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众创业新增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自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的讲话,李克强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
此后,他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每到一地考察,他几乎都要与当地年轻的“创客”会面。他希望激发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2018年12月20日,“双创”当选为2018年度经济类十大流行语。
(1)2016大众创业新增扩展资料:
实施意见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意见》指出,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问题导向、创新模式的原则,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意见》强调,要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
2、谈谈政府是怎样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要做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与促进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动力,鼓励创新创造;推进投融资体制、税收、流通体制等领域的改革,进一步打开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发展的闸门,对扩大就业起到“推进器”、“容纳器”的作用。
二是要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三是要健全有利于创业的政策制度,落实和完善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
四是搞好创业培训和服务,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运用社会各类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跟踪扶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敢创业、能创业、创成业。
五是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努力扩大创业规模,提高创业比例。
六是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创业宣传,弘扬
3、双创精神的基本特征是?
双创就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其基本特征就是希望广大的青年人民群众能够在创业的基础上,实现创新的发展。
双创精神能够让人们打破桎梏,勇于发展,勇于创新,勇于争当社会潮流的弄潮儿,这在当今中国社会是存在着非常积极深远的意义的。
4、中国双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国双创的具体内容是:
一、由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集合本系统的资源优势,凝神聚力,打造“中国双创”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二、该平台融合政策、技术、人才、金融、知识产权、创业场所等服务机构的各项服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建设、社会协同、市场化运营”的模式,由本委员会组织建设,中科创谷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实施,并联合众多服务机构共同打造。
三、发起并联合成立“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双创发展办公室”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导师团、60多个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地方执行委员会,协调各相关单位制定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和保障措施,确保促进创业创新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
承担在全国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有关调研、咨询、规划、指导、评估、监督和区域、行业、产业实施工作。创建“全程无忧”、“全程启航”、“全程对接”、“全程关爱”、“全程监管”、“全程跟踪”、“全程相伴”等履职尽责的国际著名服务品牌。
协助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发挥“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等展示平台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完成政府、行业、产业、企业和公益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发起并联合组建产业基金、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成立创客联盟,通过创业创新示范工程(园区、社区、校区、基地、项目和活动)示范引领作用和核心载体功能,以优化创业创新生态为主线,着力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培育创新创业形态,完善创业创新布局,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积极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引领全国、辐射周边的创业创新发展战略高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生态圈和产业链,并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五、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全权打造“中国双创”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双创”微信公共服务平台,借助于物联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众传媒等新技术、新工具展开政策宣传解读。
(4)2016大众创业新增扩展资料:中国双创成立背景: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双创发展委员会、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双创发展办公室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7号)、《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特别是要推进创业创新平台,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四众”新模式,加快推动这“四众”新模式、加快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双创发展委员会”、“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双创发展办公室”和“中国双创”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建设、社会协同、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开展线上线下工作。
“中国提出‘双创’,无论是对旧动能的转型,新动能的发展,还是高新技术的研发,新增就业的保证都有很大的好处,整体的创业创新氛围很浓厚,对中国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日,刚从斯坦福大学访学归国的第一视频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力军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肯定了“双创”热潮的利好,也提出了热潮背后的三点冷思考。
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有哪些
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
4.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税〔2007〕92号)
2.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财 税〔2009〕70号)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财税〔2017〕47号)
(五)安置退役士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财税〔2017〕46号)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依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2〕27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98号)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63号)
