。要不断提高基层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要构建法治实践的综合评价体系,不仅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理方面进行评价,还要在法治环境、法治意识、民生保障上进行评价,不仅在具体指标上进行考核,还要引入社会评价、民意测评等机制,体现法治创建的全民性和全面性。要建立“法治单位”、“法治乡镇”、“法治村社”、“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细胞”逐级评选、申报、验收、公示、复查等动态管理和考评机制,提升创建质量和水平。
(四)法制宣传教育科学评估考核的创新
科学评估考核是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的有效手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形成一个比较客观的综合评价体系。一是完善小康社会的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制宣传教育在小康社会的占比。二是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各级党委、政府任期目标进行管理,明确为“一把手”工程进行实施,从而确保工作、人员、经费等保障机制的落实。三是以定期开展公民法律意识状况调查为依托,了解分析各类重点对象的法律需求,找准法制宣传与公民法律需求的结合点,不断校正宣传重点及宣传形式和方法。四是阶段性检查与五年验收相结合,切实开展阶段性的评估检查工作,检验宣传教育成效,强化措施抓落实,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

6、如何在创新社会法治建设中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治理体制占有重要位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要求,就必须重视社会治理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实现社会治理的“五个转变”。

实现社会治理思维视角从“国内”到“全球”的转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把社会治理当成纯粹的国内事务,没有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思考社会治理问题。进入21世纪,我国的社会治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加剧了各国的文化冲突,极大改变了政府社会治理的环境;大规模的人员、资源、信息、资本快速跨国流动,加速了风险传播,放大了危机影响,增加了社会治理难度;民主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回应行政等理念深入人心,冲击着政府社会治理的传统观念,对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挑战。在这一潮流下,任何一国的社会治理都不可能孤立进行,“全球治理”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新的冲击。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体系从一个封闭式的治理结构转向开放式的治理结构,并从“全球”的角度来考虑社会治理问题。经济全球化给社会治理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树立“全球”思维的同时,还要主动防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意识形态管理,深化公民国家意识、社会整体意识,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形成法律法规、社会道德、文化传播多位一体的安全防范布局;在国际上,要进一步加大中国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形象,在涉及国内社会治理的问题上坚持原则,坚决杜绝任何外来势力干涉,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实现社会治理主导理念从“利益”到“价值”的转变。社会治理的政治性、公共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其价值取向与单纯的经济管理活动追求个人利益、部门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我国过去30多来年的公共管理,是以物质利益为导向的公共管理,实施的是“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方式,实施社会管理过程中,没有完全做到以人为本。在利益导向的社会治理理念下,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社会矛盾不断累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失灵状况。在此背景下,建立实现多元价值追求的复合治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和治理实践工作中,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成为应然选择,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善治”的社会治理目标。

实现社会治理功能定位从“维稳”到“维权”的转变。“维稳”与“维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者是辩证统一的。“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由于特殊的国情,实践中,我国社会治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单纯地强调“社会的稳定性”指标,忽视了“社会的公正性”“社会的参与性”等维度,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维护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稳定局面,但也不利于社会活力的释放,导致了影响社会和谐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必须顺应公民权利意识大大提高的现实情况,公平保护公民利益,坚持依法治理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真正防止因为“维权”而产生的“维稳”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实现社会治理主体构成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大政府”架构在一定阶段产生过一定积极效应。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政府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整体发展。现实中,政府负责等同于政府包揽,从观念到制度都排斥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一方面导致社会自治发展缓慢,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展缓慢,另一方面导致了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实际上,社会治理除了国家和政府之外还应强调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需求是多样化的,不同类型的主体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擅长,因此需要主体的多元化。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为公众提供高质量、差异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实现从政府单一主体的单向度管理,走向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实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从“刚性”到“柔性”的转变。社会治理既可以凭借法律约束、纪律监视、强迫控制等刚性手段,也可以依靠组织、协调、激励、感召、启发、诱导、协商等柔性方法。长期以来,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时,往往习惯于行政处罚等刚性措施,而对于柔性方法则较少采用和考虑。现代社会治理需要柔性治理思维,变硬约束为软引导,变强制服从为服务感化,变堵截民情为疏解民心,变应急管理为预防治理,变事后干预为事前预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干预社会情绪,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

7、创新型经济对法治提出哪些新需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

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这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的重大举措有180多项,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全党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面推进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要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第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

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第四,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

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在决定起草时我就说过,如果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决定,那还不如不做。全会决定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

这次全会研究和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虽然不像三中全会那样涉及方方面面,但也不可避免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涉及面、覆盖面都不小。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对涉及改革的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和督办。

同志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找准工作着力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努力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8、如何把法治思维贯穿城市治理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大意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关键是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社会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三大内容纳入法治轨道。
一、创新社会治理要靠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各级领导干部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社会、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加强对公民人身、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领导干部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在发挥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参与社会管治理,健全多主体构成的社会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创新社会治理要靠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强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公正廉洁执法。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要着力解决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防止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纠正执法就是收费的现象。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三、创新社会治理要靠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社会治理就是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进步的。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要加强源头治理,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注重民生和制度建设,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要加强动态协调,注重平等沟通和协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四、创新社会治理要靠推进全民守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全民守法。要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针对领导干部、农民、学生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要求、不同内涵的法治理念教育,使之树立作为制度支撑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树立规则意识,消除公民违法的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做到凡是法律禁止的,都不去做;凡是法律提倡的,积极对待;凡是法律保护的,依法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责任,维护自身权益是公民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公民都应做到维权与守法的统一,维护自身权益的努力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决不允许以违法犯罪的方式、破坏法治和秩序的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的方式进行。

9、如何深入推进政治工作改革创新和法治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预防重特大案事件特别是命案发生,进一步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新兴行业和领域治安管理,进一步整合服务管理资源、提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
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平安建设中的问题,越是复杂疑难问题,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探寻解决之道。要更加注重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在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的过程中把握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公共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问题,要落实好属地责任、部门管理责任、企业和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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