(六)技术转让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3〕106号)
2.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116号)
2.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财税〔2015〕119号 )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财税〔2015〕119号 )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九)节能环保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0〕110号)
2. 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10号)
3.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
4.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0号)
5.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30号)
6.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
(十)资源综合利用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资源综合利用的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财税〔2015〕78号)
2.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3号)
3.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
6、政府工作报告2016提没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7、2016年全国两会一经济刑势可能出现的问题
2015年中国经济增速约在6.9%,从物价走势看处于比东亚危机和次贷危机之后更为严峻的通货紧缩中,其间还有股市异常动荡,以及外围局势不稳的困扰。前瞻2016年,中国经济可能出现怎样的趋势?我们的猜测如下:
1.经济下行压力可能略有缓解。
在2015年9~10月份,CPI和PPI之间的差异达到7.2个百分点以上,这显示了2011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加深的不景气状况。目前,令CPI下行的因素在于农产品价格和食品价格,令CPI回升的因素在于基数效应和服务业用工成本的推升。令PPI下行的因素在于美元指数的持续走强,令PPI有所改善的因素在于基数效应。
综合权衡,从2015年11月份开始,中国CPI和PPI之间的差异可能温和缩小。从物价的搭配看,可能暗示2016年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会略有缓解。同时,在2015年余下的两个月时间内,央行降准和降息的可能性也会减弱。
2.投资增速将跌破10%。
2014年和2015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为20%和17%,预期2016年中国投资增速可能跌破10%。支持投资的三大因素中,工业投资有好转的可能性很弱,房地产投资增速将仅在0~3%之间,关键因素在于政府主导的基建投资。2015年基建投资规模可能在13.5万亿元,即便要维持12%的基建投资增速,也意味着2016年基建投资规模要维持在15万亿元以上,这极具挑战。即便财政政策将赤字率放松到3%甚至3.5%,也难以支撑基建投资持续膨胀,更何况财政发力的主要方式可能是供给侧政策的减税,而非基建。
3.实体经济利润率会有轻微改善。
2016年,从工业投资、增加值和利润总额这些总量指标看,要观察到中国实体经济的改善是比较困难的。但也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的税后净利润率会有所改善,这个净利润率在2014和2015年分别在5.5%和5.2%,到2016年工业企业利润率也许会轻微回升到2014年的水平。原因有二:一是市场利率保持在稳定低位,改善了企业财务成本,并且企业债务成本的重置定价可能持续3年以上;二是PPI也许存在改善的可能。因此对2016年实体经济的状况可能会出现判断分歧,关注总量指标者倾向于认为实体经济仍在恶化,关注边际指标者也许会认为出现改善的迹象。
4.中国银行业利润增速将进入零时代。
这并不令人奇怪,利率市场化接近完成,影子银行重新萎缩,实体贷款需求不振,中间业务收入渠道枯竭,这些都迫使中国银行业从2016年开始进入利润零增长时代。2015年银行业可能出现约3%的账面利润增速,之后2~3年中银行业的大致格局是,整体利润零增速,业绩分化加剧,不良资产双升,资本补充困难,行业并购重组提速,银行控股渐成主流。如果说产能过剩行业大多属于政府干预下在次贷危机后三年扩张过快的行业,那么符合政府干预和急剧扩张的银行,主要是中小城商行。
5.人民币汇率日趋灵活。
目前看来,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的可能性很大,2016年也许是人民币国际化逐渐加速发力的一年,央行的可能姿态是减少汇市干预,扩大汇率波幅,引导人民币汇率走上均衡可持续的水平。因此2016年即便美元保持强势,人民币汇率的最大特点也并非贬值,而是波动区间的灵活扩大,市场自我调节能力持续增强。如果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最终围绕6.35上下波幅达到4%左右,也并不令人意外。
6.消费增速可能提升至11%甚至更高。
导致消费持续较强的因素有二:一是涉房。存量住宅和商品住宅交易活跃,目前中国房地产已不太具备对钢材水泥等投资端的拉动能力,但仍具备对家居家电等消费端的拉动能力,2015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金额可能同比分别增长8%和15%,创造超越2013年的历史峰值,明年地产情况和今年持平的概率较大;二是涉车,尤其是成品油销售金额的改善。
“啃老”现象的普遍化,使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和就业困难并未直接冲击消费。2016年,消费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可能上升至60%,而工业的贡献率则持续缩减。
7.A股市场加速常态化。
回顾2013年以来的中国A股市场,融资功能时断时续,监管力度或松或紧,市场热度忽冷忽热,始终不是一个具有融资、重组和投资者保护的常态化、多层次市场。经历了2015年7~8月间异常动荡之后,A股市场正从救市后的非常态加速向新常态回归。IPO的重启、注册制的落地、新三板的分层、股指期货交易的常态化都指日可待,甚至战略新兴板、国际板也并不遥远。在人民币加入SDR之后,2016年回归常态的A股如果被纳入到MSCI指数也并不会令人惊讶。
迄今为止,权益资本在中国居民的财富配置中不足5%,而该比率在美国为20%。此外,非居民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占比不足3%。2016年中国股市加速常态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不可避免。
8.低利率终于姗姗来迟。
中国从2011年开始就呈现出增长持续放缓,但利率水平却和增长放缓背道而驰,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影子银行系统的不断膨胀,加杠杆加风险的影子银行提高的名义利率水平充实了银行盈利,但目前影子银行在中国已重新萎缩,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重新回到决定性地位;二是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地推高利率,缩小利差和迫使中国经济承受去杠杆压力,目前利率市场化已近尾声。
因此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利率水平呈现和经济增长放缓逐步一致的状态。如果未来数年中国经济增长不太可能强劲复苏,那么低利率也将持续。影响未来中国利率的因素有三个:一是国内物价的总体走势,二是央行持续宽松的意愿和手段,三是美元指数和美国国债收益率的变动。总体而言,至少在2016年上半年之前,中国利率水平将平稳,政府和企业债务重置致使债券供应端压力沉重,信用债打破刚兑的阴影不散。
9.中国外贸将受煎熬。
中国外贸增长在上世纪90年代和新世纪的前10年年均增速分别高达15%和20%,但这种高增长已逐渐远去,因素有三个:一是全球化在倒退,而不是加速。新兴国家无法再依赖外需型增长,中国的经常项目顺差已从一度高达GDP的5%~10%萎缩到目前的只略高于2%。二是区域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推行的TPP/TTIP都偏离了WTO框架,巴黎恐怖袭击也会迫使欧洲更为右倾和保守,中国也许会尽力推动和相关经济体的自由贸易和投资协定,但难以扭转大局。三是人民币汇率和出口退税等不太可能再用以刺激贸易,中国外贸的增长将越来越依赖中国ODI(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2016年中国外贸仍将和全球贸易一同处于煎熬状态。
10.中国金融改革将呈现新格局。
这种新格局具有两种特点,一是金融改革快于实体经济转型的节奏,二是金融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快于对内开放和市场化。“十三五”规划给出了中国金融改革的清晰框架,监管框架的变革、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成为硬通货都是“十三五”期间金融变革的应有之果。但实体经济要实现去产能化、战略转移和实现新兴产业的崛起仍然艰难。同时,以亚投行、“一带一路”战略和人民币国际化为核心的金融开放布局,比国内金融改革市场化、私有化的阻力可能小一些。
总体上看,从2016年开始,金融变革新格局可能逐渐清晰。日美等国的历史均显示,一个国家主动引导储蓄和产能的海外布局,是钱、产业和就业都向外走的过程,将对本国资产价格带来长期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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